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建军:乡村社会的整体变革:重温三十年来农民土地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7 次 更新时间:2014-09-26 14:13

进入专题: 乡村社会   农民土地关系  

舒建军  

 

【内容提要】中国农村改革首先从土地占有与使用权利的逐步放开入手,近三十多年来演变为众多新惯例和新规范,不仅使土地利用本身发生了改变,而且也深刻改变了土地上人们的生活,其中所发生的劳动分工、迁徙、家庭聚散以及身份、利益冲突成为中国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这些变革的社会历史意义迄今未有充分揭示。土地使用权利的变革推动了农民与土地、农村社区、国家的整体性变革,期间所发育出来的意愿、诉求与行动正完成现代社会的构建,目前的研究对这种整体性变革的认知是缺乏自觉的,而这些新惯例与新规范所重新整合的社会生活恰是实践的社会理论产生的渊薮。

 

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利用变革所形成的空间、经济、社会分化较为显著,其中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值得反思。一般来说,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为现代社会,比较客观的标准在于是否超越了地政与地利,人们不必为土地的定分止争而劳神费力,土地的占有、生产、分配以及价值观都经过了农本、武力控制、契约限定等初始界定阶段,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人们的生活更多地与现代劳动分工所产生的问题相关。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中,因土地占有与利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价值观的分化却是主要内容,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得以呈现。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征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的利用状态及其变动,需要将其放入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整体认识框架内,才不至于闭目摸象,总在部分和枝节上打转,也才能看清中国社会变迁的实然与应然。

中国历史上的地政问题是土地占有和分配上的“患均不患寡”。秦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历代朝野普遍关注土地占有及赋役的严重不均,故地政问题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历史和现状讨论中最根本的问题。20世纪对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的认识也没有进入现代社会的理论框架内,而是局限于中国传统历史和西方现代化早发时期的价值判断,不太关注二战后全球群发现代化国家通过立法和社会政策节制经济分化、阶层分化的制度演进。人们对土地的理解因之很难突破地政问题的单一思维,土地所负载的一个整体的社区或者社会的生活环境被过滤掉。土地改革后,暂时的土地均分政策保证传统地政问题落不了地,但在实际的土地利用过程中所展现的权力、利益纠葛,仍然跳脱不出现代版本的地政问题。摆脱地政问题的手段也是目的——界定国家、集体与个人的权利,让人们的公民权利超越土地负载的身份属性,一再与另一个走到极端的土地问题——地利,结合在一起而被阻塞。

这个被压缩的土地问题——地利问题是古典经济学家们所开创的,他们将土地化为生产要素,从而与资本、劳动力相结合。古典经济学家根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将土地、人和牲畜等内化为生产要素,成为资本和劳动力,投入最大化生产中,农村过剩劳动力则转移到制造业、商业中,从而实现广泛的劳动分工。在这种问题意识面前,土地和人们的活动之间只有单一的土地利用问题。古典经济学家们所生活的时代,英国盛行地主—租佃农场主—雇佣工人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活动,以及基于土地租佃关系的工矿开发。地租—资本—工资的古典经济学框架中没有社区、社会的影子,由此产生的流离失所、失业、贫富分化、矿难、土地投机,乃至环境破坏等成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但现代性却使这个资本主义起源时期的问题成为19世纪以来的普遍问题,其分析和解释模式成为普遍理论,导致因土地垄断或者不当利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分化与生态环境损毁与污染等问题得不到综合认知与改进。

因此,对于中国的土地问题,需要将其放入社会分析的框架内,讨论土地占有权一步步独立于家庭、乡村集体社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并发展为个人物权所产生的国家与社会重构问题,同时考虑国家与社会革命所产生的制度变迁效应,而不是僵化地从中国传统历史和西方现代性起源两个固定命题出发自我设限,罔顾当代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所导致的制度变革刚性需求。本文试图从实践的社会理论生成角度,将有关当代中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认识,放到对中国社会进行一般分析,并逐步走向实践的概念认识的学术场域中。这一尝试是一个初步探讨,对于中国社会与历史理论的认识,还需要结合有关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具体研究进行解释与检验。

 

一、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泛经济学的解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围绕土地的讨论集中于如何改变农地制度以尽快增产,填饱肚子,所以有关土地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的讨论,在泛经济学解释下的“农村经济体制”上得到较多的呈现,就不难理解了。寻求土地制度与规则改变的动力可简化为粮食问题,这昭示着人们对土地的认识是从具体的土地利用入手的,没有对土地制度进行根本的评估。当时大量的讨论立足于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力的农业经济学论述,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有利于发挥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对此讨论的着眼点始终是农业绩效,因此其思路是保证农户有长期的使用权,并能适当地转让,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容易理解的:改革的目的就是要破除人民公社的僵化体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处在这样一个状态:农户承包耕地,在村集体的安排下生产定购粮食,形象的说法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从集体化时期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对土地制度变革的研究侧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情况,一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具体情况。讨论的微观问题则是耕地按人口承包的细碎分散,即如何使农户逐步取得耕作自主权(还不是土地使用权,虽然也有讨论涉及),因为还有硬性的粮食上缴任务。当时的讨论很有前瞻性,涉及耕地、山地和其他土地,甚至直接以资源来定义这些土地。也讨论了性别问题,土地财产权利等也提出来了(这主要就耕地而言,“四荒”等非耕地还处于一个不明确的使用状态下)。[1]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如农户地块分散、粮食产量提高、食物消费比重高等,这些讨论的局限性还是存在的。虽然有许多实地调查,但制度的视角自会限制人们从土地、农业、乡村生产与生活实态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耕地与粮食的考虑限制了很多人的思维,村庄、田野的布局摊开在面前,在土地上活动的人群的生活状态远非耕地、粮食可以概括。即使只从耕地与粮食生产的角度来讨论,由于耕地上的出产不能完全满足税费上缴与农户的生产、生活支出,这样的讨论也谈不上涵盖农户在土地上的大部分生活情节。许多严密而单一的土地利用的应然逻辑脱离了土地在一个农村社区内的基本结构,也无法应对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土地占有权利的社会分化,如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利用面向市场需求、建立土地地籍以便合理税收、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和培育土地市场、加强非耕地制度(因为大量纠纷集中于宅基地与果园)、农地转入非农使用机会的利用和管理等。[2]

从农业生产特性着手,分析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农地所有制,促进规模经营一直是农业经济学讨论的重点。由于存在因粮食产量波动而产生的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怀疑言论,多数论者在肯定该制度的同时,也指出其问题。相对于人民公社的体制问题,以及1984年、1991年粮食总产量达到历史之最,家庭承包制是没有问题的——当时对于农地集体所有的正当性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中国土地长期的公共因素和土地革命以来的公平诉求,导致了现有土地制度的合理性;[3]但肯定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解决土地利用的效率问题,故而传统农业需要改造,而改造的途径则诉诸规模经营。这需要重估传统农业的具体生产情况,以及规模经营在农村土地体系内外的实际发展情形。

90年代中期前后,乡镇企业的兴起促发了土地流转,也导致有关土地问题的争论集中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让农户自己做主,还是由集体、国家、公司代替。[4]然而,实际上,从1990年代初到2010年代,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一直较低。如果考虑转到经济作物、养殖业、园艺业以及其他设施农业的土地流转,把土地集中到大户手中进行粮食生产的比例低于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之比。在土地承包制度框架内,农地流转到以上劳动密集型领域的土地利用行为,无法与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地非农化的土地利用行为相比。[5]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并大规模用于工商业开发所导致的社会分化,使人们认真考虑在现有土地上更合理地安排农耕和非农活动的种种努力失去了意义。从土地占有权的社会变革来看,规模经营今后将更多地与资本投入正相关,这一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将需要长期的观察。土地制度与农业绩效的单一诉求越来越纠结于更为宏观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动,“三农”问题的形成就是明证。

在农村土地占有与利用问题上,对规模经营发展(效率)与家庭承包稳定(公平)实现方式的讨论始终没有大的进展。90年代,各地出现的土地制度的所谓创新(如“两田制”、“股田制”、大户集中等),不能应对国民经济较长时段的结构性变动。对土地效率与公平的讨论着眼于农业生产,注定会面临重新认识农民与国家关系的挑战,尤其是农民身份与土地、农村社区的附着关系。这些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在发展经济学和农业经济学有关土地生产力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讨论中,农作物“增产不增收”与僵化的城乡二元结构,自然使土地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单一思考框架转到更为宽泛的社会发展问题上。“三农”问题提出之前,基本只考虑农业,农民就是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村就是农业活动者的地盘。“三农”问题揭示之后,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具体情况的了解开始全面展开。从学界开的药方“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三农之外”,以及各种基层设施建设、就业渠道的拓宽、农业税费的直接废除等方面来看,与农村土地制度变动相关的社会问题慢慢进入整合状态。对土地的关注已经完全脱离了初期的农业经济学的范围,因为自2000年以来,土地被转作他用,尤其是商业开发引起了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土地政策研究基本围绕农村土地被大规模正式、非正式地转作他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村改居”过程中的暴力拆迁、土地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农民土地权利与现代财产权利的落差而展开,农业生产退居其次。

 

二、新惯例:探讨农村土地不确定状态

产权概念一直广泛切入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根据制度强制性与诱致性变迁路径的划分,我们可尝试将产权概念的应用划分为两种分析范式,一种是规范的分析,即将现实世界的具体产权状态与概念、命题与理论进行比较,在政策层次上突出规范命题的指导意义,强制性制度变迁蕴含其间;一种是非规范的分析,即将现实世界具体产权状态本身看成不同的“合约”,从小的方面说是将其界定为各种约定的产生,从大的方面讲则可界定为各种新制度的形成,大体可谓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我们放到下一节分析,这里要强调后者对于认识农村土地占有和使用的不确定状态的解释功用。这是因为从非规范的分析范式切入,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政治社会学以及经济社会学对于产权概念的运用才具有理论的自洽性。[6]

科斯定理通过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来说明产权界定的作用,但现实世界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此举旨在说明价格机制或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有成本的,因此厂商的出现就是对市场组织的替代。产权经济学接过交易费用这一分析工具,集中讨论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各种适当的产权界定如何节约交易费用,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②交易费用的不同导致合约的选择也不一样,制度和组织的创新也就产生了。其实这是解释而不是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一个面相。如同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一样,产权和交易费用也被用于讨论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更延伸到当下的农地家庭承包制度。“人民公社”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多的是政治问题,因此这些分析是否妥当,可以讨论。同样,农村土地制度从大的方面讲也不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在经济学的框架内,我们假设这种讨论是可行的,只是要指出其限度。究其实,产权、交易费用的不同,导致的合约乃至制度、组织的多样,多与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动相关。中国当代农村土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来自村庄、乡、县的制度创新比较多,尤其是在村庄层面,村民和集体的博弈力道不一,所形成的农地制度的微观安排也纷纭多样。可以说,自农地一再顺势延包以来,农地制度就处于频繁的博弈阶段,这暗合交易费用不为零的设定。在这种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或者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无可厚非。但要明确的是,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状态来源于国家政策的“便宜行事”,所以不能肯定这种分析模式的稳定性。总之,使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概念进行的分析局限性明显。

由于着眼于农地不确定状态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或者产权经济学涉及了一部分乡村现实。如果以之集中反映真实世界的面貌,是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现实问题的。而基于不确定的视角,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社会人类学也可展示一部分事实。

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下:国家规定了一个模糊的、框架性的、权属安排的法律体系,国家、集体、个人分列其中。三者的权属在理论上都有边界,但在社会实践层面却并无边界。国家具有终极裁决权力,但不直接介入土地的具体权属变更活动中,因此,在社会实践层面,土地的使用处于一种利益竞争状态,各方都将自己的意愿作用于土地并相互制约。这种政治—利益竞争的过程和最终结果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土地使用形态。因此,土地使用权(最终还有一部分占有权)的变化不仅体现为经济和法律运行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的,乃至政治运行的过程。将经济、法律、社会和政治过程联系起来,就可能有更丰富的发现。

因为具有这种理论的自洽性,对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状态的解释才可落脚于政治社会学。人们的土地利用行为与实践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过程,而是一种政治过程,遵循利益政治逻辑。因此需要将政治与法律分开,承认政治利益的博弈,并寻求法律的平衡和监督作用。[7]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土地规则的不确定状态看似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而来,但政治社会学所讨论的不确定不是法律上的不确定。法律上的不确定只有一个,即“土地归集体所有”中的集体是指村民小组呢,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法律上肯定不算,但实际又只能通过它实现各种界定),而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什么组织?不确定是指找不到所有者,因此或可言产权残缺,或可言具体法律上存在漏洞。

经济社会学在明了中国大量发生的产权交易无法对应规范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理论体系中的产权概念时,直接面对这些经济行为所发生的本土社会连带关系,通过对产权的社会人类学的重新界定来讨论土地用途变更过程中的利益与认知博弈。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涉及乡村社区土地体系内部土地如何转作乡镇企业用地,以及村民如何从农民身份的土地持有者转换为乡镇企业资产产权持有者,这些企业产权的界定也经历了集体、股份到个人的转变。

占有的社会认定机制包括:法律认定、行政强制性认定、官方意识形态认定、民间通行的普遍规范认定、特殊人际关系网络认定。这一占有界定具有人类学和社会历史过程的意蕴,涉及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和文化约定,体现的是中国乡村社区成员对土地权属状态的心理认知与社区认同,尽管不一定符合政策、制度、法律的规定,但始终是制度变迁无法回避的现实因素。

对乡镇企业占有实际和认知的分析完全可以从社区土地的占有入手,但现有的研究还处于对中国经济转轨的分析框架中,没有体现出劳动分工的社会进程。有研究者强调集体土地所有制发展出了一个剩余劳动力向工业转移的特殊模式,[8]但这似乎只能解释截止到1996年及江浙等发达地区乡村社区的发展状况。吸收外来就业人口的集体企业到2000年代就基本转制为私企,即使没有集体土地,它们仍能生存,遑论还有大批非村庄所能控制的工业园区存在。此外,还有大量的村庄内劳动力流动到资本需要的其他地带,而乡镇企业转移的劳动力可能没有那么多,毕竟大城市和城镇也吸收了相当多的劳动力。因此,很难说这是一个一般解释模式。如果有一个一般模式,我们只能把它放到整体的村庄土地模式中,毕竟集体企业所占有的土地仍然是整体村庄土地中切出的一块,而且有发展的时间特征和地理特征。集体土地确实有成本内化的功能,但不能单独将办厂拿出村庄土地系统来讨论,而是必须放回去,讨论其使用变动与村庄土地整体之间的关联。

在这些不确定行为的推动下,农地经营权面临复杂的碎片化状态。鉴于法律的“发达”,物权法和民法的完善,从目前国家政策来看,法律即使暂时不表,对农户占有耕地的保护恐怕在很长时期内不会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在有物权法保证公寓套房所有权,或者说民法保护资产的情况下,无论从道义上,还是实际法律社会的运行上,都很难对耕地的个体农户的占有实施强制性的国有或集体化。尽管有日益严重的内部破坏,也不会有公开的赞同这种破坏的表达,强化或者摧毁这种权利都要承担道义上的争议。农地产权的强化即物权化与我们的假设也是吻合的。耕地为个体农户所占有且是个体耕作制度的主干成分,这一假设面临被架空的威胁。如在土地直接经营与“村改居”等乡城空间格局的转换过程中,耕地的占有权就会丧失掉。这表明人们要正视在农村土地上各种空间转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分化现象,从而能够估计土地规则不确定状态带来了多大规模的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多少新型土地使用与占有规则的产生,及其对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群体有着多大的影响。

 

三、规范分析:从经济产权到法律权利

规范分析假定制度是自洽的,其理论基础是给定的。通过规范分析,人们能看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也能看到规范分析缺失的更复杂的社会背景,而这些差距实际上恰是需要解释的现象和问题。这些一般性问题的组合与分类,也从正面积聚了社会背景即制度重构的刚性需求。但规范分析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那就是有可能就制度谈制度,或者直接用理论套裁现实。这暂不在我们讨论之列,需要认真对待的是那些比较研究,即可能是“理想典型”的概念、命题和理论及相对应的经验分析。

在非规范分析范式下,经济产权非制度性合约的一面与规范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之间形成了内在张力。经济产权,从合约的产生来说,是一种随机的、减少交易费用、获得经济效益的工具。它在企业内部可以灵活安排,但扩及厂商之外的领域,则与外在的界定有很大的关系,尤其与国家对基本财产权利的安排相关。而财产权的界定不完全与经济效益挂钩,财产权利和其他人权一样是抽象的法律权利,虽然也有其历史演进的一面,但在现代法律看来,它是一种公法权利。

在对土地制度的经济解释中,我们不能无视产权背后有一个约束它的社会结构。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讨论中的权利,在有些地方不完全是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西方学者将之放到企业或者财产法人体系中来考察,讨论具体得多,中国学者引入土地制度变迁的讨论进行规范分析,则要面临理论自洽的问题。但法学研究的介入使情况变得更为糟糕,毕竟经济分析已经反思到土地社区的背景上——“共有与私用”等,③离农村社区土地以及该社区内人们的经济行为很接近。法学将土地权利完全抽象化,然后希望与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进行再平衡的工作,反映出法学的产权分析可能要远离对本土实际状况的持续了解。经济产权让位于法律权利,从权利的一般诉求到阉割的物权法都体现了这个问题。就连物权法的部分参与制定者都遭遇到干巴巴说教的困局,例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讨论,[9]除了单一的效率和公平论,找不到土地权利在大陆法和普通法体系中流变的任何痕迹。

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民法物权理论分析中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值得关注的规范分析结论。从经济产权的实施来看,需要重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明晰且有法律保障。因为现实世界的产权状态存在如下困境:农产品价格不具有竞争性,土地保障功能强,生产与非生产性成本高;政策和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承包经营权的残缺抬高了交易成本。此外,村干部的利己行为也导致了频繁的土地调整。④而且,只要集体所有制继续保留,在乡村社区内集体成员权的重新界定同样导致对土地进行调整的可能。[10]乡村社区土地每隔几年打乱重分,还只是农地大部分没有改变物理状态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社区集体行为,如果考虑到近十多年来各种农业和非农业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业,农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重建已是物是人非,土地和人口都不一定能相对应。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从经济学上讲,是产生了产权界定不清的外部性;从法学上来讲,该权利享有的模糊状态不符合物权保护的现代精神,债权的保护在法律上较弱。因此有论者提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概念,以期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割特点及现代物权在财产享有、处分上的部分绝对和排他属性改造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既有法律效力,也有经济利用的灵活性。[11]

从农地权的一般问题入手,以发展的叙事视角来分析中国的集体农地权利,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是诚实的,从动态发展的角度讨论其变迁也令人期待,但农村社区之上的法律权威合法性危机就此显现了。土地承包政策体系建立后所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与实践的偏差。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基层就无意识地变成了家庭承包制;耕地为农户占有、家庭经营,实现了形式上的农户所有,但其他非耕地则是集体所有,其占有与经营不一定与农户相关。1990年代以后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统一的政策不能适应各地具体的实际情况。家庭经营瓦解了集体经济,家庭经营的规模与产业化的要求、农民的原子化(个体主义)和市场经济的风险等意识形态的要求影响了集体经济的重整。另一方面,在当前农地政策框架下,只要维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农地改革的具体措施和途径就会被默许,有些改革措施还会被宣传推广。这似乎使得农地政策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地,即在强化政策推行的同时,政策效应在农地改革的强势下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这进一步说明农地政策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故农地权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法律要考虑一般权利和习惯权利的区分,现实的影响与立法冲突、政策与法律相互补充。因此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政策规范框架内的制度安排本身已表现出了其局限性,不能为农地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足够的支持。在政策资源的支持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延伸,农地权利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多样化形态。这再一次印证了物权法只能解决农地权的基础性问题。因为农地权利体系的形成和扩展过程中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留一定空间给其他立法调整。土地承包制的推行到农地权利形态的多样化所反映的是农地权利体系的扩展过程。”[12]这一扩展是否就是承包权物权化或者是其他的立法行为,我们不进一步讨论,把承包权带到农村土地体系内,能更为全面地认识一般抽象的法律权利与具体行为规则之间的距离。

单纯经济学的产权解释基本上停下来了。既然大多数研究都要先叙述《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对土地权属的规定,那么这些产权分析多少都要解释一下经济学上所讲的产权与法律规范上的产权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法学界对土地权利的讨论在经济学的产权分析消停下来后又顶上去的原因所在。但这个过程注定比较短暂。仔细检视法学界关于土地权利的讨论,会发现并没有太多的内容,基本只是逻辑推理。即使是物权法的讨论,也不脱西方相关法令直接应用于中国的嫌疑。这样的讨论其实还不如经济学中的产权分析。经济学上的产权是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等非规范性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带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现实性很强的产权定义更容易使这一分析回到土地的具体状态上,虽然不能回到具体土地状况所维系的社会结构和行为分析的路子上。而法学的土地物权与债权的解释缺少实质性内容。照理说,以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占有权利是最根本的物权,但很少有讨论涉及中国土地占有与利用的民事习惯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的物权法的建构,我们仍然要把抽象的法律权利上的土地权利的讨论,拉回到习惯上的土地权利的讨论。

 

四、社会人类学与历史人类学视角: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

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对土地的分析整体上没有考虑到土地所属社区或者社会的状态,也没有产生社区或者社会生成的分析路径。这就对历史和人类学的研究提出了挑战,如果它们的相关研究不能立足于对农村社区土地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的分析,那么要从土地了解农村或者乡村社区与社会的发展,将会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尴尬境地。

遗憾的是,历史学的讨论直到晚近才从制度史的讨论中解脱出来,开始发掘活生生的土地占有与利用案例。1950-1960年代有一场著名的对土地制度史的讨论。现在翻检发现,当时的讨论多用经典作家对东方社会的判断作为讨论的依据,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皇族土地占有制、领主占有制、农民私有制的混合。[13]私有制与所有权的更细致的批评揭示出其讨论与阶级斗争理论和政治运动有关,目前历史学界抛弃了这种社会形态理论对历史的套裁,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仍然借此进入现今各种民事权利的分析中。[14]这一状况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了变化,开始根据具体的历史材料重建各个历史时期的具体的土地占有关系和土地制度,[15]但总体而言,是一种静态的、孤立的考证模式,而且与前述对当代土地制度的分析模式基本相同,讨论概念为多,土地和人之间的相互作用难以进入分析视野中。这种对制度的讨论只能说是研究的基础,不是研究的最终目标。因此,90年代以来,一些研究开始在具体的土地占有与利用基础上重建当时人们的生活状态。这方面的成果越来越呈现增多的趋势,而令人遗憾的在于,仅仅是关于地方或者地区的土地状况的讨论,很多甚至是个别的案例,综合的、从特殊到一般的讨论还不多见。

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有费孝通的开拓在先,值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积累,但费本人没能解决的问题到今天也没有得到解决。费孝通说他写《江村经济》时,“虽则在这一堆材料中,片断地缀成一书,但是全书并没有一贯的理论,不能把所有的事实全部组织在一个主题之下,这是件无可讳言的缺点。”[16]故而研究禄村农田时,以理论为经、以叙事为纬,层层推进,以达到整体认识禄村人由利用农田而发生的种种现象为目的。正如费对社会调查和社会学调查的区分,简单地将事实和理论对立起来无济于事,关键在于内容。费对“江村经济”的反思和对“禄村农田”研究的改进,在内容上并没有一个涵括当时或者以往相关理论的具体框架,导致他一直无法完成“文明”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的研究。

费孝通在《云南三村》英文版的“导言”和“结论”中对自己的研究作了一个定位,以期与英国社会经济史学家托尼,和在金陵大学开展中国土地利用、农家经济调查研究的巴克(其中文名卜凯)的论述相比较。费认为卜凯执着于“中国的土地利用、食物和人口的特定的根本性资料”的建立,其分析模式不能涵括团体地主,[17]即费认为卜凯的研究只见物不见人。对于乡土社会来说,进行纯粹的技术分析行不通,会导致对乡土社会的误解。但费真正要面对的并不是卜凯的研究,而是当时在进行“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同胞,所以他又用对生产力的分析(社会的分析)替代流行的对生产关系的分析(这是社会内容的主体,而不是农田的生产体系),毕竟关于农田生产体系的分析还不至于流入泛泛而论。这样一比较,费就处在了中间状态。其实把卜凯对土地利用和农家经济的论题排列起来,还是会形成一个乡村社会的基本形象的,这个形象与分配学派(强调土地占有的不平等)构建的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形象到底有何不同之处?两者其实均有对对方范畴的分析,问题是怎样将它们分别的内容组合到对中国社会的一般发展情态的构建中。

对静态的制度分析的反思促使一些研究者从历史人类学或者社会人类学视角,展开了对土地之上的乡村社区性质的探究。张佩国在《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齐鲁书社,2000年)中就力求突破传统经济史学静态生产关系描述的偏狭视野,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分析地权分配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并对农家经济、村落社区等相关因素进行尽可能周详的历史分析。但后来他发现,经济社会史的方法论也是机械的,所以在对江南地权的分析中,他力求反映江南社会历史的变迁。张佩国认为“地权其实是空壳化的物权史”,无法贴近农民有关地权的观念、惯行、礼俗和制度,更离不开村落社区特定生活场景中所结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张佩国对村界、聚落和成员权的梳理奠定了以这种视角研究农村土地一定的基础,但由于其研究立足江南社会,故还需要进行比较研究。[18]而此研究的人类学转向,在广义上也强调对人类社会的研究要用人类自己的观念和方法。⑤

通过个案对当代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的研究我们要论及的是朱冬亮对其家乡安仁乡的土地制度论述。他的研究涉及历史、自然环境以及乡村社区土地的在地特征(如其他研究很少涉及的林地),[19]对乡村社区土地利用调整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分化、重构交代得较为细致、完整。在社区—社会互动关系的讨论上,朱认为安仁乡农民入沪经商对土地的影响,体现了社会经济整体变动下土地和社区变动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特征,当传统的“主业(耕田)+副业”生计模式难以为继时,农民才会出外“淘金”。而村人亦农亦商能否脱离乡土?早期农民经济学理论,倾向于把乡村社区看成与外界隔离的单位,因此亦农亦商仍然被看成传统小农生计模式。其实外出和农耕结合的传统模式是社会劳动分工得以展开的一般模式。安仁乡乡民的努力已经展示了这一模式超越地政与地利的演化能力。可惜朱没有坚持其人类学的视角。对于当今土地利用格局与传统家族力量之间的关联,另一个个案研究可以回应陈翰笙关于地主—农民关系的观点,即族田带来的不是村民之间的冲突,而是被家族认同所组合的村民小组之间的冲突。这带出了农村生活的另外一支力量。[20]而对于更传统的农村土地的认知,即靠土地谋生的前景问题,另一个人类学的在场观察则显示了悲观的气氛,农村就是农民和农业吗?村民要在规定的土地面积和自然环境条件下完成他们固定的人生吗?[21]1980年代以来人们在土地之上和之外的种种应对和行动是对这些问题作出的回答,但这些行为所蕴含的社会历史意义尚未得到具有理论自洽性的解释以及可能的理解,及时地将其转化为中国当代实践的社会理论的观照对象是必要的。

 

结语

在对地政和地利两个单一土地问题的铺叙中,由各种土地所负载的具有时间和空间特性的社会生活从总体上看是被压缩掉了,土地占有权从家庭、社区、非法人团体所构筑的传统土地法权关系中独立出来而产生的国家与社会重组的整体变革被遮蔽了。即使是对农业生产组织的考察也只是严格限定在耕地上,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是根据耕作效率总结出来的。晚近的理论修正,包括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社会学以及其他关于土地与乡村社会发展的研究,在完善原来单一的理论的同时,讨论内容的增加也使社会的面相逐步暴露出来。在农业与社会发展理论的创造性的解释上,有恰亚洛夫、博瑟纳普,舒尔茨等人的努力;[22]在乡村社区农耕、家庭副业等整体经营活动基础上讨论生产方式改变后社区人群之间的微观行为变动,有波普金和斯科特等人的持续经验研究。[23]总体来看,土地成为生产要素、人口减少的古典模式不必完全将小农赶到一边,在小农生存的土地上可以采取现代的经营办法,市场和技术应用等可以实现必要的生产力增长。因此,农村人口减少有可能被纳入整体社会变革的框架中。产权方面,整体的修正有波兰尼,他强调经济关系只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且镶嵌于整体社会;[24]外部性修正,有巴泽尔等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不是唯一的法权规范,更多的是习俗、惯例和正式法律制度的统一体。[25]这些修正理论扭转了人们对古典理论化约为标准价值指导原则的方向,将注意力重新转移到土地之上人们生活改变的整体研究框架内,更多地关注在地生活方式向现代性转变的复杂图景。由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而转到耕作过程的展开,以及土地(耕地)、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本原状态上,也使劳动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过程得到了必要的关注。但是,如果不在根本上使讨论的主题还原到土地和人的活动相结合的社区或社会变革的过程和结果上去,要想土地问题回复到时间和空间特性上,将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来,使我们能够从容地观察到人类社会从前工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诸多面相,并生发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那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农耕社会土地与人的活动相结合的全部空间范围内讨论土地问题,才能讨论社区和社会的变革过程和结果,而这自然也超越了土地问题。

 

作者:舒建军,《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编审

 

注释:

①本文的修订得益于挪威城市与区域研究所高级研究员Geir Inge Orderud组织的讨论,他还慷慨地将其纳入自己的一个环境研究项目予以资助(SinoTropiaRCN209687/E40)。在此谨致谢忱!同时特别感谢这个研究小组其他研究人员的批评。本文涉及较多方家的论述,如有不当,期待进一步澄清的讨论。

②参见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③这是对产权更为逼近农村土地占有与使用实际状态的梳理和归纳。参见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④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及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尤见《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一章。

⑤这似乎是布迪厄的策略。“在我眼中,我的努力是以对当代社会的特定性质进行的历史分析为前提,构建一种广义的人类学,而别人却将它解释为一套政治纲领。”参见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210页。

 

【参考文献】

[1]黄青禾.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回顾与面临的问题[A].何道峰.村级农地制度的变革[A].王西玉.中国耕地制度的个案研究——平度、无锡、乐清三县(市)的比较分析[A].刘守英.山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农户行为变化——湖南省怀化个案研究[A].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2]南京地政研究所编.中国土地问题研究[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20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6-28.

[3]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农地规模与农业发展[M].南海出版公司,1992.

[5]流转趋于“非粮化”与“非农化”[A].张云华等.中国农地流转问题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2.

[6]刘凤芹.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导言3.

[7]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 (1);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8]裴小林.集体土地所有制对中国经济转轨和农村工业化的贡献:一个资源配置模型的解说[A].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C].商务印书馆,2003. 230-248.

[9]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6).

[10]叶剑平等编著.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C].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74.

[11]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33-242.

[12]杨一介.中国农地权基本问题——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形成和扩展[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 140.

[13]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下)[C].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

[14]邓建鹏.私有制与所有权?——以传统中国的土地权利为视角[A].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15]黄荣华.农村地权研究:1949-1983——以湖北省新洲县为个案[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16][17]费孝通文集:第2卷[M].群言出版社,1999. 1938-1941、221-224, 400-406.

[18]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6, 69.

[19]朱冬亮.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闽西北将乐县安仁乡个案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190-193, 198-202, 268-272.

[20]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1]赵树冈.当代凤阳花鼓的村落——一个华北农村的人类学研究[M].台北:唐山出版社,2003.

[22]Ester Boserup, The Conditions of Agricultural Growth, the Economics of Agrarian Change under Population Pressure, Earthscan Publications Ltd., London, 1993. Theodore W. Schutltz, 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4.

[23]Samuel L. Popkin,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詹姆斯·C.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詹姆斯·C. 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7.

[24]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和经济起源[M].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5]Y.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进入专题: 乡村社会   农民土地关系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制度分析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832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研究》,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