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4 次 更新时间:2014-11-10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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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讲话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命题。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命题的精神,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变,不仅仅是“法”和“宪”两个词的简单替换,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依宪治国”不仅肯定了“依法治国”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且是在总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求,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原则所做出的高度概括,是“三者有机统一”原则的具体行动纲领。坚持“依宪治国”,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将“三者有机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在执政党各项具体的治国理政的政策和法律中,“依宪治国”是“三者有机统一”原则的制度体现,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互关系、全面深入地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制度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征。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首先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意志,与此同时,宪法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产物。尊重宪法的权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晴雨表。

在我国,宪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执政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充分自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是治国理政的政治纲领。与此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又具有法律的特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的效力和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特别强调了宪法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特性”。其基本内涵包括: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其中的“法”,首先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宪法的法律特性不仅表现在对人们行为的直接规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宪法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依宪治国”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抓住了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核心,是具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路径和制度通道。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制度上才能获得具体可靠的制度抓手,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江泽民同志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依宪治国”与“三者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首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由上可见,“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治理模式”。但是,“三者有机统一”实际上也涉及国家治理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涉及党群关系、政策与法律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的来看,主要是要解决政治统治形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际上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统筹兼顾”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依宪治国”突出的是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又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作用,因此,“依宪治国”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三者有机统一”所包含的治国理政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依据之间的辩证关系和有机联系。由于宪法是反映国家主权特征、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设置国家机构并授予相应法定职权以及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能够通过实践中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来实现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因此,提倡“依宪治国”最突出的理论和价值优势就是使得我们党自十六大以来所明确主张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在实践中有了具体的制度抓手,“依宪治国”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行动纲领。

要在理论上认真地研究“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从法治理论的源头、从制度设计的顶层来解决各种指导思想之间的一致性和协同性问题。“依宪治国”兼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两个方面的价值要求,是当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好的思想武器和制度抓手,应当得到相关政策的充分肯定和全面系统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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