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利益时代的规则及权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7 次 更新时间:2014-11-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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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进入专栏)  

 

乱象丛生似乎是转型国家的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解决社会失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重建社会的价值共识或普遍规范。在利益时代,任何社会共识的形成,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忽视人们的利益诉求而强加给人们以某种价值,事实上很难行得通。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规则。

中国必须重建社会理想和价值

乱象丛生似乎是转型国家的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中国,腐败、食品安全危机、拐卖儿童、卖淫嫖娼、包二奶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确,如何迅速摆脱乱象而步入和谐有序、生机盎然的社会,是摆在转型国家面前的一个严峻挑战。面对这些乱象,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绪也获得了颇大的市场。例如,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就获得很高的收视率。还有许多人怀念毛泽东时代的干部清廉、民风朴实、精神充实,但调查显示,事实上没有人愿意回到那个贫困、政治运动频繁、个人没有自由的时代。如果我们不愿意回到那个时代,那么,面对种种乱象,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些乱象并非我们独有。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对此早有论述,他把与社会转型相联系的乱象,解释为“社会失范”,即社会缺乏一个为大家所共同接受、从而可以调节人们行为的普遍规范体系。中国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价值危机。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尽管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我们却常常发现,我们未能在世界舞台上占领价值制高点或精神制高点。于是,当中国制造的商品源源不断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时候,中国的价值观却未能同步出口。从国内的角度看,在许多人那里,利益的考虑取代了价值的追求。在缺乏必要的约束和制裁的条件下,人们可以为了个人或局部的利益而违背基本价值观,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或牺牲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为代价而谋求个人或局部利益。解决社会失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重建社会的价值共识或普遍规范。

转型期乱象丛生的根源

社会转型期的新规则还来不及变成习惯和本能。社会转型期意味着以往的许多规则被新的规则所取代了。这就是说,一方面,人们所习惯的旧规则不起作用了;另一方面,新规则还没来得及变成人们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和本能。在规则体系存在漏洞、执法不严的环境下,人们就很可能钻规则缝隙的空子,变成机会主义者。例如,在市场化改革以来,计划经济时代根据个人的品德来评价个人的规则不起作用了,转而让位于根据个人的财富多寡来评价个人社会地位的评价体系,但配套的职业道德(规则)却还没有在人们内心扎下根,于是,人们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多的财富,便不惜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规则的监督和实施很不严格。正因为新规则还未能及时变成人们内化的本能和习惯,也正因为人们还存在投机意识和心理,所以,加强规则的监督实施就变得十分重要。它不但有助于加快新规则变成人们的本能和习惯的过程,而且有助于树立新规则的权威,从而减少监督实施的成本。然而,在我国,规则的监督和实施很不严格。以地方政府为例,在很多方面,它们对来自中央的行政命令或所颁布的法规采取选择性执法或弹性执法的办法。凡是对它们自身利益有力的,它们往往严格执法,凡是对自身利益不利的,它们就采取不作为或阳奉阴违的态度。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上非常积极,用足了中央所给的政策,但对于保障房的建设,则十分不情愿;在发展地方的GDP上,地方政府卯足了劲,但对于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产品、卖淫嫖娼等问题的监控,一些地方政府则采取弹性执法或不作为的态度。不仅如此,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还导致潜规则流行。人们通过各种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来绕开或化解正式规则的约束或调节作用,以牺牲正式规则的权威为代价来谋求个人或局部的利益。于是,许多行政法规得不到严格执行。以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为例,由于房地产调控伤害了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便明里表示支持调控,暗里抗拒房地产调控。之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采取选择性执法或弹性执法,主要是由于它们在利益问题上不中立,在许多事务上,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这样的执法人员吹哨,难免会吹黑哨。既然一些执法者选择性执法或弹性执法,这就为投机分子留下“搞定”个人官员的空间,即采用明的或暗的行贿方式来“搞定”个别官员,从而以牺牲正式规则的权威为代价的方式来获取私利。这客观上造成了遵守规则的人的吃亏和相对剥夺感。于是,本来想循规蹈矩的人也因为他人采用潜规则,转而放弃遵守规则,而步入以潜规则进行竞争的行列。例如,洋企业到中国也学会了行贿。其结果是整个社会交易成本提升,在少数人得利的情况下,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利益受损。社会于是显得没有秩序。

规则体系不配套。执法不严的根源,在于执法者不受约束。执法者不受约束的根源,在于规则体系不配套,即社会缺乏一套约束执法者的规则。规则体系不配套的根源,则在于规则的形成和制定没有让各利益群体参与进来,没有经过各利益群体的充分博弈。在我们国家,规则制定过程有时并没有让所有的利益主体或利益代言人来充分参与博弈,这往往导致未能参与博弈的群体被动接受对自身不利的规则,从而导致对自身不利的结局。而那些充分参与了规则制定过程的既得利益群体,其利益就往往得到保护。即使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不得不触动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而出台一些规则的时候,这些群体往往能够阻止或延缓这些规则的出台。而那些不触动既得利益集团或有利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规则,则可以一夜出台,并雷厉风行地得到贯彻落实。例如,尽管国务院明确规定中央各部门必须公布“三公”消费情况,但一些部门却以国家机密不得泄漏的借口而拒绝公开。而2009年中央对房地产调控政策转向之后,地方政府则以十倍的热情和超强的执行力,雷厉风行地贯彻房地产救市政策。

在正式规则没有权威的情况下,必然纵容权力与资本的越界。于是,在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上,或者法大还是钱大的问题上,一些人不敢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大。既然正式规则是弹性的,那么,在一些场合,如何搞定或摆平执法者以谋求个人私利,就成为一些投机分子努力的目标。于是,以各种方式来绕开法规或肢解正式规则,便成为一种颇有市场的暗文化。在这样的环境下,乱象如何能够避免?

建立一套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规则和规范

可以说,改革开发的三十多年,同是也是新话语体系创建与价值重塑的三十多年。我们的理论研究部门和宣传部门从来就没有闲着,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也从来没有停下来过。为什么我们的价值观的创立与普及未能取得与经济发展同样的效率呢?改革开发以后的中国不同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个地方,在于我们从过去的“非利益时代”进入了“利益时代”。在利益时代,沿用过去“非利益时代”那种自上而下的价值灌输,便不会再有过去那种效果。理想主义的动员方式已经失效。

在利益时代,任何社会共识的形成,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上。由于利益关系常常是不对称的,强势方往往有能力强制弱势方接受不利于弱势方、但有利于强势方的规则。因此,要保障在不对称利益关系条件下的公平公正原则,就必须让弱势群体具有与强势群体同等的博弈能力。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假借社会的名义来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这样,往往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被牺牲,而强势群体的利益不但没有受到触动,反而得到扩大。在某些条件下,即使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要求个人在某些利益上做出牺牲,社会对此必须做出足够的补偿。那么,如何确保社会共识的形成?如何确保这些共识一旦形成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一,共识的形成必须经过各利益主体或利益群体代表的充分博弈。只有经过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博弈,才能形成真正的共识,这样的共识才能照顾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找到共同点。也只有经过充分博弈的共识,人们才会心甘情愿地遵守。这样的规则才具有最大的正当性。

第二,共识一旦形成,必须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不允许任何人例外。任何违背规则的行为,必须得到制裁或惩罚,否则就是对遵守规则的人的不公,并激励人们通过违背规则来攫取个人利益。

第三,共识必须变成人们的信念、习惯和本能。只有这样,它才能通过个人的自我约束发挥作用,减少规则实施的成本。变成了人们的本能和习惯的共识,就是文化。

总而言之,在利益时代,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规则和规范。忽视人们的利益诉求而强加给人们以某种价值,事实上很难行得通。当执法者自身也与民争利的时候,当执法者拒不遵守规则(如一些部门拒不响应中央号召公布“三公”消费情况)的时候,执法者又如何能取信于民?可见,重建社会价值的关键在于政府。政府把头带好了,事情就好办。在乱象丛生的时代,当务之急是执法者回归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价值立场上。当我们的官员能够像外国友人白求恩那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还有什么事情办不好呢?

作者简介:王宁,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导。

(本文发表于《人民论坛 》2011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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