林来梵:法学研究应如何面对中国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0 次 更新时间:2015-11-25 23:17

林来梵 (进入专栏)  

中国的法学研究,长期屈身于借鉴法治先行国家,深陷迻译处境,自不待言。无论是甫告终结的大规模立法时期,还是如今的“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此等情形皆无丕变。其实,早在1947年,我国现代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就曾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这个生动的描述仍适合于今日中国法学研究的整幅图景,就连当下的宪法学研究,都存在“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或者说“次殖民地主义”。

本来,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在国与国之间的移植,在历史上并不乏先例,且存在令人惊奇的规则性。法国人借鉴意大利的,德国人借鉴法国的,日本人借鉴德国的,韩国等借鉴日本的,几乎成为成功的跨国移植的历史脉络,并为比较法研究赋予了学科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想象。但无需赘言,成功的法制与法学的移植,往往应立足于继受国的主体立场。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这些用语往往成为经常被用于拒绝任何借鉴的概念装置,但我们还要冒险地指出:一旦脱离了本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法学研究确实将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在“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我们的法学研究同样亦应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这个时期将是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晚近各个学科法教学的沛然兴起,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法教义学毕竟要以“在历史中形成的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拉伦茨语),为此恰恰是“有祖国的”。另一方面,“后大规模立法时期”不仅意味着是一个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同时也是迫切需要法律评价的时期,为此法学研究就进一步需要面对中国问题。

进入 林来梵 的专栏

本文责编:张鑫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8277.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主题阅读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