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兴学养士与古代中国“官本位”教育法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4 次 更新时间:2014-10-0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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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 (进入专栏)  

 

【摘要】古代中国的学校教育,以官办学校为主。围绕官办学校教育这一途径,形成了一系列有国家强制性的教育体制或法制。这些法制主要包括以学校为一种特殊官府,以教师为一种特殊官员,以学生为国家预备官吏,学校课程以治民理政之术为主,学业考核考试兼有官员选拔或淘汰性质,学生毕业去向只有“货与帝王家”这一条途径等多个方面。这些法制,即使有时候并不一定以成文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但其实是古代中国最为根本的法制,是不受改朝换代影响的古代中国教育根本法。

【关键字】古代教育;教育法制;学官;官学

 

传统中国教育制度的精神,可以概括为“兴学养士”一语。作为古代中国教育主体的官办教育,实际上是以教育性官员官府(学官学府)培养候补官吏(学生员)的过程。这种以王公贵族子弟为主要对象的教育,后来虽扩及士庶子弟,但仍是以培养治民理政公务之“接班人”为宗旨的教育,甚至民办教育也攀附此一宗旨。本文旨在以官办正规学校教育(不包括官助民办的乡社村里之学)为考察对象初步解读古代中国教育法制的特征和精神。围绕着这一目标,我们应全面考察中国传统官办教育制度的主要因素,如关于学校设置和性质、学校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内容或修习课程、学业考查考试方式、学生毕业任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至于乡举里选、察举科举等与官吏选补程序相关的制度,因相对独立于学校教育,本文暂不讨论。本文旨在对古代中国官办学校教育制度作一个大致梳理,初步总结分析这种以培养政治“接班人”为主旨的教育制度的主要属性、特色或精神。

 

一、学官学府:学校之官衙本质

古代中国的教育,一般通过学校完成。这里所说的学校,除私塾、社学和部分书院以外,一般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办学校。这些学校,一般以“学官”为中心,其讲学之所称为“学府”,正式有编制名额的学生为“弟子员”、“学生”、“生员”。

《周礼》似乎记述了中国最早的国立大学:“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1}(《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据此一记述可知:中国最早的官办教育始自音乐教育,大司乐算是最早的国立大学校长。“成均”、“瞽宗”,是周代大学名称。乐师,就是国立音乐大学的教官;大司乐和乐师们以“乐德”、“乐语”教训国子,他们的教学活动同时也是“国之学政”。一般以为,周代国立大学有五:中为辟雍,南为成均,北为上庠,东为东序,西为瞽宗。辟雍为王者所居,国子们分入东、西、南、北四学;四学中又以“成均”最尊[1]。《礼记·王制》说:“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这与《周礼》的记载略有不同,首次出现了“大学”和“小学”的划分。除了中央学校以外,周代似乎也开始建立了地方官学。《汉书·食货志上》说,周时“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按照这一记载,里的学校(“序”)主要以“明教”即传授礼义为职责,乡的学校(“庠”)则主要以“行礼视化”即实习礼教(举办公共典礼仪式)并考察教化效果为职责。所以,“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即士民们聚会于学校发出批评政府的“不和谐声音”时,“子产不毁乡校”{2}(《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美好传说,也反映了周代学校“议政”监督政治之特征性质的遗传。乡校不仅是传播礼义、举行典礼之所,还是国人对政治发表意见,褒贬官场人物的(有些原始民主监督性质的)场所。

汉代开始以博士官为中心建立了中央官学。汉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接受董仲舒建议,立太学,“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3}(《汉书·儒林传序》),其制“因旧官兴焉”。所谓“旧官”,就是指战国和秦以来旧有博士官制度。至此,博士官始有国家教授的职能[2],其配备的学生叫“弟子员”,即进入国家编制的预备干部。东汉明帝时,还设置了贵胄专门学校——四姓小侯学,是外戚樊、郭、阴、马四姓子弟的贵族学校{4}(《后汉书·明帝纪》)。东汉灵帝时,在洛阳鸿都门设置了一所专攻文学艺术的官学——鸿都门学,这是中央专门学堂之始。在各地,也先后设有官学——郡国学,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3}(《汉书·循吏传》)。所谓“立学校官”,一是设立作为官府或官衙的郡国学校,二是设立作为教育主管官员的学官。汉平帝时,地方官学体制似乎趋于完备:“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3}(《汉书·平帝纪》)在这些官办学校里,地方官员也是当然的教师。如汉武帝时,蜀郡太守文翁“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3}(《汉书·循吏传》),亦即在自己衙门里开设“干训班”亲自培训预备干部。汉平帝时,何武为刺史,“行部必先即学官见诸生,试其确论,问以得失”{3}(《汉书·何武传》),亦即直接到学校主持考试或教学检查。

魏晋南北朝的“学官”、“学府”性质一如既往。在曹魏,黄初五年(224年),魏文帝令立太学于洛阳,命慕学者自诣太学为门人。在孙吴,永安元年(258年)始“置学宫,立五经博士”{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在西晋,晋武帝时即立国子学,“与天子宫对”。置国子祭酒、博士{6}(《晋书·职官志》)祭酒执教。又立太学,太学中有明堂、辟雍、灵台之设。太学隶属太常,有博士十九人执教,每个博士各配有助教。东晋初,并无国子学、太学之设。成帝咸宁初年(约335年~337年),采纳前国子祭酒袁环之建议,在江左复兴国子学;孝武帝太元初年,又“于中堂立行太学”。南朝时期,国子学和太学似乎已合而为一。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年)正式复立国子学。同时又下诏各郡国“修复学舍,采召生徒”。自南朝宋时起,依名儒而建国立学馆的学府模式形成。南齐时期,学馆进一步发达。除京师外,各州郡亦兴学馆。这种学馆盖与从前州郡学大致相类。南梁时,国学兴盛,国学亦变成学馆模式,命五经博士各立一学馆,称五馆,聚生徒千余人。梁时亦重州郡学,武帝天监四年(505年)“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立学”{7}(《南朝梁会要(文学)》)。在州郡学,地方大吏常亲自任教授,讲经义{7}(《南朝梁会要(文学)》)。北朝时期的学校以北魏、北周为盛。北魏道武帝初定中原时,即在首都平城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天兴三年(340年)又“别起大(太)学于城东”。献文帝时,又令立乡学(郡学)。每郡置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孝文帝时,曾在国(子)学之外专设“皇子之学”。迁都洛阳后,又在洛阳立国子大(太)学、四门小学{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北齐时,设国子寺为中央教育主管机构兼国学,下设国子祭酒,国子博士等。又有太学博士,四门学博士,各领学生员数百{8}(《隋书·(百官志中)》)。北周时,仍分设太学与小学。设太学博士、助教各六人,设小学博士、助教二十余人。北周时亦有地方学校,可能分为两级:有“总管学”,即地方总管府辖区内最高学府,并有“县学”之设。其时文献常记有“总管学生”、“县学生”之名称。在县学里,还没有“县博士”,应为专职教授兼学官{9}(《北周六典·(县令)》)。

隋文帝时设国子寺(炀帝时改称国子监),为独立的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太常寺不再管学校。国子寺(监)以祭酒为主管,以司业为副,相当于后世的教育部正副部长。国子监下统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等五所中央直属学校。每校各置博士、助教五人(但书学、算学仅各置二人){8}(《隋书·(百官志下)》)。

唐代中央设有六个高级学府。在隋代中央五学之外,唐代增设“律学”,归大理寺领导。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中央法律专门学校{10}(《新唐书·(百官志三)》)。中央六所正式国立学校均设博士、助教、直讲各一人,执掌教席。龙朔二年(662年),唐高宗命于东都洛阳设东都国(子)学,置国子监、丞、主簿、录事各一员掌理之。又立东都四门学,设四门博士、助教掌理之。此外,唐代还有一些中央特别直属学校,如贵胄学校性质的崇文馆、弘文馆。唐代地方官学有州府学、县学、乡里学三级。各州(府)设州府学,设经学博士一人、助教一至二人。各州府又各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州府学主要有两类,一是普通性质的经学,一是专业性质的医学。经学博士的主要职责是“掌五经教授诸生”{11}(《旧唐书·(职官志三)》),可能同时还是一府一州的最高教育主管。在县级地方,各设县学、乡学。县学均设博士、助教各一人。武德元年(618年),高祖即下令“天下州县及乡,并令置学”{11}(《旧唐书·(礼仪志四)》)。

宋初亦置国子监,为教育机构暨最高学府;在四京(上京即汴京,西京、南京、北京)均设国子监,分辖各大区域教育事宜。后来国子监不再招生,专为教育管理机构。国子学与太学似乎合署。宋仁宗时,先设四门学;旋又设太学,废四门学。南宋初又复太学、国子监(学),于“行在”(杭州)招收太学生、国子学生。宋代真正有规模和定制的国立大学是太学。太学始于北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南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年)在杭州复兴太学。除此之外,宋代中央还设有律学、书学、画学、医学、武学等专门学院(有的是在国子监中设专门系科)。还有宗学,是宗室贵族子弟学校,内分大学、小学,隶属宗正寺。微宗崇宁年间还建有辟雍,“以处贡士”。宋代州县学制,几同唐制。

元代的国子学,按民族分为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普通国子学三者。至元六年(1269)正式设国子学,以许衡为祭酒;先隶属集贤院,国子监成立后隶属国子监。蒙古国子学设于至元八年(1271年)。回回国子学设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蒙、回两个国子学均单独设国子监领导,或监、学合一。元代地方官学有三类。一是官办普通学校(儒学),即路学、县学,包括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江南诸路及各县学内增设的小学。二是官办专业学校,有医学、蒙古字学、阴阳学等,均仅在各路设置,州府一般不设。医学属太医院。蒙古字学与蒙古国子学性质类似。阴阳学隶属太史院。三是书院。

南宋时代即有许多书院,仅为民间讲学场所,到元代大致变成了官学之一种。书院广设于历代名贤大儒授业传教之地,设山长(总领院务并主讲)、教谕(讲授)、学录(负责考勤试业)、直学(掌钱谷)等学官,一般均系官府派遣或任命{12}(《元史·(选举一)》)。

明代国子学和国子监复行合一,改称国子监;既是教育行政机构,又是最高学府。全国的各级学校首次纳入国子监统一管理。国子监有南北两监,分设于北京、南京,又称南北两雍。明代一度设有太学,后废。此外还有宗室子弟专门学校——宗学,还有武学、医学、阴阳学等专门学院。明代的地方学校统称儒学,有一般府州县儒学,有边防卫所之儒学,有都司转运司儒学,有宣慰司、安抚司等土官衙司的儒学。在地方儒学之外,还有地方武学、医学、阴阳学等专科性质的官学。

清代的教育制度基本上抄袭明制。最高学府仍为国子监,习称太学。雍正三年(1725年),设管理监事大臣一人,位在国子监祭酒之上,总管国子监及全国学校[3]。在国子监之外,有宗学、觉罗学等贵胄学校,有旗学、俄罗斯学馆、琉球官学等特殊学校。地方官学即府州县儒学情形与明制略同,还出现了官办商学。

 

二、胄子俊秀:生员之候补资格

中国历代官办学校,其入学就读者大体上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以官僚贵族子弟为主体,入学即享有某种国家公务人员预备队资格。后来生源虽逐渐扩大至平民子弟,但培养“接班人”的教育宗旨不变,只不过为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将公职接班人资格范围扩大了一些而已。让更多的人进入“官家”,旨在扩大或巩固统治基础。

在周代,按《周礼》记载,在最早的大学“成均”中,有资格入学的,是“国之子弟”,也就是王公大人的子孙。在其他国立学府(如辟雍、上庠等),“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国之俊选,皆造焉”{13}(《礼记·(王制)》),尽是贵胄们的学校。

在汉代,选录博士弟子一开始即有选官性质:“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所属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3}(《汉书·(儒林传)》)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至百人。宣帝末又倍增之。成帝时以“孔子布衣(尚)养徒三千人”为由,增博士弟子至三千人,平帝时增加至一万余人。太学于是差不多有近世大学之规模。东汉质帝时,令大将军以下至吏六百石皆“遣子弟就(太)学”,“于是游学者增至三万余生”{4}(《后汉书·(儒林传)》)。献帝时,又令“公卿二千石(至)六百石子弟在家,及将校子弟见为郎、舍人(者),皆可听诣博士受业”{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地方官学生亦然,如蜀郡太守文翁在成都市中创办“学官”,“学官弟子,为除更徭”,免除了学生的徭役义务。免役正是官吏的待遇之一。郡学学生在校期间也直接跟着长官实习行政:“常选学官僮子,使在便坐受事。每出行县,益从学官诸生明经饬行者与俱,使传教令,出入闺閤。”{3}(《汉书》卷八十九,(文翁·循吏传))。

魏晋南北朝时,贵胄更是国立学校的主要生源。曹魏时太学,“凡受业者,当其须十五以上公卿大夫子弟”{14}(《艺文类聚》卷三十八,《礼部》上)。孙吴时国立“学宫”主要“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学)业”{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

西晋初太学规模较大,“有太学生三千人”(也有史书谓有七千人)。在太学之外,西晋开始单独设置“国子学”或“国学”:“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4]看来“国学”或“国子学”是中级以上官吏之子弟的专门学校。“国子学”与“太学”区分开来,其目的大约是“殊其士庶,异其贵贱”[5]。太学虽可以招平民俊秀,但生源似乎还是以官贵子弟为主:“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太学弟子有掌故文学、弟子、门人、散生、礼生、寄学等名类,这种等级分类实际上已经有了预备公务员职岗或待遇等级的含义。东晋时太学、国子学时兴时废,其招生均系“权铨大臣子孙”。孝武帝时,尚书谢石奏“请兴复国(子)学以训胃子”,孝武帝讷其言,次年“选公卿二千石子弟生”入学{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隋书·百官志上》载:“旧国子学生,限以贵贱,(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引寒门儁才,不限人数。”北魏初年即有太学、国子学,“增国子、大(太)学生员三千余人”;后又立四门小学。其国子、太学大约只招高官显贵之子孙,而四门小学主要招收一般士庶子弟{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北周时,太学主要招收官贵子弟:“诸胄子入学,但束脩于师,不劳释奠。”{15}《周书·武帝纪》。

唐代的国立学校更注重“胄子”教育。唐制规定:国子学专招三品以上文武官及国公子孙(二品以上官爵则及于曾孙);太学专招五品以上文武官之子孙及三品以上官曾孙;四门学专招七品以上文武官及侯伯子男爵之子,并招“庶人子为俊士者”(其中官宦子弟名额600人,庶人子弟名额800人);崇文馆专招宗室、外戚、公侯子弟,及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律学、书学、算学招八品以下文武官及庶人子弟为生员。在各州县学,按县之上中下等第规定学生员额为二十至五十人不等。入学资格或录取名单的确定,均由行政长官负责:“国子监所管学业生,尚书省补;州县学生,长官补。”{16}(《唐会要》卷三十五,《学校》)。

宋代的太学起初只招收八品以下官员及平民子弟为生徒{17}《宋史·选举志三》。地方官学,据《嘉泰会稽志》记载,法律规定九种情形者不得入学:(1)“隐匿丧服”,(2)“尝犯刑”;(3)“亏孝悌有状”;(4)“两犯法经赎”;(5)“为乡里害”;(6)“假户籍”;(7)“父祖犯十恶”;(8)“工商杂类”;(9)“尝为僧及道士”{18}240。这种苛刻的资格,显然不仅是入学读书的资格,更是选任候补官吏的资格。

元代的三个国子监(学)都以招收贵胄子弟为主。普通国子学招生不限民族,但仅限招收宿卫大臣子孙、卫士世家子弟及七品以上朝官子孙。平民俊秀生,经随朝三品以上官员保举,始得作为陪堂生入学,但名额极少。蒙古国子学主要招收蒙古、色目官员和怯薛歹(禁卫军官僚集团)子弟,亦招收一些汉人官员子弟和平民子弟做陪堂生。回回国子学主要招收公卿大夫子弟和部分庶民子弟,主要培养翻译人员{18}305。

明代国子监学生又称为太学生,有民生和官生之分。民生即平民子弟,官生即恩荫入学的品官子弟及蕃地土司子弟和外国留学生。民生的来源,有贡监和举监两类。贡监是各府州县学举荐进来的(又分为岁贡、选贡即优贡、副贡、恩贡、纳贡即例贡等名类),举监是举人于京师会试落第者择优送国子监(由地方官保送)的学生。官生的来源,是皇帝颁给指标名额,以恩旨或荫庇选拔进入国子监学习者。官生分为荫监(三品官以上荫子弟一人入监)、恩监(功臣、烈士子弟一人特恩入监,或七品官以上子弟“勤敏好学”者特别恩准入监)两类。此外还有不分官民的例监(捐资入监,有时仅为买得一种资格)、优监(府州县官学生中的附生拔优选送入监)等名目。明代地方官学,即府州县儒学,学生均有规定名额,由地方提学官主持招生考试招入。经考试入府州县学、在法定名额之内且享受政府供应的正式学生,称“廪膳生”,即秀才。在原法定名额外,又给予一定名额增录或补录一些优秀者入学,是半正式学生,称“增广生”。

清代的官学招生基本上沿袭明制,以招收官宦子弟为主。

 

三、礼乐经义:学业之治术属性

古代中国官办学校开设的课程,亦即学生必须修习的学业内容,也是很值得注意的。官学的学业内容虽代有变化,但也有不变的东西贯穿其中,这就是“为政”术、“干禄”术、“治术”,或曰“治平术”,这是“帝王家”最需要的。按《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在最早的国立大学“成均”中,大司乐和乐师们“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这些“乐德”,无疑是当时政治所需要的“思想品德课”,“乐语”则是当时的“政治语文课”,“乐舞”则相当于“政治程序课”。《周礼·地官·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这更加明确了以德行教育培养“国子”政治素质和能力的具体内容。《礼记·学记》:“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返,谓之大成。”{13}(《礼记·学记》)这里的“小成”、“大成”目标,其实均是政治品德和政治能力。《汉书·食货志》记载周代官学的学习内容:“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岁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3}(《汉书·食货志上》)宋人宋熹说:“三代之隆,其法寝备,然后王宫国都以及闾巷,莫不有学。人生八岁,自王公下至于庶人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及其十有五年,则自天子之元子众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嫡子,与凡民之俊秀,皆入大学,有而教之以穷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19}(《四书集注·大学章句·序》)总之,宗法政治品德和政治技术,而不是科学或生产技术,是官学教育中的实质性内容。

这种教育内容,直到春秋时孔子开办民间教育时仍然坚持:“教以六艺:礼乐射御书数”。这六者,其实都是官僚贵族治民驭民之技能。弟子樊迟“请学稼”,遭孔子一顿痛斥{20}(《论语·子路》);另一弟子子张“学干禄”,孔子则为之欣慰,循循善诱:“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20}(《论语·为政》)可见民办教育仍不以生活技术和自然认识为主要内容,仍是以“干禄”即从政本领为内容。

在汉代,官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经学,不管是今文经学还是古文经学,其实际内容都是儒家的主要经典:《诗》、《书》、《礼》、《易》、《春秋》,加上《论语》、《公羊传》等。东汉时曾形成了一部由皇帝亲自主持会议审定内容而形成的太学教材《白虎通义》,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各类重大事宜都做了官方定义。这些儒家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技术,都是学生未来从政的基础。在汉代的地方官学,以蜀郡太守文翁的教学内容为代表:文翁直接让郡学学生跟着他做行政实习:“常选学官僮子,使在便坐受事。每出行县,益从学官诸生明经饬行者与俱,使传教令,出入闺閤。”{3}(《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文翁》)这种实习比学习经义更有作用,直接见习行政办事能力和技巧。

魏晋南北朝时期,大致沿袭汉代的教学内容格局。但自南朝宋时起,开始产生了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就是缘依有名望的大儒而建立的学馆。如武帝、文帝时在京师为名儒(雁门人)周续之立学馆,帝及王公、高官均亲往听讲礼经。文帝元嘉十五年(438年)又立学馆于京师北郊鸡笼山,命名儒雷次宗居而讲授,聚徒百余人。又命丹阳尹何尚之于京南立玄学(学馆),“聚生徒”讲学,“谓之南学”。这种学馆,有时有专业分别。如文帝元嘉十六年(439年)命何尚之立“玄素学”,命何承天立“史学”,谢元“立文学”,“各聚门徙”{21}(《南朝宋会要·文学》)。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的单科性质的独立学院——文学院、史学院、哲学院。这种学馆,教学内容其实仍然是当时政治需要的经义和治术,而不是后世意义上的知识或科学。在北朝,北魏的“四门小学”似乎有专业划分,有“算法生”、“书生”、“医生”等名目,这可以视为在国立大学分立“数学系”、“书法系”、“医学系”之始[6]。这是在通才型干部培养之外注意到了技术型干部(专才)的培养了。国家治理也需要这些专业性技术。

唐代的中央官学,以“五经”划分专业或系科:国子学生徒300人,分习五经,每一经60人;太学生徒500人,习五经,每一经100人;四门学生徒1300人,亦分习五经。在这些普通综合型大学里,按照五经分系——诗经系、尚书系、礼系、乐系、春秋系。五经,还有《孝经》、《论语》、《国语》等是主要教材,这相当于“专业理论课”;此外修《说文》、《尔雅》、《字林》、《三苍》等,这相当于“语文课”。这些主要培养政治通才。此外有律学、书学、算学、医学、崇玄学之类专门学校,其修习课程突出专业技术特色。如在“律学”即“独立法学院”中,学生“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司之”。在“书学”即“独立文学院”中,学生“以石经、说文、字林为专业,余字书亦兼习之”{10}(《新唐书·百官志三》)。在“算学”即“独立数学院”中,学生主要修习《九章》、《周髀》、《五经算术》等。这些旨在培养专业技术性公务员。

宋以后的情形大致沿袭了唐代的传统,教学内容仍是通才的经义教育和专才的技术教育二者有相对划分。在宋代,北宋时期的官学教材主要是王安石父子在皇帝授权下为《诗》、《书》、《周礼》所撰写的“三经新义”。在南宋时代主要是朱熹等编撰的“四书章句”等。这都是官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化文史哲教科书。

学生虽然以学习理政治民之术为要务,但在校期间不得干预政治。如宋代学规中就列出了对学生犯规的五等处罚,“以谤讪朝政为一等罚之首”{22}(《宋会要辑稿·崇儒》)。元明清的官学的情形大致类似,不必赘述。

 

四、课业黜陟:考绩之选吏属性

古代中国官办学校学生的学业考试考查,形成了许多制度。这些制度总目标是要求德学双修,因而这些学业考试考核主要不是以考察学生学业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为目标,而是以对学生奖惩黜陟、动态选拔公务员为目标,因而把学业考试过程当成预备公务员选拔之逐步淘汰愚劣、撷取精英的过程。

早在周代,国立学府就有了学业考核制度:“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13}(《礼记·王制》)这里记载的似乎是对于国子们学业的考课督促制度。“小胥”、“大胥”、“小乐正”等都是教官,他们“简”(检查考核)出“不帅教”(不堪教育)的学生,向主管长官“大乐正”报告,并上报于“王”。王命高官们到学校去帮助训导;如果还不改正,王还亲自到学校视察督责。如果还不改变,就要将顽劣学生流放远方。为了表示流放学生于心不忍,王还三天不举乐以表示自责。

在汉代,以太学为例,其学业考核明显同时也是候任官吏的筛选淘汰过程:“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阙;其高弟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3}(《汉书·儒林传序》)这种考核既可以视为年度学习成绩考核考试,也可以视为毕业任用考试。才干、成绩太差的随时清除出预备官吏队伍。

曹魏时的太学,虽然入学比较自由(“命慕学者自诣太学为门人”),但进校二年后方通过考试决定正式学生员资格:“通一经者称(博士)弟子”,否则罢遣归家。通过者,过两年再考:“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不通经者听须后辈试”。即与下届新考生一起重新参加考试,通过者“亦得补掌故”。再过两年又考试,“通三经者高第,为太子舍人”。又过两年更考,“通四经者高第,为郎中”{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两阶段未通过之人均可随下一届重考。魏时太学考核管理,颇有规章:“太学堂上,官为置鼓”,“凡受业者……不恭肃、慢师、酗酒、好讼,罚饮水三升”{14}(《艺文类聚》卷三十八,《礼部》上)。这些考试考核,都是德才兼察的。在孙吴的中央“学宫”里,“一岁课试,差其品弟,加以位赏”{8}{9},一样是学业成绩考核与公务员任用资格之决定兼而有之。唐代官学学生,有定期考试考核。《通典》载:“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5}(《通典》卷十五,《礼》十三)神龙二年(706年),中宗诏令:“每年国子监所管学生,国子监试;州县学生,当州试。并选艺业优长者为试官,仍长官监试。其试者通计一年所受之业,口问大义十条,得八以上为上,得六以上为中,得五以上为下。及其学九年(律生则六年)不贡举者,并解追(遣归)。其从县(学)向州(学投考)者,年数下第,并须通计。服阙重仕者不在限。不得改业。”{16}(《唐会要》卷三十五,《学校》)值的注意的是,这里不仅规定了国子学生学绩考试的上、中、下等级标准,并规定了最长学习期限届满仍然科举不中者要罢黜遣归,取消预备官吏资格;还规定由国家中央机关或地方的长官(而不是学府的学官)主持考试考核,更可见其学绩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合一的属性。

宋代在中央和地方官学里广行“三舍”升等考试法,这有些划分年级暨优差等级的意思,也有公务员任用预考的意思。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始立“太学三舍法”,将太学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等。始入学为外舍生,初不限员,后定额为七百,再定额为三千员。每年春、秋各考试一次,优者升为内舍生[7],额二百员(又谓三百员)。过两年再考试一次,取优者一百人升为上舍生。在上舍内,又通过考试分为上、中、下三等。这些考试,均为公试。所谓公试,即“学官不预考校”,即本校主管、任课老师回避,而由其他机关长官来校考试。“三舍法”很快被推广到地方官学。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似又将“三舍法”推广至县学。州学“上舍生”不需考试可直接转入太学外舍就读;转入太学外舍后,三年未考升内舍者,则遣归即罢黜。州学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升入太学内舍。崇宁元年(1102年)定制:县学生选考升州学,州学生三年一考“贡太学”。其后,又令在京城南门外建“外学”曰辟雍,天下贡士先入外学(辟雍),太学“外舍”亦并入外学,太学仅保留上舍、内舍。至此,宋朝之升学等级制完备:县学选考入州学,州学选贡入外学(辟雍),外学升考入太学(内舍、上舍)。太学生绩优者可直接任官,“入上舍而(绩)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崇宁五年(1106年)朝廷一度罢科举,一切考选任官均由学校三舍升等而来{17}(《宋史·选举志三》)。

元代继承宋代“升等法”,形成了“六斋升等法”。国子学分为六斋,下两斋为“游艺”、“依仁”,中两斋为“据德”、“志道”,上两斋曰“时习”、“日新”。下斋为诵书讲说,修习小学;中斋讲授“四书”,诗词格律;上斋讲授《春秋》等经文。这相当于后世大学的不同年级开设不同难度的课程。国子生入学,依各自程度基础进入相应的“斋”学习,每季考试其所习课业,合格且无违返校规行为者,升入高一等“斋”学习。这一学业考试升级过程,实际上是预备官吏选拔过程,国子学生直接可以通过学校考试以“贡生”途径出仕。明代的国子监分为六堂,与元代六斋相似,但也有相当变化。凡初入学,虽通四书而未通经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三堂,实为初级班。修业一年半以上,经考试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实为中级班;再修一年,考试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升入率性堂,实为高级班。升中级、高级班(堂),除考试课业取优外,还要看“坐监”即在校学习时间是否届满。明制规定:只有坐监七百天以上(并考试优等)者,才可升入高一级的堂(班)。在率性堂(高级班)阶段,采取“积分”制:每季考试三次,每月一次;考试科目不同(或经义,或论,或诏诰表内科,或经史策),每次考试文理俱优者积一分;一年内积八分者给予出身(任官资格)并送吏部历事(见习为官员){23}(《明史·选举志一》)。以积分制逐渐汰选学生并确定任职资格,这更加典型地体现了学业考试的选吏属性。

清代国子监亦设六堂,同于明代,亦有升等法。又有内外班之分,六堂为内班,常住监内;外班则在监外,按期赴监听课,犹后世之走读。内班高于外班(主要是待遇有异),外班可以考升内班。清代地方儒学的考试考核升降奖惩办法,特别值得一提。通过岁试,考列二等者,增广生补廪膳生,附学生、青衣、升社生则补为增广生。考列三等者,廪膳生停其廪,复为候禀;增广生复为增生。考列四等者,廪膳生停廪,不除名额,限半年补考,免扑责;增生、附生、青衣、升社生则要受扑责,即鞭笞。考列五等者,廪膳生停除名额,原停廪者降为增广生,增广生降为附学生,附学生降为青衣,青衣则发社(发还社学),发社者“降为民”。考列六等者,发社、降为民或充吏役。这种升降制后来多成具文,岁考只有四等以上,发落极为罕见{24}(《清史稿·选举一》)。清代的官学考试办法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学生逐渐汰选以确定出仕资格的属性,成绩差的轻则取消享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重则“降为民”即失去预备公务员身份。可见考试不是学绩优劣判断问题,而是决定“官”身份的去留问题。

 

五、毕业出仕:就业之治民职岗

古代中国官办学校学生,其毕业出路实际上只是“出仕”一条。孔子曾总结为“学而优则仕”,似乎不太准确。事实上,最后得到“仕”机会的并不一定的“学而优”者,还应包括勉强通过历次考试(核)、未被淘汰的那些并不一定“优”的学生。对古代中国的官学学生而言,只要勉强完成了学业,就有“出仕”的机会。他们学习的“治平术”,只能“货与帝王家”,没有别的“用人单位”需要这种术。所以“读书做官”,是官学生的“华山一条路”;毕业后就业,等待他的只有这一种职岗。如果没有职岗空缺,他就得终身等待,从事任何别的职业都不算真正就业。当然,这里的“仕”,也不一定要仅仅理解为狭义的“官”,应理解为广义上的“官吏”,亦即包括承担事务性、技术性、勤杂性公职并有俸禄(哪怕仅叫做“饭食银”)的各类“吏”。

早在周代,“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则别之以射,然后爵命焉”{3}(《汉书·食货志上》)。也就是说,大学(太学)学生(造士)经一定考核后,可以直接授以官职。《礼记·王制》:“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然后因材而用之。”也是说官学生可以直接授官任职。

在汉代,太学“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阙;其高弟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25}(《史记·儒林传》)进入太学,并无固定的学业期限,也不按类似今日年级学制升级,更多只是取得一个随时被选择出任官职的资格而已。入学一年后就考试授职,合格的就能有“补(官)缺”的机会,出任“文学”、“掌故”之类的闲散官职。考试成绩更好的,由太常寺造册上报皇帝,可以得到出任“郎中”(侍从官)的机会。特别出类拔萃的,随时报告给皇帝,可能随时委以要职。在地方官学,以武帝时蜀郡太守文翁所办学堂为代表,“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3}(《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文翁》)。“郡县吏”,就是郡县衙门中的辅佐性、事务性公务员;“孝弟、力田”就是以教化、劝农为主要职责的乡官。

在三国两晋时期似乎也是如此。曹魏的太学,入学后每两年考试一次,决定更高官职任用资格:从“称(博士)弟子”到“补文学掌故”,到“为太子舍人”,直到最高者“为郎中”{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在孙吴的“学宫”,学生“一岁课试,差其品弟,加以位赏”{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亦为考试授以官职。在西晋,晋武帝时曾下令对太学生进行淘汰考试,“已试经,才(堪)任四品(者)听留,余(皆)遣还郡国。”{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这相当于毕业考试,考过者直接授以四品以上官职。

到了唐代,参加科举者须先经中央学校或州县官学进修,然后才可应科考。于是州县官学更直接与国家公务员考试任用接轨。大和七年(833年),唐文宗敕:“应公卿士族子弟,取来年正月以后,不先入国学习业者,不在应明经、进士之限。”会昌五年(845年),唐武宗制:“公卿百官子弟及京内士人寄客,修明经、进士业者,并宜隶于太学。外州县寄学及士人,并宜隶各所在官学。”{16}(《唐会要》卷三十五《学校》)这就是规定,参加明经、进士科考试的生员,必须先正式入籍作为太学生、州县官学生;科举考试简直就成为官学学生的毕业考试。通过考试就授以官职。中央官学学生也有不经科举而直接授官者。高祖武德元年(618年)诏令:“(学生)有明一经以上者,有司试策,加阶叙。”{5}(《通典》卷五十三,《礼》十三)《旧唐书·职官志》谓:“每岁,(国子)生有能通两经以上求出仕者,则上于(国子)监。”国子监报吏部,吏部拟定授官方案并报皇帝批准。

在宋代,太学生绩优者也可直接任官,按照“三舍升等法”,“入上舍而(绩)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17}(《宋史·选举志三》),就是考入太学“上舍”(高级班)成绩达到中等以上的太学生,不需要经过科举考试也可以直接授官。宋代一度废除科举,以中央官学毕业生考试后直接授官取而代之。

元代实行“贡生制”,是国子学与科举合流的授官任用模式。生员在学修业二三年,即可参加“贡试”,中选者即授以官职。“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26}(《元史·选举志一》)亦即国子生中一部分人可以不通过科举获得官职。当然,更多的官学生是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官职。即使是民办官助的书院,其生徒学成后经守令举荐、台宪考核,也可直接任教官或吏员{24}(《元史·选举志一》)。

在明清时代,地方府州县官学正式生员中选拔出优秀者“贡献”给天子,称为“贡生”,可以不经科举直接授以官职。《清史稿》说:“恩、拔、副贡以教谕选用,岁贡以训导选用。康熙中,捐纳岁贡,并用训导。雍正初,捐纳贡生,教谕改县丞,训导改主簿。既仍许廪生捐岁贡者,用训导;恩、拔、副贡年力富强者,得就职直隶州州判。”{24}(《清史稿·选举志》一)“监生”即国子监学生,也可以不经科举直接通过国子监学业考试考核直接获得官职。

 

结语:学官养士的教育使命

经过上述考察,我发现,古代中国官办教育有五个方面的关键特征。

第一是学校的官衙属性。学校为“学官”、“学宫”或“学府”,有时兼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教师为“博士官”、“学官”或“教官”,享受国家官吏品级和俸禄,掌握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力。所以直到清末,地方府学、州县学的教授、学正、教谕,都是地方官府的“教职”学“学官”,广义上属于“佐贰官”的范围。他们除了授课和管理学校以外,还经常被委以其他行政职责{2}21。学官或学府的设置,以国家政治统治的具体需要(如训育贵胄、招揽俊才、训练专才)为依据。总之,教育主要是“官家”的事,是“官治”之事。

第二是学生的候补属性。官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为“弟子员”、“生员”、“学生”,其数量有着官吏岗位职数、编制般严格的限制。一般学校的学生编制是几十人(有的专业学校生员仅仅十几人),有时几百人。即便如东汉太学生三万人之时,也不过是官吏编制员额滥行扩大而已(不一定都是正式有员额编制的学生,更多的是“游学者”)。他们都是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的候补干部,只不过没有出任实际职务而尚在培训之中而已。官学的学生,起初以贵胄子弟为主体,即所谓“国子”、“胄子”,教育宗旨在于培养他们“继体守成”亦即接父祖之“班”的能力而已。后来生源虽扩大至平民,但培养“接班”的教育宗旨不变,只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不得不将公职接班人资格范围扩大一些而已。其实,让更多的平民英才进入“官家”,极其有利于扩大或巩固统治基础。

第三是学业的治术属性。在官办学校,甚至扩大至官助民办的学校,其教学内容一直以礼乐经义为主体,体现了官办教育的治民术、理政术培训的实质属性。这些“治术”大约有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文章、诗赋、音乐、射御之类,这是身为统治阶级的“雅致”课程,是高等身份的标志和享乐本领,是贵胄自矜于百姓的地方,或自命不凡之所在,是让文盲百姓崇敬信服之所在。中等层次是礼仪、礼义、经史、性理、经济之道等等,这是对百姓进行统治管理和教化的基本策略技术之所在。最低层次是律学、书学、算学、医学、阴阳学之类,这是政治统治具体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与此相关,官办学校一般分为贵胄专校、普通官校、专门技术官校三种情形,三种学校各以上述一个层次教育为主(兼习其他)。这三个层次主要是“治平术”,只能“货与帝王家”。

第四是考绩的选吏属性。官办学校对学生的学绩考核不仅仅是文化课程成绩的检验,而是仪状、品行、能力、成绩的综合考察。这不仅是指结业或毕业考试而言,也包括平常考试、考试考察学业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步淘汰愚劣、撷取精英的过程,就是一个动态选拔过程。几乎每一次考试考察决定的不是成绩优劣、升级留级,而是能否作为预备官员继续保有资格享有待遇或享受什么等级的待遇的问题。

第五是就业的“唯仕”属性。官办学校学生毕业出校,严格地说无所谓就业问题。因为只有一个用人单位,那就是“帝王家”。这决定了他们毕业后只有一个“就业”去向,那就是“做官”。当然,这个“官”,可以从最广义上理解。这种“唯仕”就业取向,也说明了中国历代国家政权的人才需求取向:国家更需要的是一般政治管理暨“文化”(教化)型人才,而非社会生活实用技术型人才。从官学学生“就业”为正式官吏,不外走两条路:一是从官学经过学业考试或资格审查,直接授予官职;二是通过较为正式的公务员任用考试(隋唐以后即科举考试)获得官职。甚至两种途径都无能力走通的“成绩差”的人,还有第三种途径,如明清时代对于那些“屡试不第”的高龄老生员直接以授以虚职俸禄以养天年,这是对那些成绩太差无法正常“就业”且无“就”他“业”之能力的读书人的一种安抚或福利救济。

将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或精神合起来,大致可以概括出古代中国官办学校教育这一方面的全部制度的整体属性和内在精神了。至于这种属性或精神的形成原因,这就是另外一篇文章的题目了。

 

范忠信,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1]韩国“成均馆大学”之名应来自这一历史典故。

[2]汉代的博士官是皇帝的文学侍从官,备顾问、拟公文,并兼领选才、察访、平决冤狱等职责。汉武帝直博士弟子后,博士官始以研究经义教授学生为主要职责。

[3]光绪三十一年(1909年),设学部,撤国子监,中国传统的国子学至此终结,新式大学取而代之。

[4]参见《南齐书·礼志上》引曹思文奏语。

[5]参见《南齐书·礼志上》引曹思文奏语。

[6]《北周六典·春官府》之“太学博士”、“小学博士”条。

[7]宋哲宗元丰年间《学令》规定:“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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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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