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78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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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中国查处的贪官数量堪称“世界之最”。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反贪污贿赂工作时介绍,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368人,司局级干部102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包括曾经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14年,中国“打老虎”的成绩格外引人注目,共查办省部级以上高官42人,包括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令计划。 

然而,查办贪官的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中国腐败犯罪的状况,因为腐败犯罪还存在“黑数”,即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数。在中国,腐败犯罪的查处面临“三难”,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首先,腐败犯罪的方法、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没有被发现的现象不足为奇。其次,腐败案件的查证主要依赖人证,物证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能力,所以查证也很难。再者,腐败官员多具有广泛的“人脉”或关系网,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或保护伞,因此许多已经获得充分证据的案件也很难对犯罪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

根据腐败犯罪的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在已经实施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被发现;在已经检举揭发或偶然事件而被发现的腐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查证;在已经获得相关证据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处罚。如果这三个推断比较靠谱,那么三个50%相乘的结果就是:受到处罚的贪官大概只占实在贪官的12.5%。换言之,腐败犯罪的黑数可能高达87.5%。虽然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已经从个体性腐败发展为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当代中国造成腐败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包括:人性恶端、食色本能、争夺之心、犯罪差异。第二,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包括: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喜爱特权。第三、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包括:信仰缺失、道德下滑、私欲膨胀、行为失范。第四、制度设计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包括:人治为本、民主虚化、权力集中、制衡阙如。第五、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包括:透明不够、监督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全面认识腐败犯罪的生成原因,可以为制定反腐败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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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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