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同顺 张文君:网络反腐的力量、限度与发展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7 次 更新时间:2014-09-0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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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同顺   张文君  

 

摘要:网络的技术属性决定了网络反腐的基本特征。网络反腐具有民主、安全、低成本与高效等四大优势,同时也呈现出民粹性、夸大性、情绪化与责任缺失等潜在问题。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应从规范基本制度、构建技术平台、培养技术人才以及提升网民素质等四个维度展开。

[关键词]网络反腐;互联网;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2008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网络反腐的经典案例,网络反腐已经迅速成为我国反腐战场的生力军,极大地改变了以党与政府为主的单中心反腐格局。这些网络反腐的经典案例彰显了网络作为新的反腐利器的巨大功效,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但同时网络反腐引发的“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又成为网络反腐为人诟病的一面。因此,对于网络这一新的反腐利器,我们既要看到其优势,也要认识到其限度与不足,既要发挥其反腐败的积极功效,也要限制其消极影响。

 

一、网络反腐的优势

网络反腐在近几年内迅速成为反腐战场的生力军,社会舆论对网络在反腐作用中的认可度急剧上升。网络反腐之所以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成绩,就在于它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网络技术赋予网络反腐的优势和力量非常明显,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

网络技术的交互性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物质基础,一改传统媒介单向的灌输式传播,公民由被动变为主动。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主张;可以对当前的国际与社会问题进行评价;也可以就某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这可以看作是公民意见表达的现代方式。强国社区、天涯论坛、七一社区等等都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便利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党和政府可以切实地了解舆论走向与民意,成为意见综合与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也是网络反腐的重要平台。网民的网络反腐可以说是一种间接的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的体现。网络技术激发了公民在网络上的政治参与行为,这种网民的“参与”对官员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二)安全

网络的虚拟性为网民反腐提供了安全保障,这也是网民酷爱网络反腐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意见表达渠道的不畅与极高的举报风险,使得对官员腐败情况的反映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腐败的官员大多属于地方上的强势群体,往往能够利用各种渠道掌握举报人的信息,从而运用各种手段对举报人加以威胁与报复,使得反腐的成本提高。而网络反腐恰恰可以规避这种风险,举报人可以使用虚拟身份对官员的腐败情况进行举报,最大限度地保护举报人自身的安全。

(三)低成本

网络反腐的低成本性表面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的普及以及资费的低廉为网络反腐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二是操作简便,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成本也非常低。截止2013年12月,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达到45.8%,网民规模达到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亿,且手机上网比例保持较快增长,从74.5%上升至81.0%。[1]再加上各家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不断竞争,也使网络资费逐渐呈下降态势。网络反腐操作简便,检举揭发门槛低,也不需要花费交通费用,使网民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完成检举揭发工作。低廉的成本与便捷的使用为公民利用网络反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四)高效

引起关注是媒体追求的基本效果之一,作为新媒体的网络自然也不例外。通过网络揭露的腐败现象会在网络上不断转载和快速传播,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必然也会引起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快实施反腐措施的进度。这是传统反腐手段以及借助传统媒体反腐不可能具有的突出优势。从近几年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来看,政府对网络举报的腐败案件高度重视,动作迅速。只要经过网络曝光,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即刻会对被举报官员进行调查,重庆北碚区的雷政富一案,更是刷新了网络反腐的罢官速度记录。网络反腐的高效性是其备受追捧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要认识到,这不仅仅是因为网络所具有的技术优势,还与政党不断追求政治认同的合法性压力、保持党政各级组织有效性的基本动力以及广大网民这种“全方位、无死角”的反腐行为密切相关。

 

二、网络反腐的限度和问题

网络反腐在展现出其优势和力量一面的同时,也同时表现出了其令人不安的一面。如果对这一方面认识不足,处理不好,反而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一)民粹性

网络反腐的成功使得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更加简化方便。这种便捷的政治参与方式在传统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极大地激发了公民政治的参与热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网络反腐中也存在一种网络民粹主义的倾向。

有些人打着人民的旗号或维护人民利益的招牌,却不尊重法治的基本精神,不能以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网络反腐,而代之以道德审判、人肉搜索以及谩骂攻击等网络民粹主义的方式,达到绑架舆论的目的。并且在事实上,这些所谓的人民利益的代表,自认为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其实仅仅代表了一小部分特殊利益的群体,以小部分人的利益凌驾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之上,以小部分人的诉求凌驾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之上。这些人反腐的动机和方向可能是正当的,但是反腐的要求和目标可能却是超越制度和法律的界限的,并且以动机和方向的正当性来掩盖方式和目标的非制度化,往往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反腐效果。这种声称代表人民而事实上仅反映少数人的想法,并且无视或蔑视制度化与规范化参与的方式,正是网络反腐中的民粹主义。

随着我国网络反腐的推进和进一步发展,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自视为人民利益的代表积极投身于网络反腐,但是其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可能使网络反腐适得其反。

(二)夸大性

放大效应是网络作为一种媒体的特性,媒体对曝光的事件不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具有放大性。这种放大性在网络反腐中既可以放大反腐的成绩,也可以放大腐败的程度。网络反腐可以提升民众对于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但是网络反腐与提升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呈正相关的。

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来讲,网民对腐败现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对腐败的网络曝光密度是有关系的,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过多的腐败现象反而会降低民众对于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2]。网络上频繁出现的腐败现象会在民众的心理上产生一种集聚放大效应,使他们误以为腐败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不可救药的程度了。由于网络是一种新兴媒体,其强大的传播力与影响力根源于网络是一种集文字、声音、图像于一体的传播媒介。网络对腐败现象的报道由于其“立体”效果加之曝光密度频繁,很容易瞬间冲破民众对腐败现象的承受底线,存在降低政治信任的风险。

(三)情绪化

当前中国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会产生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和调整,这种变化和调整在特定的条件下就会使某些社会群体产生不满情绪。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能够比较方便地借助于高科技技术和网络来作为宣泄不满情绪的渠道,而腐败现象又提供了宣泄不满情绪的素材和契机,于是就有人借助于网络反腐宣泄情绪,影响舆论和群众。特别是近年来,微博日渐兴起,越来越演变为通过网络反腐宣泄不满情绪的加速器。他们以键盘做武器,以干部腐败为靶子,拉开阵势就骂街,挑起负面情绪,然后接踵而来的哄客将口诛笔伐变成网络的狂欢。

因此,我们要看到网络反腐在提升公众政治参与的同时,也会激发其非理性的对抗性情绪。一些网民在非理性情绪的支配下,往往在没有分辨腐败事实和对腐败案件处理进度的前提下责怪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或“官官相护”,就要“替天行道”,发表异常激烈的言词。这种情绪又会在网络上互相感染,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激烈性和情绪化,在人群中产生一种对抗性的思维逻辑。大量的案例已经表明,这种情绪化的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非制度化”或“极端方式”表现出来的,并随时可能由“线上”转化为“线下”,由虚拟网络转化到现实生活,产生群众性事件等意想不到的后果。

(四)责任缺失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又与现实相连,在我国,网民在网络空间的政治参与通常是匿名的,或者是个虚拟的代号。这种虚拟性在网络反腐中可以为举报人提供安全性,也可以使得举报人丧失必要的责任感。安全性是网络反腐得以成长的保障性条件,但这种虚拟性在提供安全性的同时也出现了责任缺失的问题。由于大部分网站还未要求实名注册,网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这种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但这种缺乏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定是缺乏责任感的。

于是,就会有人通过这种网络举报的方式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无中生有地编造所谓的腐败事实,栽赃诬蔑。他们不仅把虚假的腐败线索通过网络提供给反腐工作的相关部门,而且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就把相关内容通过网络公之于众。也有人因为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加剧的缘故,利用网络反腐的形式进行“社会泄愤”[3],无中生有地侵犯他人隐私权与名誉权,这都是责任缺失的表现。这一方面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给有关部门的反腐工作平添了许多障碍,转移了反腐工作的视线,干扰了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本来就复杂的反腐工作更加困难重重。

 

三、促进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

网络反腐优势与劣势的比较分析表明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在反腐的问题上网络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不足。因此,对网络反腐还需要不断研究,逐步深入本质,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在反腐中的作用,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反腐的“负产品”。解决这一问题,至少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法制建设是网络反腐的核心

2013年以来,人民网、新华网等12家国内主要网站均在首页开设了“网络监督”专区,并提供了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国土资源部违法举报信箱、中央组织部“12380”等官方举报网站的相关链接,可谓是我国网络反腐向制度化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制度化需要法制化作为保障,法制建设的不足仍使得网络反腐弊病丛生。如近来出现的所谓情绪性反腐、报复性反腐、泄愤式反腐、情妇反腐等情况,其暴力性、随意性与娱乐性的特点暴露无遗,在某些情况下对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了侵害。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腐败方面的法律,仅仅是在一些党内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

因此,规范网络反腐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网络反腐法》,为网络反腐的具体制度与实施细则提供法律依据。这样的《网络反腐法》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网络反腐的程序性规范。如对腐败的类型、官员的级别、举报的申请部门、举报的途径等做出程序性规定。这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反腐的重要作用,还可以同时保证反腐的基本秩序。二是明确网络反腐的奖惩条件。如对成功举报腐败现象的组织或个人如何进行分类奖励;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个人隐私进行何种保护;对虚假举报、报复性举报、泄愤性举报的个人和组织,依据其危害程度不同做出何种处罚的具体措施。通过法制建设逐步规范网络反腐的具体行为,使其发挥最大功效。

(二)构建网络反腐技术平台

对网络反腐的制度规范是根本,技术平台的建设是保障。网络反腐的技术平台建设可以从结构与功能两个维度来展开:所谓的结构主要指的是党和政府各级反腐网站的建设,这主要涉及到各级纪委和监察局。从全国的数据来看,县级以上的纪委与监察局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不过网站的水平参差不齐。所谓的功能主要指的是反腐网站的具体功能。网站不仅要包括工作动态、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等常规内容,更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网上举报渠道(包括对反腐法规的介绍、受理范围、注意事项、保密措施与奖惩办法等)。从全国的数据来看,网络反腐功能从中央到地方呈现逐级弱化的特征。特别是到县级,网站主要是一些工作动态与政策法规的宣传,举报方式单一且互动性较弱。因此,网络反腐技术平台的建设在目前条件下主要是功能建设,大力拓展网络反腐的网上渠道与增强网络反腐的互动性、同时加强网络政策与法规、保密措施与奖惩办法的说明。

(三)培养网络反腐的人才队伍

由于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因此如何利用网络进行反腐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反腐策略不属于现代民主政治的范畴,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十分重要。就本文的讨论范围来讲,网络反腐的人才培养至少要从政府与社会两个维度展开。从政府的层面来讲,主要是要培养一支精通网络技术并善于洞察网上舆情的队伍,这支队伍的任务不仅仅是发现网上对腐败现象的曝光,更要由被动转为主动,通过网络信息的监控与分析,及时发现腐败现象并通报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同时还要对网络举报进行分类与甄别,防止虚假或报复性反腐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蔓延。从社会层面来讲,主要是规范网民网络反腐行为。由于涉及面广、网民层次不一,政府可以采取反腐政策说明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在各级党政的反腐网站上开设专栏,普及网络反腐的法律规范与行动策略,不断规范网民的反腐行为,使得民主、理性与公正等社会观念逐步内化为网民内心的行为准则。培养与储备人才资源在网络时代必须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提升网民的反腐素质

要想更好地发挥网络反腐的优势,减少其负面影响,就需要营造健康的网络反腐环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提升网民的反腐素质和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提升网民的反腐素质需要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明确网络反腐的目标。网络反腐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为了帮助党和政府监督干部,提高执政能力,使国家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泄私愤,更不能为了报复他人借着反腐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引导网民的网络反腐采用理性化的方法,而不要诉诸于情绪化的方式。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来要求腐败案件查处的进度,更不能以少数官员的腐败来否定整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要教会网民采用制度化的手段进行网络反腐。反腐败要讲求事实和证据,采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网上举报或公开,不仅不能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任何帮助,反而会让自己由于违反法律而身陷囹圄。

总之,当前中国的网络反腐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对网络反腐存在的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促进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从规范基本制度、建设技术平台、培养人才队伍以及提升网民素质等几个方面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使网络真正成为新技术条件下的反腐利器。

 

参考文献

[1]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fzzx/qwfb.

[2]程同顺,张文君.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逻辑批判[J].理论与改革,2013(4).

[3]于建嵘.抗争性政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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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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