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泉:对于经济类犯罪死刑存废问题的非专业性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54 次 更新时间:2008-09-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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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松泉  

最近一个民工因为讨要工钱受到侮辱而杀死4人的案件引起了高度关注,其中有学者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建议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理论依据在未来可能会被普遍地接受,但现在要让人接受很难,更何况这位民工不只是针对侮辱他的一个人,而是连杀4人。法学界近年来也有不少人主张全面废除死刑,但在今日可能还没有被现实接受的空间。因此,对此问题考虑的第一步应该是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

与一些侵害他人生命与身体权利的暴力犯罪不同,经济类犯罪并不侵害他人的生命,但却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专家们业已指出其中罪与罚的不相等,因而并不体现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对这类犯罪废除死刑应该是有其明显的合理性的。但是,这遇到非常强烈的反对意见,反对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当今中国经济类犯罪特别是腐败的趋势越演越烈,如果废除死刑将无法有效地遏止其发展态势。同时,现在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那些贪污受贿数额非常巨大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这两个理由其实都经不起严格的推敲,且不说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就是从非专业的角度看,也难以找到坚实的依据。

经济类犯罪除了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时,这类犯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通过经济犯罪而追求自己极端的快乐与幸福,因而对这种主观意图与行为的最恰当的惩罚是让其失去一个自由人所能够享受的快乐与幸福,其中最主要的是人身的自由和财产的被剥夺,而且可能一直到生命的终结也不可能再获得。他(她)主观上追求奢侈的生活,有富足的生活,更多的潇洒,更多的性的满足和从中得到的更多的快乐,等等,因此,针对这种主观意图的最针锋相对的惩罚就是他(她)将永远没有了自由、潇洒、快乐、满足。他(她)没有了自由,终生守在监狱里;没有了财产,并且还得进行劳动改造;他(她)不再能够享受性的快乐与满足,在这个享乐主义时代,“性福”是多么地被看重,而且许多的犯罪分子在这方面非常地看重甚至沉溺其中,不仅如此,他(她)失去了本来可以拥有的合法的性生活,并且可能在双重意义上失去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他(她)也不再能够享受亲情、游戏、娱乐等方面的快乐。这是怎样痛苦难熬的生活!这就是对他(她)及他(她)的主观意图与行为的最恰当的惩罚。中国人一直说“好死不如赖活”,那是因为采用不同的参照。这种代价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具有几乎同样的强度。犯罪分子并不是不怕坐牢而大胆犯罪,而是存在侥幸心理,并不是有死刑就不敢去犯罪,没有了死刑就敢于犯罪,惟一的因素是在强大的诱惑面前存在侥幸的心理;如果能够意识到会被发现,即使只是坐一年的牢和剥夺财产,他也不会去选择走犯罪的路;如果他意识不到,哪怕死刑存在也未必起多大作用,现在腐败越演越烈就说明了问题。中国历史上法家的治理方式并不证明有效,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在被发现与处罚的概率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死刑的存在与否只对那些比较胆小的人有影响,而胆小的人即使犯罪可能也不会犯到要动用死刑的程度。因此,真正关键的因素是社会能够发现并惩罚的概率有多大,犯罪分子能够侥幸逃脱惩罚的概率有多大。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那么,社会的首要任务不是加大加重惩罚的力度,或者放低死刑的标准,而是加大发现犯罪和落实惩罚的概率,这也从西方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济犯罪情况中得到说明。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而经济犯罪没有特别的上升,说明犯罪率的上升与下降虽然在一定时期可能与惩罚是否严厉有关,但主要与社会的管理水平有关。最早提出废除死刑问题的贝卡利亚诘问“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这里非常重要的是“组织优良”。中国现在远还没有达到组织优良,所以可能还不适宜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但反过来说,我们不够优良的组织是今日经济犯罪如此难以抑制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的重要任务是建设更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体制,以一个管理严密的制度抑制犯罪率的上升势头。同时,要通过增加社会透明度、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各国的历史与经验证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效的办法。我们不努力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而寄托在用更严厉的死刑上,实际上是治标与治本的倒置。严格说来,将不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理由建立在担心这样会引发更多犯罪这样的说法上,不仅不符合法律本身对罪与罚的原则与标准,而且可以说是把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与混淆在一起了。我们用严厉的死刑消解了我们建立更优良组织和体制及增强透明与监督的责任。

另一个与死刑存废本来无关的问题也影响了我们的判断,这主要是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特别是高官犯罪的服刑问题。人们担心,如果废除了死刑,这些人可能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通过假释、保外就医等各种方式逃脱法律对他的严厉制裁。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这与前述问题一样,属于不同的概念问题。现在在这方面的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今后可以在这方面更加严格与规范,而在法律本身,在废除此类犯罪的死刑时,本应该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废除死刑,但对犯罪分子的刑罚的判决与执行与其所犯的罪行严格相当,这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不会被处死了,但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别指望什么,按照通俗的话说,“死罪可免,活罪难饶”。

本人还有一种判断,在废除死刑后,终生监禁或无期徒刑上升为对经济类犯罪的最严厉的惩罚,实际上也提升了终生监禁的分量。这里有一种微妙的关系,也就是说,到那个时候,人们会把失去终生的自由看作是最重的惩罚,自由会被看重,而失去自由的威慑将能够达到今日死刑所产生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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