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走出三农改革的三大误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1 次 更新时间:2014-12-1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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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进入专栏)  

户籍制度改革改出更多歧视
    户籍制度有问题。在老体制中只是城乡差别问题。在新体制中有了更多差别问题,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城市之间、也存在于同一城市的居民之间、同一企业和单位的员工之间。结果是国民基本待遇更不平等,歧视更多更广泛。
    30年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没有成果,还改坏了。不仅城乡二元体制依然,还改出了新的城城二元体制、企企二元体制、体制内外二元体制等。
为何改不好呢?因为附加于户籍制度上的差别国民待遇一直在扩大,城乡之间在扩大、城市与城市之间在扩大、企业之间在扩大、体制内外在扩大。
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这件事只能由中央政府主导做,不能由地方政府主导做。如果由地方政府主导做,改革的结果必然是改出多个二元体制,更多的人受到歧视,歧视五花八门。譬如我,城镇户籍,公务员,调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户籍依然只能在湖北,只能享受“北漂一族”的“非国民待遇”。如果在80年代,北京是不可能这样歧视我的。譬如:一般的上海人调北京工作,也只能沦为“北漂”。又譬如,很多政府把户籍当成一种招商引资和吸引人才的奖品,这实际是扩大歧视,与改革背道而驰的。改革以来,地方政府主导的户籍制度改革完全进入了误区(以权卖钱)。甚至演变成了一场闹剧。
    土地金融制度改革走向非农化
    30多年农村金融改革的总的趋势是非农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成了商业银行,却不让合作互助金融发展(全国仅仅批准43家),结果是村镇银行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大行其道。
由于金融改革非农化,村社组织内部合作互助金融(内置金融)缺失,导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村社成员权等因为缺失内置金融制度支撑而无法充分实现,导致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越来越难以为继。可是,经济学界、金融学界、法学界等的主流,却把内置金融缺失导致的土地产权不能充分实现的问题归咎于土地制度,他们以为只有土地私有化了,土地的抵押贷款权能就可以充分实现了,因此,他们把土地制度改革引入了“私有化”的误区。
    其实,经济界、金融界、法学界主流所主张的土地私有化改革,越南在28年就做了,越南农民的土地至今也没能实现抵押贷款的权能。日韩台的农民土地抵押贷款权能其实也不是在正规金融机构实现的,而是在农民组织的内部合作金融(内置金融)实现的。
    农村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与基本治理制度改革不协调
    关于我国农村、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可以高度概括为两条道路:一是走政府和新生资产阶级结盟消灭小农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另一是走政府扶持村社(共同体)把传统小农变成有组织的现代小农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前者是“菲律宾道路”,被证明是失败的道路;后者是日韩和我国台湾的道路,被证明是成功的道路。在工业化已经接近尾声、经济发展速度已经慢下来、且依然还有9亿多农村户籍人口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却选择与新生资产阶级结盟消灭小农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这完全走入了歧途。把农村农民问题快速转化为城市农民工问题,不仅更难以解决,且是危险的。中国解决农民问题可能要经历比亚洲“四小龙”之前的先发国家和地区更长时间,农村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来来回回可能要经历几代人的“自由选择”才能稳定下来。所以,必须停止和纠正扶持龙头企业兼并小农的错误做法,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政府必须把扶持小农村社共同体建设发展、并依靠其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的作为方针和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
    如果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还必须依靠村社共同体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和治理,那么就必须确认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民)共同体为农民基本组织制度,村社(民)共同体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村社(民)共同体内民主自治制度是农村基本治理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基本治理制度是一个整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基本经营制度”已经写入《宪法》,其他两个基本制度也应该写入宪法,并长期坚持。三项基本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在《再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中有专门的论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项基本制度存在于农村土地村社共同体(成员)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动摇了三农发展、建设和治理的根基。因此,中央强调农村农业改革不能碰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底线是完全正确的,必须毫不动摇的坚守这个底线。只有“三基”确定了,制定政策才不摇摆多变,转移支付才有落脚点,落实政策才有抓手,三农发展才有主体性,大多数人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已经进入中国梦时代,应该勇敢的冲破90年代以来形成的三农改革的错误意识形态的阻碍,让三农改革走出误区,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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