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瑞杰 韩志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行动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4 次 更新时间:2014-11-20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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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   韩志明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中央高屋建瓴,整体筹划,科学设计,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精心组织。改革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离不开社会民众的充分参与。随着改革的基本方略的初步确定,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要积极推进改革的进程,落实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保证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坚持改革的三重定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也将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首先,必须要深化对改革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改革的方向,着眼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努力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其次,必须要进行系统的框架设计,将工资、税收、财政、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统合起来,做到全盘考虑,有机衔接,深入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最后,广大人民群众的改革诉求是非常重要的,但关键是要形成坚定的改革意志,提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将改革方案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

个人收入状况不仅是个人技能、勤奋以及运气等的结果,也与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等情况密切相关,更是由这些制度框架决定的。就此而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应该是建立公平和公正社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要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理顺社会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关系,建立和健全价值资源分配的制度体系,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提升社会的公平度和正义性。

具体而言,改革的目标不能仅仅是“经济性”的,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多渠道增进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秩序等具体目标;也应该是“社会性”的,即改变不合理的分配秩序,重建社会的利益格局,让各个阶层都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消除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重大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应该是“政治性”的,即合理定位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防止公共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只有坚持三重定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走上正确的航道,顺利地驶向目的地。

鼓励地方政府制度创新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绝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同时需要地方各级政府来共同努力。事实上,在减少民众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增长上,各级地方政府拥有非常广泛而强大的职权,也能自主地决定很多方面的事情,其所作所为对于个人的收入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推动各种民生或民心工程等,推动财政资金向普通民众倾斜,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

不过,在以GDP为核心的考核体制下,对于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无疑具有强烈的偏好,而对于非生产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则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来自中央的改革方案,地方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也使其经常不得不调整操作方案,以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身缺乏可测量的标准,地方政府就很容易机会主义地行动,逃避改革的压力和难题。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很容易干扰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注意力,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也是抑制地方政府改革热情的重要因素。

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无疑是中央政府层面必须要集中力量解决的问题。但要将改革的蓝图转化为现实的方案,需要各级各地党委和政府坚持改革的理念,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将改革方案分解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落实到各个组织及个人身上。实际上,对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等,以及在市场分配领域中增加对劳动者权益的支持和保障等,地方政府都可以进行广泛的摸索和创新,而这也会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试验田”。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防止改革的虚化、走形和变样,同样必须要着眼于打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制度环境,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各项目标和要求具体化,并将其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来,切实转变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思维和行为,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质量。特别是要建构卓有成效的行政问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民主控制,将自下而上的负责和自上而下的负责结合起来,提高地方政府回应民众关切的力度,让地方政府对民众的需求和意愿负起责任来。

保障公民参与权利

对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无论是要形成普遍的改革共识,还是要凝聚和增强改革的动力,不仅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需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如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只是让人们得到更多一点“蛋糕”,而不能让公民有办法去影响“蛋糕”分配的过程和结果,那么,不仅改革的过程会虚化,而且改革的目标也可能落空。因此,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要将权利问题纳入到改革的框架中来,要以保障、拓展和落实公民权利为切入点,促进公民权利的丰富化、平等化和可操作化,使广大民众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能动性力量。

总之,“增收”必须要与“赋权”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互为影响和相互强化的良性关系。这也就是说,更多的权利应当成为公民促进其收入增长的重要工具,而权利实现的过程也将带来收入和财富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更为重要的是,要引导公民参与到改革的过程中来,让人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并参与到决定个人利益的公共决策中来,最终适度和合理地实现其利益诉求。

为此,应该努力健全公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保障体系、支持体系和救济体系等。首先,要深入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将公民权利嵌入到国家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中去,夯实权利的制度基础;其次,要建设权利本位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的“回位”或“归位”,政府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为落实公民权利创造条件;再次,要建构公民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决策平台,比如行政听证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让公民成为其收入问题的参与者;最后,要提高权利救济制度的效率,提高公民运用权利的能力,提高公民维权的效果。

当然,“增收”和“赋权”的过程本身也是社会博弈的结果,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合力。特别是,新闻媒体应创造公共讨论的平台,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呼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和状况,传播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凝聚成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要积极发挥这些因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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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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