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美国宪法史的新视界 导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5 次 更新时间:2015-05-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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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  

     在出版第 100期的时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集中发表这一组关于美国宪法史研究的专题文章,足以说明编辑部对这个主题的重视。如此的安排也使这组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章有机会在中国的美国宪法史研究的学术史上留下自己的足迹,值得庆贺。我称这组论文具有特殊的意义,主要出于三条理由。首先,这组论文的作者中间虽然已经不乏“学界新秀”(emergingscholars),但他们都是十分年轻的学者,是这个年轻领域的新生力量。后生可畏,这是我从阅读中得到的第一印象。其次,七位作者分别来自法学、史学和政治学领域,都有过在国内外学习和从事研究的经历,他们的写作在问题设置和研究方法上非常自然地展示出一种多样性,实际上构成了一场当下中国学者针对美国宪法史研究的跨学科对话,这对于本领域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文章开拓了我们的研究思路和眼界,把中国的美国宪法和宪政研究推向了一个更细更深的层次。无疑,这些文章并不是完美的,仍然处在“正在修订或完成”(work-in-progress)的阶段,但它们蕴含了一种高远的学术眼光,这在我看来,是极为珍贵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及其主编李秀清教授通过田雷教授邀我写一个导言,我感到很荣幸。作者们的学术志向和真诚努力令我尊敬,他们富有创意的研究也教给我许多新的知识,但我同时也感到很为难,功力不够不说,再加上隔行如隔山,很可能无法准确地捕捉和把握各篇论文的精华所在。如果真是这样,我希望作者和读者原谅并指正。
     从时段和主题来看,七篇论文的前五篇(邵声、宋华琳、郑戈、于留振、田雷)可大致归为一组对美国早期(从独立战争到美国内战)宪法史的专题讨论。它们研究的具体题目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研究思路上却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相互呼应,或多或少涉及早期美国的“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和“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的进程与内容。〔1〕阎天论文的时段应该是以 20世纪后期为主,讨论的是美国宪法变化过程中遭遇的一个极为现实的难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理论交锋。胡晓进的一篇则是通过一个看似平淡的学术考证将我们带回到美国宪法研究在中国开始的启蒙时代,敦促我们反思不同时代的中国人为何会对美国宪法充满了乐此不疲的兴趣以及如此孜孜不倦的学术追求在今天究竟有什么意义。
     在关于早期美国宪法史的五篇论文中,邵声讨论的是美国革命时期殖民地居民的法律身份从“臣民”转换成为“公民”的过程,换言之,也就是美国建国时期的“公民制造”(citizen-making)的过程。无论从国家建构还是民族建构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不知为什么原因,这个题目曾被史学界和法学界长期冷落,直到 20世纪 70年代才开始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到 20/21世纪交接之时竟突然成为了研究热点。〔2〕邵声显然注意到了美国学界的这种变化并意识到这个题目的重要性,但在研究思路上,他并不盲目模仿和追随,而是另辟蹊径,将独立战争时代州制宪过程中的“公民制造”作为研究对象。这样的问题设置有两个新意,一是将“民族建构”———更准确地说,是美利坚民族的法律建构———的时段推到了联邦立宪之前;二是凸显州制宪在最初的民族建构中所发挥的首要作用。然而,要支撑这一研究设计,作者必须详尽阅读州制宪会议的文献,分析和比较各州宪法的相关条文,并结合对关键概念的语境分析,勾画出“公民”作为新的法律身份和权利载体如何最终进入到各州(邦)宪法之中的过程。邵声的论文显示,他的尝试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邵声注意到,“公民”的概念早在独立战争之前就已经成为殖民地政治话语的一部分,但有不同的指向和涵义;同时使用的身份指代还有其他的称谓,包括“臣民”、“人民”、“居民”、“自由人”和“不动产持有者”等,它们因历史起源不同而富有不同的涵义,但独立战争的发生给殖民地带来了改变政体的机会,不同的身份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邵声告诉我们,州制宪过程中的“公民制造”不是一个简单的改换称谓的过程,“臣民”的概念并没有被立即抛弃,“公民”的身份也没有立即自动地赋予每一个殖民地居民。实际发生的是一个新旧政治传统在博弈中并存的过程:“人民”被发明出来作为一种富有神圣意义的对殖民地全体人口的指代,但在决定个人和群体的“权利”配置时,州宪法便做了不同的区分,享有不同“权利”的居民成为了不同种类的“公民”,而政治参与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拥有或缺失则是区分不同“公民”等级的最重要界限,各州皆是如此。我们因此看到,州制宪时代的“公民”身份带有多重属性———选民(政治属性)、居民(地理属性)、自由人(法律属性)———除此之外,有的州还对“公民”设置了宗教、种族和道德的限定。后来的联邦宪法对州的“公民制造”的结果照单全收,为第一宪政秩序的最终失败埋下了伏笔。正因为如此,“出生地公民资格权”(birth?rightcitizenship)成为了重建时期的最有深意的宪政改造举措之一,因为没有它,便没有我们今天看到的联邦公民身份的统一与平等。
邵声为我们揭示的另外一个新旧传统的博弈发生在所谓的“精英公民”与“民主主义公民”之间,前者在殖民地时代便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者则是为美国革命所催生的新生力量,两者在争取独立(homerule)的斗争中可以做到携手并进,但在“谁应该来掌权”(whoshouldruleathome)的问题上却冲突甚多,第一批州宪法对公民身份的等级划分也忠实地记录了两者博弈的结果。〔3〕在时段上紧随邵声论文之后的是宋华琳和郑戈的论文。两篇论文讨论的问题是传统的宪政史很少关注的美国早期的行政和财政建制。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忽视不是没有道理的。大家似乎都接受一种说法,即真实意义上的美国行政建制和有章可循的联邦财政体制均是起源于内战时期、成形于“进步主义”时代,并在新政之后才成为“国家建构”的一部分。〔4〕早期的行政传统基本上是零散的,不成规范。另外一个原因则是,行政法研究一直被囊括在政治学或公共财政的研究之中,研究宪法的历史学者很少涉足,也缺乏相关的专业训练。宋、郑两人意图打破这种偏见和专业藩篱,采用历史叙事的方法,从两个相近但并不重叠的角度来重新解读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宋华琳受美国学界———尤其是耶鲁大学法学家 JerryL.Mashaw最近发表的关于早期宪政中的“行政宪法”的系列研究———的启发,力图勾勒一幅 1789年至 1861年之间的联邦行政制度史(他将之称为“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5〕宋华琳认为,19世纪上半叶美国经历了一个急速发展的阶段,其间的领土扩张、市场革命、内陆改造、城市化和几场对外战争等都迫使联邦行政部门(总统)扮演积极的角色,事实上不同的总统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组建起执法机构和官僚队伍,以保证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联邦党人执政期间由财政部创建的公共资金的募集和发放机制、关税和国内税的征收机制,以及行政部门内部的课责制度等,对联邦政府的执政都发挥过关键的作用。这些行政建制在杰斐逊和杰克逊执政时并没有被完全抛弃,反而得到了继承。杰斐逊时代因为领土扩张,行政部门更是发展出细致入微的公共土地测量和管理以及纠纷裁决制度。杰克逊虽然否决了第二合众国银行特许状的更新申请,但却强化了对联邦财政和资金的行政管理。在宋华琳看来,这种现象说明早期共和时代的联邦行政建制虽然可能因为总统任期的变更和总统意识形态的差异而缺乏 20世纪行政体制建设的牢固性和持续性,但这个过程并没有中断。非但没有中断,类似于 1838年《蒸汽船检查法》及其相应的监察机构实际上为《州际商务法》和州际商务委员会等在 19世纪后期的出现建立了先例。宋华琳并不否认内战前的联邦行政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文官制度,也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针对行政违规的司法审查也相对有限,但他强调早期行政部门的“内部建制”———包括执法机构官员的素质专业化和政策逻辑性的建设———对后来的行政法演进是有铺垫作用的。宋的立意很新,但因为题目巨大,所以到目前为止他的论文更多的是提供了一个研究轮廓或研究思路,文中每一个行政法或建制几乎都可作一篇大文章,但如何讲述其中的“宪法”内容,则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我觉得,宋的真正意图是将行政法史纳入到宪法史的研究范围中来,为此他呼吁其他的学者加入,提供更多的“写实性研究”。郑戈的论文则可以被读作是对这种呼吁的某种回应。
     郑戈没有任何掩饰,直接使用“美国财政宪法的诞生”作为论文的题目。我想,他不是说美国真的有一部宪法之外的“财政宪法”,而是希望用一种警醒的语言告诉我们,“财政”是早期美国宪法史的灵魂。1787年联邦宪法的创造成为人人念念不忘的美国故事,但早期共和时代的联邦“宪制”的创造却无人知晓,郑戈希望讲述的正是这个故事。他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讨论财政宪法的“史前史”,即英国统治者在财政制度上的失误如何给了北美殖民地居民一个反抗专制、走向独立的理由。如果我们认同他的判断,将独立战争视为一场“纳税人的革命”,那么联邦立宪也因此可以被视为一次国家财政权力的重组。《邦联条例》的失败恰恰在于没有赋予邦联政府必要的财政主导权,而使其受制于各州政府的财政施舍或财政要挟。联邦宪法则完成了早期国家建构中最关键的“革命”:在“我们人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人民”概念所携带的崇高制宪权力,将“财政宪制”的一系列权力———包括征税权、关税管理权、铸币权、借款权、偿还债务权、获取(包括领土在内的)自然资源权、航运管理权、州际贸易管理权、国际贸易(包括贩运奴隶)权等———交予了国会,名正言顺地恢复了“无代表不纳税”的英国宪法传统,建立了财政宪法的“逻辑起点”。郑戈使用的问题框架令人想起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时常使用的“财政军事国家”理论,但他对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和盖勒廷(AlbertGallatin)之间的思想传承的描述的确带来新意。汉密尔顿可被称作美国第一次“财政革命”的发起者,他的财政思想的核心是以联邦国家作为信用担保,通过建立银行和发行债券等手段,激活资本,开辟财源,创建商业性帝国。盖勒廷虽然是忠实于杰斐逊的民主共和党人,但接任财长之后,并没有推翻汉密尔顿的财政建制,而是进一步建立起问责制度,并在西进运动、内陆改进等方面采取积极态度。郑戈与宋华琳把我们对“国家建构”的知识和理解推到内战之前的时代,拓展了我们对新的以宪法为基础的主题想象。但他们的研究也显示,早期的行政法和宪制建设因联邦制等原因缺乏持续性。真实意义上的联邦“财政革命”的发生还要等到内战时期。正是在内战中,国会共和党人根据汉密尔顿的财政思想,以联邦国家信誉为担保向人民借贷,发行战争债券和绿背纸币,创办国民银行体系,将联邦政府与北部各州的人民连接在一起,构成一个财政共同体。联邦政府最终能够战胜南部同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它熟练运作的行政体制和资源汲取的机制,这两者都是临时组建的南部同盟政府所望尘莫及的。
      在某种意义上,于留振所关注的也是内战前的“国家建构”问题,但他的目光投向 1853年的一次国会辩论,议题是国会是否应该批准修建一条横跨北美大陆的铁路。19世纪的美国领土扩张,从 1803年的“路易斯安那购买”开始,到 1853年告一段落,在半个世纪内完成了对北美大陆的领土征服。领土的急速扩张和铁路的发明推动不同的利益集团在 20世纪 30年代就提出了修建横跨北美大陆铁路的建议,但因为区域利益的争执,国会始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1853年的辩论是最为激烈的一次交锋。正如于留振所指出的,修建大陆铁路对建设全国性的商业市场、开发西部、构筑国家安全防线,以及建立统一的民族认同感等十分有利,对此建议西部地区各州尤其支持。但因为这项工程涉及西部领土的处置、商业利益与联邦权力的关系的定位以及不同区域的经济潜能的维护与发展,国会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在多次妥协之后,辩论的焦点转移到总统是否有权选择拟修铁路的线路的问题上。反对修建者秉承“州权至上”的观念,反对赋予总统如此巨大的权威,担心总统会被特殊利益集团收买,破坏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州与州之间的利益平衡。辩论表面上是针对总统部门的行政权限,但实质上反映的是两种国家观的博弈。支持者希望通过铁路将美国的治权迅速延伸到美国拥有的领土范围之内,将联邦变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支持者还特别提出西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主张灵活解释宪法的权力条款,要求以“公共利益”和“军事需要”为理由批准铁路的修建。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困扰早期宪政的经典问题:美国究竟是一个以州为核心的邦联政体(confederacy),还是一个以人民或公民为主体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围绕这个问题产生的是关于联邦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州与联邦的利益孰轻孰重、国家利益应该如何界定的辩论。这场辩论还暴露出一个深层问题:“国内改进”(internalimprovement)可以在19世纪上半叶在州的范围内得以推进,甚至也可能得到有限的联邦支持,然而当科学技术、市场革命和领土扩张联合起来推动联邦国家的发展的时候,分权式的联邦制反而成为了一种“制度障碍”,束缚了联邦政府的手脚。我没有仔细读过这场辩论的记录,但我不得不对辩论中没有涉及关于奴隶制的讨论而感到有些迷惑。自 1850年妥协之后,任何涉及西部发展的辩论,几乎都无法摆脱奴隶制问题的困扰。为什么奴隶制问题没有在这场辩论中出现?这是需要解释的。就在 1853年关于大陆铁路的辩论之后的次年,国会针对斯蒂芬·道格拉斯提出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进行了激烈辩论,奴隶制问题在其中占有核心位置。道格拉斯之所以如此急切地希望从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土的北部组建新州,动机之一是希望推动横跨大陆铁路的修建。堪萨斯的组建可以帮助铁路从北部修建、并以芝加哥为铁路的东部终端,他在芝加哥的房产投资可以因此而增值。正是 1854年的辩论导致了第二政党体制的崩溃,开启了全国政治力量的重组,共和党因此得以产生,为当时尚鲜为人知的林肯在 1860年登上全国政治舞台创造了条件。
      宋、郑、于三篇论文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困扰内战前美国发展的宪政短板———联邦主权的分裂与联邦国家性质的模糊不清。如果说,这种状况在 19世纪早期尚可容忍,但到了 1850年中期之后,随着对奴隶制是否能被允许蔓延到西部的争论日趋激烈,这种模棱两可的状态便难以为继了。1860年 11月,在南部蓄奴州没有将他列为总统候选人的情况下,林肯赢得了总统大选,南部七州随即宣布退出联邦。1861年 4月 12日南卡罗来纳州向联邦军队的萨姆特城堡发动炮击、打响内战的第一枪时,第一宪政秩序或建国宪政秩序的生命走到了尽头,再造宪法的政治大戏也拉开了序幕,林肯也因为占据着总统的位置而扮演了美国历史上最关键的“双重制宪者”的角色———他需要“创造”一种宪法史叙事,以澄清、纠正和反驳南部同盟对第一宪政秩序的“误读”,他还需要通过对这种叙事的持续更新和提炼为新的(第二)宪政秩序的诞生提供一种在政治和法理上绝对不容置疑的“正当”理由。我觉得田雷的话说得更为透彻,林肯必须扮演两个角色:“建国宪法秩序的正统解释者”和“重建宪法秩序的奠基人”。
田雷的论文也是立意甚高。他提出要“在美国早期宪法史的叙事中‘找回林肯’”,目的是争取在两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打破法学家极为热衷的仅从司法层面研究林肯的范式,二是要重构林肯的宪政思想与内战前宪政传统(包括宪政话语)之间的联系,从而证明林肯对建国宪政秩序的解读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与第一代制宪者的思路一脉相承的,具有坚实的历史事实的支持。这是一个极有创意的思路,但也是一个分量不轻的挑战:美国学界关于林肯研究的成果只能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关于林肯与宪法的研究也是一个拥挤的领域。〔6〕尽管如此,田雷通过仔细阅读和分析林肯留下的 6篇文献———两次总统就职演说(1861、1865),致特别国会咨文(1861)、年度咨文(1862)、葛底斯堡演说(1863)和在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青年学会的演说(1838)———带给我们了一个不仅能够自圆其说而且颇有新意的关于林肯宪政观的解读。田雷的第一贡献是方法上的:他将林肯放回到 19世纪上半叶的政治生态中,从中寻找他的宪政话语的起点,勾勒他的宪政思想的生成与演进。田雷特别提到,19世纪 30年代的释宪者们———包括亨利·克莱、丹尼尔·韦伯斯特、安德鲁·杰克逊等———所持有的宪政话语对林肯具有重要的影响,并提到了西部州进入联邦的经历对林肯的影响(这一点是非常值得展开讨论的)。这样的研究带给我们一种更加诚实、更具有历史感的解读,而且丝毫不减少林肯在美国宪政叙事中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可以从田雷的研究中悟出,林肯的伟大不在于他是他宣示的宪政思想的原创者,而在于他在联邦面临危机的时候能够将零散的“正统”的宪政传统有力地组织起来,以简洁、有力的语言宣示出来,这也许可以被认为是林肯对美国宪法史做出的最伟大、最及时的“原创性”贡献。
     田雷的第二个贡献是对林肯的宪政思想所做的“三位一体”的重构,即林肯的宪政观中同时包含了“联邦(共同体)观”、“民主观”和“法治观”三个核心组成部分。联邦共同体的观点在最近出版的许多著作中都被提到,基本上可以说是史学界内的一种共识,〔7〕将“民主观”和“法治观”与“联邦观”并列,则是非常独到的。在第一次总统就职演说中,为反驳南部退出联邦的理由,林肯创造和宣示了自己的宪政史叙事,并提出了“联邦的诞生先于州的诞生”、“联邦一旦组成便不可分解”等著名观点。田雷同时提醒我们,林肯还将“民治、民享、民有”的政府作为美国联邦的政治灵魂,没有对“民主”的尊重和敬畏,联邦共同体便没有意义,无法体现出优于世界上其他政体的地方。我个人觉得最受启发的是关于“法治观”的讨论。田雷不否认林肯在内战执政中有过“违法”举动,但他认为法学界单从司法的角度来评判林肯的“违法”恰恰是没有读懂林肯。在田雷看来,林肯对旧宪政秩序的“违反”与他对新宪政秩序的“维护”在“深层逻辑”上是一致的。的确,内战时期林肯遵循的最高政治原则是联邦的生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为了挽救联邦的生存,林肯不再固守“过时的教条”,而代之以“与时俱进”。〔8〕但田雷也格外提醒我们,林肯的“不法治”并非是一种任性,而他在新旧宪政秩序交替的时刻努力寻求和把握“法治的坚持”与“法治的变革”之间的平衡,则表现出了“一位伟大政治舵手所需要的平衡和审慎”。
      阎天的论文给我们的阅读同时带来两个飞跃:从 19世纪进入到 20世纪,从针对“权力宪政”的实证研究进入到关于“权利宪政”的理论探索。阎天讨论的是关于“社会运动”与宪法变迁的关系的问题,这是一个极有意思的问题,叙述也很精彩,我从中受到很多启发,从不同角度加深了对当今美国宪政面临的困境的认识。宪法的生命力既来自变革,也来自对原则的坚守;宪法的权威通过实施而得以建立,但实践中的宪法须严守宪法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从而使宪法能够确保自身应有的中立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受不同利益驱动的社会运动会通过政治渠道“释放出巨大的政治张力”,提出修改宪法的要求。面对社会运动,传统的通过宪法修正案的修宪方式已无法及时回应越来越频繁的政治压力,司法释宪也越来越成为宪法变迁的主要渠道。但司法部门(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回应社会运动的修宪或护宪要求、如何在回应时求取“政治正义”与“司法正义”之间的平衡?阎天描述的这种挑战和困境在 20世纪中期之后非常多见,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堕胎权运动以及近来的同性恋者权益运动所引发的权利诉求。面对这种困境,多元主义者倾向于直接回应社会运动的要求,允许“社会运动直接进入司法过程”,而原旨主义者则强调对原始原则的坚守,与后者接近的复兴共和主义者则认为,法院只能在社会运动的诉求与公益相“重合”时才能顺从前者的要求。两种思想的对立延续了 20世纪初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对峙,隐藏在不同理论背后的是两种不同的宪法认知。多元主义者强调新宪法原则生成过程中的“多主体互动”,将修宪视为一种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国家只是其中一员,并不垄断制宪的过程。与多元互动相近的“社会运动周期理论”解释了民权运动和女权运动在 20世纪对宪法改革的影响。根据这种理论的描述,在不同的阶段,社会运动的主体(利益诉求者)通过动员群众、制造话语、利用宪法机制,将利益诉求带入政治谈判,并通过司法机制将利益诉求转换成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但司法部门的回应需要保持平衡,以保证所有利益集团与宪法之间都能保持持续的对话和谈判的关系,从而维护人民对宪法的信仰。如何做到这一点,是多元主义法律思想面临的挑战。复兴共和主义者为此提出,法官的作用不是维护多元利益的平衡,而是坚守宪法中的正义原则,对社会运动压力的回应必须依循法官对正义的理解,必须是选择性的,法官并必须具备公心,公德、并根据公益来释宪。但“公益”本身是充满争议的,而围绕“公益”的界定本身也充满了政治博弈,并影响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与批准,而即便是经过精心政治考量之后而选择的大法官,也无法保证他们在任期内不会改弦易辙或坠入派系之中。所以,直到今天,司法释宪“政治化”的趋势不是减弱,而是愈加强烈。
     如前所述,胡晓进讲述了一个清末民初美国宪法进入中国人的知识范围的故事,初看是一篇考证文章,细读则可引发诸多联想。胡文报告了学界对美国宪法进入中国的时间和渠道的最新研究,尤其提到,1881年蔡锡勇《美国合邦盟约》译本的发现将美国宪法汉译单行本的出现时间推前了 20年。胡文还介绍了同期日本的关于美国和西方宪政知识的翻译情况,其中提到,虽然日本对西洋政法著作的翻译起步比中国晚,但很快后来居上,反而成为中国输入西方宪政知识的主要渠道。胡文还提到,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莱斯子爵的《美国政治论》1891年即出了日译本,此事引起我的极大兴趣。〔9〕几年前我曾细读梁启超的《新大陆游记》,注意到他大量引用布莱斯的著作,但不知他读的是英文原版还是日译本。胡文令我产生了两个联想。一是梁启超这一代人对美国宪法的了解本身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故事,也许可以做一篇博士论文。但做论文者至少需要同时具备三种知识:美国史、晚清史和日本史,另加梁启超研究的背景。另外一个联想是,是否能将自 1881年以来各种关于美国宪法的汉译本找齐,整理出来,做一项比较研究?不同时代的不同译者,抱有不同的目的和动机,拥有不同的语言风格,对美国宪法有不同的理解和期待,揭示这一切,可呈现一部丰富的学术思想史,用胡晓进的话说,也算是为美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史研究的“国际化”做出一种贡献。
      作为“美国史研究国际化”的推动者和实践者,我理解胡晓进建议的学术意义。的确,近年来在美国史学界,跨国史研究蔚然成风,跨越大西洋的研究已经是成果累累,但跨越太平洋的跨国史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中国学者在这方面应该是大有可为的,包括对美国宪法国际化的研究。但我同时关心另外一个在我看来更有意思的问题:无论美国宪法如何来到了中国,它究竟对中国或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什么影响或者并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决定它产生影响和不产生影响的因素是什么?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立志脱亚入欧,曾派出大量官员到欧美学习西方的政治理论与实践,甚至进入各国议会观摩西方政治的运作,但最终在 19世纪80年代制定亚洲第一部成文宪法的时候选择的标本却是普鲁士宪法,而不是美国宪法。宪法赋予天皇最高的权力,允许军方绕过议会接受天皇的命令,为若干年后日本发动对外扩张的战争埋下了伏笔。中国呢?清末民初来来往往的政治人物———无论是康有为、梁启超、袁世凯还是孙中山———最终也都在早期的“国家建构”的尝试中拒绝了美国宪法。梁启超人在新大陆观察,心里仍然寄希望于满清王朝的自我革新。袁世凯则直接接受了同样来自美国的古德诺教授提出的恢复帝制的建议。孙中山在多次“建国”的努力失败之后,转向苏俄寻求帮助。这些都是并不久远的历史,代表了亚洲不同的“国家建构”的努力,它们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同样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今天我们为什么还要继续研究美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历史?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的动机何在?是为了将美国宪法作为顶礼膜拜的榜样,还是意识形态大批判的靶子?比起鸦片战争不敌西方船坚炮利的时代,今天的中国早已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了,知识传播的障碍也已经被现代技术逐渐瓦解,但研究者的心态改变了多少?与一个世纪前“睁眼看世界”的中国学人相比,我们在对待西方文明———包括美国宪法及其历史———的研究方面进步了多少、高明了多少、又深刻了多少?
     对于这些问题,我个人感觉这组论文的作者已经给出了一部分的回答。从研究方面来看,他们的选题很有讲究,基本上不碰那些华而不实、大而不当的题目,也鲜有跟风的做法,尽管一半以上的作者拥有法学院训练的背景,但我们读到的曾风靡一时的案例研究很少。作者们选取的题目,就国内的美国宪法研究而言,绝大多数是新颖的,也极有启发意义。无论是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研究,还是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经济立法研究、社会运动与宪法理论的研究、林肯宪政思想研究等,都是我们过去在国内的外国法期刊上很少读到的。这说明新一代学者的研究眼界在扩展,思考在加深。他们的选题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促使我们将州宪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联邦制的演变、行政与财政领域的体制史、美国宪政思想的演变等纳入到宪法史研究的范围中来,并关注那些在精英阶层之外的“国家建构者”的作用和影响力。我还注意到,作者们似乎不再满足于只是介绍或转述美国学者的成果,他们不想只做“二传手”,而是希望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美国学者进行直接的学术对话。尤其令我最感到欣慰的是,作者们对他们研究的题目———美国宪法及其历史———并不抱有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和先入为主的政治立场,他们并不惧怕也不蔑视这样的题目。他们把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史、美国宪法的思想与实践作为一种“知识”来面对。这是一种冷静和诚实的态度。知识———尤其是新的知识———对于处在全球化时代的我们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不能拒绝知识。然而,只有立意高远的学术追求、极为诚实和认真的态度以及扎实的研究,才能带给我们最优质的知识。

注释:
〔1〕关于 state-building和 nation-building的翻译,国内学界一直没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译法,我最初曾将它们分别译成“国家建设”和“民族建设”(王希:《美国历史上的“国家利益”问题》,载《美国研究》2003年第 2期)。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的理解,学界也因学科的不同而有不同,中美两国皆是如此。对于中文翻译而言,“nation”一词是一个主要的困难,譬如台湾学界就倾向于译成“国族”,这种译法最近也为一些大陆学者所接受。
〔2〕关于近期 citizenship和 citizenshi prights研究的学术史需要专门写一篇长文介绍,这里只列举部分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性著述:
James H.Kettner,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Citizenship,1608-1870(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78);Kenneth L.Karst,Belonging to America:Equal Citizenship and the Constitu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Judith Shklar,American Citizenship:A Quest for Inclus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Rogers M.Smith,Civic Ideals:Conflicting Visionsof Citizenshipin U.S.History(New 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97);LindaK.Kerber,NoConstitutionalRightstoBeLadies:Womenand the Obligations of Citizenship(New York:Hill and Wang,1998);Evelyn Nakano Glenn,Unequal Freedom:How Raceand Gender Shaped American Citizenshipand Labor(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eter H.Schuck,“Citizenship in Federal Systems”,The 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8,no.2(Spring,2000),pp.195-226;Catherine A.Holland,The Body Politic:Foundings,Citizenship,and Difference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Imagination(New York:Routledge,2001);WilliamJ Novak,“The Legal Transformation of Citizenship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in Meg Jacobs,William J.Novak,Julian E.Zelizer,eds.,The Democratic Experiment:New Directionsin American Political Hist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pp.85-119;NaeM.Ngai,Impossible Subjects:I llegal Aliensand the Makingof Modern Americ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David R.Roediger,Working Toward Whiteness:How America’s Immigrants Became White:The Strange Journey from Ellis Island to the Suburbs(New York:BasicBooks,2005);RobertW.T.Martin,“Reforming Republicanism:Alexander Hamilton’s The ory of Republican Citizenship and Press Liberty”,Journal of Early Republic,vol.25,no.1(Spring,2005),pp.21-46;LaurenL.Basson,White Enough to Be American?:Race Mixing,Indigenous People,and the Boundaries of Stateand Nation(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08);Douglas Bradburn,The Citizenship Revolution:Politics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Union,1774-1804(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2009);Emily Zackin,Looking for Rightsin All the Wrong Places:Why State Constitutions Contain America's Positive Right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
〔3〕美国革命中的 Homerule和 Whoshouldruleathome是历史学家卡尔·贝克尔(CarlBecker)在他研究美国早期政党体制的著作中提出的著名命题。贝克尔认为,美国革命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两种力量或两种运动的推动,一种是争取殖民地的独立,另外一种是推动北美政治和社会的民主化,所以,独立战争不是殖民地居民对英国统治的一种心血来潮式的反应,而是有着更深层的政治目的和思想积累。贝克尔的命题后来受到历史学界的许多质疑,但至今并未丧失影响力。Carl Becker,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artiesin the Province of New York 1760-1776(Madison,Wisconsin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09),p.22.
〔4〕这种看法十分普遍,但有两部著作对普及这种看法的影响力极大,包括 Stephen Skowronek,Buildinga New American State:The Expansion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Capacities,1877-192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Richard Franklin Bensel,Yankee Leviathan:The Origins of Central State Authorityin America,1859-1877(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5〕JerryL.Mashaw,Creating the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The Lost One Hundred Years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2)。关于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state)与宪法的关系的研究虽然成为宪政史研究的热点,但主要作者还是来自法学、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领域。参见 GillianE.Metzger,“Ordinary Administrative Lawas Constitutional Common Law”,Columbia Law Review,vol.110(2010),pp.479-536;Emily S.Bremer,“The Unwritten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Florida Law Review,vol.66,no.3(February 2015),pp.1215-1273。
〔6〕一种流行的说法是,至今为止,关于林肯的著作已经出版了 15,000多种。近年来出版的关于林肯的宪法思想的研究就包括:Herman Belz,Abraham Lincoln,Constitutionalism,and Equal Rightsin the Civil WarEra(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998);George Anastaplo,Abraham Lincoln:A Constitutional Biography(Lanham: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9);Michael Vorenberg,Final Freedom:The Civil War,the Abolition of Slavery,and the Thirteenth Amendmen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Daniel Farber,Lincoln'sConstitution(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3);MichaelS.Green,Freedom,Union,andPower:Lincolnand His Party during the Civil War(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2004);Mark E.Neely,Lincoln and the Triumph of the Nation:Constitutional Conflictin the American Civil War(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11);Brian R.Dirck,Lincolnand the Constitution(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2012);George Kateb,Lincoln’s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Michael Burlingame,Day Long to Be Remembered:Lincolnin Gettysburg(Heyworth,Ill.:Firelight Pub,2013)。
〔7〕See James McPherson,Battle Cry of Freedom:The Civil War Er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especiallypp.853-862;Melinda Lawson,PatriotFires:Forginga New American Nationalismin the Civil WarNorth(Lawrence: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2002),especially Chapter6;Mark E.Neely,Lincolnand the Triumph of the Nation:Constitutional Conflictin the American CivilWar,especially PartI.
〔8〕林肯曾不止一次地表示了“与时俱进”的观点。在田雷引用的林肯的 1862年年度咨文(也是历史学家最喜欢引用的一篇文献)中,林肯写道:“The dogmas of the quiet past,are in a dequate to the stormy present.The occasion is piled high with difficulty,and we must rise———with theoccasion.”(引自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editedby Roy P.Basleretal.,now available at:http://www.abraham lincolnon line.org/lin?coln/speeches/hodges.htm)。同样,在田雷引用的另一份林肯文献中,林肯力图说明他在废奴问题上的立场的变化,特别强调了“与时俱进”的观点:“I claim not to have control ledevents,but confess plainly that eventshave control ledme”。Abraham Lincoln to A.G.Hodges,Washington,D.C.,April4,1864(引自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edited by Roy P.Basleretal.,now available at:http://www.abraham lincolnon line.org/lincoln/speeches/hodges.htm)。
〔9〕 在某种意义上,jamesbryce,theamericancommonwealth,2volumes(1888)应该是与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齐名的外国人观
察美国政治制度的著作。布莱斯出生于 1838年,正好是《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与第二卷出版之间。他曾数次到美国访问,并曾作为牛津大
学的法学教授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美国史研讨班上与学生讨论过《论美国的民主》。

作者:王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UniversityofPennsylvania)历史系终身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文章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三期,本文是“美国宪法史的新视界”专题的导言,全部文章链接http://journal.ecupl.edu.cn/ch/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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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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