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法治:律师与法官的共同产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9 次 更新时间:2015-05-1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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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  

在中国,几乎每种职业都有个祖师爷,比如说教师的祖师爷是孔子,木匠的祖师爷是鲁班,皋陶则因其造律被称之为“法祖”或“狱神”。而关于古代讼师或现代律师的师祖,人们一般会上溯到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邓析。邓析帮助人们打官司,他“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按照案件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等收费,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子则收一条短裤,是较早的“收费”律师。由于他擅长辩论,“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而且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所以很受民众欢迎。不过也因为他的是非观取决于他的服务对象是原告还是被告,“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这就造成了老百姓是非观念的混乱,对于郑国的执政者来说这可不是什么好事,是“麻烦”的制造者,于是,“子产患之,杀邓析而戮之”。律师的祖师爷竟因其善辩而遭杀身之祸。

在古代,挑词架讼的讼师是历代官府重点打击的对象,直到清末民初的法律近代化运动中,引进西方的辩护制度后,律师才在社会上有了一席之地。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律师这一职业阶层是必不可少的,正像孟建柱书记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所讲的,“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换句话说,正是律师在法庭上的锱铢必较,才有了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法治的进步。

忠实地维护客户利益,是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作为负责任的律师,应该通过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技术性知识及实践智慧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判断一个律师职业素养的高低,主要依据的是他在庭审中的表现,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然而,在当下中国的律师界,却存在着诸多在法庭外“用功”的乱象,造成了人们对律师的负面评价。

曾有一个做律师的学生在微信上发牢骚,“作为一个律师,你说的每一句话,提出的每一个观点,最起码应该从事实出发,找不准案件的切入点是你的能力问题,不依据法律说话就是你的道德问题!口口声声‘我以为,我以为’,你凭什么以为?把庭审硬生生表演成了自己的满口胡诌及文字游戏,你和骂街的大妈又有什么区别?”该学生之所以这么火大,原因是他在开庭时,对方律师罔顾事实,故意曲解合同约定,又不能提出法律支撑。这样的律师在法庭上貌似挺“卖力”,其实只是在进行“表演”。

有些律师则对“庭外表演”情有独钟。接受委托时他就告诉当事人,说现在的法官都受贿,要想打赢官司,一定得给法官送礼。于是当事人给律师一笔钱去打点,结果败诉了。于是律师又告诉委托人,说肯定是咱送的不如对方多,咱上诉时一定要比对方送得多才行,然后委托人又给律师一笔钱继续打点,结果二审还是败诉。这时的律师一定会显得“悲愤”异常,大骂法官“天下乌鸦一般黑”。真实的情况可能是,律师把这些钱截留自用了。遇上较真的委托人,可能会去法官那里求证,揭穿律师的谎言;委托人自认倒霉的话,法官可就戴上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帽子。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也真有收礼的法官。

当下还有一类律师,喜欢对着法院的安检“较劲”,认为法院对律师进行安检是一种“歧视”,因此而拒绝出庭。这样的律师只能用“无良”来形容:客户花钱是为了让你上法庭去辩护、去争取和维护他的权利,你却在法庭外为争取你“免检”的权利“而斗争”,丢下你的客户当事人独自面对庭审。收了代理费却不去辩护,这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人们对此忍不住要恶意地猜想:律师或许只是以安检门做挡箭牌,他根本没有准备好或没能力为当事人辩护吧。

律师职业的旨趣在于站在法庭上,通过精彩的辩论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法官赞同你在辩论中提出的有利于委托人的主张。律师真正有力的武器是语言,要运用清晰、准确、智慧和技术性的语言,让法官相信你的委托人的主张在法律上是正确的,而不是通过庭外舆论压力、金钱贿赂、倒地撒泼等非正常手段。其实,在今天的律师界并不缺乏理性、客观、负责任的辩护人,李庄案中的斯伟江律师“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的辩护词,就依然回响在法庭的上空。

耶鲁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安索尼·克罗曼在其著作《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中说道:“律师和法官共同生产的这个产品就是法治本身。”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仰赖律师、法官等法律人在“庭上”或庭下的共同努力,当我们抱怨当下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时候,每个诉讼参与人是否应该扪心自问:我对法治生态的改善有什么贡献?自省的人多了,法治实现的那一天也就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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