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波:权力失衡与社会暴力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4 次 更新时间:2014-12-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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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波  

要走出社会暴力化的泥沼,公民教育固然重要,但首善之策,还是需要权力机关回到权威的服务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以制度来保障这一观点落到实处。失去了服务观念的权力,导致的必然是双重的暴力:官员对服从者的暴力以及服从者对官员的暴力。


失去了服务观念的权力,导致的必然是双重的暴力:官员对服从者的暴力以及服从者对官员的暴力

从一般意义上说,崔英杰杀人案本身不过是一个偶发个案,与每日发生在其他地方的刑事案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崔杀死的是城管队长,该案就被转换为无证商贩与城管人员之争,又进一步演变成弱势群体对强权的抵抗。这种解释转换的背后,不过是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的一种集体性反应。

令人焦虑的是,这种集体性反应在某些方面,凸现出社会生态失去社会价值准则、日趋暴力化的倾向。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崔英杰手刃城管队长一事,都获得了广泛的同情甚至赞誉。崔英杰这样做,或许有许多可以同情的地方,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确实也有许多可谴责的地方。但这些都不是崔英杰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仅仅因为崔英杰杀死的是一个粗暴政策的执行者,就对其大加赞美,或者一味从制度及其个人的遭遇,去为他辩护甚至免罪,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失去了对于生命的普遍尊重,只能以自己的利益和情感来裁断杀人行为。

这样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未来将失去生命的,可能还有张志强、刘志强,这些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势必对反抗者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而对暴力的颂扬又会鼓动更多的人加入暴力反抗的对立立场。如此一来,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严重的对立,并把暴力视为惟一的生存法则。

因此,我们就有必要透过这偶然的一次暴力反抗和并不偶然的舆论暴力狂欢,仔细检视出现这种社会状况的机理,理性寻找走出社会暴力化泥沼的方式。

事实上,城管与小商小贩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权威与服从这样一个政治学上的基本内容。英国法理学家拉兹在谈到权威时,曾指出权威由三个命题构成。第一个命题是依赖性命题,既权威指令必须充分考虑到与其指令有关的各种理由并在其指令中反映这些理由。第二,权威对这些理由的平衡,应该比行为人自己做得更好,这样行为人才会服从权威指令,这个命题就是常规的正当化命题。第三,由于权威指令已经反映了与其指令相关的各种理由,而且权威利用其专业和资源优势做出的平衡,比服从者自己做得更好,权威指令就有了正当理由排除和取代服从者的个人的理由平衡,成为排他性的理由。

拉兹认为,人们服从权威,不是因为权威是凌驾于服从者之上的强力,而是因为其能为服从者提供更好的行动理由。权威观念实质性就是一种服务观点。依赖性命题和常规的正当化理由命题表达了权威的服务观点的实质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的指令满足了这两个命题,它才算履行了其服务功能,服从者才会自觉地服从它,政府也有正当理由去强制不服从者。如果政府指令不能满足依赖性命题和常规的正当化命题,服从者就会不服从政府指令,根据自己的理由平衡行动;政府也没有正当理由强制他人服从。

根据这个理论,最先检讨的,应该是整治城市环境与秩序的措施是否充分考虑到了相关的各种理由并做出了最佳的部署。整治城市环境与秩序,是政府职能之一。如何整治,各地政府有自由裁量权,允许其根据本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但是,各地政府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亦应符合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

原西德联邦宪法法院曾经指出:“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它源自于法治国家原则及存在于基本人权本质中,在面对国家公权力下人民之一般自由,仅得在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下始准予限制之。”

按照比例原则,政府在制定整治措施时,不仅应该思考何种手段对于实现整治目的最为有效,还必须依次检讨,小商小贩之行为对公共利益究竟造成多大危害或损害,是否还有其他措施或手段,既可消除小商小贩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害,最大程度地保护其谋生的基本权利,又能实现其整治城市环境与秩序的目的?是否一定要没收其经营工具?他们对城市环境与秩序的危害或损害与剥夺其经营权利给其带来的损害是否合乎比例?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剥夺他们的谋生手段的同时,是否为他们提供了其他的谋生手段?如果没有,那么,以剥夺公民基本的谋生手段为代价,去追求一个看上去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其目的与公民所受损失是否明显不成比例?一个城市必须取缔小商小贩吗?

对于这些疑问,我们恐怕很难得到满意的回答。其中的原因似乎也不复杂。比例原则虽然源自法治国家原则及基本人权,但是比例原则和基本人权要获得切实的尊重,却又必须依靠一个以法治国原则所构筑的政治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因其性质,较易偏重于手段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手段的有效性,而牺牲手段的必要性与目的上的妥当性。只有将行政权置于法治国之框架内,通过立法约束尤其是独立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方可对其构成实质性限制。

遗憾的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我国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不能对行政机关构成有效的约束。因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自然就成为一个美丽的说辞,要求行政措施及其执行行为符合比例原则,亦成为法律人的一厢情愿。

福柯曾经一针见血地断言,法西斯内在于每个人。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内心均潜藏着某种暴力倾向。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将暴力集中于政府之手,禁止私人使用暴力,同时通过缜密的制度设计来约束权力。如果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权力会大面积地引发官员的暴力倾向。

另一方面,受害人通常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为权利而斗争”。制度如果已为此提供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比如允许其在政策制定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受到伤害后可以诉诸法院并得到相对公正的审判;通过选举等各种程序要求更换暴力的执法官员等。受害者就可以通过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不满情绪亦可通过表达而宣泄。假如制度内的救济和宣泄渠道被堵塞,就会激发受害人的原始的暴力复仇的欲望。而行政权力的傲慢与执法的暴力化,往往成为受害人暴力反抗的触发器。当人们对制度失去普遍性的信赖,整个社会就必然日趋暴力化。舆论对于暴力反抗的赞美与同情,其实就是源于对制度的严重的不信任所致。

要走出社会暴力化的泥沼,公民教育固然重要,但首善之策,还是需要权力机关回到权威的服务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以制度来保障这一观点落到实处。失去了服务观念的权力,导致的必然是双重的暴力:官员对服从者的暴力以及服从者对官员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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