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法学家”在近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3 次 更新时间:2015-03-13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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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进入专栏)  

出于研究的需要,近来对近代法学以及法学人物的一些情况时有注意。日子多了,一个问题不时出现我的面前:对于近代一些人物,我们应当怎样前缀大名?我的意思是指,我们应当用什么“家”来称呼他们?问题似乎不是问题,只是,较真儿起来还真有点可说的。这对“法学家”一词来说可能尤其如此。

先看例子。梁启超是个出名人物,说他是政治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没有疑问,听起来顺耳,这是习惯。翻翻关于近代历史的书籍,既不能不提他,也不能不这样称呼他。此人当然了得,以现代学术分类来看,不论哲学、文学、政治学、史学,还是经济学、社会学、宗教学、伦理学等,都有涉猎,而且颇使现代学人心存嫉妒。说他是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甚至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等,虽说有点不大对劲,但也基本有些习惯了。然而,说他是法学家,便不免有些让人犯难。毕竟过去压根儿没人这么说过。对于我们研习法学的人,更多是将其和“变法维新”联系起来的,再多一步,则知除了上述某些哲学社会科学之外由于有阵子时局吃紧,梁曾出走国外避难,其身上挂满政治活动分子的“形象LOGO”。

时代是会变的。历史人物在我们心中也会变的。

这两年见到一本书,名为《梁启超法学文集》,此书列入一个文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是由颇为正规的“政法大学”出版的。盯住看看,便知道梁启超该是“法学家”了。的确,编者说应当记住“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再将《文集》翻翻,仔细读来,觉得其中文字颇有“现代法学家手笔”的意思。说个细节。梁对“法”字之语源,很有考究,称“法”字可源参《说文解字》,与“刑”有关,“平之如水,从水”,而且与“律”、“典”、“则”、“式”、“范”等意有关,梁并给出了精巧的解说注疏。可以指出,后来中国法学著述(一般著作文章特别是教科书)只要提到“法”字的意思,叙述解讲,与“梁说”十分相仿,干脆就是“梁说”的翻版。

以为梁启超只是个案,所以又去翻阅另外资料。发现,类似者仍有。张君劢、胡汉民等即是。张君劢的法学文章写得漂亮,很是专业,尤其长于宪法之类,故近来已有学人拿其法学理论说事。胡汉民在高举三民主义的时候,也是细说法律肌理,亦有行道,当年其学说受到批判之际,是被当作法学业内人士来对待的。还看到方孝岳,其写有《近代法律思想之进化》,载《东方杂志》1921年十六卷十八期。文章写得不泛,梳理精细,近代法学重点都有渐次的评说。另外方孝岳编译了《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分为上下两册,1921年和1923年分别初版,没过几年又再版三次,很是畅销。此书源自英文The 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19世纪欧陆法律发达史》,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18)。英文原著作序者有三位:John Wigmore、Frederick Pollock和Edwin Borchard.他们是清一色的法律学者。英文原著部分译自法文。法文作者和英文译者也是正宗的法律学者,像(法文作者)Leon Duguit、Joseph Charmont,还有(英文译者)Layton Register和Ernest Brunchen.通过中文译著,可以看到细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看到讲究技术性的法学,当然又不乏宏观的社会背景交代。不过,现在都说方孝岳是文史学家,网上以其名作关键词查询,莫不如此。

如果梁启超可称“法学家”,那么有何理由说张、胡、方等不是?

后来继续翻阅资料,包括其他学科的相关资料,发现一个现象。要是文学专业人士提到梁,除了“思想家”外,一般首先说他是文学家,要是政治学专业人士则首先称梁为政治学家,依此顺之……换句话说,各专业人士基本首先以自己专业确定梁的“……家”冠名。说起张、胡、方,基本也是这样。看来,法学专业人士说梁启超是“法学家”,进而说张、胡、方是,自然没有什么特别奇怪的。专业视角总会而且必须发挥作用。行业队伍的发展壮大,是靠业内分子的“……家”命名运动来实现的。

另一方面,清末民初,百科全书式学问盛行,梁启超已经开了先例,后来者则频频跟进。这是当代人已经承认的。学问做到一个份上,自然可以在各个领域内“通吃”,哪有学问之理互不相通的?的确,以法学来说,其学术运作,基本上是在法律之上寻理推论,其特别之处只是“围绕法律来转”。其他学问也是这样。政治学不就是围绕政治来转?经济学不就是围绕经济来转……既然除了特别之处,皆为寻理推论之事,那么以康德主义来论,推理能力是 “先验”的,于是,稍有训练熟悉,自然可以无所不通,剩下需要打理的事情就是确定所谓专业的基点:比如法律、政治、经济……从近代相当一些中国学者的学术实践考察,他们是相信这点的,否则,他们不会那么“百科全书”。如此,就给当代人发挥专业视角,要么冠名这“家”那“家”,要么冠名“法学家”,提供了左右自由的历史平台。

但是,这些不是最关键的。最为关键的是,近代是个内外交融、地覆天翻的时代,因为社会问题杂多,故而主义标榜辈出,知识分子透露了特别的“公共化”。当1926年北京出现悬挂外国国旗事件的时候,还有1930年代初期的牛兰事件以及后来更为明显的沈崇事件,当然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种种争执,各类知识分子只要有工夫,情绪稍有调动,无一不站出说上几句。

社会问题的纠葛,时常和法律有着联系。说到根子上,许久以来,由于作为制度的法律总是在场的,如果要解决纠葛甚至纠纷,则必须在法律上思考一番,人们并且经此可以拿出一个观点。就像今天一样,当出现了孙志刚案、刘涌案、消费纠纷案,甚至一般笔墨官司还有争执一项教育收费是否合理……的时候,只要相关法律条文拿到桌面上,一般知识分子可以读到,并有兴趣,挑起神经,那么,提出个法律分析不说特别容易,也是并不怎么困难的。在此,知识分子的特别公共化,是和法律问题本身的时常公共化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的技术一面,只是表象,通常是个“查阅资料”的工作,也就是查阅有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条文不至于让一般人读不懂。于是,读到了条文也就等于“查阅到了资料”。剩下的事情就是“持之有据”的论理。所以,在法律问题公共化之上实现知识分子的言说公共化,并不存在特别的专业障碍。而说多了,说得到位,并且常有法学行话的外表包装,论理也就有“法学家”的味道了。

在这个意义上,法学,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学家”,尽管和社会分工及 “学历出身”有着联系,然而就最为关键的方面而言,实在是个社会实践的问题,倒不一定是个纯粹的“名实”或者“名份”问题。“名”是可以说的、打扮的。在近代,这可能尤为如此。故而梁启超,还有张、胡、方,以及其他近代人物,如果可以当作“法学家”,则用马克思主义的意思讲,他们是社会实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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