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铭:从维稳模式到法治程序:庆安枪案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8 次 更新时间:2015-05-18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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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  

随着安庆一声枪响,倒下的不仅是庆安农民徐纯合的身躯,还有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的慰问、铁路公安与徐纯合堂兄弟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被剪辑的视频等。舆情的关注点从庆安枪案的事实真相向外无限蔓延,愈演愈烈。正如莎士比亚所言:“一千人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默雷特。”在无法获知真相,或者无法确保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取真相的背景下,人们总是带着自己的有色眼镜诠释着“真相”,有人在其中看到了警察滥权,有人在其中看到了官场腐败,有人在其中看到了官媒失信等等。在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合法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任何官方的表态、非司法程序的定性,都只能激发矛盾,引发更多的揣测。而这一切可能都不是警察开枪本身必然带来的连锁反应,而是折射出我国传统的维稳处理模式,已无法从容应对信息时代下,权利意识高涨的汹涌质疑。

在我国这样一个只有警察合法拥有持枪权的国家,警察开枪行为的合法性事关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和安全,尤其是在政府公信力日益下降的今天,人们需要的不仅是真相,并且是依法调取的真相。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每个警察都是用血肉之躯对抗着不可知的危险,守护着这个社会每个角落的日日夜夜。如果警察不能依法使用警械保护自己,那么谁来保护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民,谁来维护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没有警察的社会能否提供给我们最基本的安全和秩序?庆安枪案惊醒的不应该仅是我们每个普通公民心底隐藏的不安全感,更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警察开枪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当地公安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但是并没有一套对于警察开枪行为合法性的事后审查程序。在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中,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人的生死,警察当场击毙嫌犯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行了法官的裁判权,所以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做事后的严苛审查。在台湾地区,警察现场开枪处置嫌犯之后,检察官一定要当场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香港地区则在每次警察开枪之后,由警务处指派一名警司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指令。如果开枪致死,还有一个类似一般法庭的独立的死因调查庭展开研讯,确定死因及肇事情况,如果法庭认为事件涉嫌谋杀、误杀等罪行,则将案件转交刑事司法程序。英美等国家也建立了有效的调查问责制度。一旦出现警察开枪事件,都会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在对开枪当时的具体情形加以认定与分析后,得出科学结论,形成书面报告,据此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所以从这个视角反思,庆安枪案的舆情沸腾源于我国对警察开枪的事后审查程序缺失。

其实警察开枪引发争议,世界各国都不少见。2014年8月发生在美国的弗格森骚乱,大陪审团不起诉开枪警察的决定,引发全美100多个城市的大规模抗议,后升级为打砸抢等暴力事件。但是美国政府并未迁就波涛汹涌的“民意”,反而出动了大批警力处置骚乱,最终社会各界以尊重大陪审团的决定收场。弗格森骚乱的深层因素,是美国上百年的种族问题。虽然伤痕累累,一触即发,但是正如托克维尔说的,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

弗格森骚乱给我们的启示是,每个国家都有它特定的社会矛盾和警民冲突,不是权力,而是法律,可以让庆安的农民徐纯合和持枪的警察李乐斌平等地站在天平的两侧,经由平等、公开的程序,法律的天平努力寻求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点、妥协点,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正义要实现,一定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庆安枪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加凸显法治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简介】邹佳铭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至2009年一直脱产研习刑法,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在校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攻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期间,兼职从事律师工作。专业领域为刑事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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