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澧:从弗格森骚乱看依法治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3 次 更新时间:2014-12-2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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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澧  

法律只讲证据,其要求未必满足人们的感情。


2014年12月13日,美国东海岸城市纽约、波士顿、华盛顿和西海岸城市旧金山、伯克利、奥克兰等,发生连锁示威,为遭警察杀害的黑人伸张正义。自从弗格森大陪审团于11月24日无罪开释枪杀了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的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以来,各地的抗议活动已持续了三星期。

每当这种时候,国内媒体的宣传造势比报道国内事件更起劲,爱国青年也似乎比那些呼吁克制、反对暴力的美国黑人领袖更愤怒。不过,我们中国人,毕竟还是与美国华人血缘更近,不妨先了解一下牵涉到华人的事件,看看其中有什么经验和教训。

与华人直接有关的美国民权案件,要数1982年的陈果仁案最著名。

陈果仁是底特律一家机械公司的绘图员。结婚前夕,他和朋友去脱衣舞酒吧举行“告别单身”派对(美国男青年一种风俗,婚前最后放浪一次)。在酒吧里的争执中,他被两名白人汽车工人用棒球棍打死。主犯罗纳德·埃本斯被判3年缓刑,罚3000美元。这一轻判引发了全美亚裔的愤怒,随后的抗议活动,被视作亚裔投入美国民权运动的觉醒期。

说起来,陈果仁还是1955年出生在广东的大陆人。1961年,因着饥荒时期的某些特殊政策,他被美国华人自孤儿院里领养,虽然当时中美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本人读大学时就从美国报纸上听说了这一案件,到美国后,某次遇到曾参与这一案件的华人本家,就和他聊了起来。

令笔者有些惊讶的是,他第一句话就说:我们当时经验不足,犯了一些错误。

美国的杀人罪分三级:蓄意杀人(一级谋杀)、起意杀人(二级谋杀)和过失杀人。预先计划好了去杀人,这是一级谋杀,可判死刑;因争吵等临时起意而杀人,这是二级谋杀,虽然不判死刑,却可以判多年刑期;没有杀人本意而致人以死,按基督教文化,灵魂仍是清白的,刑罚可以轻到令国内无神论者瞠目结舌。兄弟在美国念书的时候,曾有男生驾车撞树,同车两名女生死亡。他的刑罚是吊销驾驶执照——却也没见女生家长咆哮公堂。

埃本斯就是按酒吧争风、过失杀人判罪的。在全美亚裔推动下,1984年,联邦司法部出面再检诉。按美国宪法,人不能被同样罪名审判两次,所以这次不是以杀人罪起诉,而是以侵犯民权罪起诉——因为陈果仁不是白人,埃本斯不让陈果仁与之共享脱衣舞酒吧这一公共场所。侵犯民权罪,这是要求废除黑白不同校、黑白不同厕、黑白不同车等歧视做法的19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的成果。这次判了埃本斯二级谋杀,徒刑25年。但是,两年后,这一判决被上诉法庭推翻,埃本斯无罪开释。

那位华人本家所讲的“错误”,就是当时亚裔们坚持要以二级谋杀起诉。但二级谋杀是起意谋杀,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有这个“意”——此为难点所在。一位白人舞女听到埃本斯嘟囔:就是你们这些操娘的小日本害得我们失业(当时进口日本车让底特律三大车厂损失惨重)。但是,这一关键证据,却因该舞女有卖淫案子在身而不被上诉法庭采纳。被告律师抗辩:这舞女或许与政府有交易,她为政府在陈果仁案里作证,换取政府对她本人撤诉。

美国政府尽力了,司法判案只讲证据,而证据很冷静,未必贴合人们的感情温度。那位华人本家提出的改进,就是不妨以过失杀人起诉,但要强调指出:酒吧争风会闹到过失杀人,有着种族因素火上加油。过失杀人的刑罚可轻可重,范围较大。他的策略,是在证据要求低于起意杀人的情况下,将过失杀人的判决逼向重刑一端。

这次弗格森事件,检察官揣上了烫手红薯。按过失杀人起诉吧,黑人社区肯定跳脚;按二级谋杀起诉吧,如果庭审时难以证明开枪的警察就是个种族主义分子,证据不足,当场开释,之后闹起来肯定更凶。他干脆不提指导性意见,让大陪审团自己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之后,检察官立即将听证过程全部送上网——感兴趣的人,你们自己看吧:全部过程合乎法律,合乎程序。

依法治国,并不能避免恶性事件,甚至不能避免人们对法律的一时强烈不满。但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不满之人里的头脑清醒者,至少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应对之策;或设立新法:陈果仁案对美国国会在1997年通过“阻止仇恨犯罪法案”(Hate Crimes Prevention Act),做出了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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