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主题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1 次 更新时间:2014-10-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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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薛军:在王老师旁边,我感到所有的请求权都有基础了。下面请王老师发表关于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的演讲。

王泽鉴:我以前在北大待过几天,现在回来了感到特别的高兴,当时还没有这个讲堂。听闻昨天举行的司法改革会议上,习主席讲了一句话,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这是个名言,世界上伟大的国家几乎都是如此,一个强盛的国家不可能没有一个好的法律基础。

但是我今天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基于一个想法或者说概念,(那就是)法要强,法律教育要强,法律教育强则法强,法律教育弱则法弱。

台湾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它的整个进程,台湾司法改革一切努力的重点,可以总结为恢复对司法的信赖,台湾司法院一直在举行民意调查,最近调查显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有所提升,但是还有努力的空间,所以整个司法努力的方向在这方面,所以现在推行“人民观审”制度以提升老百姓对司法的信赖。

如何以法律教育从事司法改革,把司法改革纳入法律教育,是重要一环。大陆司法改革在进行中能不能成功,或者说成功到什么程度,那么要看司法改革能不能成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培养法律人独立的人格,第二是要有法律的信念,第三是要有一般人文素养和社会关怀,第四是要有法律专业知识,这样的人才能健全司法,长远看才能便民,服务人民,促进法治建设。

刚刚侯教授提到两个问题,说台湾法官如何离开政治,我在此简单回答。

依台湾法官法规定,法官不能有党籍,前段时间我还接到一个函件,问我是不是还有党籍,如果有的话要在什么期限之前退出,不然要受到惩戒,所以我想法官应该全部没有党籍。第二个是法官有没有贪污腐败,我举个例子,几年前台湾高院法官贪污,风纪的问题,结果当时台湾高院院长辞职,司法院院长辞职,从这个案子看见两个问题,一是这样风纪的问题还有存在,是很严重的问题,二是这样的问题不会很多。

第二个,关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台湾的法律教育和法院司法要互动,互动很多细节不讲,我觉得要以学术参与监督司法改革和司法的品质,直接表现在学术界对其法院判决的评视,或者说参与司法的改革,以学术来辅助和监督司法的改革和司法的品质。

台大有一个信念,让法院来评鉴学院,所以台大在举行评鉴的时候,除了邀请国内外的教授,还一定要请国内的法官和律师,因为他们最了解我们,这就像是法学院在生产“商品”,要让“消费者”(法官、律师)来评价它有没有符合市场的期待,所以台大法律系很多的改革进步来自于实务界的评鉴。

第三个,讲的是法律教育的重点。法律教育应该成为司法改革重要部分,纵观台大法律系的发展,用两个字可以概括:多元化和自由。多元化应映社会的多元化、司法任务的多元化。包括多元入学,台大法律系尽量选择最好的学生,台大法律系的学生一般是最好的学生,如果说有10000人的话,那么前200人才能进,我们也会派老师去高中演讲,让好的学生能够进来。二是研究多元化。三是课程多元化,出来之前和系里要的资料,台大法律系现在每年的开的课有277科,和东京大学比较,东京大学有403门,哈佛大学有385门,但是如果我们就开的科目相比较,有两个很明显的现象,一个是公法有80课(277科里),无论看台大、东大还是哈佛,共同现象是公法科目最多,公法占的比例最高。二是除了法律以外,其他的科目很少,只有20多个,而东京大学有145个,哈佛大学有98个,说明我们台大法律系太注重本科法律专业,其他人文素养和社会关怀有些缺少。四是师资的多元化,台大只有45个老师,大陆法学院可能动则百人,多年以来,这里面台大聘用老师组成课程是多元化的,会考虑法系比较,从台大毕业的有80%到90%,但是都有去外国学习。来自台大本身毕业的有4人,法国1人,英国5人,美国10人,日本7人,德国有18人,多少年来,一直保持这样一个比例,选老师的时候不仅看其本人,也看不同法系,另外上课也要注意法系,比如行政法要让不同的法系教学,并排在不同的时间,让同学选不同的课,吸收不同法系的特点和思考的方法。

因为只有45个老师,所以最近几年在引进实务教师,包括很多当法官和律师的校友,请他们回来当实务教师,可以开法律文书写作,英文法律写作,税法,公司并购等课程,实施以来效果非常之好。

(讨论完了多元化,那么)学术的自由也是非常的重要。所以我们尽量减少毕业总学分,增加选修科目,让学生有选择的空间。台大法律研究所大都是选修科目,不是在传授知识,它是一个学术的研究中心,每个科目就是老师在研究学术,翁老师、朱老师都在台大教书,台大研究所老师上课都尽量期待课程不要重复开,要经常换题目,像我自己几年之内不会上同样的课。同学还有个要求,比如开刑法课,选一次两次三次都可以,只要专题不一样,这样都算学分,这样使得专精,有研究,让教学素质有保障,这就和德国水平相接近。另外给老师开课空间比较大,一般学院都会同意,课程可以自主选择。

另外我们常有机会读下级法院判决,读判决是日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发现下级年轻法官写的判决实在不错,从某种程度也反应我们教学也成功了。

再要报告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对法律教育的影响,司法改革当然会影响法律教育。这有两件事情,我认为会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第一是最高院由解释慢慢走向指导案例,解释制度是大陆特色,有它时空背景,一个是立法不足,二是不能期待法院慢慢造法,所以尽量用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这也产生了若干问题,比如说关于名誉权就有24个解释,然而很少看到教科书能够体系的将这些解释纳入,这些都不是具体审判,而是在创造规则。我认为指导案例,应该作为科目教学的重点,比如说现在侵权法指导案例有19个或更多,这可以作为很丰富的内容。第二就是裁判公开,裁判公开在台湾大概二十年前就宣布公开了,以前要拿到判决来写是非常困难,现在有很多方式能找到,判决公开后,我认为,很长一段时间解释与判例会共存,但在将来,解释的作用应慢慢减弱,这才符合裁判的功能加强,司法的生命尤其是司法制度,创造个案实现具体法律正义,由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向在具体案件中形成规则,使得法律能够在具体案件上获得累积性进步。

再谈谈大陆的法学教育和学生的学习方法。有一位老师和我说过,去哈佛大学发现,大陆同学善于讲理论,台湾学生善于处理个案,这表现出当时的法律发展阶段的不同,因为大陆长期以来,就民法来讲,法律比较少,所以要用理论来补充,而台湾1930年以后民法都很好,(所以更善于处理个案)大陆最近要制定民法典,我感觉非常重要,现在已经耗费了太多时间来考虑要不要制定,(而没有把时间用到制定上)。

台湾上课的时候大家都会带立法全书,而大陆学生上课都不带法条,对于台湾法律学生来讲,要去考司法考试,多少号多少号文件都要背,和同学交流的时候也都要知道这些多少号文件,就跟英美法一样,他们的学生也会知道各种法条。但我常常问大陆学生法条,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是什么等等,每一条规定的内容,它的文字如何,解释适用的问题在哪,很多同学都不知道,这在台湾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次的改革通过案例指导和判例公布会改变这样的方法,如果在台湾写文章不写实务判例,会比较不符合,包括台湾教授都是写大法官解释,去写空洞的理论是很少见到的。

另外由于这种转变,会改变大陆法学方法论,就是说判例研究到底用什么方法,指导案例应该有什么样准则,或者说实例研究案例演习,如果没有一个方法上的基本共识的话,法学教育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德国在案例教学中,教育方法不是不变的,但是有共识,判决比较安定,有预期,让他在思考上有指引。在判决公布之后,教科书的任务不在于教授基本概念,而在于体系化判例和学说。

美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有应用到,但不是主流。让法的适用有规则,比较安定,让全法律人有基本的训练,在德国和台湾,大家都有这样的思考,问题出来后,大家也就都有可论证的基础。

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司法考试的,司法考试连接法律教育和改革二者之间(的桥梁),台湾司法考试和大陆不太一样,最后都是申论题,理论和实务结合一起。我想从试题看台湾法律教育和法律建设。比如说,有一个人是做商业广告的,结果主管机关审查不让他登广告,他提出诉讼程序之后,要求大法官解释,台湾司法考试的试题就是:如果他来请教你的时候,你怎么帮他写一个申请解释的事由,也就是写一个事项申请书。

关于宪法观念多重要的思考,大一开设的宪法课都是这样教学,德国更是如此,这里面牵涉到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权利的思考模式,在德国的学生,在台湾的学生,大一开始就这样训练他,每一个案件,法院判决也好,行政处分也好,涉及到什么基本权利,涉及到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国家可以用各种方式来限制基本权利,但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要有合宪的理由来限制它,要以法律为支撑,按照比例原则等。

这样的思考方式是台湾法律系学生大一开始就接受的训练,让学生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权利的思考。要思考有没有涉及基本权利,是不是能对基本权利限制,基本权利能不能以正当理由违宪。如果你不这样做,有一天会被大法官宣告违宪,所以这对法律教育十分重要。

司法改革是一个经常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是法律教育是它的根基,只有法律教育改革,司法改革才有长远基础,要让司法得到信赖,一切的努力都在此。

我最后再讲两个小故事。有一次我去印度,散步的时候有人骑车经过,聊天的时候他问我是做什么,我说我在台湾做法官,他马上跳下来和我敬礼,说对不起,不知道我做法官,我当时十分感动印度这么穷的国家还能这么尊敬法官(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对于法官的信赖)。

第二个小故事是在英国的时候,电视上突然有个法学家在开记者会,因为他的一本书提到说有色人种当陪审员的时候常常不能很公正,结果受到伦敦有色人种律师抨击。他说,大家都知道他在维护有色人种的权利,然而他身在这样重要的职位,不经意之间做了不适当的言论,使他丧失了民众的信赖,于是他宣布辞职。

所以我认为司法改革的建设不是说要修改司法条文,最重要的是法官要受到人民的信赖,法官要尊重自己,培养自己的品德和德行。

侯 猛:我问王老师一个问题,刚刚王老师说法学教育成为司法改革一部分,可是我会看到台湾司法的改革的推动力来自于司法界之外的其他力量,台湾司法改革高峰期的同时,大陆也提出司法为民,但是偏向政治化,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让人民信赖的问题,我们感到司法改革更多是法律人自己的改革,但是我们会看到整个司法的过程其实是法律之外的力量,我们在评价司法改革方法上还是要实证些,我想问,你怎么理解法律人的司法改革与外在力量的平衡。

王泽鉴:法律人的司法改革就是法律人对自己的角色,使命的再反省。外界力量绝对不可忽视,1987年以后台湾所有的改革和重要的变化,和以前不一样,以前都是由上而下,现在由下而上,台湾第四届法学界组成了司法监督(委员会),他们会给法官打分数,对法官形成评鉴,甚至必要的时候也许也有人游行,表示自己的意见,司法改革只凭借自己的力量也不能实现,要变更很多的习惯,传统思想和模式,要通过司法法律教育的反省结合社会的期待所带来的要求。

薛 军:我们注意到北大法学院学生对于个案研习比较薄弱,我们也在这一块开设很多案例研习课,实际上,大陆法学教育也在面向实务转变,根据我个人的观察,有这样的一些问题,如果完全以这样的教育模式,学生思维很容易不具有真正的开放性,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在在法律之间游走,而在大陆,很多情况要考虑政策因素,我问一下王老师,在请求权基础上,如何保持学生政策敏感性和心态的开放性。

王泽鉴:德国在200年前就实行请求权基础的教学,它能够使你对法律的思考有一个规则,刚刚薛院长说若干的特点,政策问题,其他科目辅助的问题,怎么样论证的过程上,理由的过程上加上其他诸如社会学,经济学因素来辅助它,但是基本的思考模式有基本的功能存在,这样的思维过程不仅仅是民法,大概所有的法律都可以用到,这可以作为基本采取的方式。

听闻最近最高法院请德国教授来讲解如何使判决的品质更好,他们也是讲的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的逻辑方法。民法通则第六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依国家政策。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律续造,怎么样用方法论进行一定思考的方式,使得法律的适用解释可以合理的论证的方法,这是大陆法治方法上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如何从案例的研究,实务的出发发展出一个参考的共识上的方向对法律司法改革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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