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铭:司法何以可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5 次 更新时间:2015-04-0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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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进入专栏)  


一个失信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当下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和司法信用危机。与此对应,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当下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在已有言论的基础上,以司法何以可信为思考主题,比较学理地、理想化地谈谈自己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认识,逻辑序列地回答三方面问题,即什么是司法公信力,为什么要重视司法公信力建设,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公信力建设。

对司法公信力含义的理解

司法公信力存在于公众与司法的关系之中,可以从公众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递进式的因果界定,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司法基于此种信任对公众的影响力。前为因,后为果。由于后者自然发生,司法公信力建设着重要关注的是前者。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可以使我们摆脱某种理论和实践上的误区。现实中,司法公信力往往直白地被理解和强调为司法对公众的影响力,无视因果,重角力,疏于理,而司法因由手中权威资源的匮乏,又根本无法以力取胜,遂陷于一筹莫展之尴尬局面。

信用基于对承诺的履行。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内容。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取决于司法者能不能和是不是履行了自己的司法承诺。什么司法承诺?简言之,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裁决案件争议。那么,如何或凭什么使我们自己,使他人和公众相信司法者能够履行承诺,我认为大致可以从理论逻辑和历史实践两个方面来考量。

理论逻辑的考量:涉及司法者履行承诺的能力和保障两个方面,其中司法能力又主要包括司法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司法保障主要涉及司法者在职业自主和职业尊荣方面制度赋权。

历史实践的考量:涉及公众对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的实践的历史记忆和评价。由于司法权是一种个案裁判权,这种记忆和评价往往以典型个案的裁判为依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实践的历史维度的产物。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应该化繁就简,条理化地从时事政治的要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和司法职能的实现这样三个方面来认识司法公信力的意义,时事政策和学理逻辑并重,系统全局和自身局部兼顾。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时事政治之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执政党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主题,也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法院系统当下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主题和目标追求。目前,相关的各种研讨已经次第展开,各种政策和制度措施也不断推出。作为法界中人,尤其是司法从业者,不能不顺应时势,有所关注,有所思考,有所心得。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切入点。信守承诺是文明社会人际交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人无信不立,社会失信则乱,制度失信必败。当下中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失信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重建社会信用是当下和今后中国社会最重要、最艰难的问题。法治是我们做出的选择,司法则应该成为切入口。司法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它是法治信用的表征和载体,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职能圆满实现的基本前提。司法作为“最小权力”和“最具权威”的理论表明,司法的有效运作、甚至司法的存在,以司法具有公信力为基本前提。在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诸个概念之间,理论和实践上都展现为正向的逻辑关联。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基于以上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我认为当下和今后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日积月累,以求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状况整体之改善。

要不断提高司法者对司法知识和技能的把握,解决无能无信问题,明确、合理、严格地设定司法职业的准入门槛,尤其是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

要高度重视司法者的职业伦理建设,解决无德无信问题,提高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认知水平,并整理选取典型个案,切实开展职业伦理的规范实践;

要为司法者独立公正办案提供系统的、细致的制度保障,明确厘定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的辩证关系和实践逻辑,立足对司法裁判独立和公正的要求,做好做实对司法者的制度赋权和行权保障;

要把司法工作的重心切实地置于个案裁判,一切在于个案裁判,一切为了个案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着眼当下、今后,而且要认真慎重地对待时下公众瞩目历史旧案,真诚、公开、公正,促进公众对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的历史记忆;

要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明确我们国家的司法承诺,明辨司法工作的现实可能,坚守依法履行职务的界限,有所为有所不为,洞悉司法克制原理,司法权威的“最小”和“最大”的辩证关系,反思梳理能动司法、有为才有位、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司法观念和实践。

社会失信则危机四伏,司法失信则举步维艰,要认识问题,正视问题。同时也要意识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需要勇气,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和韧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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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0年,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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