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景萍 :关系幸福——社会学研究的新范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2 次 更新时间:2014-11-1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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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萍  

幸福是一种社会关系

关于幸福的研究古而有之,有关幸福的观点也是纷繁多样。这里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幸福的,提出的是一种“关系幸福论”。幸福离不开社会的客观条件,但不是纯客观的;幸福离不开个人的主观认识和感受,但也不是纯主观的。从幸福的根源和存在形态上看,幸福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幸福来源于社会关系,无论是客观的幸福还是主观的幸福莫不是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在人的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幸福主要是一种关系幸福,离开了社会关系,无所谓幸福不幸福。幸福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既是结构性的,受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又是建构性的,是有着幸福价值观的个体积极投入的结果。把幸福视为一种社会关系,在幸福的建设中就能够把社会与个人、客观与主观结合起来,有利于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正向的、积极的社会幸福目标和个人幸福目标。另一方面,把幸福理解为社会关系,才能够鼓励人人不仅追求自己的幸福,也要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幸福,从而有利于幸福的共建共享。

幸福是如何可能的?

幸福社会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研究的特点在于,重点关注的不是幸福的应然状态,而是幸福的实然状态,即实现的可能性。幸福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为了能有幸福,什么是必须存在的条件?什么是制约幸福实现的障碍?无论是有利于幸福实现的“条件”也好,还是不利于幸福实现的“障碍”也好,都与人和人的社会关系直接相关。人的幸福并不是植根于本能需要,而是产生于人与人的互动过程以及人与人之间对幸福的博弈过程。现实的幸福与幸福的实现是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建构的。

第一,幸福的可能性不仅来源于价值观上的应然,更重要的是植根于现实中的实然。除个人感受外,幸福必须考虑到很多现实因素,如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等,因此幸福不是因果报应,这是一种社会事实。幸福作为一种个人的主观感受,与其说是个人的幸福感,不如说是个人的“社会幸福感”。第二,幸福的可能性依赖于建立良好的幸福社会秩序。如果个人追求幸福的行动是一种工具理性行动的话,那么在行动手段与功利目的之间必然存在着“关系障碍”,即一方面会受到他人利益关系(类似于无形之手)的干扰,另一方面会受到来自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类似于有形之手)的限制,“规范是把秩序模式加在人类的行为上”。这样会使得幸福的获得和维系成为难得的,但正是由于建立了社会幸福秩序,实际上增加了幸福实现的可能性。第三,幸福的可能性存在于共享的情境中。人的存在是和他人的共在,理想的幸福是和他人共享的,是人和他人的共同生活目的,比如爱情,一个一厢情愿的单恋者,他(她)的幸福总是不完满的。第四,幸福的可能性还需要个人价值理性的支撑。为何如此?因为一个有正确幸福信念和幸福感受能力的人才有可能获得理想的幸福。

为了方便起见,用字母 H 代表幸福(happiness),用字母 R 代表关系(relation),用字母 N 代表规范(norm)。这样幸福如何可能的理论大致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表示:(R×N)S=H。之所以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之前加上用字母

S 表示的主观性(subject),是因为个体对幸福的认识都需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正因为如此,幸福总是有主观的一面,只不过个人的主观幸福或赋予自己生活幸福的主观意义是来源于社会关系的影响以及对社会规范的认同。

幸福的拐点何在?

拐点在通俗的意义上通常指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转折点,这种转折足以让事物的发展出现大起或大落。从社会关系对幸福的影响看,也会出现一些拐点,把握了这些拐点,就能使得幸福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达到个人幸福美满、社会幸福和谐的境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幸福的拐点:

拐点之一,由纯利己性幸福转向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幸福。纯利己主义的幸福观是以个人幸福至上、忽视他人和社会幸福为特征的,这种观念走向极端,难免会在矛盾中牺牲他人幸福来满足个人幸福需求,带有浓厚的工具理性。但是,一个人仅仅出于利己来践行幸福,这在心理动机上也许是真实的,但在现实中却是难以实现的。不仅现实难以容纳纯粹利己主义的幸福行为,而且大凡有着正常良知的人对幸福的自私自利性在心理上也过不去。然而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绝对地排除利己主义的追求幸福的行为,一种“民主利己”的幸福社会形式是允许存在的。从个体主观来看,幸福就只是个人的幸福,幸福之网是以个体为中心编织的,幸福的春夏秋冬只有个人知晓。社会和他人不能强制地剥夺人们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力。也就是说,纯粹的利他主义也是不可想象的,正如纯粹的利己主义是不可想象的一样。即便如此,在优先的意义上,个人要实现自我的幸福,总是先要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幸福。如果这个点拐不过去,幸福就会成为怪圈而限制那些只追求个人幸福的人,使他们永远困惑在原地打转而走不出去。

拐点之二,由纯物质性幸福转向追求精神的幸福。淡化对物质幸福的追求,转向追求精神幸福可以降低社会关系矛盾。何以言之?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硬性需求,需要不断地大量消费物质产品,而人们的物质需要越多,使用的能源和资源就会越多,易于造成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害,造成社会矛盾。当人们缺乏物质需求满足时,幸福与物质需求满足正相关,物质需求满足越多,越幸福,人们靠物质支撑着幸福。但是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后,幸福就出现了拐点,物质的增加所带来的幸福感的边际效益,很可能呈递减趋势。而精神幸福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幸福,它无法用金钱购买,但是可以相互传递、相互共享,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价值可以增值,不像物质幸福那样局限于个人享受,而且处于价值递减的状态。现代高科技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日趋进步,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物质欲求空前高涨,使现代社会陷入不健全的状态,人也成为没有精神追求的单面人。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的增长导致个人主义膨胀,由此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人的幸福必然受到各种阻碍,甚至处于异化当中。过于强调对钱财的追求,使钱财堵塞了幸福提升的通道,幸福的发展遭遇了瓶颈,拐点难以出现。显而易见,加强精神层次的幸福建设迫在眉睫。

拐点之三,由消极幸福比较转向积极幸福比较。幸福总是比较而言的。消极的幸福比较总是想比别人幸福,积极的幸福比较则相信幸福会公平地惠顾每个人。幸福的拐点由此出现。那么,个人怎样由消极幸福比较转向积极幸福比较呢?其一,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合乎理性的评价,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从而增加积极情感并抑制消极情感;其二,在既有的条件下提高对生活的满意度,降低对幸福的期望值;其三,积极创造幸福生活,向上不攀比,设置与自己的能力和资源相

匹配的个人幸福目标和标准,提高幸福的实践能力和实际成就,缩小幸福期望值和实际成就之间的差异。从社会方面看,则要建立幸福社会化的机制。社会对个人幸福观的教育引导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社会不能忽视消极幸福比较的存在和作用,消极的幸福比较具有反抗精神,是对社会地位错位与不平等的力争。社会不仅要着重解决“不幸群体”的困难和问题,还要注意为那些因消极幸福比较产生的不满和怨气的人提供发泄的渠道,即建立一种“社会安全阀制度”。

拐点之四:由强调个人德性幸福转向建立社会德性幸福。幸福离不开个人的德性,也离不开社会的德性,即社会需要为个体幸福的获得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幸福有内在幸福(个人内在心灵感受)和外在幸福(即表现出来的幸福:财富、权力、成功、名望、荣誉等)之分,个人德性虽然不能完全支配外在幸福的状况,但至少与内在幸福之间有一种十分内在的联系,个人的道德善恶至少会影响到内在的幸福。更进一步来说,精神上的正直诚实、平和安宁似乎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够战胜外在幸福上的不幸。社会德性是对个人德性与幸福相衔接的保护和支持,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具备个人德性并相应获得了外在幸福的人从内在幸福上加以鼓励;二是社会对具备个人德性但缺乏外在幸福的人提供获取外在幸福的公平机会和条件。总之,社会要千方百计地使具有德性的人成为社会中最幸福的人。这样,社会才能形成良性的幸福马太效应。

由上述分析可见,幸福拐点就是我们进行幸福社会关系建设的关键所在。自 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两次幸福转型,第一次是由改革开放前忽视人的生活幸福转向基础性的幸福开发建设,包括大力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搞活市场经济,通过发展经济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幸福需要;第二次幸福转型是新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调整幸福社会关系的时代,由幸福的经济建设转向幸福的社会建设。上述拐点实际上就是我国两次幸福转型的结果,也代表了我国幸福发展的主要趋势。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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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9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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