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宗:司法文化的皮囊与神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2 次 更新时间:2015-04-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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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 (进入专栏)  


中国历来都以自己历史积淀的深厚“文化”而自豪。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居然与“文化”直接相关,而且世界上那些最为著名的企业更是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比如那些最著名的公司或企业,像“奔驰”、“宝马”、“劳斯莱斯”等,不仅具有世界一流的技术、能够产出世界一流的产品,而且也有独具特色的一流的企业文化!这极大地刺激了我们中国人的神经!因此,我们立马收起了对于我们“习以为常”的所谓“文化”的漫不经心的态度,各行各业、林林总总、大大小小的企业和各种级别的单位也都忙着建设和发展具有各自特色的所谓“企业文化”或者“界别(行业)文化”,我们似乎真的重视这“文化”了!

虽不能说是因为要随文化热潮的大流,我们司法机关才开始重视自身的文化建设问题,但我们司法机关的文化建设确实得到了我国当下普遍的文化热潮的助推,而且,我们司法机关自觉而有意识的文化建设确实也可以算是我国司法发展与司法文明的一个显著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国全社会普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尤其是针对司法机关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全面深入展开,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发布,我们司法机关与其他各个领域和部门一样,以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竞相进行所谓的文化建设。一时间,我国的司法文化建设似乎立马炙手可热而且高雅无上!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机关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组成,我国的司法文化当然也就是以法院文化和检察文化共同构成的。如今,经过多年的“文化”的“熏陶”与“紧逼”,我国司法机关“自觉”的司法文化建设确已经渐成规模并日现宏大,其形式确也繁杂,其规模也多多少少可谓恢弘可观。不过,司法文化的最常见形式似乎依然是如此栩栩如生的画面:各司法机关在自己的办公大楼前或者办公大楼大厅置备各种司法形象符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或《世界人权宣言》的抽象文本雕塑与个别经典段落的文字隽刻;有西方司法图腾——戴着蒙眼布的正义少女右手提天平、左手持宝剑、脚踏毒蛇并踩住蛇头的塑像……在置备类似的司法符号的同时,各个司法机关照例也会正式地对这些符号做一个非常正式的意义阐释以展示其“文化”之内涵。

当然,打造这样的司法文化符号需要花费不菲的“银子”,但我国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机关尤其是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确实是基本上找不到这笔开销的出处的,因此它们也就不是那么特别地在意这个司法的“文化”符号。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总体上还是非常习惯于比较大众化的那些“文化活动”,比如,组织诸如篮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这类大众“文化体育活动”,也可能再来点内容结合了司法工作实际而且突出了思想政治“主旋律”的唱歌、跳舞、相声等之类丰富多彩的娱乐节目。而在所有这些被称为“司法文化”建设活动的种种现象蓬勃而热烈地展开的同时也充分说明,在如今的中国社会,不仅“文化”泛滥,“司法文化”也同样地泛滥。换句话说就是,我国目前的“司法文化”热,真正给我们展现出来的最多的方面似乎都只是一些司法文化的“皮囊”,还并未曾展示司法文化的“神髓”。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认真而严肃地省思“司法文化”,对我国目前红红火火、热热闹闹的“司法文化”做一些真正的冷思考,确实非常必要。

司法文化者,在其繁复多元而变化多端的形式化“皮囊”之下,,守本固元者乃其不变的“神髓”,而若择其要,则司法文化在性质与内涵上至少应该是涵括了如下因素的:

第一,司法文化本身可以是理性文化也可以是非理性文化。前现代社会的司法文化基本上都是以迷信或者神灵为根据的非理性文化,而现代社会的司法文化乃是以经验、逻辑为基础和根据的理性文化。

第二,司法文化表征和展现的是司法的价值内涵。无论是司法图腾、符号、器物,还是司法性的文娱活动,本身不一定就是司法文化,其内在的意义与价值——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才是司法文化本身。

第三,司法活动绝不是轰轰烈烈的文化活动与文化运动,更不是司法宣传与政治鼓动,它是司法观念与司法意识素朴的常态样式,也就是司法观念与司法意识的常识状态。司法文化的发展史缓慢、渐进并在不知不觉中完成,它体现了一种谨慎而保守的思想与行动立场。

第四,司法文化本身绝不是对某种司法的或者非司法的社会需求的被动回应,而是对司法本身及其规律、对法律价值与司法核心理念的不自觉的与无意识的自我呈现;它表征的是司法的内在本质、属性、功能、作用的由内向外的“自然流溢”而不是人为进行的外在“着色”与“粉饰”。

第五,司法文化表征的是生活讲理、伦理求善、法律求真的生活态度与职业立场。生活讲理就是要讲生活常理、讲人际处事的道理、将中道平衡;伦理求善就是要讲道德上的善恶对错区分;法律求真就是要讲是非曲直、合法非法之别;而三者统一地融贯于一体即为司法之文化意涵所在。

第六,司法文化体现的是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司法官员不仅在个别者身上而且也在整个群体身上所具有的稳定而统一的定式化的法律思维方式。司法文化显现的绝非个别司法官员的一时之思、一时之念、一时的为人处世的思维方式与风格、一时的社会纠纷处置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才能与技巧,而是司法官员整体的具有同质性的思维定势的显现,这很可能显得非常古板但其逻辑高度一致,具有非常高的可预期性。

第七,司法文化在实质上和事实上所表现出来的乃是,司法机构、司法官员以及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一种鱼非司法的其他活动或者事务处置方式完全有别的典型“性格”与“人格”。在性格与人格意义上,司法文化绝对不是一种权宜的装扮,而是一种难以移易的特殊个性,也就是视法律本身为最高权威或者说“国王”,始终将法律置于思维的核心位置、将合法性的考量作为裁断是非曲直的准绳的个性。

第八,司法文化显现的绝不是法律知识或者司法性的知识及其体系,而是作为法律职业人群体在整体上所具有的法律素养与综合素质,也就是以法律心性与法律品性为核心的高贵的法律教养。司法文化就是这种高贵的法律教养在司法内部养成,而对司法之外部的辐射以及非司法的外部对其的整体感知与全面体悟。因此,司法文化可以意会,有时也可以描述,但很难准确地加以言传。

第九,司法文化所体现的是由司法官员个别而至整个群体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操作的集体智慧。司法文化不是司法技能、不是司法技术、不是司法机巧,尽管它需要也确实会通过一些外在的器物、符号、图腾之类的负载而展现,但它绝对不等同于这些“行下之物”而肯定属于“行上之气”!一言以蔽之,司法文化也就是司法的灵魂与精神本身!

第十,将上述各个方面综合起来,我们大致可以为“司法文化”做一“思想画像”,而这个“画像”除了“司法文化”这个名称外,它还可以用“司法传统”来命名。这同时也就表明,作为司法传统的司法文化绝对不是对既有相似物的简单模仿,而是对司法中所负载与隐含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精神有机体的延续与传承。

上述十个方面,可以说是“司法文化”尤其是现代司法文化的神髓与精神。倘若“神髓”缺失,“精华”不在,仅存器物、图腾、符号、仪式之类的“外形”与“皮囊”,这“司法”又哪里有一丝一毫的“文化”气息呢?

因此,从建设或者涵养司法文化来说,“皮囊”与“神髓”、“形式”与“实质”、“骨架”与“血肉”理所当然地需要坚固并行。但从切实达致实质效果来看,先从作为其内在精神的“神髓”、“实质”、“血肉”等的养成开始,为最明智和有效之举。日本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福泽渝吉以日本为主要考量对象针对后发展社会如何吸收先进文明提出自己的思考,说“不应单纯仿效文明的外形而必须首先具有文明的精神,以与外形像适应。”在与司法文化直接相关的方面,他特别指出:“衣服饮食器械居室以至政令法律,都是耳目可以见闻的东西。然而,政令法律若与衣食居室相比,情况便有所不同,政令法律虽然可以耳闻目见,但终究不是可以用手来捉摸或者用金钱可以买卖的东西,所以吸取的方法也较困难,不同于衣食房屋等物。所以,仿效建筑铁桥洋房就容易,而改革政治法律却难。”

由此可见,司法文化的长成与维系,尽管绝对不能排除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的司法官员的主观努力,但也始终是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伦理、宗教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的综合作用尤其是其熔铸作用血脉相连的。司法文化建设因此也就始终体现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司法相关的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器物、图腾、符号与仪式的设计、置备及其意义的阐释固然重要,但再怎么重要,它们也不过是司法文化的“皮囊”而已,而在这皮囊之下所应该隐含着的作为司法精神与灵魂的“神髓”的涵养蓄成,才是司法文化建设的真正着力点。假如我们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一味地舍本而逐末,那么,我国的所谓司法文化将很可能只有司法文化的“形”即“皮囊”而无司法文化的“神”或“神髓”,只有司法文化的“外壳”而无司法文化的“灵魂”。总之,我国的“司法文化”的真实境况将很可能是确实只有司法的“知识”而真的没有什么司法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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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4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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