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0 次 更新时间:2015-03-30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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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  


作者简介: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博士,现为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包括网络社会治理;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战略;经济与制造业服务化等。


摘要:网络社会的到来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重大转型,是人类社会新的强连接组织方式和新的生产生活存在方式。一种盲目乐观的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一定促使人类社会更加自由,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网络社会作为技术文明的高峰对人类自由本身的侵蚀。本文认为,网络社会在便利人们生产生活和重构社会组织方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从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思想上等各个方面剥夺了人作为个体的社会存在基础。这就直接导致了个体自由根基的丧失。因此,网络社会不一定必然会通向自由王国,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有通往新的奴役时代的可能。为了保障网络社会能够真正促进人类的自由发展,需要从对技术使用的限制,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私权与公权的平衡角度来实施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网络社会;自由;奴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沟通便利时,人类社会本身也以全新的方式进行着重新的塑造和构建。一种典型的乐观观点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新的自由形态,网络社会注定会使得人类通向更大的自由。这种观点集中体现在约翰巴洛在网络社会独立宣言中所公开声明的:

"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作为未来的代言人,我代表未来,要求过去的你们别管我们。在我们这里,你们并不受欢迎。在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没有主权。"…."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所有的人都可加入,不存在因种族、经济实力、武力或出生地点生产的特权或偏见。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害怕被强迫保持沉默或顺从,不论这种信仰是多么的奇特。你们关于财产、表达、身份、迁徙的法律概念及其情境对我们均不适用。所有的这些概念都基于物质实体,而我们这里并不存在物质实体。"

巴洛的表述实际上代表了网络社会理想主义的极致,其认为无论在思想、财产、表达、身份、迁徙等各个方面在传统社会中所受到的桎梏,都因为网络社会的形成从而消解,在网络社会中人类社会整体将进入到新的自由形态之中。然而,无论从理论和现实来看,这种观点显然在各个方面忽略了网络社会本身所蕴含的消减人类社会自由程度因素的增长。

如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网络社会由于其在形成时所蕴含的本质属性,从而内在具有自由与不自由两种因素和趋势。因此,网络社会是否能带给人类更大的自由,取决于网络社会内在两种程度的此消彼长和人类在保障网络社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程度。

一、网络社会的内在本质和属性

关于网络社会的概念界定有很多,大体而言,存在两种界定和三种视角。两种界定是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概念界定。其中狭义的界定认为网络社会是由于使用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体系而连接在一起的社会组成,即将网络社会严格界定在数码空间所形成的虚拟社会。而广义的界定,认为网络社会不仅是指虚拟的数码社会,而是包括虚拟与现实社会的人类社会的整体。

针对网络社会的存在属性,还有三种基本的视角,一种是网络社会的虚拟社会视角,其核心是认为网络社会是严格意义上的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存在明显的界限和不同,并认为网络社会由于与现实社会的本质不同,从而天然的具有自由的内在属性。第二种视角是网络社会的现实社会延伸视角。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并不是什么虚拟社会,无论从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等等,网络社会都是现实社会在数码空间的投影,因此,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属性。这种视角的核心是否认网络社会的独立性,强调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高度一致性。第三种视角是综合的视角,即认为,网络社会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虚拟社会,也不是完全的现实社会的延伸,而是跨越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混合体系。这种观点的核心是既承认网络社会具有与原有的现实社会不同的特性,又承认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巨大联系。并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在现实存在与虚拟存在的连续统一体。网络技术的最终发展会使得人类的网络存在与现实存在高度混合,从而形成完整的新的人类社会形态的整体。更进一步,网络社会的虚拟现实混合视角认为,正如同工业社会并不是仅指工业系统内部的循环而是指以大规模、高效组织的工业生产为核心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人类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也并不是仅指计算机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社会组成,而是指以互联网作为核心生产生活与社会组织方式的新的人类社会形态。

以上的三种视角,其核心在于界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距离和关系,只是不同的视角下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距离有所不同。更进一步,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其内在本质是什么?这是值得认真去探索和追问的。

图1:对网络社会本质的三种视角

结合网络社会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巨大重构作用,可以发现,网络社会的核心本质是两个,一是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类社会组织强连接形态;二是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存在和运作形态。网络社会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种种巨大作用乃至人类自由的影响,均是从这两个本质特性中来源的。

1、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的强连接组织形态

人类社会之所称为社会,就在于作为个体之间形成了稳固的社会连接和社会组成,而正是这种社会连接和关系也塑造了人类本身。所以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人类历史发展的本身,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连接方式的过程。例如在农业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原始的通信与交通工具。而在工业社会,演化和发展出了电报、电话、汽车、飞机等现代化的连接方式。而在网络时代,人类社会实现了高速、便捷、低成本的普遍连接状态。在这种连接状态下,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个体之间都可以方便轻易建立有效的直接连接。整个人类社会的距离被极大的缩短。一个典型的描述理论即六度空间理论,即认为任何两个个体之间只需要不超过六个个体就可以建立连接,这称之为六度分割理论或者小世界理论。以这种形式,网络社会以更加紧密的形态重构了整个人类社会结构。

当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强连接后。两种相应的结果就自然而然的产生,首先,作为个体,其所面对的其他人类个体的数量和范围被扩展到了整个人类社会。这就极大增加了个体与整个社会的沟通能力。而能力的扩大是个体自由的重要基础,或者说个体能力本身就是自由的组成部分。而能力愈强的个体,也自然而然在社会中拥有更大的自由,反之亦然。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强连接,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被自然的严重缩短了。在网络时代,传统社会中对单一个体存在未知社会领域的状况也被彻底的改变了。随着网络的发展,可以预想,任何连接在网络中个体都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其他个体的连接,因此,原先受制于地理文化等自然限制而形成的社会未知领域都将会被暴露在其他个体的观察之中,并与其他个体形成密切的互动。这就产生了一个自然的后果,任何个体与其他个体的精神距离都被拉近了,这就必然限制个体自由意志的独立精神空间。

2、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运作和存在形式

除了强连接外,网络社会还重新提供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方式。这种改变首先体现在网络社会作为人类的新的存在和运作方式。一般而言,作为个体的存在,首先是通过个体感官对物理空间时间的感知,形成了对客观存在和主体客体之间的概念,并进一步形成自我的存在感,这可以称之为个体的感知存在;第二种存在的层面是通过个体之间的交互和社会关系,使得单个个体形成自身在社会中的定位,并通过社会交互形成社会存在感。这可以称之为个体的社会存在。

以上的两种存在,在网络社会时代,都产生了深彻的变化和重构。一方面,网络社会通过个体之间的强连接状态提供了人类个体的社会存在。在网络时代,由于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构建了新的强连接形态,传统基于现实渠道的大量政治、经济、社会行为都能够以网络形式进行重构,例如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社会组织等等,并且由于网络不断推广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使得几乎所有的社会交际行为都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网络上得以呈现,这就充分提供了个体的社会存在感。而在另一方面,新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虚拟仿真技术的出现,还能够进一步为人类的个体感官提供个体感官的感知存在感。通过虚拟仿真技术,可以通过对空间时间的技术模拟提供予个体以相当真实的感知水平,这就提供了个体的新的存在感。并且通过虚拟仿真技术,还进一步加强了个体之间的交互。因此,通过提供社会存在与感知存在,网络社会提供了人类新的存在形式。在网络作为新的存在形式的基础上,人类的各种社会行为都能够在网络进行存在,并且结合网络技术以新的形态进行充分的发展和创新。

图2网络社会提供了新的个体存在方式

二、网络社会与人类自由的一般关系

以上分析了网络社会的几种理解视角和网络社会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探索网络社会的发展是如何影响到人类自由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理解:

1、人类社会自由的影响要素

要探讨网络社会对人类自由的影响,不仅需要理解网络社会的属性,也需要理解人类自由的各个层面的影响要素。可以说,在人类提出的种种概念范畴中,自由是最为难以界定的概念。通常而言,自由可以表述为,在法律界限内,个体按照自我意志行为的状态。在这一表述下,还可以延伸为两种自由,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按照自我意识行为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指个体避免受到其他个体干涉的自由。而无论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言,自由的核心都在于两个层面,即在一定界限内的自我意志的独立和按照自我意志的行为。因此,自由存在精神层面的自由和身体行为层面的自由两个层面。

从自由的主体而言,自由还由于主体的不同存在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差别。作为个体自由,强调的是个体独立的意志和行为状态,而所谓群体自由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群体所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按照意志行为的状态。虽然,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存在确定的一致性,例如当群体能力的增强时,群体内的个体自由也会相应的增长;然而,在很多时候,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之间并不是一致的关系,并且往往在群体自由增长时,由于内部的整合从而损害了个体自由的自主性,从而削弱了个体自由。

从影响自由的要素来看,自由的要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二是活动的范围。具体在精神层面,体现在在精神层面个体精神的独立程度和精神活动的范围;其次体现在行为层面的个体行为的不受干涉(独立程度)和实现自我意志的行为的范围。独立体现为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而范围往往受个体所具有的能力而影响。也就是说,当个体具有更大的能力时,也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我意志的行为化。

2、社会组织与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关系到人类自由

在探讨网络社会的发展与人类自由的关系时,必须要从更高的层面来俯瞰,否则不能理解网络社会为什么会影响到人类的自由。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社会组织制度和技术的发展与人类自由的关系探讨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每一次技术的出现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都会引起这种技术的进步对人类自由影响的思考。总体而言,存在两种基本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类的技术发展极大的增加了人类的个体和群体能力,从而使得人类的个体与整体都具有了更大的自由。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技术增加了个体和群体的能力,然而也正是因为能力的增加却反过来使得人类本身更加依赖于技术而丧失了人类个体的独立性,从而削弱了人类的自由本身。与之相似的另一种解释认为,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在具有对客观物质世界更加强有力的利用能力时,也隔绝了个人精神与自然与宇宙的联系,因此使得人类在精神上的活动空间更加狭窄,也自然限制了人类的个体自由。

以上的两种视角,每当技术的新发展,都会产生反复的讨论和交锋。较近的例子是后现代主义对工业文明的反思,认为以大规模、批量化、格式化、精准标准化为核心特征的工业时代在便利人类物质自由的同时,也极大限制了人类精神的自由和个性的解放。因此,强调反对工业文明的规则化和精准化等。而在网络社会时代,由于网络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新的组织和存在方式,因此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网络社会与人类自由的关系。

3、网络社会的本质属性对人类自由的影响

结合如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社会对人类自由的影响可以体现为多个层面:首先,从技术能力角度,网络社会极大的扩展了人类社会的组织能力和提供了新的存在方式。这极大的提高了社会在各个领域的组织和运行效率。因此,从群体自由的范围,网络社会必然增加增加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使得人类社会整体改造自然面前具有更大的能力。从这个意义而言,网络社会一定增加了人类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群体自由。

然而,当视角从群体自由转为对个体自由的影响时,可以发现网络社会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中个体的自由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从积极的意义而言,网络社会由于其强连接性和提供了个体的新的存在、沟通和活动方式,从而也极大扩展了作为个体的能力。而当个体能力提升时,个体也就具有了更为强大的实现自我意志的能力;例如,通过网络社会,个体可以实现便捷的跨越物理限制的异地沟通,这就实现了个体的沟通意愿;个体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实现更为广泛的市场获取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意愿;通过虚拟组织等形式,可以实现异地工作和生产等,这就使得个体不必受工作场所的限制,扩大了个人的行动范围自由;通过虚拟现实的空间构造,可以使得个体在更大的虚拟活动范围内活动,这就从另一层面拓展了个体的活动范围(例如可以不经实体到达而实现对某一区域的探索和游览);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发表自已的言论,这就拓展了个体的表达自由等。

然而,另一个方面,网络社会由于其本质的特性,也蕴含本身导致人类社会不自由的影响因素。如前所述,网络社会的本质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人类社会的强连接性;另一种是人类社会的新的存在方式。由于强连接性,引发了人与人之间距离的缩短,这种缩短不是体现在实际物理空间的缩短,而是交流与精神距离的缩短,从而使得原先由于物理隔绝产生的思想的自由被迫在网络社会由于更多个体(根据六度空间理论,事实上具有与整个人类社会任何个体互动的可能),从而导致任何个体思想都直接与其他个体思想产生碰撞和融合。这种互动结果就是从思想范围的角度,限制了思想意识的自主性。

因此,可以看出,网络社会对人类的自由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其核心在于网络社会内在的两个本质所带来的不同影响,一方面,作为社会新的存在和运作方式的网络社会的形成,网络社会帮助人们在获取精神与物质资源的时克服了物理空间的限制,从而提高了人类自身获取精神与物质资源、表达自己和实现自我意愿的能力,这必然带给人们更大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强连接组织方式,在扩大个体与其他个体沟通和表达能力的同时,也缩小了作为个体之间的精神距离,直接影响到了个体的人格独立,这就削弱了个体的精神自由基础。

图3网络社会的属性及对个体自由的影响

三、网络社会发展对个体自由侵害的若干可能因素

在探讨完网络社会与人类自由的一般关系后,可以进一步从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来探讨网络社会将对人类社会的自由产生何种影响。网络社会对于提高个体和群体的能力从而扩大人类的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这一方面的影响,已经没有什么疑问。然而,对于网络社会伤害个体自由的一面,往往还没有被充分的认识,而这是值得警惕和关注的。一种貌似激进的观点是如果不慎,网络社会带给人类社会的有可能不是更为自由的未来,而是失去个体自由的未来。

1、网络社会消除了个体自由存在的自然基础-人的独立存在

作为个体的独立存在是一切个体自由的自然基础。如果没有个体的独立存在,就谈不上个体的自由。尽管在学术探讨中,对什么是人的独立存在一直都有所争议,然而,一个基本的趋势却是明显的,即当个体在于其他个体存在密切的互动和更为依赖的关系时,尽管群体的独立生存能力可能更强,然而由于对其他个体依赖性的增强,个体的独立性却是下降的。并且随着社会整合和分工的力度越大,这种独立性的下降越明显。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类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加强社会内部联系和整合从而减弱个体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过程。在农业时代自己自足的经济下,虽然整体的生产力不高,然而处于其中的单个个体却具有较强的自我生存能力;在工业时代下,分工的充分发展,使得作为人类的单个个体被牢固的束缚在了整个市场分工链中,个体仅是这一链条中极为有限的一小环节。而到了网络社会,单个个体被更为彻底的融入到整个网络社会中,无论从思想的吸收还是从物质产品的获取,以及未来的劳动的提供,都被融入到了网络之中。这就使得作为人类的单个个体最终成为了整个网络的一个自主节点而已。这就消除了人类自由的自然基础,即个体的独立性。

2、网络社会消除了个体自由存在的核心-个体的隐私

隐私是个体自由的核心,在维护个体自由的诸多权利中,隐私权处于核心位置。当网络社会消除了个体作为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后,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影响是网络社会由于其网络设备的广泛性,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可关联性和可分析性,一方面,使个体的思想和行为被直接记录和暴露在网络中;另一方面,通过个体行为之间的关联可以进一步推出个体隐含的精神状态与思想意识。这就直接摧毁了个体的隐私。如果将网络时代与之前的时代相比,在农业时代,由于个体活动的自给自足性和技术能力的薄弱,任何个体都很容易在他人面前隐匿自身的行为和思想意识;在工业时代,尽管个体行为被束缚到大工业链条,然而思想活动和价值取向依然是可以隐匿的。而在网络时代,作为社会个体的任何行为和思想状态都被暴露在其他人面前(唯一所区分的只是自我是否知情)。即便是个体在网络上没有明显的主动的暴露自己的行为和思想,也将会被其他个体、设备或者分析工具有效的识别出来并暴露在网络上。因此,在传统时代,是可以做到保证对其他个体的行为、思想、意识的隐私,至少做到别人不知道我在想什么;而在网络时代,对于我在想什么这一问题,也很难做到不被暴露在公众中。

3、网络社会消除了个体自由存在的关键-个人意志的独立自主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网络社会对个体自由更为深刻的影响是直接影响到了个体的思想与意志的独立。尽管在网络时代,隐私和个体独立生存的基础都被严重的削弱,然而这种过程是社会整体发展的自然延续。而对个人意志的独立自主的影响却是网络社会所直接带来的。归根结底,网络社会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由网络主体共同的思想意识所形成的空间。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均是思想意识直接作用的结果。并且由于网络社会的广泛连接性,任何个体的思想无时无刻都与其他个体的思想进行交流和碰撞,从而直接影响了个体意志的自我独立程度。这种影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显性的影响,即当个体自我意识在与其他主体意识互动后,由于网络社会的广泛连接性,任何主体都将遇到广泛的的与自己不一致的观点和想法,因此在剧烈的碰撞中自我否定和改变自我主体的独立性;另一种是隐性的影响,即虽然不是明显的改变,然而通过在大量的互动中,隐性的接受社会的主流观点并以为是自己的独立思想产物,这种改变是更为广泛和明显的。

4、网络社会加剧了现实社会中权利和力量对比的不平等

以上几个方面,都是在网络社会发展所自然而然带来的对减少个体自由的因素,然而在实际的网络社会也好,真实社会也好,自由的获取一方面取决于社会本身的属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实际社会运行中所产生的社会中个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核心表述为权利(力)和力量对比的平等。这种权利(力)与力量对比的不平等体现在各种社会组织形态中,无论是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网络社会,在任何社会中,拥有权利(力)和力量更大的一方就拥有更大的自由并且直接侵害着相对弱势方的自由。一种乐观的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必然带来权力从少数精英向大众的转移,从而形成权利(力)与力量的相对均势,从而带给个体更大的自由。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网络社会的形成在促进权力的分散时,由于网络社会的自身特点,也更加容易形成力量的重新积聚,从而扩大优势方的权力和控制力,产生新的不平等,并最终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大多数个体的自由。这种不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社会扩大了技术力量的不平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中,少数个体可以拥有更大的技术优势,从而改变传统社会个体与大的集团在力量上的不平衡。然而,这种情况仅是出现在互联网发展初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进一步发展和技术规模,例如动辄以亿计的代码和上万的人月工作量(人月是衡量技术研究工作的规模的单位,表示一个标准开发人员工作一个月的工作量),以及网络检索监控攻击等需要的大规模运算能力,这些都远远不是单个个体可以凭借个人的天分就可以弥补的。因此,整体而言,真正拥有技术优势的依然是强有力的大规模利益集团。并且网络社会越发展,这种利益集团所累积的技术优势则更为明显。

其次,网络社会也扩大了舆论力量的不平等。通常认为,网络社会中的个体由于在言论发表领域不需要经过传统媒介的审批和时间成本等,增加了公民的表达权,从而促进了舆论的多元化。然而,由于网络社会对个人意志独立性的影响以及大众传播的渠道更为通畅,拥有优势一方的利益团体,可以通过动员形成对网络的各个方面的舆论覆盖。并且可以使用现实社会的力量来巩固这种覆盖,由于网络社会中个体与网络的高度依附性,强势团体的舆论覆盖将更容易的到达整个网络社会和实现其舆论效果。

第三,网络社会也产生了加速了权利的不平等。网络时代,由于技术力量积聚和舆论力量的不平等,从而加剧了权利上的不平等,并且由于这种不平等,以及强势团体利用技术手段对弱势的一方进行监视、分析以及其他各种惩罚和威胁措施等,由于相对弱势的普通个体缺乏对强势团体的监控和反制手段,因此,弱势的普通个体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言论自由权、财产权等将会受到更大的威胁。

由上可见,网络社会对个体自由的侵害将成为一种可以预见的风险。这种风险将进一步的威胁到个体思想和行为独立,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缺乏个体的独立特别是思想独立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思想繁荣和创新机制。因此,尽管网络社会能够通过社会整合来加强社会的群体自由,然而一旦个体自由丧失的社会,也必将带来群体发展和创新能力的下降,最终伤害到群体自由。因此,必须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初期,就对网络社会侵害人类自由的一面给予预防和限制。

四、通过制度措施在网络社会中保障人类自由

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东方还是西方,都不否认自由对个体和社会的重要意义。所区别的是对自由的理解和对实现自由的方式的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类发展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人类解放和全面发展",并最终从"必然王国进入到自由王国"。对于网络社会的发展而言,一旦认识到了网络社会有可能通过侵害个体自由从而侵蚀整个人类社会群体自由的风险时,就必须要通过制度构建来确保这种风险降到最低,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保障自由的网络社会基本运行规则。这可以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立法,严格保障网络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界限

权利是自由的边界,无权利则无自由。只有通过法律体系,严格界定网络各参与主体的权利时,才能有效的保障在权利边界内的个体自由。这种权利规范,既包括个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也包括网络中私权与公权的权力边界。

2、严格保障普通公民的隐私权

如前所述,隐私是自由的核心和基础,失去隐私的个体也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必须要通过立法,严格限制和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个体隐私,以及限制利益团体通过技术手段对公民隐私的窃取和谋利;对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而言,对于公民隐私的数据收集和调查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法律授权和程序才能进行,特别是要警惕以安全为名,不分良莠和未经立法机关授权即对公民进行大规模监视计划(例如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所属公民开展的大规模监控计划),这将直接损害自由的基础。

3、在个体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形成网络技术与政治力量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存在和稳固的基础在于力量的平衡,由于网络社会具有天生的加剧力量对比不平衡的特点,因此要特别注意在发展中保障网络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平衡。这种力量平衡体现在一方对另一方不存在绝对的技术优势和权力优势。具体而言,尽管作为单个个体的公民在网络社会上将成为技术和力量劣势的一方,一旦某些集团试图通过侵害公民权利的方式谋利,则公民能够通过合法的程序实现力量的聚合,从而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制。对于政府而言,政府要特别强调保证网络社会中的技术和力量平衡,要为技术和力量的劣势方提供法律的救济和技术的援助。同时,对于政府的网络行为,公民也有合法的渠道进行了解,对于某些政府违法的行为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纠正。因此,整个网络社会要形成"公民-群体-政府"之间的多元力量平衡。

以上几个方面,是保障网络时代人类自由的核心基础,在此基础上,其他的努力还包括通过广泛的教育普及消除网络主体之间的技术鸿沟;保证网络社会信息的多向充分流动等等,然而权利是自由的边界,对自由的保护其关键在于权利的确立和围绕权利(力)所形成的互相制约和平衡。因此,必须要尽快在网络社会形成初期建立起以上的运行规则。

五、结语

网络社会的发展,在便利人类,加速人类发展的同时,也反过来限制了人类本身的自由。能否在网络社会发展初期,就对网络社会侵害人类自由的风险给予关注和控制,从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更为积极的利用网络社会所带来的优势,这是网络社会能否真正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在人类的历史上,任何技术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与消极的不同影响,作为人类发展终极目标的自由,从来都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得到的,也并不意味着技术的发展一定会通向更大的自由。而网络社会,由于其自身的强连接性和具有众多新特点的人类新的社会存在和组织方式,在超越了物理空间时间的制约后,也更加的直接作用于人类的精神和意识。因此,网络社会在发展初期,一旦没有做好规划,其对人类自由的伤害将如同它所带来的便利和进步一样,将是巨大和深远的。因此,网络社会究竟会帮助人类获取更大的自由,还是陷入新形态的奴役之中,将取决于人类自我本身的努力和制度建设。本文正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发在这一领域的更多思考和更完善的制度建设。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社会的基础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研究"(14BGL110).

1.约翰·P.巴洛,李旭,李小武(译),《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清华法治论衡》,2004年。

2.郑中玉,何明升:《"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01期。

3.何哲:《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理论与改革》,2013年第3期。

4.参见Guare,J.SixDegreesofSeparation:APlay,VintageBooks,NewYork,1990.

5.关于自由的概念,参考Berlin,Isaiah.FourEssaysonLiberty.1969及JohnStuartMill,onlibert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1。

6.高玉:《从个体自由到群体自由--梁启超自由主义思想的中国化》,《学海》,2005年第2期。

7.如陈俊:《技术与自由--论马尔库塞的技术审美化思想》,《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年3月。

8.马特:《无隐私即无自由--现代情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载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13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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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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