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依法治国视域下对宪政概念存废问题的思考

——写在我深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5周年之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72 次 更新时间:2017-06-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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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 (进入专栏)  


摘要:  在“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新时期,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和辨析。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抽象地去试图否定或毁掉一些词,而要对一个词作历史的考察与具体的分析,同时也要权衡毁词行为的实际传播效果与中长期政治后果。宪政几乎是伴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而成为了一百余年来中国人抹不去的民族记忆,“中国复兴梦”的核心即“宪政中国梦”,寄托着历经屈辱与战乱的中国人民对于摆脱“历史周期律”实现宪政基础上的长治久安的殷切期待。“宪政”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在实际的使用和翻译中对应着近十个英文词汇。笔者认为,在抽象的价值理念的一般意义上,宪政是指权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根本法则的规限的政治。“宪政”概念以“限政”为核心,经历了古典宪政主义、现代宪政主义和当代宪政主义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不断地与共和、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相结合,开始成为政权合法性与国家现代性的集中体现。在今天,宪政不仅关乎共和命脉,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体的唯一选择,是走向“社会共和国”的必由之路。从“国体—政体”“国家统治职能—社会职能”“过渡时期—常规时期”不同的层面分析,专政与宪政并不是简单对立的关系。确立“法治国家”目标,就必须适应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要求,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走向人民民主宪政。如果执政党把“人民民主专政”界定为巩固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权也即“人民的统治”,那么它还可以在国体的意义上继续使用,但宪政作为一种与人民主权相适应的现代政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唯一选择。没有宪政,就没有共和国,就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市场经济一样不姓资不姓社,完全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共产党理应领导人民立宪行宪护宪,领导人民有序推进民主建设,这是中国平稳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更优战略选择。

关键词:  宪政;法治;宪政主义;社会主义;专政;治理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作者题记


8月19日,《联合早报》发表了郑永年的《中国重返法治国家建设》一文,文章提出:“在最高的层次,不管人们对宪政抱有多大的争议,要确立有效的政治治理,宪政是唯一的选择。人们反对中国照搬西方的宪政,但必须努力寻求建设中国本身的宪政。对宪政的呼吁尽管导致了大争论,但并没有人否认法治的重要性。从宪政的最基本面来说,宪政即法治。”随后,甄鹏在8月21日《联合早报》上发表了《中国需要宪政还是法治?》一文提出商榷,认为“到了放弃宪政这个模糊的政治概念的时候了!”,其理由主要有两条:“宪政”概念模糊,争议很大,既然“宪政是民主、人权、法治的糅合体”,而左右都承认三者的重要性,那么就可以直接提民主、人权和法治,而不提宪政;不放弃宪政的概念,容易引起左派人士的反感。甄鹏的这种立论逻辑,令人诧异。如果凡是“概念模糊”和凡是“容易引起左派人士反感”的词语都可以成为主观上否弃一个词语的充分理由,那么我们不禁要追问:承认和反对一个“词语”的正确态度和检验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是面对“概念模糊”问题的消极逃避还是主动抢占宪政话语权的制高点?是依据“左派人士高兴不高兴”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高兴不高兴”的人民标准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认可不认可”的实践标准去做出历史的抉择?

若论“概念模糊”及其争论性问题,“宪政”和“民主”“自由”“人权”乃至“专政”等概念莫不如此,围绕这些概念,可以说,有多少种“主义”和学说就有多少种概念界定。这些概念无不带有时代思潮的烙印和弄潮者的独特解读。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根据内部的力量对比关系和时代发展主题做出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选择和建构。郑永年的“宪政即法治”的观点,“从宪政的最基本面来说”未尝不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宪政”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

什么是“宪政”?《现代汉语词典》采用了毛泽东的界定,把“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这是在“争民主、争自由、争宪政”的国共斗争背景下我党作出的一种中国式概念界定。权威宪法学家许崇德进一步认为今人所讲的“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并指出“宪政”是中国固有的概念,晚晴时在介绍西方的立宪制度时采用了这一“中国概念”去指称。像“民主”、“自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都是西方传来的名词,分别对应着“Democracy”、“Freedom ”、“Socialism”、“Communism”等英文词汇,但由于“宪政”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对应词,在翻译中译者只能根据中国语境下的独特理解去选择不同的英文词汇去对应这一“中国式概念”[2]。从中国古代的用法来看,有“宪,为至令云”(周礼•天官•小宰)、“宪,至法也”(《尔雅•释诂》)、“监于先王成宪”(《尚书》)、“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汉书•萧望之传)、“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书》)等用法,具有把前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与受到官民广泛认同的核心习惯法则制成至上的规范永远传承下去的涵义。

在韩大元主编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一书中,褚宸舸考证指出,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最初始于日语翻译英文“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时所借用,意指“立宪政体”[3]。梁启超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明确定义“宪政”的学者,他认为“宪政”即“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并指出:“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4]梁启超同时认为,“立宪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而政体除了“立宪政体”之外都是“专制政体”[5]。这种“宪政观”流行最为广泛。全盘否定“宪政”,无疑会给人们以“选择专制政体”的联想。

周叶中等学者认为“宪政”是“宪法政治”的简称,对应英文“Constitutional  politics”,指“服从宪法规制而运行的政治形态、政治过程”[6]。高放也认为:“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politics),就是立宪政治的简称,指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7]。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2006年修订版)把“宪政”定义为“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其对应的英语是“Constitutionalism”[8]。

在何勤华、张海斌主编的《西方宪法史》中,和“宪政”对应的英文分别是三个词:“Constitutional System”、“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并认为“宪政”起源于近东国家的早期宪政实践,如古巴比伦的法律理念、限权思想、公民权及代议制萌芽,而此后的希伯来法的宪政因素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述,特别是其限权思想和契约精神[9]。

韦森等学者认为现代汉语中的“宪法”和“宪政”都是从均质欧洲语中的“Constitution”一词转译而来,英文中的“Constitution”就包涵有中文“宪政”的意思,并把英国学者Walter Bagehot的经典著作The English Constitution翻译为《英国宪政》[10]。萧功秦也曾把“宪政”对应于“Constitution”。顾銮斋在《西方宪政史》中认为:“宪政是一个关于人民、宪法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概念”[11],经过了“中古模式”“近代体制”与“现代结构”三个发展阶段。他还指出,当译者认为作者的理念是“宪政”式的时候,“Constitution一直以来都被翻译成‘宪政’”。譬如,英国学者C.Higgnet的著作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就被翻译为《公元前五世纪末以前的雅典宪政史》[12]。如果从当代汉语语境中的“宪政”作为“活的宪法”的涵义去理解,宪政也可以对应于英文词组“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陈明认为“宪政”对应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regime”,“宪政是宪法的政治落实”,儒家的礼治体现着宪政主义精神[13]。秋风认为“宪政”对应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并指出“从历史的维度看,先有宪政主义,后有自由主义”,而且“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整全的意识形态”,“它主要关心宪制(Constitution),也即权力的安排”,“宪政主义仅仅致力于建造一个强大、有效,但权力受到控制、节制的治理架构,尤其是政府”。从这一概念出发,秋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古代与现代的历史表明,儒家代表着一种宪政主义的理想,儒家在历史上也至少构造了三种宪政主义程度不等的制度,即封建制、共治体制和现代宪政政体。”“这个历史证明了宪政主义就是儒家外王之基本取向、核心精神。”[14]

从以上的翻译习惯来看,汉语的“宪政”对应的英文有“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Constitutional System”、“Constitutional regime”、“Constitutional  politics”、“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多个词汇,而这些英文词汇的涵义却不尽相同。可见,“宪政”(Xian Zheng)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如果要否定“宪政”这个词,必须说明意图否定的这个“宪政”概念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到底是哪一个还是哪一些或者是全部?说不清楚这个问题就会造成很大的思想混乱、逻辑混乱。


宪政即“限政”

我认为,在抽象的价值理念的一般意义上,宪政是指权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根本法则的规限的政治。简言之,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政治权力”,包括规限权力主体、规划权力边界、规定权力配置、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以保障基本民权与政治秩序。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各国关于“限政”也即“控权限权”的历史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了政治权力,就开始出现了规限政治权力的现象。只要“限权”所依据的根本法则受到普遍认同,并以保障基本民权与政治秩序为目的,我们就认为至少存在着“宪政因子”。只要在某种社会制度下掌权者的公权力获得了有效的规制而达致“天下大治”,能基本做到“权以民为本、权为民所用”,即在宪政规制下从总体的社会政治层面审视没有出现权力专横、权力失控、权力合法性流失等政权危机,那么我们就可以忽略“掌权者是世袭还是民选产生”“生产资料是哪个阶级占有”等之类的无关“限权硬核”的问题,认为在这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存在着一定形式的宪政的体制机制。

可见,宪政与民主不同,民主涉及到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问题,而宪政只与限权控权本身有关。宪政与国体也即统治阶级的性质也不能混同,不论谁是统治阶级,有宪政的统治才能使统治阶级的统治由于长治久安而获得利益最大化,避免因权力独裁或权力失控而导致抗争、纷争与衰败,失去政权。所以,奴隶主阶级统治可以有宪政,王权世袭也可以有宪政,资本主义制度可以搞宪政,社会主义制度则必须搞宪政。

这种“宪政”概念显然涵盖了古典宪政主义、现代宪政主义和当代宪政主义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政内涵。宪政的概念史存在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古典宪政主义,譬如古希腊宪政、古罗马宪政、儒家宪政等,这一阶段的宪政发展还不完备,虽然形成了限权控权的体制,但普遍缺乏人权保障的意识,法治、民主也不完善,而儒家宪政则缺乏民主和法治。古典宪政主义也可以被视为是现代宪政主义的萌芽发育阶段,中外学者对此都做了深入研究。第二个阶段是现代宪政主义,在法治之外,开始吸纳了人权、自由、民主、分权制衡等因素,而作为消极权利的人权保障是其逻辑起点。现代宪政主义主要指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第三个阶段是当代宪政主义,一个国家的立宪政体的实现形态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出现了美国学者茜利(Sciulli)和德国学者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所提出的“社会宪政”(societal constitutionalism)的概念,以及“全球宪政主义”的讨论。在当代宪政主义时期,自由主义宪政话语霸权遭遇挑战,多样性的宪政形态开始涌现。譬如,加拿大著名宪政学者詹姆斯•塔利教授在其专著《陌生的多样性:歧义时代的宪政主义》一书中认为,当代宪政主义是对现代宪政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是对古典宪政主义的延续与复兴,旨在弘扬“后帝国主义”式的“海达族家园的精神”,形成一种“以多样性为本质的共通基础”。当代宪政主义在实践层面的多样化,是20世纪民族解放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譬如独具特色的伊朗宪政、新加坡宪政、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等,都在试图探索和开创一种适合本国文化或宗教传统与制度特点的新的宪政模式。总之,我同意当代宪政主义既是对现代宪政主义的超越,也是对古典宪政主义的重新发现与某种复兴。有人把宪政仅仅理解成为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的“现代宪政主义”,其实质是无视和否定存在古典宪政主义与当代宪政主义,否定“宪政”概念具体内涵的历史发展性与演变性,片面地、狭隘地、静止地去把自由主义宪政神圣化,从而维护自由主义宪政话语霸权。这种偏见要么极其荒谬和无知,要么就是别有用心。

从概念的结构上看,宪政具有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是在价值层面指系统的理论体系及其理念,对应的英文词汇即“Constitutionalism”;第二是制度层面指立宪政体,对应的英文词汇即“Constitutional polity”或“Constitutional regime”,同时也会使用宪政制度(Constitutional System)、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等词语;第三是在实践层面指宪政运动、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机制等。

2013年我曾在《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一文中,提出并论证了“‘限政’是宪政概念的唯一核心要素,并贯穿整个宪政思想史。宪政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力量尤其是广大民众寻求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一核心观点,并指出:限权是绝对权力逻辑发展的辩证结果,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15]。“限政”要素的出现旨在调和与缓解压迫与反抗的矛盾,回应和安抚被统治者的民权诉求,从根本上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利益。

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逻辑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不是统治集团的集权专制,也不是个人独裁,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宪政是国家权力分立或分享以达到权力制衡状态,并存在有不可逾越的权力边界的控权限权系统,究其根本,宪政既是睿智开明的统治阶级实现其长远政治利益的治理手段,也是现实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产物。当“限政”要素遭到否定或破坏、权力不受制约的时候,就形成为暴政,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权置换”成本与社会代价巨大的政治革命,并使暴政集团遭到历史的清算。绝对的权力导致权力的绝症,也即导致全面的制度腐败与合法性的丧失,最终导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对抗与动荡中陷于零和博弈的历史周期律。为了破解这一历史周期律,把“阶级统治之政治”从压迫与反抗的历史循环中解救出来,古典宪政主义经由现代宪政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了当代宪政主义新时期。宪政要素以“限政”为核心,不断地丰富、补充、扩展、完善,不断地与民主、共和、人权、自由、法治等相结合,开始成为政权合法性与国家现代性的集中体现。

现代宪政主义时期的宪政,已经是与民主、共和、人权、自由、法治等水乳交融在一起,其理想国即以法治保障人权与自由的立宪民主共和国,但这一先天缺失“公平正义”、维护资本特权的“宪政理想国”在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长期陷于财阀垄断、贫富分化、阶级对立、殖民扩张、工农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等“资本力量本能冲动”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其宪政民主共和制度也自然被认为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不完善的,直到二战后在民主社会主义改良运动的推动下,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才普遍实行了更为平等的公民自由权利保障制度(如废除了种族歧视制度)、更为民主的普选制度(工人、妇女、黑人等社会底层公民获得了形式平等的选举权利)与更为公正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从而被社会主义力量和平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制度”。这种经过改良的“社会资本主义制度”虽然社会矛盾有所缓和,但因受制于其根本制度而难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当代的社会主义宪政理想国则理应继承和扬弃资本主义的“以法治保障人权与自由的立宪民主共和国”的合理形式及其政治文明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的历史基础上,在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人的自由解放”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宪政是社会主义政体的唯一选择

对于社会主义,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的人那里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原理和中国的改革实际,我们可以进行新的阐释和发展。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思想精髓是什么?是关于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的思想。马克思要建立的政治国家是什么样的?不是一般的民主的共和国,而是保障人民主权与人民自由的社会共和国。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自由解放的学说,而不是斯大林主义者用来压制和限制人民自由的思想统治工具。相对于个人自由主义而言,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更为彻底的人类自由主义或普遍自由主义。个人自由主义从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存在出发,主张不受干涉的个人自由也即消极自由,维护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私权利,从而以“捍卫自由权利”的形式保守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的资本等级秩序,追求“少数人的自由”最大化。普遍自由主义则从具体的社会化的个人存在也即“现实的个人”出发,主张超越消极自由而培育积极自由,鼓励公民通过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去实现普遍自由和普遍觉醒,也即推动每个人的自由解放,致力于促进“公意”“共同善”“共同体价值”和公共利益,追求普遍自由最大化也即全人类的自由解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普遍自由主义是对个人自由主义的超越,以实现普遍自由与个人自由的辩证统一,而不是简单否定。

限制国家自由以保障人民自由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马克思终极的社会理想是什么?是消灭国家,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国家还不能被消灭的历史时期,必须为实现和促进人民的自由而限制国家权力,填平阶级鸿沟,直至阶级身份、国家强权逐步地自然消亡,成为一步步通向最普遍的人类解放、人民自由与世界公民自治的进步阶梯。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国家权力”在形式上一般属于在生产资料上占据主导性或垄断性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所有,但实际掌权的决策者作为“统治阶级”选择或认同、支持的代理人,难免会形成与“统治阶级”利益不尽相同的自身利益,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欺骗愚弄“统治阶级”、背叛“统治阶级”利益,或者凌驾于“统治阶级”之上而成为一种超越性的专制权力,譬如马克思曾尖锐批评过的波拿巴,在1851年12月发动政变,推翻了资产阶级议会统治的立宪共和国,建立了一个依靠“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来支撑的所谓的“超越一切阶级之上而代表普遍的利益”的官僚专制帝国。国家权力的运用离不开职业官僚集团,这种职业官僚集团作为掌权者雇佣的公共事务管理者,也会有自身的价值倾向、行为准则与现实利益。当人民要成为统治阶级管理人民自己的公共事务的时候,如何使代理人与职业官僚始终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始终整合并实现人民利益、促进并维护人民利益,就成为了一个决定“人民主权”是否可能的决定性问题。那么,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人民控制代理人以及官僚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唯一手段就是实行宪政,通过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来授权、控权、限权,从而维护人民主权。在宪法的保障下,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宪政民主措施,用马克思评价巴黎公社民主原则的话来说,“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16]。总之,宪政不仅关乎共和命脉,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体的唯一选择,是走向“社会共和国”的必由之路。没有宪政,就没有共和国,就没有社会主义。

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17]这里所说的“国家形式”,就是指“立宪共和国”。马克思又指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18],“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19]。可见,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是“立宪共和国”。可惜这些思想长期以来遭到扭曲和淡忘,尤其是高度集权的斯大林体制彻底把马克思最核心最本质的思想理论精华都糟蹋了,硬是把“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主义偷换成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国家主义,而且是一个缺乏权力制约的高度集权的官僚主义国家。前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朱厚泽同志在一篇文章中说:“社会主义者以社会为主义,为社会而主义。不要迷迷糊糊,被人牵着鼻子走,把国家误认为社会主义,进而去崇拜那个国家主义。”从市民(私人)社会到公民社会,从政治解放到社会解放,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从阶级专政到普遍平等、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人民民主宪政乃至最终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回归公民社会成为社会权力,从而巩固“社会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人类自由主义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把“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置于突出位置,并提出了“社会主义即以公民社会为主义”的重要命题,认为 “公民社会”对于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具有基础性地位。我们认为,以私有财产权与资本权力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是以市民身份彰显经济理性、追求资本利益的私利社会,蕴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基因,而以共同体利益与社会权力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是以公民身份彰显公共理性、追求公共利益的公益社会,蕴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基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党作为“立党为公”的公意型先进政党理应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与核心推动力。而未来的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其实就是“压迫性国家强制力”消亡之后高度自治的全球公民社会。

毋庸置疑,宪政的核心要素即“限政”。在国家权力形成的地方就开始有了“限政”的萌芽及其早期的“限政”形态。宪政绝不等同于“西方宪政”或“资本主义宪政”。在其“限政”这一最一般的内在规定性之下,宪政的具体实践形态及其实现形式丰富多样,从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周朝“民本宪政”以及汉、唐、宋代“儒家宪政”等类型的古典宪政主义传统到当代宪政主义,宪政从来就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离开了宪政的规制,权力不受约束的“社会主义”就必然异化为“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公民社会不是苏东剧变中颠覆共产党政权的对抗性力量,而理应是在一个多元化的私人社会碎片中建设公益导向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普世价值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和平演变”工具,而理应是人类共同文明与社会发展共识的结晶,从深层次上看更是基于以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为使命的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科学性)的价值追求(人文性),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我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有人会咬定“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难道只有资本主义制度才存在限权控权现象吗?譬如“车”这个概念,其抽象的一般意义即依靠轮轴旋转前进的陆上交通运输工具。这时候,对于“轮轴旋转的动力是什么”“对车手的主体资格有什么限定要求”等具体问题是不必回答的。按照历史,车可以被分为古代人的车、近现代人的车、当代人的车;按照动力原理,车大致可以被分为人力车(如手推车、脚踏自行车等)、畜力车(如马车、牛车等)、能源车(如蒸汽机列车、内燃机列车、磁悬浮列车、蒸汽机汽车、内燃机汽车、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就能源车而言,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具体到一列动车,或者一辆摩托车或电动车,其基本构造、功效差别很大,但无疑都属于车。我们不能因为“车”这个词语发明时是指人力车或畜力车,就否认能源车也属于车。更不能主观认定车就是特指汽车甚至是美国的福特牌汽车。这样的逻辑极其荒谬,也根本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一些历久弥新的概念并非随心所欲地就能被主观建构或主观篡改,对概念的界定必须建立在约定俗成或广泛认同的基础上,具有历史与现实的根据。

根据我的观察,当前绝大多数人都认同“宪政和市场经济一样不姓资不姓社”的提法(尽管在争论语境和政治压力下,很多人并未公开表达真实想法,但他们对宪政的基本认知正面而坚定,很难改变,这一点从愿意跟风敢署真名反宪政者的屈指可数这一冷场现象即可洞悉明察),认为宪政建设完全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并认为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移植照搬他国制度模式,而只能立足本国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开创适宜于现阶段条件、满足本国人民要求、适应现有制度完善的需要、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宪政建设新路,——这基本上就是当下的主流民意。


专政与宪政不是简单对立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专政”这一概念也被搞得面目全非。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逻辑里,“专政”有三种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与“阶级统治”相联系而被置于国体地位的“专政”,如压迫人民大众民主要求的统治阶级的“联合专政”或“资产阶级专政”,这种集权性“专政”可以采取“精英分利集团专制”甚至个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形式,也可以采取“立宪君主制”或“立宪共和国”的有限民主的宪政政体形式。第二种是被视为一种国家运用暴力维持政权的统治职能的“专政”,如专政机关。这种“专政”要到“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消亡之后才能消亡。第三种,是作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型的一个革命性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当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之后,过渡时期的“专政”就自然宣告结束,开始进入立宪规制的常规状态。这种过渡性质的“专政”往往意味着在过渡时期不得不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性非常措施,与革命党定位与“职业革命家”式的人治思维、决断命令方式相联系,而与常规状态的立宪政治相联系的则是执政党定位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在马克思论述中,“专政”首先是指垄断权力的统治阶级的少数人的统治,即便在19世纪实行宪政民主的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由于多数民众并不享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所以其本质仍是世袭权贵与新生资产阶级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少数人的统治。在绝大多数民众被资本主义进程不断抛进“无产阶级阵营”的假定条件下,“无产阶级专政”则是要以暴力革命的形式推翻少数既得利益者享有的有限自由民主,确立起最广大多数人民真正平等享有的普遍自由民主制度,是一个依靠暴力实行革命夺权和巩固新生政权的过渡性手段。在恩格斯看来,要想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请看巴黎公社”[20],而怀着“社会共和国”理想反对官僚体制并由人民收回国家权力、促使国家趋于消亡的巴黎公社的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21]。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无产阶级专政”就意味着实现人民的统治。

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实证考察角度来看,“专政”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人民的范畴以及专政的对象在不同时期都不一样,是由政治权力(事实上是革命党的最高领袖或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具体的政治斗争形势来确定的。列宁在革命时期的定义广为人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22]同时,“无产阶级专政”也被视为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专政”,甚至是“领袖集团的专政”或“领袖专政”,目的在于集中革命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推行靠民主方式难以实现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巩固和保卫新生政权。这些在非常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专政理念给后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直到今天还有人认为,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专政”即“一党专政”,但这是连斯大林都曾撰文严厉批驳的错误观点。虽然斯大林体制把“领袖专政”推到了极致化,但他不得不指出——,提倡“党的专政”会导致以暴力对付本阶级、对付人民的专政,意味着党对于人民“势必以命令和恐吓代替说服的方法”[23],所以必须加以反对。在常规状态的立宪政治下,能够运用社会主义共和国专政权力的主体不是某一个政党组织,而只能是拥有国家主权的人民,集中行使这一权力的唯一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只能以立宪立法和监督宪法及法律实施的法治方式加以落实。

到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过民主社会主义改良之后孕育出了庞大的中产阶级,而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与改革开放,并没有能够形成普遍的“无产阶级化”,而是出现了阶层分化与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化的趋势,所以,中国用“人民民主专政”替代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按照马克思主义固有的话语逻辑,无论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都应当是指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定的过渡时期,而且这种所谓的过渡时期的“专政”理应是实现和保卫人民的统治、人民的自由的人民力量的体现,是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巩固和维护,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也就是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随着人民立宪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过渡性质的“专政”时期将会被常态性质的社会主义宪政新时期所替代,而在实行“人民的统治”之国体与社会主义宪政之政体条件下,国家的“专政”职能将自然而然地趋于弱化和消亡,社会治理职能日益突出。

需要注意的是,在那个推翻旧政权、巩固新政权的革命年代,革命就意味着不受任何维护旧秩序的旧法律所约束,而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没有开始形成,所以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无法可依”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要维持统治就难免实行“政治斗争思维”主导下的专政,专政的对象就是一切“敌对势力”。从主观上看,革命者认为自己正和“敌对势力”做殊死斗争,不能自束手脚,而实行“专政”就能在对敌斗争中提高效能、发挥震慑作用。我们国家直到2011年3月才正式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还有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法律需要在新改革时期完成,譬如保障人民主权与执政党执政地位、规限党权边界的《政党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规限言论自由边界的《新闻法》等。等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全形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定型的时候,实行人民民主宪政就水到渠成了。

与“专政”不同,“宪政”是一个法律性的概念,其核心是“限政”,规限权力的具体制度安排及其实现形式一般都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而宪法和法律均应来源于人民主权,由人民或者民选代表根据民主程序予以制定和通过。人民主权的宪政国家也要为维护“人民的统治”也即国家安全而采取强制性的非常措施,但这种统治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授权与限制以及最高立法机关的监督与审查。

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逻辑中,“专政”作为过渡时期革命政府为分娩新社会而采取的非常手段,马克思的论述并不多,也不够深入。今天我们所说的“宪政”概念在19世纪尚未广泛流行,当时所谓的“宪政派”实即“君主立宪派”,而主张“立宪共和国”的一般则被称为共和派。从宪政史角度来看,自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稳固基础之后,就形成了温和改良的君主宪政派和激进革命的共和宪政派,而社会主义者本身属于共和宪政派的最激进最先锋的力量,比自由民主主义者走得更远更彻底,充满着彻底改造不公正、不民主、不自由的旧社会秩序并最终消灭国家的“乌托邦”情结。当时的马克思虽然无法在20世纪意义上直接使用“宪政”这个词,但从语义逻辑上看,马克思对“立宪共和国”“民主共和制”“社会共和国”“限制‘国家的自由’”等概念的强调,无不体现着宪政精神。在马克思那里,规限国家权力、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宪政不是为了防范“人民的暴政”,而是为了防范“国家的暴政”与“权力的异化”。这是社会主义宪政与自由主义宪政在出发点上的一个显著差异。卢梭曾有一句名言:“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24]马克思也曾指出:“每一次新的人民革命总是使国家机器管理权从统治阶, 级的一个集团手中转到另一个集团手中,在每次这样的革命之后,国家政权的压迫性质就更充分地表现出来,并且更无情地被运用,因为大革命所许下的、在形式上已作出保证的那些诺言只有使用暴力才能打破。”[25]历史上所谓的“人民暴政”,不过是野心家欺骗人民、蛊惑人民、利用人民攫取, 国家权力而制造的暴政,所以,根本之策还是在于赋予人民以公共理性,实现人民的觉醒,使人民收回国家权力、规限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直至最终使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消亡。恩格斯则明确指出,国家再好也不过是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而人民将“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在恩格斯看来,要建立“由人民掌权”的新制度,仅仅签发“限权委托书”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旧的国家政权真正民主化,改变过去由国家及其国家官吏来处理和维护全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官僚专制传统,并应采取普选制与取消官僚特权的公务员限薪制,以“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26]。可见,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是严格限制国家官僚特权并规范权力运行全过程、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立宪共和国”。

“立宪共和国”作为国家也具有国家的统治职能也即专政职能,但这种专政职能一般只有在阶级矛盾尖锐或政权初创与巩固的过渡时期或非常时期才会凸显出来,在社会主义者建立“社会决定国家”而不再是“国家决定社会”的“社会共和国”之后,专政职能必然日趋弱化,而宪政职能必然日趋强化,直至“国家”及其专政职能自然消亡。这些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原理,长期以来由于遭到斯大林主义的扭曲而变得模糊不清。在斯大林主义者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似乎只能靠革命精英阶层的“专政”来维持,这种精英统治几乎得了“专政依赖症”,“专政”压倒了一切,须臾不可或缺,并且专政职能要不断强化。这还是一种人民的统治吗?还是一种“民主专政”(“民主专政”就其获得正当性的本意而言是指对人民民主制的保卫)吗?如果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的专政职能仍然不断强化,那么国家又如何“自行消亡”(恩格斯语)呢?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并得到巩固之后,共产党必须由一个以阶级斗争和专政为革命手段的革命党转型为一个以共和共治共富共赢(缩小阶级差别)和宪政治理为执政手段的执政党,这时候,虽然国家的专政职能仍然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专政职能渐渐隐退到公共治理职能之后,只有在共和国危亡的“紧急状态”下才会走到前台发挥政治统治与暴力震慑或武装保卫功能。可见,常态的立宪共和国是以宪政保障和规制下的公共治理服务职能作为自己的主要国家职能的。

我们从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开始,就本该适应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要求,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走向人民民主宪政。习近平履新不久就在2012年12月4日代表我党再度宣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再度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新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理应从专政思维转换为宪政法治思维,从强调“执政为民”阶段继续推进到“依宪执政”新阶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宪政的前提,体现着宪政的政治属性。人民民主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人民主权最终总是要具体而现实地表现为公民权利,简言之,人民主权即规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共产党理应是一个以人民利益为利益的公意型民主政党,不谋求任何自身的特殊利益,这一点应与西方国家代表分化的众意相互自由博弈并竞争执政地位的政党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也决定了人民性是党性的核心,而党性理应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执政党把党内民主视为是党的生命,把人民民主视为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换言之,阻滞民主进程无异于窒息社会主义的生命、窒息党的生命。共产党人必须始终守护民主共和理想,坚定追求人的自由解放目标。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之后,怎么样让人民切实感觉到人民在当家作主?怎么样从执政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为人民当家作主”过渡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我们宪社学派提出的“实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对接”的改革方案,主张经执政党党代会竞争性提名、人代会竞选决定的“两票制”民主程序产生政府领导人,落实“治权为民所赋”,就是一个解决这一根本问题的具体思路。我们同时认为,共产党理应领导人民立宪行宪,领导人民完成民主转型,这是中国平稳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更优战略选择。宪政秩序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有序实现的前提,因此在民主建设中,宪政制度化进程理应优先于参与民主化进程。总之,宪政民主是大势所趋,我们只能选择宪政民主的不同实现形式,一种是共产党党权接受宪制规制并长期执政为民的人民民主宪政,也即社会主义宪政,另一种则是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的自由主义宪政。要选择第一条路径,就必须在执政党拥有足够多的人民拥护与领导权威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统筹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以巨大的政治勇气与魄力,为政治立宪则,为万世开宪治。

 

不能抽象地全盘否定“宪政”

从客观的宪政史来看,“宪政”以“限政”为内核,经历了古典宪政主义、现代宪政主义、当代宪政主义三个发展阶段,宪政绝不等于“西方宪政”,绝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正如同民主绝不等于“西方民主”,民主也绝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一样。譬如,古希腊既有过“宪政”,也有过“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也当然要有“宪政”,也要有“民主”,虽然都叫“宪政”或“民主”,但其国体性质却不同。国内外都有不少学者都在研究古希腊、古罗马宪政以及儒家宪政,而“社会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等发展中的新宪政模式则是呈现多样性发展、多中心治理特点的当代宪政主义的体现。譬如,加拿大著名宪政学者詹姆斯•塔利教授根提出了一种“后帝国主义”时代的当代宪政主义的宪政哲学,这种宪政哲学弘扬所谓“海达族家园的精神”,即强调各民族的公民们在古典宪政主义思想或古宪法常规的引导下,共同致力于对话和协商,以形成一种“以多样性为本质的共通基础”。

从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是革命党镇压反革命分子以巩固统治地位的暴力压制性概念,而“人民民主宪政”则是体现执政党法治思维、依宪治国理政的治理性概念。如果执政党把“人民民主专政”界定为巩固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权也即“人民的统治”,那么它还可以在国体的意义上继续使用,但宪政作为一种与人民主权相适应的现代政体,是社会主义国家确立有效的公共治理的唯一选择。

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抽象地去谈“自由”、谈“民主”、谈“宪政”,更不能抽象地去试图否定或毁掉一些词,而要对一个词作历史的考察与具体的分析。现在个别学者因为存在着一种“多党竞争的西方宪政”模式,就要彻底地全盘否定“宪政”这个词,连“社会主义宪政”都要反对,可惜如此“毁词不倦”,只能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有人借“宪政”这个词推销“多党竞争制度”,你就要以此为借口不分青红皂白地灭掉这个词?我所接触的中国的主流学者大多数对于“宪政”的理解就是立宪的民主政治,就是依宪执政,就是宪法实施,宪政的三要素就是民主、法治与人权,而民主、法治与人权都被写进了宪法和党章,同时,国内出版的辞典、工具书、教材和专著也基本上都是采取的这一类定义,那么凭什么要把“宪政”歪曲成资本主义的专利?请反宪派列出一个清单,看看在中国大陆鼓吹“宪政是资本主义专利”或者把宪政与多党竞争制度捆绑式解释的正式出版的论著与文章有多少?是不是学界的主流意见?

当前,反宪派的干扰是执政党认同并采纳宪政这个概念的主要阻力。如果说,有人担心采纳“宪政”这个具有复杂内涵的概念会使人误解执政者想搞“三权分立”“多党竞争”,那么反宪派采取这种极端而愚蠢的“全盘反宪政立场”岂不是转移焦点、自我抹黑,使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误解执政者是不是想搞不要宪政的法西斯主义极权体制?这难道不是在造成更大的误解吗?如果只是想与“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切割,那么完全可以直接就说中国不照搬“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制度,中国会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而人大制度并没有否定国家最高权力之下的分权制衡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宪定权力、依宪执政也并不矛盾。就我们宪政社会主义学派而言,我们从来都没有主张过照搬“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制度,而是试图通过制度建设提升执政党依宪执政的合法性,确立社会主义宪治秩序,充分展现中国政党制度与治理系统的独特优势。这种策略路径不是靠愚蠢的全盘否定和自我丑化,而是试图通过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把握住“宪政”话语权,并对“宪政”做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化的界定,始终立足中国问题、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运用宪政定义权。这样做,既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历史新纪元,也有利于中国学界为世界宪政理论做出新的重要贡献,丰富宪政实践的制度形态。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主张从历史主义的观察视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脱离具体内涵、脱离历史条件、脱离实际地运用抽象的、停滞的、片面的、僵化的思维去分析鲜活的“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即便我们认为“西方宪政”解决不了中国问题,我们也不能对“西方宪政”予以简单地全盘否定,而应当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实践场域中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地探索和开创中国式宪政建设新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必须排除种种虚妄抽象的意识形态迷雾的干扰,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通过宪政建设把权力关进宪制的笼子,使“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获得可靠的制度保障。


“中国复兴梦”的核心即“宪政中国梦”

宪政几乎是伴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而成为了一百余年来中国人抹不去的民族记忆,“中国复兴梦”的核心即“宪政中国梦”,寄托着历经屈辱与战乱的中国人民对于摆脱“历史周期律”实现宪政基础上的长治久安的殷切期待。

从偏狭的理论视野与紧绷的“阶级斗争”神经出发毁词不倦者,不仅应当首先考察清楚在民族记忆与民族心理中宪政文化历史积淀的深厚程度,也必须要客观评估和权衡毁词行为的实际传播效果与中长期政治后果。即便有人还要坚持以“宪政是资本主义专利”的理由,企图抹去“宪政”这个词的民族记忆,那么我就要请这些人想清楚后认真回答:你们能够让相信存在“古典宪政主义”等不同宪政学说的人们放弃立场吗?你们能够让研究“宪政经济学”“社会宪政”之类的人们也放弃这些学科的研究吗?如果他们不放弃你们准备怎么办?你们能够发起一场新思想改造运动,让知识分子乃至国人都坚信“宪政是资本主义专利”吗?你们有能力在中国语境中彻底消灭“宪政”这个词吗?即便你们能付出巨大的努力与成本在中国大陆做到这些,那么你们能够在港澳台等华人社会、在人类社会、在未来历史中彻底消灭“宪政”这个词吗?如果不能,那么这种思想改造与思想控制能够在全球化时代的一个区域维持多少年?需要为此耗费多少执政资源?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执政党有必要这么大费周章地非要和一个抽象的词过不去吗?有必要为这么一个词而背上洗刷不清的历史包袱吗?如果不能遵循学术逻辑客观冷静地解决好宪政争论问题,那么反宪派所激化的宪政争论就有可能把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学界拖入一场持续不断的争论中,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如果我们能够公开认同“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坚定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人民民主、保障人权的决心,同时说明中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要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核心,改革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度,那么我相信中国的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与国民都会欢迎这一新改革的积极举措,因为这些都是超越左右的改革共识。即便是少数憧憬“多党竞争制度”的自由派,也没有天真到认为现阶段就可以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以,反宪派所说的“敌对势力”,是被无节操地渲染和夸大了的,其实真正的危险恰恰在于党内能否洞察变局、锐意改革而保持团结进取。现在有很多知识分子都怀疑,这是有人故意在给执政党挖坑,给改革者制造不必要的思想混乱与麻烦,制造对立面,目的可能是借着炒热“宪政”争议,转移矛盾、转移视线、分散精力,让主政的改革者陷于意识形态紧张局面,从而削弱体制内外知识分子对新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抵消打虎灭蝇、整顿党风政风的威力,使改革者无力与既得利益群体及其腐败分子打赢持久战,无法有效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改革。不管这是否属实,主政者显然没有上这个圈套,始终在排除干扰推进反腐败斗争,以铁腕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有良知且明智的中国知识分子,也不分左右,不分体制内外,不受挑拨离间,越来越多地开始信任和支持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建制、革故鼎新。

回顾改革历程,中国走什么道路的“意识形态较量”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存在,但我们的执政党没有因为有人宣扬“西方民主”就不敢再提“民主”,相反,邓小平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则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因为有人说“西方市场经济”是从经济基础上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而裹足不前,相反,1992年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因为有人说“西方法治思想”是冲击、动摇“党的领导”而畏首畏尾,相反,1997年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因为有人攻击“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背叛“无产阶级政党性质”搞“人民党”而犹疑不前,相反,2000年中央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没有因为有人宣扬“西方人权观”就不敢讲“人权”,相反,2004年经中国共产党提议全国人大修订宪法,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因为有人认为“以人为本”是抽象地谈“人本”而抽离了“人的阶级性”就瞻前顾后,而是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写进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没有因为有人传播“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企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就神经过敏,相反,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尤其是使“自由”首度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使高放等宪社学派学者们长期主张的“没有自由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述成为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导向之一。宪社学派是探讨宪政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的新学派,他们曾把“公平、正义、自由、宪治(法治的核心,包涵民主、和谐、人权等丰富内涵)”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坚持走自己的道路,不断“去斯大林化”,始终从中国的改革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拥抱普世文明,开创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世界意义的新型社会主义发展道路。1982年以来的七届中央领导集体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实践成就。但随着近年来多元利益格局调整导致社会分化加剧,复杂社会矛盾凸显,信息网络传播渠道日益丰富多元,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多元社会思潮日趋活跃,使得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日趋严峻,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思想影响力和理论说服力急剧下降。这里面既有理论与现实脱节、思想理论创新不足、政治信仰迷失等原因,也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党和国家公信力下降等原因,譬如我们先后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等执政新理念,但显然推进落实不够、缺乏制度创新支撑。无论如何,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统筹推进绕不过、躲不开。有些人支持共产党是基于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的利益权衡,怕中国动乱,怕民族分裂,既不是基于政治科学,也不是基于政治信仰。仅仅靠这种支持是靠不住的。如果执政党能够从“政治思维”主导下的偏重集中制的“革命党”真正现代化为“法治思维”主导下的依宪执政的民主制政党,党权和其他一切权力一样都愿意接受宪制的规限,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依宪民主执政,把宪政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国本,那么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就不是仅仅建立在民族主义者或国家主义者复杂多变的利益权衡基础上,而是首先建立在宪治和民主的基础上,依靠宪政体制的赋权与控权机制,依靠执政党的政治纲领、法治信仰、执政能力赢得更加稳固更加长效的政治合法性。


承认红、绿、蓝,就无法不承认白色光

甄鹏认为——既然“宪政是民主、人权、法治的糅合体”,而左右都承认三者的重要性,所以就可以直接提民主、人权和法治,而不提宪政——这恐怕是给当政者献上的一个自作聪明、实则愚蠢的损招、臭招,因为这种无意义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宪政争论”,而且还会使这一争论更加旷日持久,影响执政党及其领导人形象,无谓地造成执政党的历史包袱。执政者一旦采纳这种损招,却没有有效的办法去改造知识分子思想,达成认识上的统一,也无法在人类文明史上抹去“宪政”的进步足迹,那么就会导致白白丧失宪政话语的主动权,白白地自毁形象、离散人心。这本来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错误,也是不必付出的代价。我们本可以更加直接清晰坚定地说明,中国不会照搬“多党竞争”的西方式宪政,但会致力于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宪政。

民主、法治、人权作为宪政的三要素,已经在党章和宪法中均获得认同。吸纳了宪政三要素,却仍然要排斥“宪政”这个词,实在令人不解。正如同我们已经吸纳了红、绿、蓝光学三原色,却对红、绿、蓝混合自然形成的白色光不予承认一样,愚昧得可笑。我认为,宪政的色彩就是天使般圣洁纯净的白色,就如同“一张白纸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一样,在白色的底色上足可包容和呈现更为丰富多元的色彩。而民主的色彩是红色,法治的色彩是蓝色,人权的色彩是绿色。宪政存在的价值是以善制求善治,就如同白色天使存在的价值一样,要使坏人做不成坏事,使好人避免犯错误。甄鹏要让当政者在承认红、绿、蓝光学三原色的前提下,继续装瞎不承认白色光,而要把白色光再分解成红、绿、蓝去各自表述,难道还有比这更自欺欺人、荒谬可笑的吗?

这段时间,《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正在播出,使人们重温了实践标准大讨论的历史。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我相信,“宪政”姓资姓社的争论,和“实践标准”的争论、“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争论一样,都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转折关头所迎来的一次思想解放。只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适应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依据“中国人民高兴不高兴”的人民标准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认可不认可”的实践标准去做出历史的抉择,直面问题与挑战,积极主动地掌握宪政话语权的制高点,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那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社会主义的中兴之治就指日可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将有可能在宪政治理的基础上保持几十代人的持续稳定和欣欣向荣。


注释:

[1]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2]许崇德:《宪政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载于《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2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461页。

[3]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2页。

[4]梁启超:《立宪法议》,《梁启超全集》第2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5]梁启超:《宪政浅说》,吴松、卢云昆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册,第957—958页。

[6]周叶中:《宪法政治: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第7页。

[7]高放等著:《清末立宪史》,华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8]《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第547页。

[9]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10]见王小卫:《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代序,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1]顾銮斋:《西方宪政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2]顾銮斋:《西方宪政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3]任重主编:《儒生》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14]秋风:《儒家式现代秩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230页。

[15]华炳啸:《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载于中国宪政网: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8756,2014年8月30日最后访问。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6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22]《列宁全集》第28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8页。

[23]斯大林:《论反对派》,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4页。

[24]卢梭:《社会契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9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页。


华炳啸,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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