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道德:答邱兴隆八问

——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7 次 更新时间:2015-05-0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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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  

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不过,不谦虚点说,关于王之动机,就到目前为止公开表达出来的看,我考虑的更多更深。没有,肯定说不出来;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依邱教授您的观点逻辑走下去,是否是这样的:申诉人悲悲切切地喊一声“冤枉啊”,原办案单位就得再一次负起证明责任,只要达不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要求,那法院就得再审,甚至应该当场宣布无罪。

另外,顺便再一次声明一下:我在焦点访谈节目中,仅是根据山东高院官方微博直播的听证会上,申诉方与原办案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与意见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进行点评。说实在的,申诉方的表现首先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没搞明白自己现在的任务是什么,把再审法庭上要干的活全搬到听证会上来了;

其次,搞来的三个(组)证据个个不成立:死者背面照片鉴定意见,从形式要件上就有欠缺,不仅要有书面鉴定报告,还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千万注意不能只一个,必须提交两个);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名根本没错;诈骗惯犯的证词被证明根本不具备获悉的空间。

再次,把摊子铺的太大了,诉讼卷宗有很多不足、瑕疵、违法,与认定聂是否犯罪人没有关系。如此等等,我据此得出申诉方的质疑没有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程度的看法,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还要劳烦您出面声讨。我在新浪网发表的四点看法,是我不想让聂家冤屈毁在成事不足律师手中。我的四点看法是五月一日开始在手机微信系统上写的,基本上一天一个问题。

五月四号上午10点写完,中午12点左右,有个学生把聂母要起诉我的消息转给我。说到这点,我在此请求鼓动聂母起诉我的各路神仙千万不要打退堂鼓,如果我本周内看不到聂母已经起诉我的消息,你们就是一群草鸡!

4、很遗憾,邱教授概括偏了我的基本立论。我的态度是一个错误就能提起再审,就没有必要去费劲证明第二个第三个甚至全部所有的大小错误;其他错误、所有错误统统放到再审中解决,因为复查不可能有审理程序,没有了质证、没有了辩论,是很难说清、查清事实的。再次普普法,申诉范围和再审审理范围不是等号关系,如果有人非要把再审干的活拿到申诉审查(复查)环节来干,对这种愚公做法,我唯有表示敬意!

5、首先,不好意思,我得再再次普普法。79、96、12三部刑诉法关于何时应当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除此之外再无何时必须讯问的规定。至于有人凭着自己曾经在公安干过、干过刑侦而言之凿凿肯定河北公安一定隐藏了聂的前期口供,对此,邱教授您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规定呢。其次,我从来没有说过也从来不认为侦查人员隐藏证据是可以的、不违法的。我只是想说明企图通过推翻聂的供述来证明是错案是徒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6、邱教授,求求你看明白了、搞清楚了我的看法的原意再来责问我好吗!真佩服您的想象力,居然把江姐都联想到了。我不妨在此将原文第一点看法再解释一下:我只是论证聂的供述为什么排除不了,我没有对讯问双方的人品作任何评价。再次求你仔细看清原文!拜托了!

7、前一点已提到,我不对任何人的人品进行评论。所以您的侦查人员恶意陷法官于不义的宏论,恕我不作回应。

8、我也给您提个醒:虽然是法学教授,并不代表只要是法律就没有不精通的。在中国刑诉领域,您恐怕还得再学学吧!应当把学术研究和实际办案区别开吧,千万不要把学术上的这个主义那个思想用于办案,因为办理案件,只讲实然不讲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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