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四中全会公报法治亮点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6 次 更新时间:2014-10-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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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反腐败方面


1、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打破“退休免责”惯例,破除“公法责任”时效,使得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必须“瞻前顾后”,更加负责任并符合法定标准与程序;终身追究还意味着即使“移民”出逃亦不可能免于责任,近来我国广泛开展的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建设,是国内法治体系有效扩展,将打造法治反腐“无缝天网”,打破主权界限对反腐败的时空界限。


2、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这一新机制本身就是反腐败经验刺激下的产物,主要解决领导干部“任期有限责任”问题,即干部只在任期内问责,这在客观上诱导领导干部作出损害后任及长远发展利益的短期化决策,倒查机制以“行为”而非“任期”为责任归属的基本因子,有利于实现行政问责的完全性与公正性,不让有责者逃逸,也不让无责者担过。


●司法改革方面:

1、干预司法监控机制:即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司法过程的流程透明和文书完整性,有效阻遏领导干部对个案的干预,确保司法独立公正。既往司法过程中批条子、打招呼现象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如今建立“条子”、“招呼”建档机制,可有效预防干预并分清司法不公的具体责任归属。


2、巡回法庭制: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目标的具体回应,解决的是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的难题,建立一种相对超越于具体行政区划的司法体系,有利于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


3、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机制:属于司法职权体制优化举措,旨在一方面使法院摆脱执行腐败和执行利益牵连,实现更高程度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执行权的职业化发展,确保执行效率。


4、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此次全会的最大亮点,强化了依法治国的依宪治国根本维度,基于宪法体制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主体地位,其侧重点则在于规范建构对具体法律、法规具有监控和审查意义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使宪法具体条文及其整体精神能够贯穿进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法律、法规合宪,保障行政、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法》中的法规违宪审查机制,结合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规定,建构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运行程序、管辖规则和行为效力的宪法解释具体机构及其制度安排,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职权的具体化、机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整体提升司法裁判的准据体系与权威性,创造性解决“宪法司法化”的体制与程序难题。


5、司法公信力建设:侧重适应弱化信访、强化法治的制度改革取向,实现“信法不信访”的善治格局,这就需要司法具备权威性和公正性,这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精细的体制机制予以配套;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应能够一方面以法律为准据控制公权力,形成权力体系间的“法治理性”和尊重法律与司法的行为文化,另一方面则要面向社会建立权威与公信力,通过个案司法输出一个个在法律与法理上经得起考验的“正义”判决,改变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建立对法治和司法的内心认同与实践偏好。



(本文系报纸采访书面稿,基本观点纳入许浩:《中国法“智”》,载《中国经营报》总第2082期,2014年10月27日,网络版http://news.cb.com.cn/html/economy_9_2063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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