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占中运动失败的八大原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97 次 更新时间:2014-10-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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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占中运动旷日持久,出乎双方预料。占中派、反占中派乃至于政府都在透支香港社会的信任资源、秩序存量与核心价值。作为孕育于殖民秩序、受一国两制宪制保障的资本主义社会,香港在市场、言论自由与法治等现代性基础构件上已高度成熟,唯有“普选”一项尚处进程之中。正因为香港本身已“很好”,此次运动便不具有其他转型民主社会所具有的社会矛盾全面爆发、政治冲突空前激烈、人民生活无以维系的“抗争综合症”,而只是“锦上添花”的制度改进与有限的进取目标,从而与那些欠发达社会的“颜色革命”严格区分开来。也因此,占中运动并没有发展成一场全民性抗争运动,罢课没有发展成“三罢”(罢课、罢工、罢市),而只是局限于本港公知、青年学生与反对派基础力量的一场温和理性、有限规模的政治抗命。

尽管运动一方不愿明确承认,占中运动时至今日已基本失败。这一结局有着复杂的内外原因,剖析这些原因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理解占中运动的成因和症结。



失败原因错综复杂


占中失败至少包括如下八大原因。

第一,核心价值冲突。150年殖民秩序的最大遗产是法治而不是民主,香港社会的自由与繁荣依赖于法治而不是民主,这在香港政治文化中根深蒂固。论起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法治第一。对殖民地经验而言,香港的殖民法治与自由繁荣是一体两面的,而民主与香港现代史的关联则是松弱和相互陌生的。无论是立法会民主还是普选式民主,都是香港社会后发、新近的制度实验。尽管占中派竭力在理论上将民主与自由繁荣相关联,而一旦运动本身将民主与法治乃至自由繁荣对峙时,作为整体而有机的香港社会自然会激烈反弹。因此,占中抗命从一开始就冒着与香港社会核心价值冲突的巨大风险。普选式民主可以兼容进香港的核心价值序列,但不能以过度违法、损害自由繁荣的方式强行僭占。法治至上不仅可见于实际占中以来的民意与社会反弹,亦可见于大律师公会一贯代表的、精英式的“法治立场”。这种冲突对占中失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

第二,民意弱势支持。8·31决定后,占中派对实际占中一直引而不发,是因为对主流民意没有充足把握,还需要“一波一波”催高民意支持度。然而,受到占中派“民意政治”的技战法刺激与启发,建制派力量甚至平时淡于政治的同乡会、校友会经由“反占中大联盟”的形式逐步组织化并根据占中进程“对等升级”其反对运动,“沉默的大多数”开始组织化发声,对占中激进取向予以严格限定。实际占中以来,民主理想对民生秩序的破坏日益扩大,民意支持再次松动。孤立的学生“罢课”而不是社会性的“三罢”显示出占中运动在香港不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时至今日,占中派亦不敢轻言代表主流民意,这是占中失败的基本社会原因。

第三,国际干预疲软。可想象的国际干预仅限于英美两国。需要注意的是,英国已没有能力和意愿承担其“前殖民地”政治保护义务,远程支持仅限于议会的“国际条约论”与末代港督的“道义责任论”,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另一面,英国在经济上正积极寻求成为重要的人民币海外离岸中心,多项经济合作对英国发展关系重大。美国亦是一个实用主义的世界帝国,香港民主是其战略对抗甚至敲诈中国的一枚棋子,而不是严肃的民主援助责任对象,其支持也只能限于“民主秘密战线”,且有效控制着现场冲突中对抗一方的节奏与烈度。更进一步,在后冷战时代,和平与发展才是真正的世界主题,人权与民主只是“次主题”且存在“工具化”倾向。香港民主无法绕开宪法与国家这一严格的宪制性中介,外力只能是远程道义,而不是本土政治基础。香港民主派需要严酷面对这样一种“弱冷战、强利益”的新国际格局,放弃幻想,回归本土与法治。

第四,组织秩序混乱。本次运动是多层次组织与代表的叠合,组织化程度较低,纪律松散,权威不统一。占中派在运动初期尚能团结一致,但随着运动扩展与失控以及运动成果收获期的到来,各种内部争执乃至于相互批评、否认领导权以及拆台之事便会发生。学联尽管上镜率最高,但其实际代表性有限。占中三子亦难以代表全局。政府对话甚至找不到具有充足权威的占中代表。

第五,政府依法控局。占中运动至今为止,香港警方表现未有过度之势。在一场违法抗命的秩序维持过程中,任何当局皆难以避免适度武力。如果说自由民主是占中派最高教义,则法律与秩序就是警察的天职,彼此应相互理解。就秩序维持的基本装备而言,香港警方亦常规性地准备了胡椒喷雾、催泪瓦斯和橡胶子弹。占中当天使用催泪瓦斯乃是出于现场应急,之后再无使用。问题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占中派在装备上并非手无寸铁,而是和平地全副武装,其“雨伞+眼罩+口罩+保鲜膜”组合装基本使胡椒喷雾失效。对警方而言,除了催泪瓦斯,缺乏更和缓的中间性装备可供选择。政府与警方严守法治底线,既包括严明法纪,合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以避免占中成为普遍社会运动的常态先例,亦应当严格惩罚黑社会行为与个别警察滥权行为。法律就是政府与警方的底线,无原则退让和弃守职责就是违法不作为,应予以问责。只有敢于亮明底线,公正执法,才可能使秩序维持和后期清场经得住法律检验和民意评价。这也就要求,清场中绝不可再出现“曾建超事件”。法治也是一种统治,不是没有暴力,而是由公权力垄断暴力并合规行使。

第六,中央坚守底线。此次占中抗命所抗之命并非特区政府的任何决定,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政改决定。戴耀廷发起抗命的最初目的也在于通过前期运动性威慑“影响”中央决策。反对派因循的是反23条立法和反国教运动的经验与先例,以为此次亦可奏效。问题是,反对派没有充足估计中央治港方略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从最初的放任不干预到有选择干预再到“全面管治”。白皮书是中央循着国家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政立场治港的宣言书,政改决定应循此逻辑与脉络理解。中央之干预实为积极行使基本法规定之合法权力,既往不行使也是一种政治选择。此次面对连续抗命,中央以罕见的政治关注、舆论导向和高层外交,内外联动,法治与群众路线并举,底线一再申明并严守。中央以“刚”为后盾,特区政府以“柔”为前哨,各自以基本法与人大决定为严格的执法与对话之前提与基础。面对中央高压外援和特区政府依法控局,占中运动至今未能有效扩展社会基础与影响,亦未能收获实质性成果,唯寄托“对话”而下台阶。

第七,占中温和理性。广场对抗温和理性,行为艺术超越冷酷斗争,民主嘉年华硕果难产。香港的占中抗命可谓世界上最温和理性的抗命,至今没有出现任何激烈冲突和流血事件,而偶发的警方打人事件亦已进入司法程序。这要归功于香港的法治精神与市民素质。也正因如此,这场抗命运动缺乏了普遍民主运动史中必要的真实苦难和鲜血记忆,而成为一种被现代甚至后现代文化过度浸泡的高阶化、艺术化乃至剧场化的民主嘉年华。

第八,香港依赖内地。香港对内地依赖性超过内地对香港,反对运动缺乏政治经济自立基础。这一点非常关键,不仅在根本上堵死了“港独”之路,亦使得本场占中抗命不可能持久,不可能以香港自身繁荣稳定以及与内地整合趋势下的竞争力提升为代价。政治的地缘法则亦成为政治运动走势与成效的严格限定。


清场不能代替对话


占中运动以追求“民主”贯穿始终,但在实际行动进程中不仅始终遭遇法治的责难,也日益遭遇民生秩序的反弹。当某种高悬的政治价值(民主)以破坏既有的正当价值(法治与民生)为代价时,这种破坏在运动最初阶段可以被市民与政府适度容忍,但当破坏效果积累到临界值,增量诉求危及存量资本时,香港社会从政府到民意便很难继续“容忍”此种破坏行为了。这就可以理解,为何港九社团力量、普通市民、行业协会、本地商户会逐渐发起“反占中”街头对峙和法律诉讼了,也可以理解警方自10月13日以来的“准清场”行动。尽管清场引发了轻微暴力对抗,甚至出现了个别性的警员过度施暴事件,但总体过程平稳顺利。综合来看,作为街头运动的占中抗命基本失败与终结,但长期而广泛的“政治不合作”将紧紧缠绕香港管治过程。

这是一场基本失败和流产的政治抗命,具有违法的外观与民主的形式。占中的违法性及其后期追责是不可避免的,这既是在逻辑上回应公民抗命之行动者美德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阻遏违法先例成形的必要。不过,客观评价这一运动,违法性与民主性不能相互否定,必须坚持违法的归违法,民主的归民主。违法部分自然由法律和法官说了算,但运动的民主部分则需要通过政治对话予以吸纳和转化。这是一场尚无正式对话即接近清场结束的抗命运动,然而如果对话不开展,警方的彻底清场便不可能完成,即使一时完成亦有反复。在双方的想象中,对话仍为运动不可缺之一环,亦为终结运动的唯一可接受形式与台阶。

但对话并非毫无原则和前提,而是以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为基础。撤回决定或重启五部曲意味着中央法律决定的逆转,超出特区政府权限,亦为中央政治立场所不许。对话应申明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给足商谈空间。对话前景则高度取决于运动一方如何调整自己的诉求目标以及如何将民主过程长期化和策略化。显然,无视法制和中央权威的漫天要价并非最优策略。真正的民主派,要能够走得上街头,也下得了广场,斗而不破,公益在心,不与民意为敌,长期坚持。



(原载香港《大公报》2014年10月18日,发表时标题改为“占中对抗中央注定失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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