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自由:现代性社会的最高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9 次 更新时间:2015-03-2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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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 (进入专栏)  

一次偶然的机缘,我拜读了唐逸先生的长文《自由价值论》,并且在一个论坛上应约当了一回他的同名报告的评论人。

唐先生在文中和报告里,最让我敬佩和赞赏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把自由视为一切价值的基础,“是一切价值的价值”。因此,自由也是“制度价值”的基础。由此推之,自由理所当然地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说,一种合理、合法的制度,必须建立在自由基础上,以确认、尊重和维护自由为前提。

为什么这一思想让我敬佩和赞赏?因为这一思想表明,作者作为中国知识分子,作为中国学者,达到了对现代性最高原则的意识,也就是达到对自由的自觉。尽管人们对自由、民主、权利、国家制度等等概念耳熟能详,但是,对于自由如何构成现代民主政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则远非已认识得很清楚。而这一点得不到明确的认识,也就意味着尚未达到对自由的真正自觉与认识,标志着我们还只是在现代性社会边缘徘徊。人类进入现代性时代的基础与标志,首先不是科技成果,不是经济生活,而是新思想以及建立在新思想之上的新制度。这个现代性时代开始于历史学分期上的“近代”。德文中的近代Neuzeit,字面意思就是新时代。新在什么地方?新在对人自身的真实身份的认识:原来,不管人是上帝创造的,还是自然进化而来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是独立自主的。在天地之间,人首先不是君,不是臣,不是父,不是子,也不是任何其他关系中的后天角色,而是能独立自主的个体,是能摆脱一切关系的自由身。人的这种自由使他甚至可以对上帝、对自然说不,所以,还会有谁我们不可以对他说“不”呢?对人类个体这种自由的觉悟,以及对个人因为这自由而拥有的各种基本而绝对的权利的确立,是近代人类思想最伟大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真正走向成熟、独立和理性的现代性时代,这是一个自由体联盟的时代,一个权利right/das Recht高于权力power/die Macht的时代。

一个国家或民族,是否真正开始进入现代性时代,其根本标志就在于,它的知识分子,它的学者,是否达到了对自由的自觉,是否达到对自由之为一切权利和制度之基础的认识。有这种自觉与认识,建立现代性性制度的要求,才会成为共同体内在不可阻挡的必然要求,而不只是外在地模仿现代性制度,如日本。如果一个国家的学者还没有达到对自由和权利的自觉,这个国家就不可能真正进入现代性社会。因为,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灵魂的承担者,学者没有达到对自由与权利的自觉,也就意味着自由原则还没有成为这个民族国家的文化精神的自觉原则,因而更不可能成为这个国家的制度原则。因此,没有对自由的自觉,没有因这种自觉而达到对个人权利的认识,一个在经济、军事上再强大的国家也不能说是现代性国家,而且面对现代性国家,它终究要跨台,如苏联。苏联的跨台有各种原因,但主要原因肯定不是来自外部,那种把苏联的跨台完全归咎于外部因素的观点,实际上与苏联制度一样,无视苏联人民的意志与智慧。设若苏联人民认同并满意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制度,经过反法西斯战争洗礼的他们如何会不战而自屈呢?如果我们放弃偏见,那么很容易就会发现,苏联跨台的最重要原因恰恰在于它的制度本身:就它是以某个阶层的利益和专政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而言,它与旧时代的封建专制没有本质区别;因为任何以阶层的利益和专政为合法性根据的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忽视直至违背自由原则、践踏公民的个人权利,最终异化为少数权势集团的专制。作为世界强国,苏联之所以不战而自屈,正是因为它的对方具有不战而屈人的制度优势。从立国原则观之,当其时也,两个阵营的对立实乃两个时代的对立。这也是为什么苏联人民会如此平静地接受苏联跨台的原因。虽然他们对强大国家的解体感到沮丧,却更为它作为一种制度的瓦解感到欣慰。因为它作为一种制度的瓦解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可能到来。

从上个世纪初开始,中国学者就不断在寻求如何把中国带向新时代,所以,他们普遍意识到民主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却很少意识到现代民主制度背后的基础是自由原则。迄今为止,真正达到这种觉悟的学者,依然未成主流。然而,不认识到自由对于民主的基础性地位,就很难真正抓住民主建设的要害,就很难推进民主的进展。因为没有自由作为基础的民主,可以被作种种解释乃至歪曲,于是,民主成了与集中、法制相对应的东西,民主甚至成了一种工作作风,等等。甚至出于所谓爱国意识或中华意识,还可振振有词地反对民主,把民主看成只是西方的东西。

最近看到两篇文章,让我更感到中国学者远未完成对构成现代民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原则思想的自觉。一篇是《敢与西方展开政治观念竞争》(“环球时报”08,1,28)。它的核心观点就是:核时代的竞争,根本上就是政治观念的竞争,要让“中华生存方式”获得立足的空间,就必须与西方政治理念展开竞争。与西方的什么政治理念竞争?作者认为,就是与自由民主理念竞争;如果大家(特别是知识界)接受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理念,那么,就等于服毒自杀;苏联的跨台,就是苏联的知识分子和领导接受西方民主自由话语的诱导而服毒自杀;这样的知识分子是天真的,愚昧的。所以,依作者的逻辑,中国要不自杀,要不投降,就要拒斥自由,抵制民主。换言之,为了中国,为了爱我中华,为了在与西方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反自由反民主。

可是,我们知道,不管人们对自由和民主有多么不同的理解,都无法否认,自由的反面是奴役,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那么,能拿什么与自由民主竞争呢?如果为了中国就要与自由民主竞争,就要反自由反民主,那么,我们要问:究竟为了中国的什么?答案只有一个:为了对中国人民的奴役和专制!只有试图奴役中国人民,试图维护对中国人民的专制的所谓学者或政客,才会打着为“中华生存方式”争取空间的名义反对自由,抵制民主。有中国人想当奴隶吗?有中国人不当公民而想当草民吗?没有!我相信,一个也没有——包括该文的作者!所以,如果所谓“中华生存方式”就是一种要与自由民主竞争的生存方式,就是反自由反民主的生存在方式,那么,我要说,它只是满脑子“意识形态”的人杜撰出来的一种“中华生存在方式”,而绝对不是中国人需要的生存方式。那种与自由民主相对立的生存方式,面对自由民主,它不可能有任何立足之地,理由同样只有一个——无人愿意当奴隶与草民。所以,我倒是要说,追求自由民主的国家必定会在列强中获得一席之地,而如果真有人相信所谓反自由反民主的“中华生存方式”,那么,倒真正无异于走上自杀。

这篇文章在学理上是不值一驳的,但它道出了一些国人一种不加思索的定见——自由民主这些理念来自西方文化,只适合于西方,而不适于中国;也表达了一些国人一种缺乏反思的情绪:由于这些理念常常被西方国家用来批评乃至干涉他国事务的理由,所以,它们只不过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霸权话语。

的确,自由、民主这些理念首先是由西方思想家提出来的,但是,这些思想家是以科学的形式确立起这些思想,对这些思想进行了详尽的学理论证;他们表达的是人类对自身达到的一种新的认识,而绝不是一国一族的利益,更不是某一阶层的利益。自由、民主思想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然后在全世界逐渐传播,成为几个世纪以来全人类社会改造运动(包括反殖民运动)的理论根据,正是因为这些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思想把人类的自我认识、自我觉醒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而推动人类根据这种自我认识去改善社会,改善自己。因此,自由民主这些理念虽然来自西方,但是,并非只适合于西方;正如近代数学和近代自然科学产生于西方,但并非只能应用于西方一样,自由民主思想作为人类达到的一种新的自我认识,也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有人类的地方。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像接受近代数学和近代自然科学知识那样,接受自由民主这些思想。与西方展开竞争,绝不应当是与自由民主这些政治思想展开竞争,倒恰恰应当在如何发展自由民主的思想、光大自由民主的政治实践方面与西方展开竞争,正如在发展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与其他国家展开竞争一样。

近代科学技术知识都来自西方,而且被广泛用于制造侵略他国的武器,给人类带了巨大灾难。然而,作为非西方国家,我们并没有愚蠢到这种地步,以致把近代科技知识当作西方损人利己的武器而加以拒斥,倒是一开始就有知识精英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方略。如果有人因为西方国家把近代科技知识用于制造侵略他国的武器而主张拒绝科技知识,那么显然是愚蠢可笑的。同样,如果有人因为自由民主这些理念被一些西方国家用来批评、干涉他国事务的武器而主张拒斥自由民主,那也一样愚蠢至极。因为正如反独裁、反奴役一样,反霸权、反殖民的最有力的武器、最充分的理由,正是自由民主这些理念以及建立在它们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权利法则,而不是别的,也不可能有别的。

就中国近代史而言,从最初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五?四”运动倡导以“科学与民主”救国,既是对西方文化认识的深化——西方的优势不仅在于“技”,而且在于“体”,在于政治制度的更科学、更合理;也是对人本身的认识的深化——每个人都有独立于家庭、国家的一面,而不只是家庭、国家的一员,因此,追求个性解放,追求尽最大可能掌控每个人自己的生活道路,构成了‘五?四’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五?四”运动是一个重大进步,它标志着中国在精神世界迈进了现代性时代的关口。因此,它才配称得上是一次启蒙运动。

不过,“五?四”并不是一次成功的启蒙运动,不管是从思想层面看,还是从实践角度看都是如此。虽然民主与个性解放得到了它的倡导,但是,更基础性的问题,也即构成民主与个性解放之合理性根据的自由问题,并没有得到知识精英的普遍自觉,更没有在学理上得到系统的建构。这意味着,个体自由的绝对性——每个人是自由的,并且这种自由是不可替代的——还没有在我们的精神世界里牢固地确立起来,而只是作为一种朦胧的意识飘忽在我们的梦想里。这种激情多于理性的启蒙,难以完成把人们带向大胆地独立使用自己的理智这一任务,从而难以使人们成熟地担当起自己的自由身份。这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充满曲折与变数,甚至出现中断与倒退。这是“五?四”启蒙运动的一个局限,一个教训。

如果说我们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启蒙运动”以来有什么进步的话,那么这个进步就是学者们开始越来越自觉到自由对于整个实践科学的基础性地位。然而,这个进步仍然非常有限,否则,也不至于还会有人提倡要与自由民主竞争乃至开战,而为自由论证、为民主辩护的学者却被斥为天真,甚至被扣上西方思想之俘虏的大帽。

如果说论证自由、维护民主的知识分子是天真的,那么,我要说,时至今日还倡导反自由反民主的学者,则是腐朽的。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人类,真正需要的绝对不是这样腐朽的学者,而恰恰是需要那些认识自由、为自由辩护并大敢说出自由的天真的学者!因为自由的事业,一定是最有希望的事业。

最近看到的另一篇与本文主题有关的文章来自新浪网,是一位党建理论权威写的。内容是关于中国体制改革。作者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民主化。同时说,民主有多种形式,多种模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一种民主形式。最后说,不管进行怎样的民主改革,都要有利于人民权益与幸福的实现,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的富强统一云云。有问题吗?没有!讲得天衣无缝。然而,也正因为讲得太好了,所以让人觉得空泛。这里首先要问的是:民主固然有多种形式,但是,之所以都叫民主,那就有共同的东西。否则,独裁专制也可自称是民主的一种形式。那么,这共同的东西是什么?我们要进行的民主化改革如何来实现与维护这民主所无法缺失的共性呢?

民主化改革要有利于人民的权益与幸福的实现,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要进一步问:人民有什么样的权利?民主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不是来自任何他人的恩赐,不是来自宪法(宪法的合法性倒是要以这些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而是来自每个人自身,来自每个人的自由。因为每个人是自由的,所以,每个人拥有必须被允许按他自己的意愿去生活与行动的权利,只要他的行动不与他人同样的行动相矛盾。具体而言,每个人拥有诸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由个体构成的社会共同体,首先要确认并尊重和维护的,就是个人的这种自由以及因这种自由而拥有的那些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民主与希腊民主的不同所在:前者的合法性基础是个体自由基础上个人的绝对权利原则。

因此,当我们说,民主改革要有利于人民权益的实现时,要明确的是,首先应有利于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如果不能有利于公民自由权的实现,那么,任何政治改革都难以被称为民主改革。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理论,民主的基础是自由理念;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的首要目的不是别的,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并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因自由而拥有的那些基本权利。如果公民个人的那些最基本的自由权利都得不到维护与保障,那么所谓实现公民的权益与幸福,永远只是空的。因为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权是他谋划自己的幸福、筹划自己的各种利益的基本前提。能否真正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权,是民主与专制的区别所在。而民主之所以能够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就在于民主对公共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分解与限制,使之难以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侵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分解与限制。

国家制度与其公民的权利的关系,就如一个三角形与它的面积的关系。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这三个最基本的公共权力,构成了三角形的三条边。这个三角形什么时候最不稳定?当它有一条边没有限制地扩大到把另外两条边变成几乎与自己重叠,从而整个三角形变成接近直线时最不稳定,最承受不起重压,因为它几乎没有了支撑重量的面积。显然,三角形面积要最大,必须使它的三个边与它们各自的高都最接近。这意味着,三条边都必须加以限制,使三条边尽可能分开。

世界上所有的民主政治都是从专制政治过渡过来的,由于过渡的方式不同(有的是从革命过渡来的,有的是通过改良过渡来的),也由于历史传统背景的不同,民主化道路、民主化速度以及民主化模式,自然各不相同。但是,不管多么千差万别,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东方,民主化改革的最重要目标都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并维护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换个角度说,就是最大限度地分解与限制-制约公共权力,以使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作为现代性社会的最高原则,自由并不只是体现为民主政治的基础,而且首先体现为人类对自己之为独立自主的主体性存在的认识,体现为人类担当起了大胆地独立使用自己理智的成熟状态。只是由于政治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生活,而不是少数人的宫庭生活;政治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而不是少数人的私人领域,所以,政治领域民主化,才能全面促进并完成整个共同体向现代性社会的转化。民主政治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过程中,必将促进、强化普通公民对自己的自由身分的意识与担当。但是,民主政治的建设,又要以对人的自由身份及其权利的认识与自觉为前提。这是在循环论证吗?不是。因为对作为民主之基础的自由的认识与自觉,首先是学者的任务,是共同体分工体系内的学者阶层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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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4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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