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协商政治: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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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协商是共和政治在中国的基础与基本表现形式,是中国民主成长的内生要素。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意义的协商资源开发,必然会在整体上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使其获得现代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有效性。而基于开发内生性的协商资源而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必然会创造出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态,这就是中国的"协商政治"。协商政治既是中国国体得以巩固的基础,也是中国政体得以完善的关键,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它将从整体上影响中国民主共和政治的实践和发展。未来中国发展的关键,不是赋予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以协商政治的形态,而是基于协商政治的逻辑,整体规划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原则、路径、步骤与节奏。

【关 键 词】协商 协商政治 共和政治 民主政治

协商是中国民主成长的内生要素,其使命一开始就与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协商民主不同,前者是为了使民主适应并扎根于中国社会而产生的,后者是为了救治现代西方民主、"使民主变得更民主"而产生的。[1](pp.序3-4) 因此,协商对中国的意义不仅仅是发展民主,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形态。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开发协商资源不是为了形成协商民主,而是为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态。这种开发不是把协商赋予中国民主,而是为了使其内在的协商资源支撑起中国民主的成长,建立协商性的民主政治,即协商政治。本文从中国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出发,阐述协商政治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

一、协商:共和政治在中国的基础

结束千年帝制,开创现代民主共和,是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踏上共和之路,源于内忧外患以及民族与文明所陷入的巨大危机,是救亡图存、复兴民族与国家的政治选择,其历史必然性来自西方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开启的人类现代化进程。可以说,中国是被现代化潮流席卷到现代,并因此迈上共和之路的。因此,对中国来说,正如现代化不是内生的一样,民主共和也不是内生的,都是危机中的选择。既然是选择,就会有择取。民主共和是在与立宪君主的比对中被择取出来的,而中国共产党是在比较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和苏联式的民主共和之后,选取了以"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为基本特征的共和体制。毛泽东详细阐述了作出这种选择的理由所在:

"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2](p.675)

"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2](pp.674-675)

"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2](p.675)

这就是共和政治在中国最终确立的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其背后的真理是:中国迈向共和是历史的必然,但选择何种形式的共和却必须充分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决定了中国既不能选择以资产阶级为主导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也不能选择苏联式的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直接取向的民主共和,因为不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在中国都没有成为主导阶级。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国只能建立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多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

实际上,毛泽东关于通过阶级联合夺取革命胜利、建立劳动者统治的国家的思想与主张,在其发表《新民主主义论》之前就已经有过明确的表述,曾先后提到要建立"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统治"的国家。[3](pp.78-79) 这些主张的精神实质与《新民主主义论》中的主张是一致的。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了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28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文中,毛泽东把革命阶级联合(统治)专政概括为"人民民主专政",他明确重申:中国政治"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这个"人民","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主资产阶级",其所形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同时,"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4](p.1471、1475、1478、1479)

毛泽东一以贯之的革命阶级联合的共和思想,也孕育了他所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行动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层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统一战线,毛泽东视之为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在国家建设层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领导和团结各阶级力量,民主协商,共建国家。基于这样的政治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有了多次国共合作的努力和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制度创新实践;基于这样的政治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以各党派、各社会力量民主团结、协商共议的方式建立了新中国;同样基于这样的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在掌握政权之后,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将其作为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与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实践着中国的人民民主。

由此可见,共产党领导下的多阶级团结与联合,是中国共和政治的社会基础与结构形式。它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各阶级、各社会力量的最广泛的团结与联合。基于这样的结构特征,共和政治的有效展开就必须用民主的形式解决这样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保障共产党领导的正确性;二是保障各阶级、各社会力量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团结性。为此,中国共产党设计了两种民主形式:一是不同地区的民众通过其代表在不同的层面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不同身份界别的人民通过其功能性的代表组织或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前者是国家决策定制的制度,后者是社会参政议政的制度。尽管这两个制度的性质不同,但它们所蕴含的逻辑起点是共同的,即党的领导与多阶级联合的有机统一。1949年9月,周恩来在阐述规划新中国国家建构的《共同纲领》的特点时,清晰地阐述了这个逻辑起点:"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苏联已经消灭了阶级,而我们则是各革命阶级的联盟。我们的这个特点,就表现在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形式上。政府各部门和现在各地的人民代表会议以及将来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将同样表现这个特点。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而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5](pp.147-148)

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不论是基本政治制度,还是根本政治制度,都深刻蕴含着协商的原则。就基本政治制度而言,毛泽东曾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6](pp.633-634) 协商是党派合作和人民政协的存在形式和基本功能。就根本政治制度而言,党是通过有效运行国家根本制度实现对民众和社会的领导的。毛泽东认为,人民代表会议就是政权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群众监督行政首长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7](pp.222-223) 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重要贡献的彭真将这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定位为中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在1985年对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发表关于立法工作的谈话中,彭真指出:"经验证明,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我们要自觉地掌握、运用这方面的经验。""中国有句老话,说要多谋善断、集思广益。我们说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多谋不是少数人谋,而是大家谋。善断也不是少数人断,而是大家断。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集体决定问题。根本原则还是民主集中制。这样决定问题才能比较符合实际。我们一定要坚决保持这种民主制度。"[7](pp.507-508) 可见,在群众路线下,协商也必然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

总结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民主共和是外来的,但是建立在阶级联合基础之上的人民民主共和是自主的政治选择,协商内生于这种形式的共和政治。因此可以说,协商是共和政治在中国的基础与基本表现形式。

二、协商:民主集中制有效运行的机制

在中国,共和政治既体现为国体上的共产党领导的多阶级联合统治,也体现为政体上的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政治理论中,国体与政体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国体体现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其最终决定于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力量;政体体现为"政权构成的形式",也就是统治阶级用何种权力组织形式来运行权力,实现统治。[2](p.676、677) 因此,国体与政体的辩证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国体。

毛泽东给中国国体和政体的最简洁定位是:"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2](p.677) 中国共产党是从国体出发来把握政体的,因而,赋予政体以国体的内在要求,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应该同时保障党的领导地位与各革命阶级的联合。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形式首先暗合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阶级结构,"集中"保证的是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民主"保证的是多阶级的联合。但在现有的文本中,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从这个角度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因为中国共产党一直是在两个空间中来把握民主集中制的:一是在政党组织的空间,民主集中制被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与运行原则来把握;二是在国家制度的空间,民主集中制被作为政体的组织与运行原则来把握。从时间先后来说,民主集中制首先是作为党内的原则予以确立和执行的,之后才作为国家政权的原则予以确立和执行。虽然不能因此简单地把作为党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国家政权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完全等同起来,但它们所秉承的精神实质却是一致的,即强调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因此,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中国政治中,民主集中制首先是党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与运行原则,它同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的组织与运行,二是人民民主的组织与运行。

作为党领导的组织与运行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用于保障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组织与运行。它不仅体现在党内,而且体现在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上;作为人民民主的组织与运行原则,民主集中制体现为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民主条件下的人民参政与有效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1937年,毛泽东在与英国记者贝特兰的对话中,描述了民主集中制民主的制度运行方式:"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2](p.383) 正因为作为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实际展开的中国政治中同时体现为党的领导和国家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以民主集中制为政体形式的中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不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8](p.553)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中国民主形态下,党内的政治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以及社会领域日常的政治生活具有高度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不仅体现为党、国家与社会在组织与制度安排上的同构性,而且体现为党、国家与社会在政治生活形态上的同构性。在党内,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组织的政治生活原则。因此,伴随着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作为党内政治生活形态的民主集中制,也就同时成为国家和社会领域政治生活的基本形态,其理想状态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在中国的政治中,不论是政治组织还是政治生活,都离不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最基本的原则,通行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组织形态到制度安排,从领导方式到程序安排,从政策制定到公民参与,从纪律原则到政治生活的理想。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成功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成功,都足以证明民主集中制对中国社会发展是有效的,其实际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何更好地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并发挥其内在优势,不论是对中国的政治建设、政党领导,还是对中国大国的治理、国家的现代化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战略意义。

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实际上,这个问题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列宁当年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时候,就有许多人对民主与集中如何统一的问题提出疑问。同样,中国共产党明确这条原则之后,也有人提出这方面的疑问。1937年10月,英国记者贝特兰就明确向毛泽东提出了这种疑问:"'民主集中'在名词上不是矛盾的东西吗?"毛泽东回答说:"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跃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2](p.383) 在这个回答中,毛泽东实际上强调了两点:一是对中国这样的国家来说,民主和集中都是必需的;二是民主与集中不是不能统一的。前面一点,毛泽东明确了一个观点,即中国这样的国家迈向现代化,没有民主不行,没有集中同样不行。这个观点不仅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也能够得到充分证明。而后一点,实际上只是回答了这二者可以共存,即民主和集中能各自共同存在于现代民主制度中,并没有回答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在现代民主制度中,代议民主与行政集权之间的共存几乎可以说是一条普遍的原则,所以,如何解决民主与集中统一的问题,在后来还是成为中国共产党一直试图在理论上予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武器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理论,至于是在党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众所周知,尽管中国国家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立和运行的,但作为一种组织或制度,政党与国家还是有质的差别的。毛泽东当年在回答贝特兰提问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层面回答这个问题的,而后来在具体阐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的时候,则更多的是在党的组织层面。1965年,在与国外共产党的谈话中谈到民主和集中的结合问题时,邓小平说:"在党的组织方面,毛泽东同志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原则。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9](p.347) 这基本上反映了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毛泽东的基本看法是:对党来说,集中是关键,而对集中来说,民主是关键。因此,民主集中制可以在政党内部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也有过概括性表述,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① 这个概括不仅被党的八大所采用,也被党的十一大所采用。但这个概括的内在取向还是党的建设,刘少奇当年就明确表明了这一点:"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10](p.457)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政治生活层面上,较好地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但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并没有完全说清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文本中,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国家政权中的表述,到目前为止有三种:第一种是1949年《共同纲领》的表述:"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第二种是1954年《宪法》的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种是1982年《宪法》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这三种表述中,第一、二种表述的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而且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具体组织原则;第三种表述则明确把民主集中制界定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为此,用"国家机构"的概念取代过去习惯使用的"国家机关"的概念。比较第三种表述与第一种表述,可以发现,第一种表述多少还带有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与原则,如强调政权体系内部的"三大服从"原则,这与党内的"三大服从"还是相当类似的;而这一切在第三种表述中都不见了踪影。可以说,第三种表述不是机械地直接搬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是依据现代民主政治的原则和中国政权体系的内在逻辑,来把握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家政权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只有这种把握,民主集中制才具有政体的形态和意义。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四个初步结论:其一,民主集中制是中国政治生活的最基本原则,同时决定着中国政治的组织形态和生活形态。其二,民主集中制契合中国社会的现实与发展状况,必须坚持和完善。其三,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不是等同的,前者从高度纪律化的组织建构出发,后者则从民主化的制度建构出发。其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很容易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入国家政治体系,首先带入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运作,其次带入整个政权体系的组织与运作,所以国家政权体系展开过程所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往往带有作为政党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色彩。实践证明,这样做的后果既不利于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国家的民主运作。

面对这些初步结论,我们就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建构一种既能满足政党组织要求,又能满足国家政权要求,进而能够运用于中国政治生活各方面的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使民主与集中获得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有机统一。实践证明,仅仅通过强调其内在的辩证统一来协调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难以取得最佳效果,民主常常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过程而被集中所取代。因此,今天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关键,不在于政治上强化这个制度的重要性,而在于机制上强化这个制度的可运作性,即建立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使得民主与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既能实现民主的要求,也能实现集中的需要。显然,这个运作机制就是协商。在中国,作为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协商,是以人民当家做主的参与体系、群众路线的工作程序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的,体现为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的沟通、协商与合作。

有了协商这个机制,民主也就有了更为切实有效的运行形式,同时,集中也就有了更为实实在在的民主基础。这样,不论是在党内,还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民主集中制都能够实现民主与集中的平衡运作,即民主不会因自身扩大而失去集中的可能,集中也不会因自身强化而失去民主的基础。由此可见,不论是党内民主建设还是人民民主建设,也不论是党的组织完善还是国家制度健全,都应该有意识地把民主集中制与中国共和政治内生的协商精神和协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把民主集中制确立在协商基础上。同时,伴随着民主集中制在中国政治组织和政治生活中的广泛运行,协商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态。协商是中国共和政治内生的,所以弘扬协商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开发了协商资源,作为中国民主最基本形态的民主集中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讲,当我们把这样的民主政治看做是民主集中制型的政治时,也可以看做是协商型的民主政治。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协商政治是中国国体巩固的基础,是中国政体健全的关键。因此,协商政治将从整体上影响中国民主共和政治的实践和发展。

三、协商政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任何一种政治生活都不外乎由四大要素构成,即组织、价值、制度与程序,而且这四大要素的重要性是同等的,因为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政治生活形态中,这四大要素是相互渗透、相互统一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作为一种具体的行动,协商直接体现为政治生活中的程序安排和行动方式。但是,一旦政治生活按照这个程序有序展开并产生积极效应,那么作为程序存在的协商也就完全上升为一种政治生活的原则,并因此渗透到政治生活的组织、价值和制度之中,从而影响政治生活的组织形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② 一旦达到这个境界,整个政治形态就将因协商的因素而呈现整体的独特性,协商政治也就因此形成。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协商看做一种程序民主形式,也可以冠之以"协商民主"的概念。但如果就此把"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民主建设的目标却是不合适的,这不仅不会促进协商在中国的全面成长,而且还会大大削弱协商对中国民主成长的意义。这是因为,对于中国民主发展来说,协商既不是新的,也不是外加的民主手段,而是中国民主的内在规定性及其实现的基本形式。因此,对中国的民主建设和发展来说,不是要使协商成为中国民主建设的途径和手段,而是要使协商成为能够使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获得充分合理化和现实性的内在机制和政治资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认为,中国要发展的不是作为一种程序、机制与原则的"协商民主",而是一种基于其内在的协商资源开发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政治,即"协商政治"。

"协商政治"不是新概念。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2001年在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演讲中就用了这个概念。他使用这个概念的目的是力图在作为程序而存在的"协商民主"的基础上,创造一种超越既有的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并命名为"协商(商议)政治"。在"协商民主"中,协商只是作为一种民主程序、机制、手段来修正或完善原有的西方传统民主,其政治指向有二:一是让民主的主体获得民主参与和实践的空间;二是让民主能够产生理性的政治产品,避免民主的非理性化结果。在"协商(商议)政治"中,作为一种民主程序的协商上升为一种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则,从而使现实的民主"既会产生不同于共和主义把国家当做一个道德集体之表现的区别,也会产生不同于自由主义把国家当做一个经济社会守卫者之表现的区别"。在协商原则基础上孕育出的这种政治,将通过"一个包容所有人、而又不压迫或排斥任何人的政治之观念形成和意志形成的操作方式",发展出拥有"不使任何人处在边缘或被排除在外的交往形式,并且还要向最弱者的利益保证同等的政治上的考虑"的新型民主模式。[11](pp.78-88)

哈贝马斯对于"协商"或者说"协商民主"所形成的政治建设期待,也应该是中国民主建设在开发协商资源上所应该形成的政治期待。当然,我们不是要在中国的政治建设中实现哈贝马斯的政治期待,而是要像哈贝马斯力图创造新的西方民主模式一样,通过开发协商资源创造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既然协商是共和政治在中国的基础,是民主集中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机制,那么,通过协商资源开发而得以充分合理化和现实性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自然也可以概括为"协商政治",即"协商性的民主政治"。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的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够内生出协商的要素与机制,一方面是因为多阶级联合的共和政治需要以协商和合作为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有机统一也使协商成为不可或缺的民主机制。然而,协商的内生性仅仅表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对协商有内在的需求,以及协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应有的政治和制度基础,并不表明协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就是一个成熟的民主要素,也无法表明中国民主政治因为有协商这个要素就已经获得了其独特的合理性。认识到这一点,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就会从战略上重视协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中国是一个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和民主化是其发展的共同追求。没有民主化也就没有现代化,反之亦然。因而,将民主化和现代化有机统一起来就成为中国发展的关键。中国是一个规模巨大、内在同质化程度有限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取向是社会主义。这种国家结构形态,决定了中国要实现民主化和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领导,这就是中国共产党。[12](pp.363-369) 而国家的社会主义取向决定了中国民主化和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必须建筑在人民民主之上。这两大决定因素的共同作用必然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中国实践民主共和的制度建构原则。由此,中国民主建设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其一,中国民主是人民广泛参与的民主;其二,中国民主是多阶级联合的民主;其三,中国民主是一党领导的民主;其四,中国民主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其五,中国民主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民主。在中国的民主建设中将这些内在规定性统一起来的力量是政党,而机制就是协商。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民主政治并没有因此发展出协商政治,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在以往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中国政治建设主要开发的是政党资源,强调的是党的领导。

应该说,通过开发政党资源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没有错,今后依然要坚持。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战略的实行必须与开发协商资源、发展协商政治相配合,否则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中国政治建设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战略调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治建设已无法像过去那样自我封闭运行,而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相适应;其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社会日益多样化,有效协调党的一元领导与多样化社会之间的关系显得日益迫切;其三,随着党所推进的国家建设走向深入,民主集中制必须更加系统、全面地走向制度化,其制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与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其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政治提供更多的民主资源,一方面便于满足不断扩大的民主参与需求,另一方面便于提高政治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面临问题和挑战的能力。这些原因共同表达了中国政治发展所不得不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考验,即具有内在规定性的中国民主政治如何与日益市场化、个体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及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民主政治的内在规定性之间如何保持相互的协调和统一。显然,回应这种挑战和考验的最好战略,就是将尚未完全开发的协商资源开发出来。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开发协商资源、强化协商体系和协商能力来协调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协调社会内部的关系,以巩固政党,发展民主,健全制度,发育社会。

在中国社会,协商资源体现为民众的有序参与、利益的多元沟通、党派的团结合作、政协的民主协商以及政党的群众工作。协商资源的开发就是通过有效的政治程序、机制和原则的设计,使这些资源产生积极的民主效应。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开发协商资源,而由此发育成长的协商政治将因此赋予中国民主政治以政治文明的合理性和中国发展的现实性。这意味着将以协商政治表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体现为协商在政治生活中的普遍性和深入性的同时,体现为中国民主政治在价值、制度、组织和程序上的独特性,从而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态。协商资源的开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而这些方面的发展就构成了中国协商政治的基本形态结构。

第一,人民做主与公民协商相统一。人民当家做主是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但其实际提供给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空间还是比较有限的。因此,可以借助建立公民协商体系吸纳各阶层、各团体民众的参与和意见表达,以满足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公民协商体系可体现为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建立必要的协商机制,让基层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协商和意见表达,并最终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起到决定作用。

第二,一元领导与多元结构相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的利益和组织结构日益趋向多元化。保持党的一元领导与多元社会的协调统一,既有利于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的增强,也有利于多元社会的协调与整合。为此,政党应该做三方面的努力:一是有效开发现有的政治协商体系;二是建立各种政党与社会的对话、沟通机制;三是努力指导各种社会协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第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相统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中国协商政治的两大基本资源,共同影响着政党、国家与社会三大政治空间。多党合作创造了一党领导、多党参政的执政格局,从而平衡了国家政权资源在中国社会各种政治力量中的分配。政治协商创造了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共商共议国事的大联合、大团结局面,这种通过功能性组织形成的参与能够有效吸纳社会利益多元化提出的参与要求。因此,健全多党合作机制、完善政治协商会议对中国民主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第四,中央集权与央地依存相统一。民主与国家规模有内在的联系。国家越大,民主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就必然越多,解决起来也相对越困难。大型国家往往通过联邦体制来满足现代国家成长对民主的要求。然而,中国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走联邦体制,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单一制保障国家统一,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自主性;而在大型国家,没有地方的自主性,国家就很难获得整体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因此,分权也就成为单一制国家的另一种发展必然。这就要求中国的央地关系必须是集权与分权共存、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互动。为此,应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建立各种委员会,促进府际之间的交流与协商,从而创造集权有度、分权有方、调控有力、自主有效的和谐格局。

第五,多元一体与一体多元相统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格局。[13] 国家的现代化必然促进民族融合,从而深化"多元一体"的格局;而中华民族内在的"多元一体"格局又要求这种民族融合不能消除中华民族的多元性,必须保持其"一体多元"的存在。一体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而多元化是中华民族活力的关键。这样,国家建设就必然面临着国家整合与保持民族多元共存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并通过各种机制和途径给少数民族以维护权利、表达利益、平等参与的机会。国家的一体化需要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同样,保持国家一体化过程中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和民族传统,也需要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民族之间的交流、协商与互动,是多民族国家现代化和民主化健康成长的基础。

第六,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统一。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体制。强调领导和决策的民主性与职责执行的负责性相统一,既保障决策科学,又保障执行有力。这种体制运行的关键在于决策的科学和正确,在于领导集体内部的沟通和团结。这就要求在领导集体中,必须有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协商对话机制,必须在决策之前有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必须在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协商。因此,在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之间必须建立健全信息机制、交流机制和协商机制。这种协商可以是党内协商,也可以是党内与党外协商,包括与民主党派的协商等。

第七,选举形式与协商形式有机统一。200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中国民主运行的两种形式,《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统一的关键在于协商机制的合理与有效。对于选举来说,协商不是取代选举,而是保障选举。合理而有效的协商往往是选举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强调协商形式与选举形式的共存,并不是要降低选举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性,而是要使得选举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变得更加积极和活跃,以深化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第八,竞争过程与有序参与相统一。选举必然孕育着竞争。利益分化程度越强,这种竞争就越激烈;而竞争的展开又必然引发政治动员,促进政治参与并孕育派系结构。中国的政治不是党派竞争政治,而是党派合作政治。中国的政治虽不是竞争政治,但中国的选举并不因此可以回避竞争。在非竞争的政治形态中要运行竞争,就必须将竞争与有序参与相结合,将竞争纳入参与的过程,使其成为非直接的利益争斗和对抗的过程,也仅仅是一种争取参与的过程。为此,围绕着参选者所展开的个体之间的竞争就必须有协商的基础,让竞争建立在共同认同和相互包容的基础之上。有序参与是有序开放、有序动员和有序竞争的统一,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交流、沟通和协商。

第九,个体自由与组织纪律相统一。中国是一个政党主导的国家,而政党是建立在纪律基础之上的。执政党的执政,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把党的纪律要求上升为国家的准政治要求,并以此来规范党员,甚至是普通民众。这种准政治要求如果不能给基于宪法所形成的个体自由提供特定空间的话,就可能导致政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并因此而无法实现。这个特定的空间,就是给社会权利主体提供非正式的自由表达和相互协商的氛围与机制,从而引导个体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学术自由与宣传纪律之间的平衡统一证明了这种对话、交流和协商的重要作用。

第十,刚性政治与柔性政治相统一。依法治国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法治所形成的政治生活是刚性政治生活。但对于像中国这样有自己历史和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基于社会-历史-文化所形成的非法律因素和力量对于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的治理,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所形成的政治生活就属于柔性政治生活,如党的群众工作、政治协商、政党示范等。这种柔性政治是刚性政治得以确立和展开的重要基础,而柔性政治产生积极作用的内在机制就是交流、沟通和协商。

中国走向民主共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中国的具体体现,但如何建设中国的民主共和却时刻离不开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性。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结构决定了民主共和在中国的实践和成长必然呼唤协商的政治资源。因此,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协商是内生的,是民主共和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今天,中国之所以要有目的地开发协商,创造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性的民主政治,并不是因为中国民主的不发展,而恰恰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催发的民主发展要求开发更为深刻的内在资源。虽然协商资源开发的直接民主效应主要体现在程序民主上,但基于民主政治中程序与制度、组织和价值的内在关系,这种具有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意义的协商资源开发,必然会在整体上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其获得现代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有效性。

实际上,即使是在西方政治文明体系之中,现代民主政治的模式也不是单一的,而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因为每一个西方国家都是从自身的历史-社会-文化出发来吸纳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原则、建构其现代民主政治的。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在各国成长的基本规律和逻辑,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不能背离这个规律和逻辑。因此,基于开发内生性的协商资源而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必然会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态,这就是中国的"协商政治"。

在中国独特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中,协商政治既是中国国体得以巩固的基础,也是中国政体得以完善的关键。在中国民主共和实践中,协商政治同时具有国体建设和政体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协商政治是万能的。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只有在合理的政治建设和政治战略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中国这样大型的国家来说,其民主政治建设需要整体的规划,在这方面,协商政治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未来中国发展的关键,不是赋予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以协商政治的形态,而是基于协商政治的逻辑,整体规划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原则、路径、步骤与节奏。

注释:

① 这种概括的具体内涵,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58页。

② 关于这个观点,参见笔者《协商政治: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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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范小方主编.中国共产党政治思想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7]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合编.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2] 林尚立.中国和平崛起的政治基础[A].上海证大研究所编.文明的和解[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3]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1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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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沪)2007年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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