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勇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分工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19 次 更新时间:2014-11-0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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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勇  

柏拉图《理想国》一书围绕对正义问题的考察描绘出一种在他看来堪称理想的国家政体类型——王政或贵族政治。(《理想国》445D,以下凡引此书只在括号内注明页码及段落标号,下同。)在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阐述其理想国家模型的过程中搀杂着他的社会分工思想。柏拉图也因此被看作是历史上比较早地具有完善的社会分工观念的思想家之一。尽管柏拉图塑造的理想国家在今天看来是荒唐并且令人难以接受的,但结论的荒唐并不能证明过程或方法的毫无价值。在笔者看来,《理想国》一书作为经典名著,其中存在不少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很有价值的思想和方法,重新解读《理想国》,挖掘和思考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思想对我们或许会有新的启发。

一、社会分工的原则与理想国家的职业构成

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思想基于正义的原则。在柏拉图看来,每个人做符合他本性的事情而又不妨碍别人便是正义。(433B——E)这个正义是《理想国》自始至终贯穿着的一个重要观念——正义是国家得以成立的总原则。同时这个原则在柏拉图看来也是社会分工得以可能的总原则。柏拉图认为,国家与个人具有同一性,甚至认为,“当一个国家最象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462D)所以,存在于城邦中的正义原则也必然体现在个人身上。这样,具有正义观的公民会根据他的本性——个体的能力和自身的特质确定一项最适合他的能够体现他的个性并发挥他最大潜能的工作。由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每个人的能力不同,“个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371B),由此构成了一个具有较强异质性的职业群体。在柏拉图看来,社会基本阶层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者称为“金银集团”与“铜铁集团”,见547E)构成。统治者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护国者,即士兵或职业军人。一种是社会或国家的管理者,主要指哲学王。被统治者在柏拉图看来属于普通人,是由从事各种一般职业的人组成的,包括农夫、木匠、铁匠、牧羊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鞋匠等等。(371D——E)

二、社会分工的功能

由此看来,柏拉图的社会分工实际上是职业分工。在以正义原则组成的城邦中,如何评判这些职业分工对城邦社会所发挥的功能呢?

既然城邦社会是基于正义原则组成的,这个正义原则也是城邦社会分工的总原则,所以,柏拉图坚持以正义原则作为评价社会分工的标准。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是正义的、好的社会分工。每个人根据其本性从事最适合于他的职业,因而他的优势便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都坚持正义原则努力工作,整个社会的运行便是正常的,社会财富便能够达到最大化。反之,如果人们不坚持正义原则,每个人都从事与其本性不相符合的职业,那么社会便会陷入混乱中,并进而导致国家政体类型的变更。柏拉图认为,这样的社会分工是危险的,它会造成国家政体从理想的类型——王政或贵族政治逐步向其余四种不理想的政体类型(544D)演变并最终变成最不正义或最坏的政体类型——僭主政制。笔者认为,柏拉图在此将社会分工与国家的政体类型相联系并且认为社会分工与国家政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的看法是不符合现实的。事实上,社会分工——尤其是职业分工与国家政治结构之间并不存在那样强的关联,不同政治结构的国家可以存在相同的社会分工结构。同样,具有相同政治结构的国家也可以存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分工结构。但柏拉图在此处的重要价值在于,他看到了社会分工对社会团结的重要功能。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在柏拉图那里相当于常态的社会分工,有利于社会的团结。违背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则相当于失范的社会分工,会造成社会团结的困难。尽管他没有提出常态的社会分工与失范的社会分工的概念区分,但这并不影响他关于社会分工功能的思想的价值。后来的思想家,譬如亚当·斯密、涂尔干等人则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尤其以涂尔干为代表。他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详细而全面地讨论了社会分工的功能,并提出了常态的社会分工与失范的社会分工的重要区分,由此看来,而柏拉图的上述社会分工思想并非没有价值。

三、社会分工与社会流动问题

从《理想国》一书看来,柏拉图的思想是复杂的,甚至充满矛盾。就其社会分工思想而言,一方面,他似乎主张一种固定的社会分工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各安其职,尽最大力量做好本职工作,并且不能随意打乱社会分工结构。另一方面,柏拉图似乎又主张可以允许一定的职业流动。例如:

他说:“虽则父子相承,有时不免金父生银子,银父生金子,错综复杂,不一而足。所以上天给统治者的命令最重要的就是要他们做好后代的护卫者,要他们极端注意在后代的灵魂深处所混合的究竟是哪一种金属。如果他们的孩子心灵里混入了一些废铜烂铁,他们绝不能稍存姑息,应当把他们放到恰如其分的位置上去,安置于农民工人之间;如果农民的后辈中间发现其天赋中有金有银者,就要重视他,把他提高到护卫者或辅助者中间去。”(415B——C)

这些话中阐述的思想观点倒与帕累托的精英循环论有些相似。笔者认为,对柏拉图对柏拉图这些看似矛盾处的把握中有一点是关键的,即他的关于社会分工的总原则。他之所以在强调一种固定的职业分工体系的同时又主张允许职业流动,原因在于社会中存在违背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因而这些社会分工也是不合理的。出于城邦发展和公民幸福考虑,并且基于正义的总原则,必然要求通过社会流动来调整社会分工结构使其趋于合理。所以,在柏拉图那里,社会流动是实现理想社会分工的重要手段。

四、社会分工与性别问题

人们在讨论柏拉图社会分工思想的时候往往忽视他的社会性别观念与其社会分工思想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柏拉图的社会性别观念与其社会分工思想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

《理想国》一书的453——457节是柏拉图关于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关系的集中阐述。我们从中可以发现,柏拉图的社会性别观念至少在当时看来是很独到的。《理想国》中以下的言论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我们发现两性之间,唯一的区别不过是生理上的区别,阴性受精生子,阳性放精生子(此处指关于性别的自然的生理上的分工——笔者注),我们不能据此就得出结论说,男女之间应有我们所讲的那种职业的区别;我们还是相信,我们的护卫者和他们的妻子应该担任同样的职业为是。”(454E)

“在治理一个国家方面没有一件事是只有男子配担任女人担任不了的。”(455B)

“我们对女子和男子并不用两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尤其是因为不论女性男性,我们所提供的天然禀赋是一样的。”(456C)

“我们规定了男的护卫者与女的护卫者必须担任同样的职务;并且相当一致地证明了,这个建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益的。”(457C)

柏拉图的上述言论表明,两性的区分只具有自然或生理上的意义而对社会分工并不能产生影响,从性别的自然差异并不能推导出性别分工的社会差异,尽管两性之间的确存在生理或自然上的差异,所以,他认为男女之间并不能因为性别上的差异而使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之间形成差异。由此,他还进一步认为,对于从事同一职业而具有不同性别的人应该采用相同的教育方式或职业培训。这些思想是超越他的时代的。

四、关于柏拉图社会分工思想的再思考

(一)、我们阐述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分工思想。关于柏拉图的上述思想还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地方。第一,从社会分工与社会流动的关系上看,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分工类型会影响社会流动。人们在社会职业结构中的职业转换实际上构成社会流动的一部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社会分工是在强调一种具有等级结构的、固定的社会职业分工体系,这种社会职业分工体系在他看来能够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使国家团结如一个人。但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固定的职业分工体系犹如一潭死水,容易使社会形成一种极具刚性的社会分层结构,造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交流困难,为社会冲突埋下隐患。

(二)、柏拉图关于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的思想有其独特之处。柏拉图看来并非一个坚持性别不平等观念的思想家,至少就从事政治活动以及社会教育的问题上来看,柏拉图认为男性应该是一样的。如果把这一思想拿来分析当前的社会会性别与社会分工关系则是有缺陷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性别理论中有一种看法“劳动的社会性别分工牵涉到性别的双方——男性和女性,它创造了他(她)们,并且把他(她)们创造成异性恋的人。”(卢宾;1975)坚持社会性别理论的思想家恐怕并不赞成柏拉图的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关系的思想。在他们看来,柏拉图实际上是取消性别的社会差异,社会性别理论指出,性别的社会差异是由社会文化塑造而成的,它明显存在于社会中并影响性别的社会分工,同时社会分工的差异也体现出社会性别的差异。但在笔者看来,柏拉图关于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关系的思想的启发意义在于,它表明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的形成和社会性别差异的产生实际上与他们所受的教育之间存在相关性,正是教育的作用影响了社会性别观念的产生并作用于性别的社会分工。所以,柏拉图的上述思想对人们重新认识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的关系是有价值的。

(三)、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一样,柏拉图的理想的社会分工实际上也是一种设想,甚至他本人都承认这样的国家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在晚年放弃对理想国的设想转而主张建立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法治国家。但正如笔者在本文开始所提出的,结论的荒唐并不能证明过程或方法的毫无价值。在柏拉图探讨理想国家的过程中,实际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思考价值和启发意义的问题,这些问题正是《理想国》一书的魅力所在。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  著.郭斌和、张竹明 译. 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王政、杜芳琴. 社会性别研究选译[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8

[3]贺梦胜、陶万辉. 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4(5)

[4]方高峰.孟子与柏拉图分工思想比较[J]湖南城市学院学院(人文社科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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