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勇: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真理观——读《司法过程的性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2 次 更新时间:2014-11-14 09:43

进入专题: 卡多佐   实用论   融贯论   符合论  

侯学勇 (进入专栏)  

摘要:对于卡多佐,学界基本上认同他是一个实用论者。但是,如果单从社会效用论的实用观出发,我们很难理解在卡多佐的司法观念中对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的强调,两者与社会效用至上的实用观存有一定的冲突。本文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分析,并结合符合论和融贯论的基本理论,指出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或实用论的真理观,并非是绝对地社会效用至上理论,而是对符合论和融贯论之优点的综合借鉴,所以社会效用与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观念并存。

关键词:卡多佐 实用论 融贯论 符合论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卡多佐

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生活哲学实际上就是我们的真理观,它指导着我们的方向、决定着我们的生活方式。真理必须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古希腊哲学中,柏拉图就声称,真理只与利益有关;斯多噶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之所以追求真理,是因为他们相信真理能够指导现实生活;在中世纪,多数的思想家认为真理就是作为一种救世的手段而存在的。基于这样的理论奠基,注重考察社会效用的实用主义哲学在十九世纪末期的美国得以产生,并得到蓬勃发展。实用主义或实用论的出现,不但形成了能够与符合论、融贯论鼎足而立的另一种真理观,而且自它产生以来就一直占据着美国人的生活哲学主流,尤其在美国司法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卡多佐是美国最出色的法官之一,国内学者基本认同他的司法观是实用主义的,认为对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的重视是卡多佐司法哲学的根基,对此,笔者并无异议。但是,仅从社会效用的角度考察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是否简单化了卡多佐?进一步而言,实用主义或实用论是否就是单纯地社会效用决定论?深入分析实用主义的理论根源,有利于进一步理解卡多佐的司法观念。

一、强调社会福利的司法实用论

依学界的通常看法,"卡多佐对法律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小册子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社会福利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展现他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在这本书中,卡多佐叙述了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四种主要方法:哲学的、历史的、传统的和社会学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也可以称为逻辑的方法,就是运用三段论、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从规则、原则或先例中推导出结论。卡多佐之所以将哲学方法列为各种方法之首,是因为遵循先例、逻辑推理是它的主要手段,"它有一个在我看来对它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确定性、一致性是哲学方法的基本特性。卡多佐正是看到了哲学方法对维护法律形式一致性的重要意义,才相信逻辑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因素,"如果要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尽管他在表面上用含情脉脉的眼光注视着逻辑一致性,但这也是一种附条件的优先性:"除非有某些足够的理由(通常是某些历史、习惯、政策或正义的考虑因素),我并不打算通过引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那么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且要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当历史、习惯、政策等逻辑以外的理由充足时,哲学方法往往会让位于其它方法,而成为备用方法。

逻辑方法不能够走得太远,有时严格恪守逻辑会导致荒谬的结论,因为它是一种纯粹理性的尝试,而历史方法是追本溯源,经常的情况是,历史的影响为逻辑清扫道路。卡多佐主张法官应从概念产生的历史根源审视它们的恰当含义,因为"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它们。在这些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历史的支配力有可能超过逻辑的或纯粹理性的。"他以不动产法为例,说明在某些领域没有历史就不可能进步,"在这些问题上,'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但是,历史方法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适用于"具有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的法律概念"的案件,历史是有用的资源,但并非唯它独尊。

随后,卡多佐论述了习惯或传统的方法。对习惯的重视,"至少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应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则。"比如在履行保护仆人不受伤害的义务时,主人必须行使在类似情况下普通人通常会具备的那种程度的细心,但在确定主人是否达到了这个标准时,法官就必须参考普通人在这些问题上的生活习惯以及日常的信仰和实践。正是由于"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这样一个"恒定假设"始终贯穿了整个法律,才决定了习惯能够作为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方法。

社会学方法是卡多佐最为推崇的,受耶林目的法学和庞德社会利益学说的影响,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福利,而实现这个目的的最好方法就是社会学方法。前述哲学、历史和习惯的方法固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方法的使用都必须受到法律目的的支配,即受到社会需要的支配。他说:"当社会的需要要求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这时,为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扭曲对称、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因此,法律规则发展或延伸的方向及距离,最终由社会需要来决定。此时,社会学方法就超越了哲学、历史和习惯的方法而成为最重要的力量。在卡多佐眼里,社会学方法就是要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诠释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他相信社会福利的价值规则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已成为日益有力且重要的检验标准,所以,社会福利目的的实现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正是由于"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这些方法",社会学方法才在各方法中才获得确定的支配性地位,成为法官与立法者最终决定的根本原则。

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学方法居于支配性地位,而社会学方法的实质衡量因素是社会福利,因此,可以说决定法律发展方向或路径的最终因素是社会福利,"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这与实用主义哲学所强调的效用决定真理的观念是相一致的。实际上,在卡多佐的叙述中,我们不仅在几种方法的竞争中看到他的实用主义哲学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他甚至将哲学、历史、习惯这三种方法都视为是一种社会学方法的应用,"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把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一致作为更为重大的社会价值予以追求之际,我们的确也是在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可以说,在卡多佐的潜意识中,任何一种方法的使用,无不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实用主义通过强调效用标准,通过把对目的的适用性确定为真实性的标准和证据,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司法思想的发展。"

实用论强调真理的实践意义、强调真理对于生活的引导作用,这在认识论上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过程中的实用论同样能够引导着法官依据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裁断纠纷,使判决结论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可。将真理诉诸于社会效用,可以说其目的是为真理寻求一个外在的客观标准,但问题是,所谓的社会效用、在卡多佐这里的社会福利,由谁来确定?从卡多佐娓娓道来的叙述中,我们感觉到他根深蒂固的法官精英化意识。诚然,论者赞同法官职业群体应当精英化,但是,卡多佐在这里似乎走得太远了,过分乐观地估计了法官对时代精神的理解,"如果你们要问,法官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经超过另一种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这个时候,能够进行完全的利益选择的法官获得同立法者一样的权力,强调主观选择的法官精英化意识显然与实用主义以客观效用、以实践决定真理的逻辑观念形成一个悖论。法官精英化意识在实用主义真理观中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

另外,我们看到卡多佐使用大量的笔墨强调"遵循先例"的重要性,遵循先例意味着对传统观念的尊重,这与实用主义的社会效用原则是相违背的:遵循先例看重的是过去的经验,社会效用强调的是现在或未来的社会效果。共存于卡多佐笔下的这些悖论很难用我们所理解的实用主义--社会效用至上--解释得通,或许,实用论并非如笔者目前所理解的如此简单。

二、实用论中的融贯性因素

遵循先例、法官精英化意识都与纯粹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这两组悖论何以在卡多佐那里共同存在?我们将分两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引入融贯性理论,以此分析遵循先例和法官精英化意识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实用论真理观产生过程中符合论与融贯论为其提供的理论资源,说明使用融贯论解释卡多佐司法观念的正当性。

在哲学中,融贯论主要存在于真理观和认识论中。哲学史上的真理观主要有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三种。符合论主张,一个命题的真在于它与世界的关系,即在于它与事实的符合关系,一个命题如果与它所描述的外在世界相符合,那么这个命题就是真的。而融贯论认为真理在于信念集合中的融贯关系,它强调一个命题的真在于该命题与其他命题的关系,如果一命题与其他命题的关系是融贯一致的,则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实用论则把真理同社会效用相联系,强调有用即是真理,"'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在认识论领域,对于知识的证实理论主要有两种,基础主义和融贯论。基础主义认为,对某一信念为真的承认可以凭借推论关系从另一信念的真得到证实,直至追溯到某些基本信念。这些基本信念构成其他信念的证实标准,而其自身的真不依赖于其他信念。因此,我们的信念体系是等级结构的,基本信念是一切知识证实的终极性源泉,构成知识大厦的基础。融贯论则认为,不可能发现任何这样的基本信念,没有任何一个信念可以被武断地赋予这样特殊的地位,因此,必须把我们的信念体系设想为一个相互支持、却没有任何明确基础的网络。可以用蜘蛛网的隐喻来理解融贯论的理论假设,一个融贯的信念系统类似于蜘蛛网,在其范围之内的一切得到证实的信念都像是蜘蛛网中的节点,每个信念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其他信念的支持;一个新生信念能否证实为真,取决于该信念是否与信念网中的其他信念相融贯。

彻底的融贯论者主张,即使是经验命题的真取决于命题之间的一致关系,"经验命题的真或假并不取决于经验命题与经验之外的某种'实在'或'存在'之间有或者没有符合的关系,而完全取决于命题与命题之间的一致。"这里,融贯论的主张似乎切断了真理与外在世界的联系。实际上,这是对融贯论的一种误解。融贯论者之所以主张真理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的一致而不在于与外在世界的符合,恰恰在于他们看到了符合论的直观性:由于认知主体在存在时间和存在空间上的有限性,不可能直接、完全地认知客观世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融贯论者才主张真理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的融贯一致,一个新的信念或命题与既有的、融贯的信念体系相融贯时,该新命题就应当被视为真命题。而这个既有的信念体系,只不过是认识主体自己或他人已有的对外在世界的近似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一信念体系,对于当下的认识主体而言,只是一个既有的命题或信念,而非直接对外在世界的经验把握。所以,融贯论真正强调的是我们应该重视间接经验。

论者认为,正是基于主体对外在世界认知的有限性,卡多佐才极力强调遵循先例的重要性。遵循先例是人类对于外在世界并不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代价",正是由于人类无法完全认知外在世界,也就无法在一切活动之前完全建立相应的规则,所以,法律永远都有结构上的空缺。我们只能在法律所不能调控的事件发生之后才会看到这种"盲点",才会去拾遗补漏,所以,服从既有的先例就是一种司法智慧。卡多佐很实际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每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法官将不堪重负。因此,"遵循先例应当成为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遵循先例,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增进办理司法业务的速度,同时也有助于对法官专断的约束,以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这样那样的错误,如博登海默所说:"通过迫使他遵循(作为一种规则)业已确定的先例,该原则减少了使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

当我们把衡量某一信念之"真"的标准不是放在是否与外在世界相符合、而是置于是否与另一信念体系相融贯时,那么,真的标准就被赋予了认知主体对于信念的把握和判断能力上。"信念者必须肯定自己所已经把握着的信念体系是正确的或者是近于正确的",这是融贯论的一个前提假定,没有这一假定,融贯论的证实过程就无法开始,融贯论的真理观也就无法建立。司法过程中,法官作为纠纷的裁断者,判断是非曲直之前,他必须首先假定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是正确的,至少,他要相信自己关于法律的信念体系是对法律一个近似正确的理解,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他才能履行自己的裁判职能。如卡多佐所说,他不但要正确认识他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而且要有能力把握他那个时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要有能力认识"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是什么,并努力将其客观化并进入法律。所以,在卡多佐眼里,法官必定是精英,只有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他们之间的争论才能产生"某种具有恒定性和一致性的东西,并且其平均价值大于它的组成因素",才能揣测立法者来管制这个问题时的目标是什么,才能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立法。

行文至此,我们借融贯论之力似乎是为遵循先例和法官精英化意识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但必须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卡多佐坚持的是实用论真理观,我们却使用融贯论的某些观点来解释他的一些倾向。这一做法的正当性何在?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基此,必须提供进一步的理论说明:实用主义实际上就是符合论和融贯论这二者优点的综和。

三、符合与融贯:实用主义的理论基础

关于真理的观念,人们最早接受的是符合论。它是哲学史上最为悠久、影响也最为广泛的真理观,亚里士多德是它的最早倡导者,"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以他的看法,命题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或关系的描写或陈述,如果一个命题是对相关事实做了如实的表达,它便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真理就是命题与相关事实之间一一对应的符合关系。符合论真理观较为直观,强调主体对外界客观实在的感觉把握,能够较好地解释日常现象。

但是,符合论真理观使我们在两条途径上容易陷入怀疑论。一方面,符合论将真理直接诉诸于主体对外在世界的直观把握,但是,相对于外在客观世界的无限广袤,人类的认知能力非常有限,不可能直接正确认识外在世界,由此,符合论容易陷入怀疑论的境地。另一方面,注重直观的符合论强调:"凡是使一个信念或命题成为真或假的东西,必定与这个信念或命题本身不同,特别是与肯定或否定这个信念或命题的理由不同",它帮助我们把真理与信念以及肯定信念或否定信念的理由区别开来。而与此同时,符合论把我们的生活世界划分为了两个意义世界: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真理在价值世界,而理由却在事实世界,这样就割断了真理与理由的联系:它"往往使人永远不可能知道,甚至不可能有理由相信我们已经获得真理,无论支持这个信念的理由如何完善。因此它们成了各种形式的怀疑论的从容可得的猎物。"而融贯论则认识到这个缺陷,强调真理和理由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真理概念和所有其他概念一样,必须依据我们在其中发现自己的环境特别是依据我们所相信的理由来构造",故此将真理与理由界定为同质的关系--真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的融贯一致,把真理和理由都界定在价值世界。由此,融贯论避免了符合论的困难,避免了个人对外在世界直观认识的简单重复,保证了人类关于外在世界的既有知识的继承与传递。但是,如前文所述,融贯论也遇到一个极为严重的指责:切断了命题与经验世界的联系,极容易陷入唯心主义。事实上,融贯论的倡导者基本上是唯心论者。

从符合论与融贯论的理论争执来看,大致相当于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认识分歧。事实上,像洛克、贝克莱等经验主义者都是支持真理符合论的,而多数的融贯论者则倾向于理性主义,如斯宾诺莎、笛卡尔、莱布尼茨、黑格尔等都是真理融贯论的倡导者。这两种真理理论之间的争执与分歧几乎贯穿了整个哲学史的发展,而出现在十九世纪末期的实用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符合论与融贯论的批判继承。

对于符合论的直观说,实用主义认为,这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真理观,"它无法解释人类为什么要追求真而且把真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追求的问题"。正是在对符合论进行质问的基础上,实用主义者提出了效用就是真理的观点。但是,我们不能如同本文第一部分表述的一般理解那样,简单的认为实用主义者只注重效用,相反,他们是坚持符合论的。詹姆士认为,"真理是我们某些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和实在的'符合',而虚假则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杜威甚至认为,"根据我把'符合'当作是一种操作上和行为上的事情的这个意义(这个意义在通常的经验中就明确地有与它相同的意义),我主张我的这一派别的理论是配称为真理符合论的唯一的一个派别。"当然,这只是两个人在口头上宣称对符合论的坚持。论者认为,坚持符合论在他们理论中的体现就是对经验的重视,认为真理与经验且只能与经验相联系,"一切真理都以有限经验为根据;而有限经验本身却是无所凭借的。除了经验之流本身之外,绝没有旁的东西能保证产生真理"。所以,实用主义者都试图以实际效果来解释每个概念的意义,重视实践的意义,强调经验与真理的关系。

实用主义者在坚持符合论的同时也对它进行了相应的改造。他们反对符合论将真理看作是静止、凝固不变的,而认为真理是一个动态、可变的过程,"它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个事件或过程,就是它证实它本身的过程,就是它的证实过程,它的有效性就是使之生效的过程。"在这个证实的过程中,实用主义者提出两种证实方式--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将符合论和融贯论的优点都吸收在内。

在实用论观点下,真理只能与经验相联系,那么,直接证实就是与直接经验相联系的、对人们某种观念的直接的有效的检验,它是实际的、完全的证实方法。我们生活中大多数观念之真实性的获得都是直接证实的运用,比如,在迷失的丛林中,有牛蹄印的小路给予我们房子的意象,我们沿着有牛蹄印的小路走,终于真正看到了房子,那么我们也就得到了那意象的完全证实。詹姆士赋予了直接证实较为重要的地位:"这些简单和充分证实的引导无疑是真理过程的原型或原本",而真理的其他证实方式,则都是直接证实的繁殖或延伸。

间接证实是因为人们生活经验的有限性,绝大多数的真观念都是不容许我们直接去证实而存在的。人类思想是相互交流的,我们可以交换观念、交换证实,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要完成一个真理的证实过程,完全可以利用已有的其他真理,这些真理同样可以教我们趋向直接证实,"间接的或潜在的证实过程可以象完全的证实过程同样地真实。它们象真的过程一样地有效验,给我们同样的益处,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我们予以承认。"但是,间接证实不能与直接的经验相违背:"我们最好去相信的观念就是真的,除非这种信念会有时和其他更大的利益相冲突。"这里就吸收了融贯论对真的认识:要求在一个信念体系中,所有的真信念必须是一致的,如果有两个矛盾命题同时出现在一个体系中,必须排除其中一个。

这样,兼有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的实用主义的优点就体现出来的:"发生的真理与融贯的真理是直观的和互相支持的"。一部分真理是直接证实的,因此确实可靠,避免了融贯论所受到的容易陷入唯心主义的指责;另一部分真理是从直接证实的真理中推论出来的,故此同样确实可靠,避免了符合论仅承认直接经验所引起的各种困难:个体认识的简单重复、知识无法得以继承和传递、以及容易陷入怀疑论等。这样结合导致的结果就是:所有的真理都是确实可靠的。詹姆士用经典的话语表达了这种真理理论的优势:"新观念就这样作为真观念被采用了。它保存着较旧的一套真理,极少改变;仅把旧真理稍加引申,使它能容纳新的经验,但仍是尽可能地用熟悉的方式去设想这种新东西……新真理将旧看法和新事实结合起来的方法总是使它表现出最小限度的抵触和最大限度的连续。"

四、结语

对实用论理论根源的梳理,我们发现,实用主义原来并非是我们最初所认识的完全的社会效用至上,而恰恰是对符合论与融贯论之优点的综合,这就为我们使用融贯论的原理分析卡多佐司法观点的正当性提供了理由。正如苏珊·哈克所评价的那样:"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提出了实用主义真理观,把符合与融贯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这是他们的独到之处。"既然以兼有符合论和融贯论之优势的实用论为真理观,社会效用原则与遵循先例、法官精英化意识也就能够在卡多佐那里共存了。

1.[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译者前言第3页。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页。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页。

7.[美]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页。

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页。

1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页。

1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9页。

1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6页。

13.[美]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1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0页。

15.[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4页。

16.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3-94页。

1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0页。

19.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2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1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9页。

22.[美]达德利·夏佩尔:《理由与求知--科学哲学研究文集》,褚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491页。

23.[美]达德利·夏佩尔:《理由与求知--科学哲学研究文集》,褚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491页。

24.[美]达德利·夏佩尔:《理由与求知--科学哲学研究文集》,褚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491页。

25.何向东吕进:《论实用主义的"真理论"》,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6.[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页。

27.[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邱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90页。

28.[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3页。

29.[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3页。

30.[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5页。

31.[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7页。

32.[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页。

33.何向东吕进:《论实用主义的"真理论"》,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4.[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页。

35.[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页。


本文原发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


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卡多佐   实用论   融贯论   符合论  

本文责编:张容川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0053.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