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法官工资应参照律师收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2 次 更新时间:2015-05-0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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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  

最近上海和深圳相继公布了法官涨薪方案,其中上海确定法官的工资比同级别公务员高43%,深圳法官则加薪10-30%不等。这些消息的发布,让近来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法官辞职话题,稍微平静了一些,有一种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感觉。去年底,深圳也曾公布过法官加薪计划,月均加薪1500元。这个计划被称为“多收了三五斗”,加薪力度太小,在一些人看来,“扼杀了对司改的最后一丝期待”。

也许是吸取了这个教训,此次上海的方案没有直接公布实数,而是以43%这样的比例数字来刺激眼球——将近一半的升幅可谓力度不小了。但这个说法的背后却可能暗藏玄机。主要原因是中国公职人员薪酬体系的复杂性——工资并不等于每个月的总收入。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中,除了基本工资,还有津贴、奖金等等,基本工资只占总收入的约三分之一。上海法官涨薪消息中所说的“工资”到底指基本工资还是总收入,目前并不明确。有人推测,大概还是指基本工资。如此算来,上海法官最终可能也像深圳法官一样,只是“多收了三五斗”,收入无法获得实质性的提高。

近来,随着司法改革方案一宗宗揭晓,法官离职的新闻一单单发布,法官加薪的话题也此起彼伏。大多数人同意,法官的薪酬理应特殊对待,应该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在一些话题上还远未达成共识,例如加薪应该加多少?怎样加薪才能避免非议?加薪之后,法官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责,接受更高标准的考核?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怎样确定法官的工资。

中国法官的工资长期以来被纳入普通公务员序列,在财政上并没有单独开列,因此怎样确定法官的工资在制度上并不是一个问题,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怎么办,法官工资便怎么办。因此怎样确定法官的工资实际上是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新问题。这个问题也因为法院人财物直管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改革,而在制度上成为一个可以剥离出来单独考虑的问题。此次深圳和上海的法官加薪方案应该看做是对“怎样确定法官工资”这个问题的探索,比抛出一个数字更重要的是建立长期的法官薪酬调整机制。

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来看,确定法官的薪酬应遵循独立性、稳定性和补偿性三种原则。首先是独立性,谁来给法官涨薪?法官自己?行政机关?人大?不论是谁,都不能影响法官裁判的独立性。在财政民主化国家,法官加薪最终需要通过代议机关批准,但方案本身却不是由代议机关制定,因为担心议会用薪酬问题制约法官,使法官在审判时受政治力量左右。法官自己给自己加薪则超出了司法机关的权限,而行政机关这个经常被告上法院的被告,同样需要避嫌。因此许多地方专门设立独立的法官薪酬调整委员会,根据一些合理的标准为法官确定加薪方案。这些标准同样要照顾到法官的独立性,甚至应该为确保独立性为最高原则。很多国家的宪法甚至将法官薪酬问题当做一个宪法问题,郑重其事地在宪法中列明,不得削减法官薪酬。独立性还意味着超越性,法官不因为现实问题受到其他因素左右,因此相当程度的收入便成了法官独立性至关重要的保障性因素。

其次是稳定性,这意味着法官岗位要有吸引力,能够留住人。香港每年确定法官涨薪方案时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便是招聘和挽留法官的情况。美国纽约州前几年曾爆发了法官离职潮,据报道一千多名法官中,竟有一百多位辞职,此事震惊全美,基本原因是纽约州十多年未给法官加薪。一些人经常用公务员工资水平来衡量法官收入,实际上法官最合理的收入参照系应该是律师。许多国家的法官主要是从律师中选拔的,而中国的许多法官离职后很多也加入了律师队伍。为什么近年来北京上海离职法官越来越多?用一个简单的数字就能够说明问题了。北京上海法官的年收入估计在15万左右,而北京律师平均创收40万,上海律师平均创收50万。按道理,法官的司法技能应该高于律师的平均水平,但是法官收入却只相当于律师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确定法官工资时,还有一个是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种补偿性是负向的,法官职位是具有一定荣誉性,不能和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律师业相提并论,因此虽然要参照律师收入,却又不能完全按照律师收入水平来给法官发工资。另一种补偿是正向的,既然要当法官,就要承担常人不能承担的职责和伦理上的高标准,作为补偿,法官理应获得较高收入。很多人很羡慕香港法官收入高,但他们得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奉行高度的自律标准,忍受苛刻的社会评判,甚至没有后路——离职法官不能在香港从事私人执业。

原载《新京报》“法治盛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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