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锋:中国削减死刑罪名的民意阻力何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5 次 更新时间:2014-11-0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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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锋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中的死刑,中国学界和媒体一致盛赞。这一动向自然值得称道,但多少令人有点出乎意料。因为中国对刑法上一次修订中,已刚刚一揽子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而不出所料的是,此番缩减死刑的动向,再次遭遇反对之声。表面上,呼吁减少死刑在中国法学界已是绝对主流,但在发言门槛较低的博客、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舆论的反馈中反对减少死刑的声音并不在少数。实际上,在占据中国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支持死刑者更是占大多数的——与之类似的是,尽管中国舆论界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其实在普通大众的观念中,是不能刑讯“好人”,而“坏人”不打才是不对的。

这一微妙现象,可以借用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著名论断“沉默的大多数(silent majority)”来概括:在公共舆论界叫地响亮的声音其实并一定不能代表大众,因为普通大众通常在舆论场上是沉默的。尼克松此说当然本是为了自辩,未必符合事实。在美国的民主体制下,真实的大众民意也基本可以通过议会代议机制顺利地表达出来。但无论如何,沉默的大多数这一论断本身却极富洞见,这对于准确地认清真实的民意民情,避免被传媒造就的舆论错觉所误导,至关重要——这尤其在民意表达机制严重不畅的国家,显然就更为重要。

其实,前段时间某网络写手应邀参加中国最高层举办的文艺座谈会事件,也可以此来解释。对其文章的通篇硬伤和姿态,中国主流文化界尽可以不屑乃至鄙夷。但这并不能说明他没有支持者,可能恰恰相反,普通大众中他的支持者并不在少数——这可能正是官方力挺的原因之一。官方可能也并不指望利用他一人可以改变知识阶层的固有观念,而只要能影响普通大众就够了。

但朴素的民意是民意,中国死刑现状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全球至少70%以上的国家已实质上废除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原则上限于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对比强烈的是,中国的死刑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居世界榜首。死刑过多,不仅有违生命权这一最基本人权的保障,而且也不经济,例如:恰恰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死刑过多也反而可能造成,一个人犯罪后会抱着“反正一死”的心态,更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所谓的“投名状”,其实正是这一法律内在悖论生动、极端的现实体现;再者,死刑耗费的公共资源成本极高,因为死刑的后果无法挽回,所以为避冤杀就必须设立极为严格、复杂的死刑适用机制。

再者,重刑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引发更多问题。例如,中国现有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例,最常见、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集资诈骗罪。表面上,集资诈骗往往受害者众多且金额巨大,的确危害极大。但问题是,集资诈骗和民间集资之间其实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模糊地带,而很难严格区分开来。这就导致实践中,集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通常取决于集资者最后能否还钱,这显然是不问主观过错的“客观归罪”,从而会混淆民事纠纷与犯罪。

而且,实践中非法集资罪的死刑也难免被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员所利用,以推脱监管责任、平息受害者情绪“借来一用”。再者,在中国银行业被几家国有银行高度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民营经济融资极为困难,而百姓手中的钱存入银行利息过低、又缺乏其他可靠的投资途径的情况下,对民间集资行为仍动用死刑,就更显得既极不公平,又不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再次证明,仅靠严刑峻罚遏制犯罪有失偏颇。

与之相比,同属经济犯罪从而本也应废除官员腐败犯罪的死刑,虽然由于民众对于腐败泛滥的憎恶而仍被保留,然而实践中,尽管官员贪腐数额不断刷新纪录,但被执行死刑者却几乎已经绝迹。可以说,事实上贪腐犯罪的死刑已被废弃。这也显然说明,在法治落后的情况下,权势者总是更强势的;即便保留死刑,权势者犯罪也更有可能免死。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不乏死刑的支持者。但像中国这样,在死刑适用范围和数量都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人们又如此强烈地反对减少死刑,就不能不让人深思。对此,人们一般将其归咎于中国社会观念的文明程度不高。这当然不无道理,但又略显空泛。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人们之所以反对减少死刑,是因为死刑确实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国朴素的善恶观念中,死刑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应有的抚慰和公道;他们认为死刑也的确是吓阻潜在犯罪者、维护法律的利器,并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将犯罪者隔绝于社会,成本低效率高等。

还必须看到,人们对刑罚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形势决定。当社会上违法现象盛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例如官员滥权贪腐、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人们自然会强烈要求严刑峻罚,包括更多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所谓的乱世用重典,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简言之,一个国家法治程度,其实对刑罚的人道程度影响极大;法治落实地越好,刑罚往往才可能越人道,减少死刑也才会有更充分的民意基础。

此外,我国死刑的替代刑罚还存在严重不足。在中国现有刑罚中,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与死刑的落差较大。现行刑罚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是执行两年后减为20年,都不足以惩罚、震慑严重的恶性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减少死刑自然会令民众担忧。

同时,中国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严格性和透明性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例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猫腻”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权势者更容易钻上述法律空子而逃脱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另据媒体披露,高官罪犯比普通人犯罪的监狱条件,也要好得多。从而,人们担心减少死刑后,罪犯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再正常不过,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一问题在政府公信力匮乏的大环境下,又被无限放大。即便近些年中国刑罚执行的法治程度或许有所提高,但同样是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想有效打消大众的疑虑也仍极为困难。

总之,事实上,政府的法治水平和公信力,才是决定真实的主流民意对待刑罚包括死刑的关键因素。而真实的主流民意,无论在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国家,对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影响,都极为关键的。人们通常会认为,只有民主制国家,法律才能体现民意。但事实却并非总是如此。只不过在非民主体制下,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非民主体制下,也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执政者恰恰是因为民主合法性不足,因而可能会在与维系统治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而有意地迎合或利用民意。

由上可见,减少乃至完全废除死刑虽是世界大势所在,中国则更有必要。但就中国而言,要顺利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是社会大众文明和法治观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赖于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断提高。而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复杂、宏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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