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月季:“中国式民主”的困境及其可能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3 次 更新时间:2015-03-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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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月季  

随着“中国模式”的逐渐成功,“中国式民主”也成为被热议的话题。综合来看,“中国式民主”处在评价漩涡中的原因,是由于人们对“中国式民主”的认知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二元对立观念,这使得“中国式民主”陷入了某种困境。只有破解迷思,“中国式民主”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认同性与合法性。

“中国式民主”之所以成为被争议的对象,首先源于概念上的模糊性。反对者认为:“中国式民主”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纵观世界范围内民主国家的历史,并无哪个国家明确提出过“某某式民主”之称的,而高调地抛出“中国式民主”的称谓,恰恰是粉饰了中国现阶段的“非民主”特征,反而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建设,因此“中国式民主”不是好概念,而毋宁称为“中国民主的特色”或“中国的民主”。支持者则认为,“中国式民主”成立的前提并不是从民主结果来衡量,而是基于中国现有政治体制和框架下,通过政治改革,扩大公民参与,不断向“民主治理”方向努力的过程。

这便是当下关于“中国式民主”争论的核心问题所在:“中国式民主”作为一种结果与过程的对立。导致这种对立的根源同样需要回到概念本身,即关于什么是“民主”的问题。《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认为,这是一个“民主观混乱”的时代。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国家,这使得民主概念本身出现了边界不清的问题。

在中国思想界,同样存在对民主内涵认识的偏差。自由派坚持民主概念“实质性定义”,即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的统治”,在这个大的前提下,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化版本来考量中国的民主化程度,这些指标包括:多党竞争、分权制衡、言论自由、自由参选等。很显然,这种强调西方“宪政”理念的民主观念,与中国现有政治体制构成了紧张关系,难以达成政治共识。

在一些保守派人士看来,西方“宪政”理念的民主观念过于激进,并且在现代世界的几次民主化浪潮中,这种激进的民主实践引发了剧烈的社会动荡。这引发了对“人民的统治”民主观的质疑:如果说在雅典政治这种“小国寡民”的状态下实行直接民主具有可操作性,现代国家大多数规模庞大,国内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和价值观分化,“人民”难以进行直接的统治,倒不如各个领域的专家和精英更适合国家治理。

这种认识民主的观念最早源于柏拉图。1942年,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当中提出关于民主的“程序性定义”,熊彼特认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决定的权力。”

民主的“实质性定义”和“程序性定义”的对立,构成了“中国式民主”到底是寻求结果还是寻求一种过程的争论根源。沿着这种进路,对“中国式民主”的认知不可避免地滑向了片面的“经济-文化决定论”怪圈。这一度是西方世界认识中国民主政治的普遍观念,如今却被中国的思想界移植用来对“中国式民主”进行判断。

民主发展的“经济-文化决定论”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化程度存在正相关性,即经济水平越高,民主化程度越高;第二,民主化程度还受到一个国家文化传统的决定性影响,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是这种观念的强有力支持者。他认为,文化是解释政治经济发展不同模式关键性的独立变项,民主在以伊斯兰、佛教和儒教为主的国家尤其少见。

到了中国语境下,民主发展的“经济-文化决定论”演变为民主的“国情论”与“普世论”:支持“中国式民主”的一方认为,“中国式民主”是“中国模式”框架下结出的一枚十分喜人的果实,是经济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制度自信”。西方的民主宪政根本不适合中国土壤,如果照搬照抄,则有“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的后果。反对“中国式民主”的一方认为,以儒教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传统,核心是“存天理,灭人欲”,极其压制个人自由,根本不具有民主的因素,因此必须以西方宪政的普世价值,推动中国民主政治改革。

民主的“国情论”与“普世论”存在各自的硬伤,前者表现在对全盘照搬西方民主的担忧,这大可不必,因为任何国家在选择民主道路时,都不可能全盘照搬某种固定模式。以19世纪末日本为例,即便当年高喊“脱亚入欧”,最后还是选择性的“脱亚入欧”,并且保留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因此有观点认为:亚洲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通常也是民族传统保留较好的国家。民主“普世论”看似与“国情论”对立,其实某种程度上与“国情论”殊途同归,它认为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实施民主的个人自由主义,显然有妄自菲薄之意,中国文化传统从来不缺少个人主义。

上述关于对“中国式民主”的认知和判断,所产生的分歧,在于割裂了民主的完整性。从广义上来看,民主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体:民主既是一种理念宣扬,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具体操作上,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将之命名为“双重民主化”,这是当代民主要想实现自治和繁荣的具有可行性的操作策略: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重新建构。

只有认识到民主的这种统一性和整体性,“中国式民主”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认同。从国家权力改造来说,“习式改革”已经在中国现有政治框架内,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努力,其成果有目共睹;从公民社会的建构来说,当然也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改造——政府要学会在某些方面放松管制。从这一层面来说,“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对中国同样具有普适性。在此基础上,成立以公民自治为主体的社团,是民主国家壮大社会力量、监督政府以及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这或许是“中国式民主”需要努力的另一个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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