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8 次 更新时间:2014-10-3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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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着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论述,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领导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推进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其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完善推动、坚定维护,首要和根本的在于党的的领导。从历史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多民族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从现实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正确阐述或传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即制定宪法和法律,带头和带领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合法方式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施行。从国际看,世界各国法治都必须依赖其政党的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国家的法治正是在政党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既符合我国发展状况,又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

再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以宪治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始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不仅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而且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从严治党,有利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党的各项事业。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应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践行宪法法律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治国理政的最基本要求。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党要遵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正确有效发挥领导作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宪法和法律贯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宪法和法律一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我们党从中央到地方,以及每一个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其言行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遵守和执行、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所处的领导地位,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还应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我们党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要求,以身作则,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依据。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实践证明,党越是按照党内法规办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只有依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制度,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失和滥用,才能保证党执政兴国,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论断。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主要体现于以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上,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及时把党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既要坚决反对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以法代党、以党代法的不良现象,又要坚决反对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庸俗化、低俗化的错误做法,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有机统一于人民的利益、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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