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中国法学教育之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9 次 更新时间:2014-11-1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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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几十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虽然不断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探讨。结合教学和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灌输式教学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

多年以来,每提到教育改革都会提及打破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突破性进展。当年本人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时,曾极力尝试过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例如,要求学生预习课程内容,提出一些问题和指定参考书目,在上课时与学生展开互动,并且尽量从案例入手引出相应的理论问题。当时,这种教学方式很受欢迎,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总体的教学方式未改变的环境下,这种效果则很难进一步提升,更难保持长效。后来,我应邀去美国纽约大学讲课时,遇到了一种十分主动的课堂气氛,同时也是一种挑战。我每次讲课几乎都是在二十分钟之内学生就开始提问,而且这种提问十分踊跃,课堂几乎变成一次研讨会和答疑会。由于美方的教授预先向学生告知了我讲课的内容并推荐了参考书目,学生们的提问大都是有备而来,既有深度也有广度。一直到下课,再也没有教授一言堂灌输的机会。

为什么在国外会有这样的课堂气氛,而我国却做不到?应该说,人数众多的大课堂教学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教学理念和教师水平问题。

我国多年来的教学理念一直是教师为中心,而学生只是被当作听众。美国的课堂实例则表明,学生完全可以成为课堂教学的主动参与者。教师的作用主要是答疑、解惑,而不是照本宣科解释教科书。对于具备了较强阅读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大学生来说,对于教科书的内容基本上是可以自行解读的。灌输式的教学不仅扼杀了他们思考问题的主动性,而且还会使他们产生对听课的厌倦情绪。一堂喋喋不休的说教课,有时候纯属是浪费时间。相反,在一个生动活泼的互动式课堂上,往往直到下课时学生们还是意犹未尽。这是许多大学生的深切感受。然而,多年来这个问题却一直无法解决,障碍究竟在哪里?除了制度设计的因素之外,教师的观念和水平显然是最重要的原因。在这种互动式教学方式中教师水平是不容回避的话题。一个没有勇气和能力在互动中应付自如的教授,是不容易接受这样的教学方式的。

“教改的问题,首先是教师问题”,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必须要转变观念,提高水平,由宣讲课本转向答疑、解惑,与学生平等地探讨问题,重视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打破教师一言堂的灌输式课堂教学方式,这是迈出教学改革最关键的一步。只要学生仍然以一个被动听众的心态坐在课堂上,他所接受的知识就是教条、死板和支离破碎的,同时,他听课的心态也是消极和厌倦的。

二、“三脱节”的现状打破了知识结构的完整性

近年来,在高等院校直至整个法律界,“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相关学科相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简称三脱节)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状况,打破了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同时也妨碍了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能解决,主要原因还是教师缺少对法律实务的体验。当年本人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时,虽然很注重案例教学并想在案例教学方面有所建树,但是由于自己办案的实际体会太少,只好借助于案件汇编去挖掘案例。由于没有对比,当时讲起来似乎也觉得头头是道,但是,当我做律师亲自办理了较多的案例以后,才发现,查阅案例汇编与从头到尾地办理或参与一个案件在感受上完全不是一回事。后来,当我用自己办过的案例为学生讲课时,学生的感受与收获也与前大不一样。

在教师缺乏实务感受的情况下,不仅讲课的内容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而且其自身的思维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些在学术上造诣很深的学者,在分析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甚至连头绪都理不清楚。但是,这种现象并不足怪,只是因为他们太缺乏实践经验。在国外的高等院校里,律师(包括法官、检察官)兼教授者居多,在我国则恰恰相反,主要是教授兼律师,且兼职者参与案件的机会也很少。近些年来,我们已经日益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结合的重要性,也创造了一些条件,例如,安排教授到司法机关挂职等等。但是,个别人的挂职和少数人的兼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法学院校更多地聘请实务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并鼓励校内教师更多地参与包括兼职律师在内的司法实务活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就是说,要解决教学中理论与实务相脱节问题,首先要解决教师自身的理论与实务相脱节问题。

相关学科的脱节导致了思维方向的单一性。法学具有很强的整体性,以法理学为基础,部门法之间既有区别也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不同法律关系交叉出现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当事者知识面的狭窄,却常常表现出束手无策或发生偏差。以刑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为例,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很多人由于自身知识面的原因,从单一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刑民法律关系相交叉的案件,以至于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部门法的划分也越来越细,但彼此之间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如果不了解这些联系,对法律的认知就会变得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系统思维。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化的历史太短,法律人才的成长也只有几十年,缺乏基础,更缺乏传承,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单科突进者居多是必然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已经影响了教学质量,同时也影响了司法实务活动。

大学的本科教育是全方位的,从形式上看不应当发生学科脱节问题。问题在于,由于教师自身知识面的狭窄而影响了学生的关联性思维。一个只专一门法律而忽视或干脆不了解相互学科的教师,在讲课或讨论的时候,必然会忽略甚至完全不涉及与相关学科相联系的内容,这种思维很容易将学生引入单向的思维方式。所以,即使学生学习了各个部门法的课程,也不容易养成全方位的思维方式。

要解决相关学科脱节问题,不仅要拓展教师的知识面,而且要转变教学中的思维方式。拓展知识面并不是要求教师变成多面手,万金油,但至少应当对于相关学科有一定的了解而不能一窍不通。转变教学中的思维方式,就是在教学中要注重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性,找出其中的区别与联系,引导学生树立起整体性的法律思维方式。例如,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提高对这种问题的分析能力,显然是教学中的重要内容。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被称为姐妹法,其内在联系不可分割。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部门法和与之对应的三大程序法,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然而,由于在实体法教学中常常会忽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从而降低了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

如果在讲授刑法课时,只注重犯罪构成的理论而忽视了相关的证据问题,那么,学生们虽然可以把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讲得头头是道,而在分析具体案件时却无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在诈骗罪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对此学生们理解起来并不困难。但是,司法实践中最难以认定也是最有争议的,却是如何去认定这种目的的“有”还是“无”。所以,在讲授犯罪构成条件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这些条件本身,还应当涉及到证据认定等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至少要提示学生光知道犯罪构成的理论是不能办理案件的。更重要的,是以此提示学生形成多角度的思维方式,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可分割性。否则,就容易形成纸上谈兵的思维方式。当年本人在讲授刑法课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诸如像“非法占有目的”一类的问题,在设定这些条件存在的前提下去分析犯罪构成问题,讲起来头头是道。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却发现绝非如此简单。如果用一个完整的案例去分析犯罪构成条件,就会使学生自然而然地认识到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并可以在分析案件时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

在国外的法律院校中,教师将实体法与程序法集于一身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安排的好处就在于教师的知识面宽,思维角度全面,可以在授课过程中自觉并自然地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例如,课程内容可以分开来讲授,但在讲授过程中却可以随时融合,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两门课程的理解程度。当然,我们并不能要求很多人都能够同时兼任两门课程,但至少要重视在授课中对两门课程的兼顾性,这一点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三、轻视实务培训,使学生缺乏操作能力

“高分低能”,是多年来实务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缺乏实务操作能力的一种普遍抱怨。究其原因,恰恰反映出我们教育方式中的重大缺憾。大学教育是专业教育而不是基础教育,但是,我们现在的大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却仍然停留在单纯传授知识的层面,对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训一直都十分薄弱。四年的学习生活中,除了很短时间的实习之外,校内教学中很少有关于实务操作的培训课程,学生们更缺少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甚至难以形成对社会整体法治结构的完整概念。一个大学生毕业后,虽然已经系统地学习了法律知识,但是,到了工作岗位面对具体业务却往往是一头雾水,与实务操作形同陌路,对于实务能力的训练还要从头开始。更有甚者,一个经过四年学习的大学毕业生,对于社会结构的总体法律框架还未必能够形成完整的认识。例如,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具体功能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具体职责分工上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一个法律人士在社会上究竟会有多少种职业选择?等等。

缺乏实务训练的结果,不仅仅使学生操作能力薄弱,而且由于对实务部门具体功能的缺乏了解而难以了解法治社会的整体功能,其所学的知识变得支离破碎,且无法将知识与运用联系起来,在应用的时候无所适从。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在大学本科教育中加重实务培训的内容,结合相关的法律业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务操作培训,使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就能够体验到所学知识的具体作用和操作方式。至于增加实务培训内容的时间,可以从减少讲授教材的课时中节省出来。

四、法治理念和法学基本原理才是本科教学的重中之重

多年来,在法律院校中一直存在一种困惑,即课时不够用,各门课程都为此叫苦不迭,都希望增加课时,原因就是教材内容讲不完。其实,这是一个重大误区。教师把大量时间用在讲授课本上,不仅时间不够用,更重要的是,忽略了对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的教育,是一种舍本求末的教育方式。

我们培养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已经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常常表现出法治理念的缺失和对一些法学基本原理的曲解,与大学的教育方式不无联系。例如,已经做到很高级别的法官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都弄不清楚,或者会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错判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真正悲哀的是,他们并非不了解这些原则的概念,而是没有理解这些概念背后的深层含义,以至于在实务中无法正确贯彻这种原则。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错误观点包括一些低级错误,是源于照本宣科的教育方式,致使学生只懂皮毛而不明原理,以至于常常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应当是简单地解读教科书,而应当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上多下功夫。法治理念的形成不是一日之功,要给学生营造出一种法治的环境和氛围才行,要结合世事引导学生形成法治的思维。例如,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根本区别,也是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但是,目前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却对此不以为然。这是一种很悲哀的状况,也是法学教育的失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保障,而公权力的滥用却屡禁不止,与这种理念的缺失显然不无联系。

无论从法理学角度,还是对部门法而言,都有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这些原理和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和本质。大学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让学生在树立起坚定、自觉的法治理念基础上,吃透法理学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这样教出来的学生,才能做到对法律融汇贯通,运用自如,而不被枯燥的课本和死板的条文所困扰。至于教科书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条文,则完全可以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由教师答疑解惑。同时,课时不足的问题也自然会迎刃而解。

长期以来,教育体制中的问题积重难返,要突破的难关很多。但前述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应当说是重中之重。简言之,彻底抛弃灌输式的教学,实现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尽快改变“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相关学科相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三脱节现状,保证知识结构的完整性;转变轻视实务培训的教学理念,将实务培训列为大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调整教学方向,把教学重点由单纯的知识传授提升到理念培养,侧重法学理念和原理教育。这几个方面,应当作为我们大学教育改革中大胆尝试和尽快实现的总体目标。

值得重视的是,在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的今天,教育改革又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因为信息社会使人类历史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知识传播与更新的速度与广度将对认识论赋予更新的含义。

简言之,人生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从糊涂到明白——是从无知到有知,即学到了知识。但这只是前人的经验和成果,并非自己的认识。

从明白再到糊涂——是从有知到思考,即在前人经验和现有知识的基础上,引发起新的思考。这是思考和创造的过程,开始形成自己的认识。

从糊涂再到明白——是从知识到智慧的升华,即在思考和尝试之后有了新的认识和成果。这时认识已经达到了成熟,才算是真正有了智慧。

无知——有知——思考(创造)——智慧,人生认识的这四个阶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糊涂到明白,到再糊涂直到再明白,也就是从无知到有知,再到思考直到智慧的认识发展过程。达到顶点并不容易。

在信息不发达的时代,掌握知识,即达到认识的第二个阶段,已经很不容易。那时候,知识与学问甚至可以相提并论,一些学者常常以博学而自居。许多“活辞典”“百科全书”式的大师也会备受尊崇。

然而,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知识的神秘性已经被打破,博学已经并不重要,创造才有更高的价值,思考与智慧才是真正的学问。

客观地讲,在网络发达的信息时代之前,我们的教育模式已经滞后,改革亦成效甚微。在因信息爆炸而带来的新一轮挑战面前,在由传播知识转向激发创造力的今天,我们更没有任何理由和机会驻足不前了。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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