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 :文章载道,哲人风骚

——一个协会及会刊的百年回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9 次 更新时间:2015-05-09 11:02

进入专题: IVR   ARSP  

郑永流 (进入专栏)  

【摘要】从一家一派到兼容并包,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及其会刊《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双双走过风雨百年,成长为世界学术界中最具影响的国际论坛之一。近二十年来,中国学者步履蹒跚地走上了这个讲台,在下一个百年,必信中国法哲学能拥有一种普适的情怀。

【关键词】 IVR|ARSP

1997年,自由主义大师伯林在临去世前接受BBC采访,回答记者“他一生中什么是令其最为震惊之事”时,他说是自己竟能在20世纪活得这么久,因为这个世纪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一个世纪,仅仅是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苦难空前巨大。[1] 伯林出生于1909年6月,4个月后, 1909年10日1日,在一个也叫柏林的地方,有着逾二千年历史的法哲学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性协会,即 “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 ”,德文为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简称IVR,国际通用简称也以德文行之,[2] 尽管学者们多用英语读念,正如法哲学家们所依流派各异,却同说着法哲学,并无什么不通之处。惊讶自己活得这么久的伯林已永逝,而历经了20世纪所有风霜雨雪、艳阳朗月的IVR仍健在。值其百年华诞之际,今年9月15-20日,北京将首次作为东道方主办第24届IVR世界大会。回望这个百年学店,除了惊讶其旺盛的学术生命力外,对其沧海往事,钩沉二三,似正当其时,也不亦乐乎。

一、先有会刊ARSP,后有协会IVR

正如先有潭柘寺后有北京城,IVR问世略迟于后作为会刊的 《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德文简称ARSP。[3] 不仅如此,ARSP的创办人也是IVR的缔造方之一。因此,不知ARSP,遑论IVR。

“最尊贵的先生们!尽管在过去十年里,人们对法哲学以及经济理论问题的兴趣日增,然而,在此学科领域尚缺乏一个自己的杂志。这个缺憾将自1907年10月起,由枢密院司法顾问、柏林大学教授科勒(Josef Kohler)法学博士和慕尼黑的贝尔茨海默(Frize Berolzheimer)法学博士共同主编的《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文汇》(季刊)来填补。” [4] 这是德国柏林出版商罗特席尔德(Walther Rothschild)博士1907年9月为《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的前身——《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文汇》(Archiv für Rechts- 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所作的杂志广告。

罗特席尔德不是一个单纯的出版商,而且还是杂志的助产士。创办杂志的计划一开始受到怀疑,他也因此未对它寄予过多的厚望,加之创办费用增加,他一直不断督促两位主编更加小心翼翼地利用各种关系,以确保杂志的问世。对他而言,特别的动因是借机能赢得一些潜在的、大名鼎鼎的合作者,另一点是出于竞争的考虑,当时另一家出版社也打算出类似的杂志。这就逼迫他将首卷的出版日期定在1907年10月1日。杂志上马,他却并未歇脚,还每周一次与两位主编在柏林的充满浪漫情调的咖啡馆聚会,共同商讨杂志的编务。整整两年之后,又在这位堪称出版家的商人的筹划下,“国际法哲学和经济哲学协会”(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 诞生,后根据1948年IVR章程,更名为“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

百余年间,ARSP几度沉浮,时宠时辱,连自己的刊名也曾更改,《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文汇》刊名保持至1932/33年第26卷,之后名称中“经济哲学”为“社会哲学”所取代,《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新刊名沿用至今。杂志目睹过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作为学术园地,它在战争中是最不堪践踏。一战前,ARSP由于持续的兴旺而致使世界各国学界广泛参与,这一势头在战争期间完全被遏制。它虽幸运地未停刊,但失去了大量读者和订户,篇幅骤减,出版社缺乏充足的纸张,印刷厂中劳资双方对立,使生存倍加艰幸。在享受了20年代短暂的平静之后,从1933年至1944年,杂志又沦为德国民族社会主义的阵地,国际性明显降低,所刊论文多是为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想、元首原则和种族问题辩护的,尽管也有作者勇敢地发出清醒之声,但淹息在一片浊音之中。随着战事的改变,杂志终在1944年出版了第37卷(该卷仅一册)之后就中断了。 直至1948年8月,德国法哲学界在美因兹大学召开会议,重订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章程,并决定由汉堡大学法学教授劳恩(Rudolf Laun)与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菲韦格(Theodor Viehweg)来执掌杂志,ARSP 才获重生。1949年,ARSP在停办5年之后得以恢复,复刊后的1949/1950卷第一册是拉德布鲁赫70华诞纪念文集。自二战后的50年代至60年代起,世界各国学界又重新回到ARSP,杂志这才真正成为各国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共有学园。

作为世界上资历最深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杂志,ARSP以刊载基础理论性文章见长。在它八十华诞之时,一位学者这样评价它八十年的历史:“正襟危坐的品格和对法哲学、意识形态时代性的敏感,使之确保在欧洲法哲学史上的坚固地位。因此,ARSP也被恰当地称作法学家的时代檄文”。[5] 二十年弹指一挥间,ARSP又增添了二十卷正刊和五十余卷增刊和特刊,所刊文字论及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各个领域。

然而,杂志起初以浓厚的德国味将经济问题也包括进来,且注重实践——主要是立法问题,如其副标题“以立法问题为重点”(mit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Gesetzgebungsfragen)所示,明显地区别于它今天呈现的面貌。ARSP的主编在创刊号的卷首语中宣称:该杂志是“半理论半实践的国际性舞台”。尽管其创办者聚集了欧、亚、美三大洲268位著名的法学家、法律事务工作者、国民经济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和企业家,在这个舞台上表演的只是来自所谓“文化世界”( Kulturwelt)的人,代表亚洲的是三位东京的教授T. Fukuda, N.Hozumi和H.T.Terry, 蛮荒人无资格登台亮相,而唱主角的却是德国人。这不仅仅由于两位主编及出版者、赞助者均为德国人,而且更由于杂者所关注的就是德国当时所面临的问题,这就是经济发展对法律产生的需求所引发出的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立法问题。可以毫不掩饰的说,杂志就是为德国而生,为德国而存在的,且文章语言仅仅是德语。

自19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时为普鲁士)步入工业大国行列,1871年德国各邦在通过“自上而下”诸侯协定的方式统一成德意志帝国之后,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力量更加强大,他们迫切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取得合法的经济支配地位,以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促成了经由大规模的立法运动来确认经济体制:1896年德国民法典(1900年生效),1897年商法典、1890年劳资协定,1883年工人医疗保险法,1889年老人保险法,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同时在80至90年代又着手制定卡特尔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正如当时德国焦油工业——Badischen Anlin und Sodafabrik的总经理卡罗(H.Caro)在讨论修改1877年专利法时形象比喻的:“工业是业主,法律工作者是设计师,我们到他那里……需要帮助。至于如何设计是他的事。”[6]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杂志确立了这样的宗旨,两主编在第一期卷首语中写道:将经济哲学包括进来,以适应建立相互影响的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只有不断地保持同法律-经济生活的联系,才能剔除法哲学、经济哲学中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由此产生了对立法问题的探讨。[7] 杂志的前十期忠实地体现了这一思想,刊发了大量的有关立法、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文章,如支票汇票法、银行证券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航空-汽车法、结社立法、房产债权人保护、狩猎法、决斗问题、堕胎犯罪、流浪者问题、贩卖女童问题等。

也曾有人建议,在将来某个时刻将法律社会学和科学政策学也纳入进来,但后来未付诸实现。可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比之稍早就存在由松巴特(Werner Sombart)和韦伯(Max Weber)主编的《社会立法文汇》,后改称为《社会学和社会政策文汇》。但是,这两本杂志和它们各自的主编之一科勒和韦伯对经济的兴趣却是同样的浓厚。众所周知,韦伯的法社会学集中地以经济生活领域的经验来实证地分析法律问题,其著有《经济与社会》力作。

杂志在起初也并非是兼容并包的,而是新黑格尔主义的阵地。杂志的主要创办者、办刊方针的主要制定者科勒(1848-1919)是著名的新黑格尔主义在法学中的代表。他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为基础,探究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认为人类经历了文化活动,法律通过保护现存的价值、促进新的价值,在文化生活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每种文明的形态有与自己相适应的法律,法律必须与不断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这在当时就是要适应德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为之提供一个必要的制度结构。为了传播他这种思想,他创办了该杂志,而且他还是一个“只要有需要就去建立和领导新学科的人”。为此,他另还主编了《国际法杂志》(1906-1919年),《民法文汇》〈1899-1919年〉,与另外三人共同主持《莱因民法和程序法杂志》(1909-1919年)。除此,他还是《比较法学》杂志的编委,并领导了哥德达默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文汇》(1900-1911年)。[8] 在今人看来,科勒既不仅是像亚里斯多德、莱布尼茨那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而且还是一个法学杂志主编专业户。除了当主编,仅在前十卷上他就撰写了五十余篇论文,还有大量的书评和学术动态。人们不由惊叹其精力之旺盛和思想之丰富,以及为传播其思想不遗余力之精神。科勒的同僚贝尔茨海默也倾向新黑格尔主义,甚至他还是这个概念的缔造者。他也像科勒一样,致力于通过写作来为新黑格尔主义呐喊。在前几卷上,人们发现他留给后人的二十余篇论文、书评和资料概览。

由于两主编以一元论的新黑格尔主义为要建立的新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并主张新法哲学应植根于世界的统一,杂志也企图借助对异域的规范体系和社会的介绍,共同地在世界范围内绘制出一种普适化的法律。杂志的这一追求,的确表达了经历了无数战争和分分合合的19世纪中后期那一代欧洲人的心声。稍早一些的于1900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又一次唤起了人们对统一的世界法的梦想,该大会的倡议者——法国的萨莱斯(Raymond Saleilles,1855-1912)力倡建立一种“文明人类的共同法” (“droit commun de I’humanite civilisée”)。ARSP以普适化的法律在柏林对巴黎的共同法作出了回应,尽管德法两国在历史上曾几度恩怨莱茵。杂志也是对1900年世界初显出的国际化的反响,据沃森,1900年以庆祝新世纪到来的巴黎万国博览会为盛,有多达130次国际大会,其中40次是学术性的,如国际哲学代表大会、国际妇女权利代表大会在此召开。[9]

奈不住岁月流逝,掌舵人更迭,杂志初期确定的这三个办刊倾向后发生很大改变。其一,法律实践在1933年前是杂志的关注重心,之后只是作为众多讨论主题之一种,且仅间或有人谈及,理论探讨日渐居于中心,最终成为杂志的本色。其二,随着两创办主编的逝去,对新黑格尔主义的迷恋很快消退,20年代后ARSP不再是一家一派的园地,而是中立的、开放的国际性舞台。它不时刊载扫描各国法哲学发展的综述,早在1913/14卷上有庞德的《美国的法哲学》,后有关于匈牙利、意大利、波兰、俄国、西班牙法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概览的文章,但尚限于所谓“文化国家”(Kulturstaaten),这个园地充满欧洲性。直至二战后的50年代至60年代,ARSP的国际性才明显增强,它一方面集中介绍了拉丁美洲、意大利、苏联、土耳其、澳大利亚、葡萄牙、荷兰、中国传统法哲学或法律理论。另一方面,杂志以严肃的态度容纳了不同的法律思潮和法学流派,其中自然法屡被垂青,许是每一次世界大战都是实证法无能的表现,人们只能寄望于超实证法的救赎。与之相连,法与道德的关系长期为人津津乐道。

翻检ARSP就如同阅览一部94卷本的20世纪法哲学史。杂志百余年来发表的1400多篇论文,[10] 涉及到法哲学与社会哲学的所有重大问题,粗略举例一下有人权与公民权;法律文化;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科学时代的生态技术、伦理与法;革命与人权;社会主义与法;实践理性与正义理论;法律政策的理论基础;法和公众利益;正义、权力和民主;民族、国家与民主;正义、法和国家;法与社会科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音乐,法律方法,法律论证,实践理性;等等。

其三,普适化法律的梦想终不敌各国不同现实法律的事实。尤其在20世纪50年代后,作者们更多地考虑到各国法律的文化特质,认识到社会是多元的因此法律没法不多元,法律是共在着(Koexistenz)而不是普适的(Universitalit?t)。尽管进入21世纪后法律全球化问题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但反对、警惕的也大有人在。与法律普适化相比,法律全球化多了些利益考量,少了些文化情结,但同属法律的乌托邦否,尚不敢断言。

由于IVR迟两年才成立,所以,一直到1949年,在由劳恩和菲韦格重组ARSP之后,才确立由IVR和杂志主编对杂志共同负责的体制,而在这之前,虽然在IVR的章程中己载明杂志应服务于IVR,但由于不清楚该如何实现这个任务,二者的关系一直是若暗若明。根本原因在于,杂志是作为德国的刊物被构想和编辑的,而协会是作为国际组织而创办和存在的。

十年之后,杂志朝着是协会的理论性会刊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1959年的IVR章程中,首度确定杂志的主编与编委会成员的选任由IVR执行委员会决定。1987年的IVR新章程(神户章程)更进一步规定:杂志由IVR主办,执行委员会是杂志的决策者,杂志设有编辑部,为日常工作机构,编辑部主任及成员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编辑部主任是执行委员会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时杂志还成为发布协会办公地点、资助者名单等重要事项的官方刊物。[11] 因此,IVR成为杂志的主办者。这种变化的主要意义在于,使杂志与协会的国际性一致起来,真正变成一份国际性法哲学与社会哲学的刊物,以切实起着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哲学流派的作用。因而,杂志本身也是IVR的组成部分。

杂志编辑部现任两主任为德国存在主义法学的代表、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退休法学教授迈霍菲尔(Werner Maihofer, 1918- )和同校退休法学教授施普伦格(Gerhard Sprenger)。编辑部共有七名成员,他们分别是来自德国的Ernesto Garzón Valdés, Gerhard Haney, Werner Krawietz,,波兰的Wieslaw Lang,日本的Yasumoto Morigawa,加拿大的Brenda Baker和意大利的Pier-Luigi Chiassoni。执行主任为德国的女博士布罗克默勒( Annette Brockm?ller)。编辑部设在德国的比勒菲尔德大学著名的交叉学科研究中心(ZiF),法社会学大家卢曼曾长期任职于其中。

起初,杂志第1卷中的文章被分为五类:法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立法问题及文化与人的法律心理学。今天,杂志固定设有论文、书评、动态以及IVR重要信息栏目,编辑部对论文的选用超常苛刻,吝啬文字,许多年来,每册仅刊发六篇左右。所用工作语言最初仅仅是德语,自1954年起,它才接受用法语、英语撰写的文章,再后来于1991年,西班牙语加入进来,但以英、德文为主。杂志每年出版四册,合为一卷,600页,由德国斯图加特的Franz Steiner出版社出版,至2008年底有94卷问世。

除正刊外,ARSP还编有增刊(Beiheft)和特刊(Sonderheft)。增刊与正刊相伴而生,至2007年己达115卷,所刊内容或为IVR世界大会论文,[12] 或为专题研讨论文,如第112卷为现任执行主任布罗克默勒编的《百年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文汇(1907-2007)》,仅重新印发了凯尔森, 拉德布鲁赫, 卢曼等人在杂志上发表过的14篇重要论文,没有各界名流的献章贺辞,淡定无华。[13] 特刊则主要是纪念文集,所涉学者有如笛卡尔、康德、施塔姆勒、哈特曼。

二、IVR要览

与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杂志不同,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一开始就具有形式上的国际性,这在其名称和宗旨上明显地反映出来。但创办者——杂志的两主编创办协会的动机、协会的活动范围与杂志毫无二致:加强他们的法哲学的地位,研讨法哲学和经济哲学,同时还考虑到扩大杂志的影响及商业机会。在这后一种意义上,IVR可称得上是ARSP的延伸。所以,杂志的出版者罗特席尔德也卷入了IVR的创建工作,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参与了IVR的各种活动。出版社是IVR 建立的组织基础, 罗特席尔德担负通信联络、建立顾问委员会、起草公文、多方筹集资金等工作,俨然就是创办者之一。由于这个缘故,在前二十年IVR受杂志与出版社的影响颇大,当然,它也享受着出版社作为强大后盾而得以存在和发展之利。

协会成立之初机构繁复,也不避权力分散。它设有三位主席,名誉主席由科勒担任,执行主席是贝尔茨海默,还有财产事务主席由柏林贸易协会会长菲腾贝格(Carl Füstenberg)出任。从这第三位主席的出身看,协会该无财政之忧了。包括意大利著名法哲学家德奥维基(Del Vichio)在内的十五非德籍学者组成了非德文明国家名誉理事会,其中唯一一名亚洲代表是印度人达斯(Govindo Dás),这个理事会负责与各国的联络工作。协会还设咨询委员会,有成员四十名,他们主要来自德国,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的布里德尔(Lauis Bridel)教授也是委员会成员,他却是瑞士人。该委员会是协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其工作方式为定期就重大事项进行书面咨询。协会的创始会员有165人,他们来自亚洲、美洲、欧洲数十个国家的学术界、政治界和司法部门,其中有可载入欧洲乃至世界法学史册的宾德、涂尔干、拉邦德、庞德、奥本和埃尔利希等著名学者。[14]

协会的组织机构与担纲人几经变更,现行体制是1987年神户章程确定的,此前有1909、1924、1948、1959、1967、1975、1979数个章程。根据神户章程,IVR是在德国注册的学术团体,法定地址自1959年以来一直位于德国黑森州首府威斯巴登(Wiesbaden)。IVR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和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全体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任何对法哲学有兴趣者可直接或通过各国分会申请加入协会,现有会员约1500人。全体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主席也可以临时召集特别全体大会。全体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其任务是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财政预算、修改章程、解散协会。执行委员会是协会最高执行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秘书长和ARSP杂志主编组成。

本届执行委员会(2007-2011年)主席是英国爱丁堡大学的退休法学教授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但他于2009年4月5日在爱丁堡家中去世,享年67岁。副主席为Paolo Comanducci (意大利)、Riccardo Guibourg (阿根廷)、Yasutomo Morigiwa (日本,现为临时主席)、Marek Zirk-Sadowski (波兰)。十五名委员分别来自智利、斯洛伐克、澳大利亚、韩国、瑞典、挪威、美国、西班牙、英国、法国、芬兰、德国、墨西哥、荷兰和中国,任期4年,中国委员是徐显明先生。执行委员会还设有9位名誉主席,其中为中国学界熟知的有芬兰的阿尔尼奥(Aulis Aarnio )和德国的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尽管后者己于2001年去世。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协会秘书处,地点设在主席所在国,相应的工作成员在该国选配。现任秘书长米歇龙(Claudio Michelon)和司库班科维斯基(Zenon Bankowski)均是英国人。

根据1959年IVR章程,各国可以建立分会并组织自己的会议。IVR现有国家和地区分会46个,遍布每一个大洲,它们是(以音序):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捷克、 丹麦、 芬兰、法国(2个)、 德国、希腊、洪都拉斯 、匈牙利、冰岛 、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 黎巴嫩、 立陶宛、墨西哥、荷兰、 新西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 俄国、俄国(圣彼德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15]

除了每两年召开一次世界大会以及各国分会的专题研讨以外,协会的日常交流主要通过协会1976年创办约的《通讯》——IVR Newsletter进行。《通讯》刊载协会重要会议通知,各国分会活动情况、重要著作出版情况等,每年刊行两期。《通讯》的办公地址也是随主席变动而改变。

协会是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法哲学思潮对话、争辩、比较和批评的国际论坛。1909年的章程奉行不排除和排除两个原则,即不排除任何一种哲学倾向,这保证了IVR对持各式各样的哲学态度与理论观点的不同成员保持开放;排除政治行为与宗教信仰,这使得具有冲突的政治或宗教思想的哲学家们能共同讨论法哲学或社会哲学问题。

但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在二战之后的50年代后期,尤其是1975年圣路易世界大会,这是IVR第一次在欧洲之外举办世界大会。而在这之前IVR的国际性名甚于实,一是由于学术受政治影响很深;二是由于协会主要是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的讲堂;三是由于缺乏定期的学术交流机制,从协会创办到1957年只在德国召开过四次IVR大会(Kongress),第一次是于1910年5月17-20日在柏林召开,75名会员参加,有10人在大会上作学术报告,协会主席科勒发表了“法哲学的任务和目标”的演讲,李斯特(v. Liszt)谈了“三个新刑法草案中的‘安全措施’”。其后的3次会议分别在黑森州的达姆施塔特(Darmstadt,1911年)、法兰克福(Frankfurt am Main,1914年)和柏林(1926年)举行,而且在1926年-1957年三十余年间未有大型的学术活动。

1957年10月3日至5日,IVR在时为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的重镇德国萨尔州大学所在地——萨尔布吕肯召开第一次世界大会(Weltkongress),著名法哲学家、ARSP 现任主编迈霍菲尔当时执教于此校。按章程,IVR每四年组织一次世界大会,但1973年的马德里世界大会,1977年的悉尼/堪培拉世界大会距上届只有两年,是非常规世界大会。1981年之后,世界大会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世界大会的主办为各国同仁的国际交流创造了极便利的条件,也成为两年一度的世界法哲学界和社会哲学界的盛会。2009年将在北京举办第24届世界大会,预计与会的代表有数百人,加上非正式代表、随行人员,人数可观。

除了第1届和第18届世界大会外,自1959年的维也纳世界大会始则,其余各界均设立了一个大会一般主题。人们可以从中窥测五十多年来世界法哲学的研究重心与发展方向。下面是各界世界大会的主办城市和一般主题及分主题:[16]

第1届:1957年,萨尔布吕肯 无

第2届:1959年,维也纳 法的规范与社会结构

第3届:1963年 伊斯坦布尔 人权哲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4届:1967年 米兰/热那亚 法律经验领域中的应然与实然

第5届:1971年 布鲁塞尔 法律论证

第6届:1973年 马德里 法律的功能

第7届:1975年 圣路易 平等与自由:它们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第8届:1977年 悉尼/堪培拉 法律与社会的未来

第9届:1979年 巴塞尔 当代法律思潮 下设分主题:分析法学,东方法律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自然法。

第10届:1981年 墨西哥城 作为我们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标准的法律 ,下设分主题:法律秩序与经济宪法,法律秩序与政策,法律秩序与文化,法哲学与社会哲学

第11届:1983年 赫尔辛基 法学、社会科学的哲学基础,分主题为: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法律思维的模式,系统与法律的系统化,法律中的认知与价值,法律理论与社会科学

第12届:1985年 雅典 法律、人和历史,分主题为:法律与人 ,法律与历史,法哲学的特殊问题,社会哲学的特殊问题,东方与西方思维中的法哲学,社会科学与法哲学。

第13届:1987年 神户 法律、文化、科学和技术,分主题为:当代科学与技术中的法与伦理,当代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当代社会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律文化的当代分析。

第14届:1989年 爱丁堡 法律与社会思潮中的启蒙,权力与革命 分主题为:革命、改革和法治,法律与社会思潮中的革命,革命的概念与法的连续性

第15届:1991年 哥廷根 法律体系与实践理性 分主题为:实践理性的概念与范畴,实践理性与正义理论,实践理性、立法与法学,实践理性与法的适用。

第16届:1993年 雷克雅未克 法、正义和国家 分主题为:一般正义 ,普遍权力,社会国的环境权,自由和宽容

第17届:1995年 波伦亚 二十世纪末法律面临的挑战 分主题为:权力与人权,国家主权与公民权,法律渊源,法律、技术与环境,后现代主义。

第18届:1997年 拉帕拉特 无一般主题 分主题为:法律体系,论证与正当理由,法律逻辑,法与信息学,伦理正义与法,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

第19届:1999年 纽约 全球互依时代法律体系与经济的转型 无分主题

第20届:2001年 阿姆斯特丹 多元主义与法 分主题为:正义、 国家、全球问题、法律推理

第21届:2003年 隆德 寻求法律与政治的平衡 无分主题

第22届:2005年 格拉纳达 全球社会中的法律与正义 无分主题

第23届:2007年 克拉科夫 21世纪的法律与法律文化:多元性与统一性 无分主题

第24届:2009年 北京 全球和谐与法治 无分主题   专题小组讨论的主题共54个,涵盖法哲学主要领域和社会哲学部分问题,例如:不同法律文化与世界和谐,文化普适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哲学,法与社会科学,法律与音乐,法律方法,实践法理学。[17]

学者们在IVR世界大会上讨论什么如上,如何讨论如下。积数十年的经验,IVR世界大会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学术活动机制,一般经由三种形式展开,即全体大会报告及讨论(PLENARY LECTURE AND DISCUSSION)、一般小组讨论(WORKING GROUPS) 和专题小组讨论(SPECIAL WORKSHOPS)。全体大会报告人由每届IVR世界大会主办者与IVR执委会在会前共同商定,历史上,每届大会均荟萃不少各国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界领军者,在全体大会的讲坛上曾留下了科勒、李斯特、宾德尔、迈霍费尔、博比奥、斯通、黑尔、佩雷尔曼、富勒、卢曼、拉兹、麦考密克、德莱尔、阿列克西、德沃金、哈贝马斯、波斯纳等著名学者的身影,因为他们,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才活力长在、风骚无边。一般小组讨论则按与会者提交论文的主题分配安排,这一形式是在1975年圣路易世界大会上引入的,大会同时还大幅增加全体大会报告人的数量。2003年的隆德世界大会则创设了专题小组讨论,它由学者个人发起组成,讨论主题自定,与会者事先报名或会上选择参加。[18]

关于这三种形式的实际运作,以2003年隆德第21届世界大会为例,据组委会主席、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教授佩策尼克(Aleksander Peczenik)称,这次大会有550人出席,23人作了大会报告,全体与会者分成75个专题小组和60个一般小组研讨,谈论间,万余杯咖啡下肚,[19] 但不知咖啡入而哲学出了几多。

为奖掖后学,自1991年起,IVR世界大会在全体大会上还专辟“IVR青年学者奖演讲”(IVR Young Scholar Prize Lecture),该奖获得者从35周岁以下提交论文的青年学者中选出,每次一名,奖金1000欧元,获奖论文可在ARSP上发表。2009年6月,又一位女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的Associate-in-Law科恩(Mathilde Cohen)以论文《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The Rule of Law as the rule of Reasons)获得2009年IVR青年学者奖。[20] 当然,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还不应忘记,每一次世界大会的官方网站也是协会的重要的交流媒介。

三、与中国的关系

IVR和ARSP与中国的关系史不短,但交往不深。在1909年IVR的165名创始会员中就有一名来自于同年由中德合办的青岛德华大学的讲师,但他并非中国人,而是德国的Harald Gutherz法学博士。[21] 朝阳大学《法律评论》(1923年江庸创办)第9卷第134号(1933年)曾刊发过ARSP和IVR创办人之一贝尔茨海默的文章。[22] 然而,直到1990年中国加入IVR并成立了IVR中国分会,这才结束了八十多年中国与IVR无官方联系的历史,也是自此之后,中国学者才逐渐广泛地参与IVR的国际活动。IVR中国分会与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合二为一,首任分会主席也就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总干事、北京大学教授沈宗灵先生,现任主席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

IVR至今为止举办过23届世界大会,中国学者参加了第9、13、15、17、18及20至23届共9届世界大会。尽管由于表达的语言工具、话语体系和私人关系等原因,来自中国的声音在IVR世界大会上还不够强有力,但近二十年来毕竟有中国学者参与对话,即便是自说自话,也让人大体知晓中国学者所思所想。作为交往的重要场域的IVR世界大会,以下是中国学者(大陆、台湾、香港) 历次参加的简况:

1979 沈宗灵于8月赴瑞士巴塞尔参加第9届世界大会并宣读论文。

1987 沈宗灵、孙国华和季卫东8月参加在日本神户举行的第13届世界大会并宣读论文。[23]

1991 郭道晖9月参加在德国哥廷根举行的第15届世界大会并提交论文。 [24]

1995 郭道晖、李步云和曹培(时为伦敦大学博士生)作为IVR中国分会的代表参加了6月在意大利的波伦亚举行的第17届世界大会。与会的还有台湾学者盛庆琜,郑永流(时在德国任教)、徐国栋(时在罗马大学访问研究 ),巴黎一大博士生王志勇,他们向大会提交了论文并作小组发言。[25]

1997 李龙、赵震江和王振民8月参加在阿根廷召开的第18届世界大会,提交论文并作小组发言。

2001 以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为团长的代表团出席了于2001年6月19日至23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召开第20届世界大会会议。在6月22日的全体大会上,孙琬钟以“法律的多样性在中国——理论与实践”为题作了发言。[26]

2003 张文显、葛洪义、於兴中等大陆、香港和台湾学者9人于8月参加在瑞典隆德召开的第21届世界大会,提交论文并作小组发言。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被推选为IVR执委会委员。[27]

2005 以吉林大学张文显为团长,朱景文、邓正来、黄文艺等12名学者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于5月在西班牙格拉纳达召开的第22届世界大会。张文显在执委会会议上就中国法学会承办第24届世界大会事宜做了详细说明。经执委会投票表决,一致同意2009年在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成立100周年之际于北京举办第24届世界大会。[28]

2007 以徐显明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8月在波兰克拉科夫召开的第23届世界大会,成员有尹宝虎、葛洪义、孙笑侠、谢晖、龚廷泰、朱继萍、崔威,杨贝等。香港的於兴中,台湾的刘幸义、颜厥安等10余位学者也出席了会议。8月5日,第23届IVR世界大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IVR执委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教授当选新一届执委会委员。[29]

为筹备北京第24届IVR世界大会,2004年10月8日至15日,应中国法学会的邀请,以己故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瑞典隆德大学教授佩策尼克为团长的IVR执委会代表团一行6人访问了北京和长春,主要就2009年中国法学会承办的第24届世界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和考察。佩策尼克还专门对法律论证理论阐述了当前的欧美法学家的关注点和所作的理论贡献。

参加世界大会是中国学者与IVR的主要交流方式,而与ARSP的文字交往则更少,据笔者查证,在102年间,ARSP正刊总共刊登过中国和外国学者研究法哲学尤其是中国法的6篇论文,其作者、篇目及卷次分别为:

Joh-Santer,奥地利,《古代中国的形而上学及其与西方的关系》,1934-1935年卷第89-105页;

Edward M. Kroker ,德国,《中国古代的法律》,1950-1951卷第255-275页;

JYUN-HSYONG SU, 中国台湾,《中国法律思想的结构及其对现代法的影响》,1967年卷第305-325页;

Reinhard May,德国-英国,《中国法的认识问题》,1980年卷第193-204页;

Robert Heuser, 德国,《1979-1989中国法理学回顾》,1992年卷第354-379页;

郑永流,中国,《实践法律观——以转型中国社会为例》,2009年卷第2册。

在ARSP特刊和增刊上发表过文章的中国学者有:

沈宗灵,《中国法律的最新发展》,ARSP特刊第1卷(1982年)第29-34页。

刘幸义,中国台湾,《人权,抵抗权和革命》,ARSP增刊第41卷(1990年)第35-42页;《考夫曼的自然法与法律实证论间之‘第三路径’》,ARSP增刊第100卷(2005年)第39-46页;

王鵬翔,中国台湾,《对贡特与阿列克西之争的融合和修正性评论》, ARSP增刊第110卷(2007年)第23-30页。

由于时间间隔过长及所论述问题的分散,不能不遗憾地看到,区区几文不能向世界同行全面地描绘中国法哲学的历史与现实的真实情况,世界同行对中国法哲学还大体处在一个无知之幕中,作为国际法哲学论坛的IVR和ARSP,由于缺乏中国元素,其国际性要打一定折扣的。要弥补这个缺陷,主要取决于中国学者的努力,而不能期待像莱布尼茨和海德格尔那样的西方哲学家,依靠他人的转述有感而发地研究中国(法)哲学,尽管他们可能以一种异样的文化气质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中国法哲学要在世界法哲学论坛上占取一席之地,首先要碰到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本土化与普适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法学研究中的本土化问题不时被提出,它大致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对象的中国性,这属于本体论;二是创造中国的概念、范畴,这属于形式论,即学术研究的话语体系。对于前者,虽然一个有创见的学者总是要从自身的存在场域出发,对身边的现象进行观察与思考,但不可过份渲染研究对象的中国特殊性。因为“当下的中国,较之历史上的中国,地理意义上,雕阑玉砌应犹在,社会文化意义上,经百年来欧风美雨的洗礼,朱颜大改。当代中国社会极富兼容性,前现代的、现代的、后现代的状态及其衍生出的问题,杂陈并立。当下中国自身鲜活的多样性,既表明单以‘传统’与‘现代’来两分中国故不足取,显然也无法集今日社会于所谓统一的中国文化概念之旗下,地理中国并不尽属文化中国,中西山长水远,万里遥望,精神虽非处处融贯,但时而可以会通”。[30]

之于后者,即用什么样的话语体系来研究中国的对象,更不无争议。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西方的技术、文化,西方的法律语言也涌入了中土。现代法学己被包装在西方法学话语体系的硬壳之中。甚至表达纯中国对象的古代中国的法学,也在叙事方式上或多或少的被纳入到西方式的框架之中,所使用的语词和范畴很大程度上被西化了,以至于使人不得不做出这样的推论:不如此便不能为世人所译读,为现代中国人所理解。如何看待这种西方话语拥有的主流地位现象值得深思。

本文以为,西方话语筑成主流地位最为要紧的原因是,中国的生活世界己发生了与西方趋同的某些改变,无论这些改变是自觉的还是被迫的, 这致使主流话语有了在中国日渐成为主流的本体论基础。所以,面对主流话语占尽风流,不必过份伤感“国破山河在”,以致觉得有损中国主体身份和自我尊严。其次,要承认主流法学话语体系比其他话语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容易被形式化,能较好的概括实体的特征,且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流派的长期交流中形成的,这是其主流性或普适性的根本所在。再次,西方的经济、技术与政治的强势无疑加强了其学术话语的主流地位。这使得在与世界打交道时,人们不得不用主流的语言与叙事方式,而不是让他人来适应你的语言与叙事方式。这就好比一个南方山区的农民来北京打工,如果她/他说着一口纯正的方言,她/他的工作机会又有几何呢?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取决于游戏参与者地位的变化,当更多的中国法哲学在世界法哲学论坛上讲述中国法的故事时,只要不是一味地追随他人,国际学术规则和话语体系的改变不是不可能的。但不可设想,如果中国法哲学家所津津乐道的,主要还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所谓中国法的文化性,这只是一个可为人永世玩味而无法变成普世品的玩物,这就没有什么溶汇可言,中国法哲学也不能得到世界法哲学界的普遍认同。申言之,要入乎世界法哲学界,必先出乎传统的法的本体论及话语体系,方可创立新的、普适的、至少是可以商谈的法哲学。也许,借第24届IVR世界大会不久将假座北京之良机,我们当紧握拉开IVR下一个百年帷幕的幕绳。

注释:

[1] 详见彼得?沃森:《20世纪思想史》,朱进东, 陆月宏, 胡发贵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导论”,第1页。

[2] 协会1987年章程第一条规定了协会的德、英、法三种官方语言名称:“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 ,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du droit et de philosophie sociale”; 均简称为“IVR”。

[3] 杂志的另三种官方语言法、英、西班牙文名称分别为“Archive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 et de Philosophie Sociale”, “Archives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 “Archivo de Filosofía Jurídica y Social”.

[4] Karl A. Mollnau(Hrsg.), 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 und Ihre Zeitschreft, ARSP Beiheft 38,S.238 Stuttgart 1989.

[5] Karl A.Mollnau, Verein Einer Zeitschrift oder Zeitschrift eines Verein? 见注4 Karl A.Mollnau, S.7. 德语杂志一词Zeitschrift由Zeit意为时代、时间和Schrift 意指文字、论文组合而成,作者借用这一组词法点明了ARSP与时代共进的风格。

[6] 转引自注4 Karl A.Mollnau,S. 8

[7] Einführung, Archiv für Rechts- 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Band I, 1907/1908, S. 1-2, Berlin.

[8] 见注4 Karl A.Mollnau,S. 10-11

[9] 注1, 沃森,第24页。

[10] 数字为综合而成,见Gerhard Sprenger, Das 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Wirtschafts-)philosophie als Zeit-Schrift des rechtsdenkens1907-1987, in: ARSP 1987,S. 13; ARSP官方网站,http://www.sterner-verlag.de/ARSP/ARSP2.html,2009年2月18日访问。

[11] IVR Constitution From 26th August 1987, IVR官方网站,http://www.cirfid.unibo.it/ivr/,2009年2月18日访问。

[12] 另,1970年由K?恩吉施、H?L?A?哈特、汉斯?凯尔森、U?克鲁格和卡尔?R?波普创办的德国《法的理论》(RECHTSTHEORIE)杂志,也登载IVR世界大会的学术论文,季卫东、徐国栋及本人等中国学者的会议论文曾入选。

[13] 因这些论文之于杂志、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史的意义特别,特将各篇篇名译出:

科勒(Josef Kohler): 法哲学的本性和目标(Wesen und Ziele der Rechtsphilosophie), ARWP 1 (1907/08), S. 3-15

藤尼斯(Ferdinand T?nnies):法治国与福利国( Rechtsstaat und Wohlfahrtsstaat), ARWP 7 (1913), S. 65-70

凯尔森(Hans Kelsen):国家的三种权力或三种功能学说( Die Lehre von den drei Gewalten oder Funktionen des Staates), ARWP 17 (1923), S. 374-408

施米特(Carl Schmitt):霍布斯和笛卡尔笔下作为组织的国家( Der Staat als Mechanismus bei Hobbes und Descartes), ARWP 30 (1936/37), S. 622-632

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德国化的西塞罗——论约翰.冯.施瓦岑伯格的殷勤的翻译(Verdeutschter Cicero. Zu Johann von Schwarzenbergs Officien-übersetzung), ARSP 35 (1942), S. 143-154

斯门德(Theodor Smend): 十八世以来的政治事件和国家学说(Politisches Erlebnis und Staatsdenken seit dem achtzehnten Jahrhundert), ARSP 36 (1943), S. 359-374

拉坎布拉(Luis Legaz y Lacambra): 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功能(Die Funktion des Rechts in der modernen Gesellschaft), ARSP 41 (1954/55), S. 165-180

博比奥(Norberto Bobbio): 论“事情的本性”之概念( über den Begriff der ?Natur der Sache“), ARSP 44 (1958), S. 305-321

盖格尔(Theodor Geiger): 关于思维的社会学之思考(Bemerkungen zur Soziologie des Denkens), ARSP 45 (1959), S. 23-53

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正义论五讲( über die Gerechtigkeit. Fünf Vorlesungen), ARSP 51 (1965), S. 167-229

卢曼(Niklas Luhmann): 实证法与意识形态(Positives Recht und Ideologie), ARSP 53 (1967), S. 531-569

冯德芬(Joseph J.M. van der Ven): 法律思维与法律思考——对一个两重含义主题的思索(Das juridische Denken und das Juridische denken. überlegungen zu einem Doppelthema), ARSP 62 (1976), S. 43-58

佩策尼克(Aleksander Peczenik): 法律论证的理性(Rationality of Legal Justification), ARSP 68(1982), S. 137-163

考夫曼(Arthur Kaufmann): 论法学的科学性——真理一致论立场( über die Wissenschaftlichkeit der Rechtswissenschaft. Ans?tze zu einer Konvergenztheorie der Wahrheit), ARSP 72 (1986), S. 425-442

[14] Erstes Mitgliederverzeichnis der IVR, 见注4 Karl A.Mollnau, S. 268ff.

[15] IVR Sections, IVR官方网站,2009年2月18日访问。

[16] 采自 Kongresse und Weltkongresse der IVR, 见注3 Karl A.Mollnau, S. 273ff. IVR newsletter.

[17] 详见第24届世界大会官方网站,http://www.ivr2009.com,2009年2月18日访问。

[18] Carl Wellman,One Hundred Years of the IVR。Carl Wellman 是来自美国的IVR名誉主席,该文是他2009年3月致IVR中国分会的,感谢杨贝女士供稿,这对本文的写作颇具参考价值。该文也见ARSP 95, 2009.

[19] IRV Newsletter No. 32 August 2003 - January 2004.

[20] 见Announcements. IVR官方网站,2009年7月1日访问。在2007年第23届世界大会上,此届IVR青年学者奖获得者——美国伊利诺伊斯大学哲学系女助理教授瓦登( Helga Varden)作了题为“差异与统一—— 一种描绘正确路径的企望”(Diversity and Unity — an Attempt at Drawing a Justifiable Line)的演讲。见Programm23rd IVR World Congress(Kraków), Congresses, IVR官方网站,2009年2月27日访问。

[21] 德华大学(Deutsch-Chinesische Hochschule),又称德华特别高等专门学堂,1909年由德国和中国在青岛合作创办。大学设有预科、本科及中文科,本科设4个学系:法政科、工科、医科、农林科。1914年,因日德战争爆发停办,学生转入上海同济学堂。

[22] 转引自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23] 详见沈宗灵、季卫东:《当前西方法律哲学的研究动向》, 《中国法制报》1987年11月20、23日。

[24] 详见郭道晖:《法律制度与实践理性 ——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第15次世界大会综述》,载同作者,《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623-625页。

[25] 详见郭道晖、郑永流:《20世纪末对法律的挑战——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第17次世界大会综述》, 《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26] 详见江永华、常艳:《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0届世界大会综述》,《中国法学》 2001年第5期。

[27] 详见於兴中、葛洪义:《寻求法律与政治的平衡——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第21届世界大会述评》,《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28] 详见黄文艺:《全球化时代的法哲学——第22届IVR世界大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29] 葛洪义、於兴中:《第23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www.meeting.edu.cn/oemui/newsinfo/newssho ... 37K,2009年3月5日访问。

[30] 见郑永流:《雕阑玉砌朱颜改》,《光明日报》2006年3月16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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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法论坛》2009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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