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追问宪制发生学的思想苦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8 次 更新时间:2014-11-0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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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潘多拉之盒”是陈端洪打开的,但完成问题化和初步理论化之后的他却经由该种理论意识而激发出强烈的现场观摩“政治”的冲动,促成其走上一条类似“叙拉古之行”的参政之旅,而留下政治宪法学的学术志业给强势的主流批评界和留守的“少数派”。高全喜教授几乎是在陈端洪发起“政治宪法学”论辩的同时即强势介入,逐渐发展出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宪制发生学”进路,标榜出“保守自由主义”的政治宪法学风格,对陈端洪论述中的国家主义和存在主义予以价值制约与消解。这在高全喜教授新著《政治宪法学纲要》中被明确标举为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尽管内部的左右之分表面来看颇伤和气,且在政治宪法学发展之初即予价值划界似易留给外部批评者以口实,但这同样证明了政治宪法学主要代表之间的学术真诚以及对这一新式进路价值基础的“较真”,这种良性的内部批评文化同样构成政治宪法学有效发展的基础。

近些年来,中国宪法学界的学术进展,在主流叙事里是基本权利的教义化,在非主流叙事里是政治宪法学和政治宪政主义的兴起。作为对话形式,“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并非完全对立,前者亦具有基于政治价值和原则的规范性取向。表面来看,这种对峙有相互限定的效果:将“政治宪法学”限定于“事实”层面,限于对中国宪法过程的描述,而将“规范宪法学”限定于由宪法条文和自然法教条构成的混杂性规范体系,似乎不讲“政治”。显然,双方对此限定效果既无充分预期,亦觉难以消受。话语有其自创生与传播功能,制造者亦难完控。      

   这种有所错位的学术对峙其实在客观上都对各自的理论意图产生了重要遮蔽:通过消解“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而将其“污名化”为一种关于事实解释的“背书性”进路,通过消解“规范宪法学”的政治“谋略”隐藏其“权利政治学”或“司法政治学”的企图,以“条文”的实证性巧妙遮盖“自然法教条”的革命性。二者的意气风发而又不甚深入的“对话”,不经意间极大弥合了居于主流的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价值与实证之别,同时严重放大了具有规范内涵的“政治宪法学”与一种源于“法律社会学”传统的“宪法社会学”之间的叠合区域。这些错位、误解和误伤甚至引发了“政治宪法学”重要代表高全喜教授关于“政治宪法学之左与右”的切割意识和正名冲动,激发出政治宪法学之规范基础究竟为何的严肃学理与立场问题。该书正是高全喜教授对此要害问题的尝试性回应。    

同样以发生学的视角来看,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自2008年以来经历了三波发展:(1)作为学术回应的“政治宪政主义”:以2008年底的主题讨论稿为代表,侧重对陈端洪的立论进行政治思想史的批评与重构;(2)作为正面建构的“宪制发生学”:以国家构建的“早期现代”为背景,发展出早期现代宪制发生的“三条线索”理论,即“战争/革命”线索、“财富/财产权”线索和“宗教/心灵线索”,关涉一个现代宪制据以“发生”或“成熟”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核心维度的理念与制度建构,这一面向以高全喜对早期现代思想史背景的研究以及三篇相关的主题论文为代表;(3)作为制度关怀的“中国立宪史研究”:属于在初步的政治宪法理论建构的基础上对中国立宪史中的关键性宪法事件的专题研究,以《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后续研究还可能前延至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后延至1946年的旧政协,他本人更有写作《中国近代宪制史》鸿篇巨制的学术计划。这些思想发展的印痕及阶段性成果可见于《政治宪法学纲要》的主要章节。

整体来看,高全喜教授的政治宪法学研究背靠其政治思想史的理论背景,以“宪制发生学”的建构为主线,不仅显著区别于主流宪法学进路,也与陈端洪等人的基于宪法学背景的政治宪法学研究存在重要差异。作为从政治思想史角度关照中国宪法问题的学者,高全喜并不从实证的1982宪法入手或以之为明确的理论回归的终点,而是从思想史和历史主义的双重角度阐释西方早期现代宪制得以型构和成熟的普遍原理,这种原理不同于宪法学者通常的作为理论“通论”或成熟宪政显白原则予以介绍的那些相对单薄的原理或普适价值,而是从思想史的复杂脉络中提取出西方人宪政思维的更加整全的框架,恢复其论辩结构与思想张力,从而深化国内学界对西方宪制发生的思想与历史复杂性的认知,避免简化叙述中的“自由主义”或“宪政主义”在承担中国宪政转型命题时过于单薄和片面的思想性缺陷。此外,高全喜教授对中国立宪史的关键事件的研究也有别于传统法制史学者的进路,别具新意。

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的最终学术形态是“中国宪制发生学”,其关注的核心学术命题是作为价值内核的“中国人民”如何在其早期现代“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上成熟起来,成为中国宪法稳靠的政治主体和正当性基础,而其对中国宪法本身的探讨很自然地就侧重于中国宪制的“内在机制、演进路径、动力因素、赋形方式、目的指向以及宪法精神之生灭”这类根本性问题。更重要的是,从“宪制发生学”到“中国宪制发生学”这一转换过程还不是历史合理性逻辑的简单展开,而是该种逻辑与中国传统的一种对话、综合与成就,“中国性”(传统王制改良主义)在其《清帝逊位诏书》与政协研究中已经成为“中国宪制发生学”的某种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资源,尽管尚不充分和明显。  

这表明高全喜在将“宪制发生学”的思想史框架运用于中国宪制经验时不是一种纯粹的历史逻辑三段论的推演,而是在规范意义上开始重视中国宪制的文明论基础——随着这一探讨过程的具体展开,这一文明论基础不仅可能构成对前述思想史框架的必要补充或修正,更可能为中国宪制的现代转型提供真正的保守主义正当性基础。此外,为进一步凸显其政治宪法学中国化与制度化的面向,高全喜近年来突出了对与现行宪法体制联系更为密切的政协主题和八二宪法主题的深入研究,已取得较为系统的学术成果,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这些学术努力代表了高全喜政治宪法理论所追求的“宪制发生学中国化”的基本前景,这无疑丰富和深化了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资源和制度设计思路,体现了一个自由主义者的政治成熟。高全喜教授非常重视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政治成熟问题,某种意义上其热情介入政治宪法学论争本身就包含着对自由主义政治成熟的身体力行的追求。

当然,这还仅仅是一份学术“纲要”,是对其介入数年的政治宪法学论争的学术整理与汇集,提纲挈领之余,在具体的理论构成与体系化、制度血肉与细节诸方面尚有空间。具体而言,该书在赋予政治宪法学以“早期现代性”的意义上已基本完成,但在深描“宪制发生学”特别是“中国宪制发生学”理论构成与制度框架的意义上则尚有路途。这又注定是一场追问宪制发生的思想苦旅,完全无视“宪法教义学”追求学术任务简单化与正确化的“谋略”理性,重新承载宪制思考的“早期现代性”负担和“中国性”负担,开启一种不同于当下学术主流指涉的体系化工作。就学术史类型而言,这是典型的18世纪启蒙氛围下融反叛、创新和综合于一体的早期现代思想风格,高度吻合于其独特的学术背景和思想旨趣。                        



(本文原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14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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