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协商民主在中国——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理论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8 次 更新时间:2014-08-15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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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 (进入专栏)  


[摘 要]协商民主和选举(票决)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种协商民主是在我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实践中形成的,现已拓展到执政党决策、人大立法、政府施政、政协协商、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实行协商民主应遵循人民主体、平等对话、求同存异、协商有效的原则。

[关键词]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协商民主

 

一、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起来的脉络和原因

(一)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脉络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协商民主的方法和思想、理论的形成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协商民主的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和建立也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统一战线以及协商民主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在延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建立和建设过程中,还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1]。

从1948年中共中央发表“五一口号”到筹备新政协,这一期间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推进协商民主由非制度化的形式向组织化制度化形式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的思想,即具有不同阶级基础的政治和社会组织,通过对话和协商,“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的思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时的协商民主制度,从其性质来讲,属于新民主主义政治范畴的协商民主,也即新民主主义协商民主。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完成了代行国家政权职能后,开始了重要的转型。一方面,从兼有协商民主机构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双重机构向单一的协商民主机构转型;另一方面,伴随着整个社会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新民主主义的协商民主也开始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转型。可惜的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无论从统一战线和政党制度角度看,还是从国家政权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角度看,我国虽然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转型没有真正实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过程中,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协的工作,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加快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两会”的召开制度化,我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也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研究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为基础,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果。1991年江泽民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的观点。“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P506)

2006年,在中共中央5号文件中,第一次把我国社会主义有两种民主形式的问题写入中央文件。“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P793)

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个概念,并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白皮书指出: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白皮书认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又把“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正式写进了中办文件,并且明确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在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4](P26-27)。如此,就以党代会这一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报告和决议的权威形式,从政治上和理论上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制度确立起来了。

从这个历史脉络的回顾和梳理中应注意三点:(1)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方法、思想理论和制度三种形态;(2)协商民主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协商民主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在发展中;(3)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二)协商民主在中国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协商民主为什么能够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首先,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起来的直接原因。从上面历史的回顾中可以看到,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与统一战线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从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方法中发展过来的。但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协商民主,在第二次国共合作过程中情况也非常复杂,其中的原因是第一次国共合作由国民党主导,共产党没有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国民党并非真心实意与共产党进行平等的合作和协商,但在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中由于大家以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自从中共中央“五一口号”发表后,协商民主能够取得那么大的成就,就在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一步一步发展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因为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自己在发展民主政治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从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真心实意地探索民主的实现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史告诉我们,协商民主在中国能够发展起来,首先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其次,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根据国情建立起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和既坚持党的领导又具有多元化特点的社会结构,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以上讲到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起来的直接原因,也讲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工作中有经验教训。最大的经验教训,就是在中国发展民主政治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要尊重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毛泽东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时候,之所以提出统一战线是我们的“法宝”,之所以在统一战线内部强调要通过对话和协商,“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就在于他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包括人民内部也有各个不同的甚至在某些方面对立的阶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在健全选举民主的同时,发展协商民主,从根本上说就是我国现在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的发展要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要反映社会结构中不同的利益群体既爱国爱党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这一特点。

再次,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和特点,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重视协商民主,能够创造出人民政协这样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还与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和特点有关。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处理政事包括在权力授受时,实行的是与古希腊民主不一样的民主制度。在《尚书·尧典》、《尚书·舜典》中记载,凡是举国大事,尧、舜都要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四岳群牧”开会,这些会议实际上是酋长会议。重大问题的决策都经酋长会议,由尧、舜这样的部落领袖与酋长们协商决定,实行的是协商民主而非选举(票决)民主。在中国古代经典中也有“选”字,比如“选贤与能”,但这个“选”不是选举之“选”,而是推选之“选”。舜被推选为部落领袖,就是尧在“四岳”会议上经与酋长们协商推选出来的,这在《尚书·尧典》中有具体的记载。古人把这种选拔领导人的方式称为“禅让”。所以,“选”在中国有选举与推选之别。在英文中,相对应的就是Election和Selection两个词。选举的方式是票决,推选的方式是协商。这两种方式都是民主的方式,但又不一样。中国这种协商民主的传统在夏禹之后逐步转变为专制主义的方式方法,虽然“协商”在一定范围内仍长期发挥作用,但离开了“民主”的“协商”并非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由于中国有过后人津津乐道的“禅让”式的协商民主传统,再加上中国几千年来追求的“和而不同”的哲学理念,相对于竞争性的民主形式,中国人更习惯于比较和谐的协商民主形式。所以,协商民主在中国不仅与现实社会的实际相适应,还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

最后,国外近年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也促使我们重视自己在协商民主方面取得的经验。尽管我们在民主实践中有自己的创造,有自己的经验,但长期以来对自己的经验缺乏研究和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基于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全社会对民主需求的增强,认真地思考和研究了在中国怎样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这三十多年,是我国民主政治研究最多、民主建设发展最快的一段历史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关于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研究,80年代中期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和党政关系的研究,80年代末90年代初关于政党制度研究和两种民主形式的提出,90年代中期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研究,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关于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包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研究,21世纪以来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协商民主的研究,等等,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主政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这个研究和探索过程中,国外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成果进入我们的视野。2001年,哈贝马斯访华时作的演讲《民主的三种范式》把“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介绍给国内。2003年,俞可平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2004年,陈家刚的《协商民主》译文集进一步介绍了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同年,浙江大学在杭州召开的“协商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及其取得的成果,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了“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研究课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开始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参照物来研究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及其经验。今天,我们所使用的“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就是从这样的参照中借鉴过来的。

显然,在这些动因中,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由这一国情决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

 

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理论思考

从协商民主在中国形成发展的脉络和原因分析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探索的协商民主,应该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怎么对这一民主形式进行理论概括,是一件很难的事,需要我们下大功夫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

要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认识和把握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时明确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5](P29-30)。

关于协商民主内涵的这一科学界定,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概括了我国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中获得的丰硕成果。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里的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其中,对于协商民主遵循的原则,党的论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周恩来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6](P129)周恩来讲的十分重要,决策之前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决策之后所谓的“协商”大多数带有“通知你”的特点,这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1991年江泽民在第一次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的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党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时的提法也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同时把协商的范围扩大到“重大决策”。与此同时,这个文件在论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时,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个提法的意义在于不仅坚持了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而且强调要对决策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提出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提法就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反映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进展。事实上,许多地方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已经突破了决策之前的协商,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

要深化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就要研究这一民主形式有些什么样的基本特点。究竟怎样认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根据对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脉络的回顾以及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有三个基本的特点。

1.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而不是以投票表决为主要方法的民主实现形式。应该讲,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制度,而不仅仅是方法。但是,这两种制度又是以方法为区别的,协商民主实行的是民主协商的方法,选举民主实行的是投票表决的方法(选举民主因而也可以称“票决民主”),而且这两种方法在制度里都已经转化为机制。因此,协商民主是相对于投票表决的选举民主(票决民主)而言的,是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来做决定的。就方法而言,这里的关键词,一是“民主”,二是“协商”。协商民主要有“协商”,没有协商的民主就不能叫做“协商民主”。但是,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要有“民主”。只有协商而无民主的协商,也不能叫做“协商民主”。我国古代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中有“廷议”制度,但没有民主,不能称“协商民主”;我们党的历史上和现实政治生活中,有的领导常常在小范围内交谈一下就进行决策,也没有民主,也不能称“协商民主”。

2.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形式。自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来,“参与式民主”这种现代民主理念就进入了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在中央的文件中,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最初强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到后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归入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再到提出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参与式民主的内涵在不断扩大。这种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民主,应该讲,既包括协商民主,也包括选举民主。由于我国现阶段在选举民主方面实行的还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选举制度,公民能够直接有序地参与政治的形式主要还是协商民主。

3.民主协商方法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的制度是有机统一的,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从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它是从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方法中发展过来的,因此它具有民主协商方法的特点。但协商民主中的民主协商仅仅是方法、手段,关键是制度。我国人民政协刚成立时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那时的协商民主由于和国家权力的运行结合在一起,是作为一种政权的实现形式存在的。但这只是一种例外。从现实中国政治运作的过程和特点看,无论是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和决策中的协商民主,都是存在于决策(包括选举、立法)制度中的协商民主。我们党在论述“两种民主形式”时,把协商民主规定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论述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时,也强调要坚持“在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决策制度的协商民主。

但是,基层协商民主不完全一样,无论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四川成都的居民议事会,还是其他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它们既有民主决策的特点,更有社会治理的内涵。或者说,它们主要是社会治理制度的协商民主。

然而,再深入地思考这种“民主协商方法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的制度有机统一”的民主实现形式,也许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人们一般认为,善治(GoodGovernance)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学者们一般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六个。(1)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开。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3)责任性,即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4)法治,即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回应,即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6)有效,即管理要有效率[7](P9-11)。

这里,我们为什么用“也许”的表述,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在“善治”理论中,与国家和政府对应的是公民或公民社会,而我们的协商民主有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中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民主、政协委员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代表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的代表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民主、村民(居民)之间的协商民主、村民(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民主,等等,协商民主的主体各不一样。如果撇开协商民主的主体,仅仅就“善治”的六个要素来考察,是可以把这样的协商民主概括为一种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

(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依据和原则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根据什么原则建立起来的?在健全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是我们要进行理论思考的又一个问题。

1.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体”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时候,始终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8](P1031)。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论中,“人民”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一个词。党的十八大也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把握的第一条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P14)我们的民主,就是人民民主,人民是中国民主的主体。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必须坚持、维护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但是,“人民”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的,又是一个历史范畴。比如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当时我们所讲的“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而且在“人民”中包括在组成“人民”的各个阶级中还有先进、中间、落后的区分。“人民”的这种多元、多层次特点,决定了在人民当家作主时,不仅要通过选举民主选出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而且要通过协商民主使得人民内部能够形成共识。

选举民主通过投票表决,最后执行的是“多数决”原则,即少数要服从多数。我们党历来强调民主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当家作主,这里就有一个理念和操作上的矛盾。因此,我们党强调,中国共产党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让党承担起各种人利益的代表和调节者的角色。但是,仅仅靠这一条还不够,党能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担当好这一角色也是一个问题,总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和矛盾。这就是毛泽东在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后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他的结论就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保留人民政协,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选举中出现的“多数”与“少数”的关系,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为选举执行的“多数决”原则而受影响。

我们从中国共产党提出“五一口号”到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再到“两会”制度形成的历史进程中,可以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因此,“人民主体”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人民民主的“平等对话”原则。民主本身就包含了独立、自由、平等的要求。协商就要对话,就要审慎地商议。从我国统一战线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可以看出,能不能进行这样的对话或商议,是能不能进行民主协商的基础。要进行这样的对话或商议,双方必须是平等的,即使一方是领导、另一方是群众,一方是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者,在对话或商议时也必须是平等的。比如我们在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员工方与企业管理方只有平等对话或商议才能成功。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这种平等对话或平等商议必须有法律或章程加以保证。因此,“平等对话”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必须遵循的原则。

3.求同存异、统筹兼顾的“共识”原则。选举民主执行的是“多数决”原则,协商民主则不同,它遵循的是“共识”原则,即毛泽东说过的“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所以叫做“共同纲领”,就在于它是所有人民政协参加单位的共识。这种“共识”形成的基础,是统一战线内部有共同的政治基础、人民内部有一致的根本利益。这种“共识”形成的办法,是在平等对话或商议中求同存异、统筹兼顾。在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毛泽东、周恩来特别注意顾及各方的利益需求,求同存异,团结最大多数人,主张把“统筹兼顾”作为我们的基本方针。因此,在求同存异、统筹兼顾中形成“共识”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一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4.坚持“协商有效”原则。历史告诉我们,协商不仅必须是民主协商,而且民主协商也有真协商与假协商之别。所谓“假协商”,就是做了决定以后再协商,协商的结果对已经做好的决定没有任何作用。因此,党的十八大在论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时候,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4](P27)这里讲的“决策之前”,就是要做到先协商后决策;这里讲的“决策之中”,就是决策进行中也要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或完善决策。总起来,就是要“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因此,“协商有效”的原则,既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立的依据,也是推进这民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很好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同时又各有一些局限性。

选举民主,特别是竞选性选举,我们许多人很羡慕,因为它有明显的优点,特别是人人都有一票,人人都可投票,而且是公开的、竞争的,体现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要求,确实很吸引人。但选举民主有其局限性,选举过程中的“少数票”问题,直接后果是选民对选举热情降低,即参选率降低;同时,公民不能在选举后继续参与决策尤其是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的决策,不能继续监督领导人包括有问题的领导人,更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西方一些学者在研究参与式民主,研究协商民主,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

在中国,是先有协商民主,后有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不是以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出现的,而是有自己长期的实践经验,但协商民主也有需要研究的问题。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协商民主这种形式,这和西方不一样,但这种民主形式最后演化为专制制度。协商民主如果缺少公开性,暗箱操作,就会为专制独裁所利用。我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只在小圈子内协商,这种做法有协商而无民主,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二是先决策后协商,这种协商能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通报领导决策”或“征求意见”,也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三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一切依领导主观意志而定,这也不是我们所要的协商民主。

所以,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都要很好地研究,针对它们的问题来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

首先,要继续完善选举民主。中国的选举民主刚起步,现在正在做的是逐渐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层次和差额比例,同时增加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由于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和党代表的选举主要还是间接选举,只是在县和县以下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下一步还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邓小平的设想是到2050年以后即我们基本实现现代化后,在省市和中央这样的高层“可以实行普选”即直接选举。但是,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往前走,在干部推荐的环节和候选人提名的环节,扩大直接推荐和提名。因此,完善和发展选举民主的任务十分繁重。

其次,要继续完善协商民主,特别是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十八大要求我们“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既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这种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完善协商民主包括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特别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要形成公开、透明的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要在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同时,探索界别协商以及其他协商形式,增强民主协商的有效性。

最后,要继续完善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方式。实践证明,在选举民主中增加民主协商环节,可以避免投票造成的矛盾;在协商民主中增加投票环节,可以了解和考察协商的共识程度。但是,在推进这样的结合过程中,必须尊重民意,而不能操纵民意。我们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如果客观地分析一下党设计的民主形式,应该讲我们的政治设计是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比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三、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系

在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进行理论思考的时候,我们必定会问: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在理论上是什么关系?

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反思选举(票决)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兴起的民主理论。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毕塞特在其博士论文《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和其后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最早在学术上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

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热潮,是基于对西方长期实行的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民主的反思。选举(票决)民主在西方有悠久的传统。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时代。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研究了摩尔根等人类学家的成果后说过,在古希腊原始社会后期,原始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体系中,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成员由被选出来的贵族组成;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会议决定用举手或欢呼通过;军事首长是领导人,必定由人民选举,或者由议事会或人民大会认可,军事首长儿子可以继承,但必须经过选举才能合法继承。现今西方的两院制、竞选制等民主制度就是由这一传统发展过来的。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这种民主的不足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选举过程中实行的多数决定原则,使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合法地被否决;而赢得多数人选票的政党领袖或精英政治家,又可以合法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策,而不再顾及选他的多数人的利益。于是,民主的实际进程与民主的理论目标渐行渐远,人们对选举的热情走向低迷。与此同时,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后,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无法参与,对于政治家的道德等问题也无所作为。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西方一些政治学家提出,民主应该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或制定。他们根据这样的理念提出了协商民主的设想,其目的是为了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对民主的这种反思及其提出的方案设想是很有价值的。对我们来讲,还可以让我们的头脑更清醒,而不盲目迷信西方民主特别是选举(票决)民主。

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对我们探索中国的协商民主是有影响的。同时,我们了解和研究国外的协商民主,并非照抄照搬他们的研究成果,而仅仅是把他们的成果当作“参照物”来研究我们自己的协商民主。我们历来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况且都是这样,更不要说对西方的经济政治理论了。国外的协商民主仅仅是一种自由主义或批判主义思想家的理论构想,而我们在协商民主方面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像人民政协这一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所积累的协商民主经验十分珍贵。我们不能“削足适履”,让自己在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去适应人家的理论。因此,我们可以把国外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成果当作我们研究中国民主政治的参照物,但不能当作我们的根据甚至标准或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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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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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4.4,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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