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 :法治中国需要公共理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4 次 更新时间:2014-12-1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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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向人们描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画卷。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它是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务实探索,凝聚着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智慧和共识。

法治中国建设,自然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科学架构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但是,很多事例也一再提醒人们: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我们缺乏的并不仅仅是法律在数量上的扩充和制度在文本上的优化,更为缺乏的乃是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循。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权威开始下降,“信访不信法”和“闹大”的思维甚嚣尘上,“黑头抵不住红头、红头抵不住领导签字的无头”等怪状时常上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同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公共理性的匮乏直接相关。所谓公共理性,它本质上是对所有公共活动参与者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考量,一个健康、成熟的国家,都是在公共理性指引下运行的。这是人类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经验。因而,对于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来说,培育公共理性自然不可缺少。这种公共理性具体表现为政府的“政治理性”和公众的“社会理性”。

就政府的“政治理性”而言,它意味着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要始终坚信“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从公共权力机构的产生来源而论,在“委托—代理”的关系链条下,它严格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为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而人民群众的意愿,于规范意义上讲,就是经整理而格式化的法律。因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公共权力机构树立这种政治理性,自觉充当法治的先锋。这是公共权力机构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不是“可选动作”。所以,如何引导公共权力机构秉承法治思维、如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是重中之重。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公共权力依法运行的思维,就是一种责任担当、以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为准则的思维。只有当法治逻辑内化为权力机构的思维方式之后,才能确保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是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现代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要求规则治理、依法进行,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来行为的人治方式,不仅与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因而,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从实践来看,以法官和检察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人们检验公共权力机构是否树立法治思维的直接窗口,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也需要这个共同体来维护与昭示。因而,他们理应成为秉承法治思维的表率。

一定意义上讲,法治的重要任务就是对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就是要依法治权。历史经验表明,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法治建设就愈有保障。在约束公共权力和维护公共权利上形成合理均衡,是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因此,必须把依法治权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杜绝权力的骄横及随之而来的对社会的损伤、对法治的践踏。唯有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形成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能夯实法治建设良好的社会基础。

与政府要秉承“政治理性”相对应的是,努力培育公众的“社会理性”同样重要。这种社会理性,说到底就是要引导公众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进而让法治成为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状态。无数实践表明,缺乏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必将直接影响法治的效果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当前基层治理中的信访乱象、法治不彰、人治仍行等情况均与此密切相关。

培育公众的“社会理性”,首先需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反映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尊崇程度。作为公众的理性品质,法治意识构成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和重要驱动力。因此,要通过进一步的普法教育、法治宣传等途径来激发和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消除对法治的疏远和隔阂。“法律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因此,还需要引导公众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应通过营造积极的法治文化氛围,培育公众信法、知法、守法的精神,促进公众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情。

总而言之,法治建设需要不断追求、不断完善、不断捍卫,而远非一劳永逸。从法治体系形成而论,当前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中逐渐搭起了一个架构。但是,从法治的本质和要求而论,还任重道远。唯有积极培育法治建设的公共理性,让法治既成为一种制度形态,也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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