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筱才:近代中国的“僭民政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61 次 更新时间:2014-07-1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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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筱才  


【内容提要】1912年民国建立后,政治合法性在形式上均需源于民意,但是,政客们实际上以种种手段假造民意,争取权力或建立统治,此种对民权的僭越后来日益制度化,甚至成为稳定的政治结构。在其支配下,强制氛围下的政治表演取代了自愿政治参与,社团被包围侵蚀,选举沦为包办的仪式性过程。政治运作多以派系利益或个人私利为本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亦可能受到利益集团控制。这种“僭民政治”对近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僭民政治/合法性/公民/社团/选举


一、前言

晚清以降,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在中国遭遇到严重危机。从清廷新政开始,以欧美经验为借鉴的政治制度改革断断续续在进行,但其结局则甚为悲观:传统的政治体系渐被打破,所谓“政治现代化”一直未能走上轨道。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主权在民”似乎成为勿庸置疑的“政治正确”之命题,任何统治者都必须将获得人民拥护作为政治宣示的前提。然而,“民”之具体内容却甚为空洞,一些政客亦开始以民众利益代表的资格建立统治的正当性,并塑造出一种新的政治形态。

这种政治实践层面的问题,在此前近代中国政治史的研究中多被忽略。学者们似乎多满足于从一些西方概念入手,去探究近代中国政治演进中的“现代性”,对概念本身所包涵的理论预设与中国本土经验资源之间的落差缺乏深究。当然,此种研究路径之所以能够被广泛采用,也是与近代以来各种史料语言的“近代化”有关,也就是说近代史料多半是建立在以新名词、新主义为基础的叙述之上。这些叙述之外的政治实践究竟如何,尤其是其文字意义背后之历史脉络如何,值得研究者继续努力追寻。

如果我们把“合法性”(或称“正当性”)视作近代中国政治之核心议题,民众对政治之认同及其政治参与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这方面,也许我们可以思考以下问题:是否近代中国国民间已经产生普遍的现代性公民认同?他们是否已经在通过结社的办法来参与政治?是否能够以自愿意志参加选举活动?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近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基本问题。其实,近代中国史的研究者们对这三个论题已多有论述,但讨论“公民认同”者多是从观念史入手,不大注意其实际政治运用。①结社问题则多被置于职业团体或商业史的脉络里进行,对社团名实及其政治内幕、人事关系较为忽略。②至于选举问题,张朋园的研究已揭示一些内在的特点,但其与其他政治控制技术之间的联系讨论得不多。③

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无论是政客还是党人,他们在从事政治活动的时候,与民众之间往往缺乏实际的授权代理关系。相反,无论是职业政客,还是党团骨干,或武装势力代理人,他们在权争过程中慢慢学会了如何通过僭越方式,以代表民众的姿态,来进行政治活动。即使从上海或其他大中城市的民众历史经验来看,我们亦要注意民众对政治的“认同”或“参与”之表象与实际有重大差异。许多民众的集体行动,与其实际意愿无关,主要是某些政治寡头或掮客在操纵包办。我把这种模式的政治权力控制,称作是“僭民政治”④,希望以此概念作为分析近代中国政治史的一个工具,用来讨论政治势力(政客、党派、政府等)与民众的关系,以及一些“拟现代”的政治现象。⑤本文将从三个角度对这种僭民政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阐述:公民、社团、选举。


二、“公民”概念之使用

从字面来看,“公民”一词,在20世纪初便开始在中国得到运用,随后便广泛地出现在各种出版品上,各种新式人物都会引用这个词语来作政治表达。是故,我们很容易从出版物上找到种种公开运用的实例。不过,从这些实例来看,其使用者主要仍是政客,其他人士使用率并不高。而且这个词汇,也通常是在政治权力斗争激烈时,才被不断抛出来,频繁出现于各种通电、呈文、通告中,但究其实,这种举动多半是政客操纵的游戏,很少有普通百姓将这个词汇用于与他们政治权利有关的日常性事务。即使是地方士绅或精英使用这个词汇,也大半是在其地方权力受到侵害时,或者他们代表民众发声时,使用这个概念。所以,这些语言宣示,是否能够体现出民众的政治参与意愿,或表达出其对政治的某种看法,颇令人怀疑。⑥如果我们对史料不认真加以甄别,便会很容易得出中国公民政治在晚清民初便很发达的看法。但为何,愈到后来,所谓公民政治反而越显消沉呢?除去所谓政治压迫等因素外,是否也与公民政治本来就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有关呢?为此,我们需要考察究竟是谁在公开场合喜欢使用“公民”这一概念?他们通常又会在何时使用这个概念,究竟其内涵在不同时期有怎样的变化?⑦

以《申报》为例,最早将“公民”一词用于中国情境的报道,是1905年2月18日一条新闻“上海工部局华童公学简章”,在这条新闻里,上海工部局董事安德森(F.Anderson)在演说华童公学的办学宗旨时,提到“养成公民自治之资格”。⑧而中国人自己最早使用这个词的报道见于两个月后的一篇社评,作者在论述美国领事照会清政府欲联合六大国保全中国领土一事时,强调“欲享有公民之权利者,则必负自治之责任”。⑨这种将“公民”与“自治”联系在一起的使用,亦能从晚清立宪派人士的言论中发现。如在会议上演说,上书政府要求改革,如预备立宪公会骨干人物孟昭常,不但编印《公民必读》,并借官力推销贩卖。孟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与其兄孟森皆为当时从日本引进宪政制度的推手。曹汝霖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公民之界与投票权的关系④,其对公民一词的认识已较同时代人高出许多。至于以“公民”一词作个体自我身份的表达,亦早在1909年的选举中,有人以“公民”名义控告地方官员干扰选举。⑩

到民国初年,“公民”一词使用更为普遍,但笔者查阅所得,发现它几乎成为政争专用名词,与具体的公民权之提倡及执行并无太多关系。除了政府公文之使用外,个人使用此语者,几乎全是政客之流,鲜见普通民众之运用实例。如1912年5月,报纸上连载“绍兴公民杜熊文上大总统书”⑥,经查,杜氏曾任江苏省纸类专税第一区分局长、江苏省财政厅驻沪专收锡箔税委员等职,他与张謇等江苏士绅有密切关系,故其言论可能代表此类人意见。1922年11月,有所谓“上海公民”电控招商局总董、中国银行驻沪监理官傅筱庵,背后则与反皖势力有关。(11)

对“公民”一词工具化使用最明显者,即为所谓“公民会”一类组织。1912年1月,即有诸翔、陈明善等人组织上海公民会,宣称以“组织地方政党,督促庶政进行,务求改革完善,获共和幸福”为宗旨。但该会成立后之主要举动即针对当时慰留沪军都督陈其美一事发表意见。诸翔等人一开始似乎赞成保留陈其美职位,但后来又大表反对。(12)对此,共和建设会则在报端发表声明称:上海公民会行动诡秘,态度前后矛盾,怀疑其有政治阴谋。(13)笔者也发现,反对沪督派其实在此前就已以范围更大的“江苏公民会”、“沪民公会”,攻击慰留陈其美之行动“非统一之道”,表示“江苏人民万难承认”。(14)可见这些“公民会”之组织皆为地方政客临时性意见表达行动。是年3月,亦有人在上海成立所谓“闸北公民会”,以对抗租界对中国主权的侵犯。(17)徐小群认为其发起者是想保持地方秩序并争取地方公益事务管理权的商人,反映出公共行动主义从精英到非精英的转化。(18)其实,这种公民会迹近空头团体,当时就有人以真名登报抗议,称该会在报端发起活动本无具名,且以租界为根据地,怀疑该会根本不是“闸北人”组织,而是窃用“闸北公民”名义,“侵越闸北人之主权”,表示不予承认。(19)根据后来江苏省当局的查办命令,此事可能与黄伯揆、孙枝园等人欲介入闸北地方行政,“私选公职”有关。(20)湖南督军张敬尧1919年7月为应付当地学生会及党人的激进反日行动,据说雇用一些政治流氓组织所谓湖南公民会,以与前者控制的湖南各界联合会抗衡(21),亦属此类。可见“公民会”一词,已成为各派政客用来进行舆论战的武器之一。(22)

“公民”一词的使用,在地域上也有些区别。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上海使用“公民”这个概念的情况更多。甚至“旅沪公民”后来成为一种固定词汇搭配。如1917年1月,虞洽卿等人便以“浙江旅沪公民”的名义致电北京,要求尽速安定浙江政治局面,列名者皆为上海著名浙籍绅商。(23)前此一年,著名政客唐绍仪在拥黎反袁的斗争中,亦以“各省旅沪公民”署名发表宣言。(24)据《申报》新闻检索统计,“旅沪公民”一词自1912年开始出现(2次),然后1915年出现6次,1916年27次,1917年39次,1918年6次,1919年23次。1923年6月,曹锟当选总统,上海反对声音四起,甚至有所谓“安徽旅沪公民团”、“江西旅沪公民会”出现(25),这种现象既可能与当时上海皖系当局暗中支持有关,反直政客的运动或也在其中起作用。到11月,反直政客更宣称由“旅沪某巨绅等”邀集各省旅沪各帮绅商组织成“全国各省旅沪公民团”,“一致议决”通电各省军界领袖共起讨贼以靖国难。其署名则夸张地开列为“旅沪直、鲁、豫、秦、晋、苏、皖、赣、湘、鄂、川、黔、粤、桂、闽、浙、奉、吉、黑暨各特别区等公民团”(26),窃名之举可谓史无前例。

除去政客运用外,“公民”另外一种较为频繁的使用,是地方士绅或商人,为公共事项或某部分民众利益而向政府提出诉求(27),这种使用其实与传统中国士绅的弹劾检举地方官吏,或代表地方民众与政府交涉相关利益事项等行为相似,只是使用的名义稍有差异。在晚清之季,可能会在呈文中署名“在职绅商”,在民国时期则有可能署“公民”,但其意义大同小异,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之定义相距甚远。

“公民”一词的使用,在不同时期也有很大差异。这种不同的使用频率,其实暗示着不同时代的政治社会心理。如“公民”一词在1912年后的北洋时代之所以使用频率较高(28),与当时各界对“拟现代”的共和政治有较大期待有一定关系,而官方出于合法性的需求,亦再三强调保护公民权,并以此为施政的重要纲领。各派在政治竞争中,亦常常习惯站在“公民代表”的立场发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僭民政治的运作中,辛亥以后,“公民”与“国民”两个概念常常混在一起使用,尽管似乎前者更偏重于“人民权利”,后者更重视“国家主权”。不过,1924年后,随着国民党力量的上升,“国民”成为孙中山为首的政治势力更多采用的词汇(29),“公民”概念则较少在其政治宣传中被使用。他们把自己的党称作为“国民党”,不但反映了晚清以降“民族国家”观念的传播,尤其是“国民意识”在新知识阶层的流行,亦藉此名称来宣示其办党宗旨以民族主义为政治前提,“国民会议”的名称也是他们在中国率先提出。但是,1927年后,“国民”的意义似乎又更为严肃。按照当时国民党的训政理论,人民好象只有经过训练,才能取得国民资格,享受国民权利,但是,正如陈之迈所指出的,究竟何为“国民”,何为“公民”,两者又有什么实质区别,国民党在宣传中并没有就此做出明确界定。(30)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无论从何种角度来定义,政治文化都与此前有很大不同,这一点可以从对“公民”一词的使用情形看出一点端倪。如以1912年和1927年为例,1912年,“公民”一词在《申报》新闻中共出现741次,其中明确以个人身份使用者即逾400次,比例超过一半;而在1927年,该词共出现712次,个人使用为200次左右,比例不到1/3,其余使用者多为政府部门。(31)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使用“公民”一词,与国民党主张的“训政”理论有一定关系,政府不但在各级学校开设“公民”课程,“公民教育”一词亦变得相当流行,官员向公众演讲“公民常识”亦很常见。是故,“公民”一词作为行政程序的运用越来越多,如“公民训练”、“公民登记”、“公民宣誓”亦成为不同时期的政策内容。(32)当局更多倾向于把“公民”一词定义为民众应该去努力达到的一种较理想的状态,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民主宪政。在这个时期,社团与个人使用此词语作利益诉求的就相对减少。相对而论,在南京政府统治时期中日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氛围中,强调人民公权的“公民”概念也多被更带民族主义意涵的“国民”一词所取代。在当时的战争语境下,它亦意味着对民众有更强烈的义务责任要求。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国民党内部人士对“公民”一词的短期性工具运用亦可偶见。如1927年后各地基层党政冲突四起,江苏溧阳清党委员会便组织“公民请愿团”,要求省政府罢免溧阳县长胡琼,为其独占权力开道。(33)但这种请愿团,无疑是地方党部一手操纵的产物。中日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共内争及国民党内部派系博弈白热化,“公民”这个词汇又被一些政客取出使用,如1946年2月,上海报纸上就可见有人以“湖南公民省政促进会”之名义讨伐湖南省主席薛岳,要求清查公款。(34)这大概与国民党内部湘籍政客试图推翻粤籍军人在湖南统治有关。


三、工具化的社团操作

自从19世纪中期租界在上海出现之后,社团在中国的意义开始发生变化。与中国的普通城镇不同,租界的居民来源复杂,行政管理西化,加上租界结社自由政策的推行,与注册主管机关的多元化,从晚清开始,上海租界便成为所谓“新式社团”活动的基地,各种名目的团体纷纷涌现。不可否认,社团的活跃显示出近代中国部分人士已对国家政治事务发生兴趣,甚至会以实际行动试图影响政治走向。一些社团,尤其是规模较大的法人社团,如商会、律师公会等,以及一些行业性的自愿社团,他们在政治事务上的声音有时确能代表一部分的民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今天能够从史料中发现的名目繁杂的社团,有许多是没有实际成员的空头团体,或是与民众没有实际关系的政客包办社团。在传统中国,各种自愿性社团包括行业团体、宗教社团等曾遍布城乡社会,其活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并多局限于当地,管理者则由团体成员推举,亦能够反映出地方的权力与秩序结构。如果我们把政治文化理解成权力运作的规则或制度,那么也可以说在近代中国形成了与此前迥然相异的社团政治文化,工具化便是其核心内容之一,这与强调政治参与的自愿性社团或有广泛代表性的利益团体有本质性区别,亦成为“僭民政治”的重要一环。20世纪初,这种新的社团政治已经越出租界,漫延至许多通商口岸城市,甚至内地城镇;1912年新政府成立,人民享有集会结社自由载于临时约法,一方面各种民意有了表达的渠道,一方面社团工具化亦愈演愈烈。

1920年7月13日,《申报》刊登一则署名“觉”的评论,认为“共和国民”,需要对于国家重要问题发表意见,这样才能履行主权在民之责任。但是,作者指出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意长久以来就在“若隐若现之间”,尤其“自万恶政客行收买政策以来,时见有假借团体发淆乱是非之言论者”,所以更不知真民意之有无。(35)这里所揭露的政客以团体为工具,制造舆论,以为其行动张目,其实在民国初年已成为社团恶质化发展的主要特征。今天我们能够在当时报纸上看到的名目繁多的社团,实际上主要还是这些“假借”性质的招牌团体。其出现,除了相关人物能够藉此牟利之外,更多是与背后的政客运作有关。有需求才有市场,我们可以说,民国时期上海有着广泛的“团体需求”,因为各色政客党人都需要通过这种团体,来向外界证明其政见或行动拥有民众的支持,并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因此,除了一些政客自己或以代理人出面组织些团体外,有时也有“团体掮客”专门向政客们做这种生意。在对这些团体的背景与内幕了解不清时,是很难对其行动与表现做出准确判断的。

如笔者在此前研究中所强调的,民国时期,上海的“政治场”较其他城市要大得多。(36)因此,不但是那些政客直接主办或操纵的团体,即使一些有法人地位的职业社团,或有悠久传统的地域社团,在民初亦经常为政客势力所侵入,或以主事者的立场或利益被卷入政治派系斗争。1919年5月,上海英文泰晤士报(Shanghai Times)在评论上海总商会正副会长以遭受外力“束缚”欲宣布辞职一事时,便提到有“强暴分子”不但篡夺了广肇公所的权力,他们还正准备厚集势力将商会人员一概推倒。(37)外人此种论调虽与上海“五四”排外风潮有关,但所揭广肇公所一事诚为事实。盖此前广东旅沪商人陈炳谦等人对广肇公所为粤系国民党政客唐绍仪等人所控制曾深表不满,认为其将商业团体异化为政治团体,故另创一新会称“粤侨商业联合会”,以作抗衡。(38)又如1921年安徽国民党人柏文蔚、王亚樵用暴力控制安徽旅沪同乡会,并在报章以同乡会的名义大肆攻击地方政府,同时又以此名义集合皖籍劳工组成敢死队,在上海制造了一系列恐怖暗杀活动。(39)

政客之所以侵入这些商业社团或地域社团,当然是因为这些团体实力较为雄厚,且拥有数量较多的会众,能代表部分人群的意见,故在社会上有一定威信。因此,若能依托这些社团进行政治运作,比起收买空头招牌团体,其效力无疑要大得多。1912年后,热衷于政治竞争的一些党派都会宣布他们代表民众利益,但实际上政客与民众的关系经常是隔绝的,亦很少有政党从基层民众动员开始做起,将自己的合法性建立于大量民众的支持意愿之上,因为这需要耗费高额的成本。当时大多数党派都愿意采取低成本的政治运作方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政治势力都在介入工会、商会、农会、教育会等职业社团,甚至自行建立或渗入地域组织。

民国时期上海的工会组织尤其复杂,各派系政客均想在所谓“工界”势力范围内分一杯羹。某方则往往会攻击其对手主办的工会为招牌工会,或“黄色”工会。如国民党的工运干部马超俊曾在其主编的《中国劳工运动史》一书中指“中华工会”其实空无所有,列名于该会为会员的,多数不是工人。同时该会亦无基层工会或其他团体为之隶属,徒以“中华”为名虚构夸大。而其他如“中国工会”、“中华工界联合会”及“中国劳工联合会”等皆为有联合之名,并无联合之实者。(40)其实国民党自己主办的工会组织亦有类似问题,即使有基层组织,但大半亦是某个派系帮会徒众的私人势力,未必能反映工人之利益诉求。所以,中共工运领袖邓中夏就指责国民党的招牌工会都是“市侩与流氓办的”。(41)

显然,民国初年上海的“半殖民地”行政管理结构,社团注册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政治人物的聚集,印刷媒体数量繁多,都使得现实社会中,或纸质媒体上的社团活动极其活跃,但是,这些社团,除了极少数大型职业或行业社团外,其他无数的“社团”与上海民众的生活未必有太大的关系。然而,这些社团的活动,却无一不是以全体或部分上海居民的代表自居,甚至自称代表某个省区或全国民众。1927年5月,上海市长张定璠曾指斥该市不少商业团体都成为个人“营私舞弊之工具”,无人关注商人真实利益,甚至代表亦由业外人充当。(42)也正因为假冒、包办、私人化之团体太多,当时才有人在商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呼吁“华商宜有真实团体”。(43)

当然,这种现象不仅仅在上海出现。1912年5月,江苏都督程德全就对以“假团体”干扰司法表示禁止。(44)亦有人在报纸上发表杂文讥讽当时时事,其中便称“假团体名义争个人利权可鄙”。(45)《申报》记者更发表时评,称“假冒为华人长技,从前则有假冒官长、假冒绅士;今日则有假冒军人、假冒党员、假冒团体名义发电”。(46)可见民国一成立此种做法就已在各地成为风气。到后来,无论北洋派,或南方革命党人,均已擅长此一手段。1915年帝制派为拥袁复辟,曾发动成立各省公民请愿团,甚至出现“乞丐请愿团”、“车夫请愿团”等各种名字,成为一时笑谈。(47)无论当时社会心理究竟如何,但帝制派为达目的试图制造团体以左右舆论确为事实。

当时很多政治人物,像孙中山、孙洪伊、陈独秀等,都曾经提出过要通过召开国民大会的方式来建立新的政府。这种政治计划,当然反映了他们改造政治的理念,也与他们对民众团体的控制信心有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政治称为“团体代表政治”,即通过团体来代表民众的政治,这与建立在全民普选基础上的政治有着显著的差别。这种社团政治化显然会严重侵蚀到社会团体的性质,其自治性、独立性、代表性也会因此受到损害。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在讨论某个历史阶段社团的角色时,就有必要先搞清楚社团领袖的人事脉络,考察其背后是否有特定的政治势力,其会员实际规模与经济来源等,然后,才能分析社团所发表的言论或其集体行动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轻率地把报纸上有关同乡会或其他社团的通电主张当作真实社会大众的“集体意见”,甚至仅依据这些言论来判断中国“现代性”或“公民社会”的成长。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判断近代中国之“民意团体”究竟发展到何种程度。

史传德(David Strand)利用报纸研究北京的市民自治组织,尤其人力车夫的政治抗争。(48)但他似为20世纪20年代报纸上的“公共政治”所迷惑。其实他在书中描绘的地方自治基本上是“绅治”传统在城市的再现,而非近代西方式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无论是行业会馆自律,还是街道自治,在中国均有较长的历史传统。这种城市治理,与农村地区的家族治理,以及社区自治包括行业自治,有相似之点,更多的是来源于士绅传统,亦是国家秩序的安排,因此,很难有抵制“国家”权力的可能性,亦难以成为公民认同的有效组织载体。(49)所以,尽管从表面来看,中国城市到处都能显现这种新型的商人组织,甚或政治社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发现民众主动的政治参与活动,或对政治表现出浓烈的兴趣。史传德从报纸新闻的字里行间所发现的社团政治参与,大多数未必与北京普通市民有什么关系。在当时的北京,各路政客均会通过操控报纸及社团,制造“民意”空气,以达到权力目的。如他最关心的人力车夫公会,五四运动之时,就曾成为研究系领袖林长民试图控制的团体,林氏甚至不惜放下前司法总长之尊严,准备担任人力车夫公会会长一职。(50)因此,人力车夫公会显然不仅仅是地方自治人士的权力场域。笔者在此强调社团工具化,并不是想完全否认在近代中国政治演化中社团政治的积极作用,甚至社团工具化所产生的外部性效果。如研究系在“五四”前后大力宣传“国民外交”,并成立一系列的社团推动这种运动,这对民众或知识阶层的“公共意识”或“民族认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选举”运动实践

民主政治之核心在于选举,公民通过参与选举表明对某政党的支持,而获胜的政党及其候选人则必须履行公职服务来赢得公民的信任。因此,公民是否能够按照自己意愿投票,是否有公正的选举程序来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民众对于选举及其产生的政府的看法,均是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然而,20世纪上半期,尽管民众参与过不少的选举活动,甚至亦举办过全国范围内的普选,但是观其实际内容,多属于僭民政治之范围。

如时人所指出,中国古代之“选举”,多指在上之当权者对官吏或人民所施之选择行为,而非由下至上由人民逐级推举。(51)晚清清廷宣布预备立宪,筹备各级谘议局议员选举,但其当选人仍多系指派,并非从基层开始一步步选出。入民国后,由于名义上采用共和政体,一切权力亦是由人民授权产生,因此,从政治合法性角度出发,无论何党何派,政见如何,多数政客对民主选举至少在表面上都予以承认。从1912年开始,至少断断续续地维持着一种代议体制,即使是1915年袁世凯欲实行帝制,其实仍未曾宣布要放弃国会、宪法以及从下至上的选举程序。

综观民国时期各层面的政治选举,正如许多国家在开始推行民主选举时一样,舞弊成为普遍现象。1913年的国会选举是民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选举活动。根据张朋园的研究,这次选举有全面性的舞弊现象,议员参选绝少不用贿选手段者,而像蒙古、西藏与青海三地参议员更是直接由总统指派。不仅北洋宿吏如此,革命党人亦类似。如时任广东都督的胡汉民,就曾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选举,以行政命令指定所属地区的议员当选人。(52)到1918年国会选举,安福系与研究系更是以贿选的方式进行竞争。据说安福系曾在江西组织公司收购选票,并且联手压低票价。(53)安徽省的选举则被称作是“金钱与势力之选举,非民意之选举”,每张票价曾涨至三四百元不等。甚至有政客以公益维持会名义设立票行,划订“官价”。(54)即使是号称知识分子精英集中的中央学会的议员互选,亦仍难摆脱贿选一途。(55)这些高级选举人其实有不少正是从欧美、日本留学回国者,不能说他们对民主政治没有基本常识。到1921年筹办围会选举,选举证在吉林一些地方居然可作为货币通用,“凡大商号俱有人委托收购”,贿选之公开化令人瞠目结舌。(56)

但是,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正如当时的观察者所指出的,中央无国会,各省废省议会,县市虽有参事会规定但鲜有实行,民意机关实际上是由国民党各级党部代表,因此形式上的“民主选举”亦濒临消亡。(57)军政—训政体制,其实也一直是反蒋介石阵营攻击南京中央的重要靶子,成为其沉重的政治包袱。1931年,国民党以职业团体代表制为基础搞过一次国民会议选举,欲在此基础上成立国民大会,但结果并未如愿。随着中日关系的恶化,以蒋为核心的集权体制得到加强。但围绕“宪政”各党派间的紧张对峙,在1945年后又显性化,并且迫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宣布准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当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中共及反对派的责难,以实施宪政来加强统治合法性,同时缓和党内各派系间的权力斗争。于是,从1946年开始的2年多时间里,除了少数边疆地区,全国绝大多数民众都被卷入了声势浩大的选举运动。吊诡的是,国民党政府的合法性似乎不但未加强,反而最终在大陆彻底垮台。这是为什么?除了亨廷顿所说“政治参与的扩大”与政治组织化及制度化迟缓之间的矛盾外(58),笔者认为这与20世纪初开始形成的僭民政治新传统有关。从选举层面来看,就是与整个选举运动中存在许多舞弊及漏洞,并且未能吸引绝大多数民众的兴趣有关。

选举之过程,表面上是按选举条例依法进行,但实际却大半是与军政势力有关。有力政客包办选举,依仗权势肆意安排指派当选人,这种做法,从民国初年一直延续到南京政府结束。1918年第二届国会选举,选举名册普遍造假,浮报成风。安福系因得到各地军政首长之支持,能够秘密操纵人选,地方则迫令选举人按指派名单圈定。(59)1946年各地参议员选举,多与候选人的政治靠山有关,选战与其说是选民利益之争,不如说是国民党内部不同私利集团的派系之争。如所谓“CC系”与黄埔、新桂系之争(60),国民党与三青团之争,国民党与青年党、国社党之争,驻军势力与地方党部之争等,故许多地方的选举均与民众意愿无关。除了在一些地方候选人花费金钱收买选票外,主要仍在全力争取强势力量之支持。立法委员与国大代表选举,提名权则全在国民党中央,安排妥当后再通知地方执行。故许多候选人都是基于派系利益被安排出来的,无需下乡争取选民。(61)

除了贿选与包办,暴力亦经常充斥于各地的选举过程之中。1913年,国民党人在一些地方的国会选举中,就曾大打出手,以暴力争取选票。(62)1921年7月,顺直第三届省议员选举由省长曹锐非法指定,选举人进入选举场地后无法自由写票,如不按指定名单投票,便不准出场。(63)而江苏第四区选举中更出现“武装选举”,以手枪强迫选举人。(64)不过,这种选举暴力大多出现在中小县城,而像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由于国际观瞻之影响,加上选举人素质相对较高,因此,暴力色彩便要淡一些。

正因为选举舞弊严重,因此亦可见政客常藉此反对政党包办选举。如1915年北洋当局正在筹办立法院议员选举,肃政史傅增湘等人就曾呈文给大总统袁世凯,指办理议员选举应严防流弊,并表示此前国会所有办理选举人员莫不挂各党籍,所以贿选成风。傅氏等人认为结社自由应以法律为范围,如若挟具势力为操纵选举,则公正性荡然无存。(65)1921年,吴佩孚则在一次公开讲话中称“各省所办之选举大率不脱包办与贿买两途”,乃全国之通病,暗示其对重开国会不表赞成。(66)尽管吴氏此种言论反映了其直系之政治立场,并表达对皖系欲借选举加强对中央政府控制的不满,但其对各省选举的观感大致也是实情。

就民众一层来看,当时舆论普遍认为“普通人民不知选举为何物”,这一点几成常识。(67)1918年,邵飘萍更称人民的大脑已等同麻醉,无论“爱国”或“亡国”舆论,均不能触动他们。(68)数年后,张君劢亦表示,之所以选举、国会等制度在中国不能像欧美诸国那样发生效力,而徒滋纷扰,其原因即在大多数国民不解选举为何物,选票均是热心奔走之政客雇人缮写,所以政治亦就成为私人权利之争。(69)1926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曾发表公开通电,促国民平时要养成良好之选举习惯,以免选举时易受人利用,弊端百出。(70)但“知识精英”的此类高调议论,对当时4亿多普通国人来说,究竟有何意义与效果,颇令人怀疑。

张朋园研究了民国三次国会选举,发现选举中人民的态度都极为冷漠。(71)这一点亦能获得许多材料证实。有报道就称,抗战后汉口参议员选举,一般民众毫无兴趣,“仅有特殊地位及有政治资本者在活动而已”。(72)但是,由于有的保甲长因为已将票打包送给某方,所以就会强迫百姓去参选,有些“不去就罚钱”,有些则以不发国民身份证为威胁。(73)不过,就战后各地一些选举活动来看,我们其实是能发现在不少地方,普通民众还真的对选举发生了很大的热情,只是这种情绪基本上是由贿选而引发的。1946年6月26日,上海的《文汇报》上刊登了一则有趣的新闻:

在选举的那一天——五月十九日,气候突变,大雨如注,市民们均冒雨前往投票,每个人一手提了篮子,一手拿着公民证,有一个老太婆问我:“先生,在哪里换米呀!”被问得愕然,马上问他拿什么东西“换米”,她很天真的答道:“保长对我们讲,这张公民证可以换一升米,并且还可以换盐,先生,我从老远的地方赶来,我家里还在等着米下锅呢。”我正想继续问,忽然一个类似商店的伙计跑来,对那个老太婆说:“你跟我来”,那一个老太婆跟那个谈了几句话以后,就随着人群向投票的地方挤,手里拿了一张一升米的米票,还有一张某竞选人的卡片,未隔半小时,又有一个民政厅监选人对记者说:“在这样大的雨下,市民如此踊跃投票,真是难能可贵,以今天的情形判断,中国已经开始走上民主的道路了!”我听了他这一段话,哭笑不得,这是民主政治的喜剧,抑或是悲剧呢?(74)

这则新闻虽然不无政治讽刺之意,但却反映了一些选举中民众实际心理。从当时各地报道的情形来看,以选举权证换取食品或其他物品,甚至金钱都非常普遍。但是,这种交易程序,却往往把选民对选举的热情调动了起来,尽管选民的目标在乎实利而非公民权。当然,贿选产生的当选人,其实仍是僭越式的成功,他们宣布在某地获得多少选民支持,并不表示这些选民真的对其所谓政见有什么认同,或委托他们参与政治,选民只是用自己的选举权证换取一些对他们生活有帮助的物品罢了。然而,贿选比暴力统治当然更加能为民众所接受,张朋园亦曾引斯科特(James

Scott)的观点称腐化为暴力与法治的中途站,笔者对此甚为赞同。(75)从僭民政治的角度来看,收买式的权力僭越,显然比暴力僭越更符合人性。全国范围的选举总会对民众产生一定影响,民主政治的常识亦在此过程中获得普及。无论选民是否会拿选票或资格证来换取实际物质利益,但至少他们已经意识到选举的价值。

在选举运动上,城市之间差异性较为明显。如战后上海的选举活动就比其他城市更注重法律,无论其背后的派系脉络如何,或其立场如何,一些参与选举市民的表现确实有些与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相合。(76)即使是反蒋色彩的报纸,亦承认战后上海的参议员选举有乐观的因素,表面秩序还大体过得去,如有公开演说、电台广播、发布政见等,能模仿英美模式,他们也承认民众也在选举过程中有进步,对选举不公,亦开始有民众提出质问,表示抗议。⑦然而,这种“公民举动”,在当时中国数千万城市居民中,其实是很鲜见的。像武汉、南京、苏州等大城市,情形就要混乱得多,选举舞弊情形更为严重(78),僭民政治的程度亦表现得更严重。


五、结论

从近代中国政治实践来看,形式化的代议政治,与本质性的包办政治,一直贯穿于不同的历史进程,构成本文所提出的“僭民政治”的两个主要面向。僭民政治之核心在于虚置民权,口头宣传民意至上,但实际政治则可能是以派系利益或个人私利为本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亦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控制。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民主政治本来是通过确实的代理契约关系,建立起政府的合法性,同时保障民众公共利益。但是僭民政治则是通过对民众权利的僭越式掠取,从而建立一种以虚伪民意为依托的利益集团的统治。这种利益集团通过虚拟社团以及私利化政党来达到其目的,通过非授权的中间代理制,建立对民众的统治权。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僭民政治下,私利政客成为民意代表,强制性或合作性的政治表演取代了自愿的政治表达及参与。自愿社团被招牌团体及工具性社团包围侵蚀,选举日益沦为包办与仪式性的过程。通过这种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其政策出发点也往往是基于派系利益或个人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然而,在宣传图景中,其政策无论会给民众或社会带来多大的戕害,却总是被描绘成造福公众的美好蓝图。

那么,这种僭民政治具体如何得以实现呢?政治僭越者必须先建立一套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这种体系毫无疑问是以“人民”利益为宣示目标的。通过宣传系统与教育系统,权力僭越者得以向民众灌输其意识形态,建立起强制性的合法性认同。这种强制性灌输同时与民众的实际生存状况建立起有机联系,民众亦被迫对僭越者表示效忠,以政治表态换取实际的生存空间。在程序上,僭越者通过建立起可操纵的社团,以之代表不同的民众群体,并推举代表参与政治。但社团多半是被操纵的,非真正的自愿团体。“代表”亦多成为权势资源的分配符号,选举程序亦越来越形式化,所产生的代表席位,更多的是与当时政治需求有关,甚至成为利益集团垄断资源以及分配资源的象征性过程。为了消解抗议的声音,舆论控制对僭越者来说尤其重要,通过暴力胁迫与舆论禁声,同时,将“精英”阶层吸纳进利益体系,僭越者便能建立起庞大的专制政府。

因此,从僭民政治的角度,我们也许要对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重新考虑。(79)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僭民政治,与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显然有本质性的区别,同时它又与那种直接的暴力独裁不同。后者通常放弃虚伪的“民意”程序,亦不大会对“精英”阶层释放部分利益资源。因此如果我们把政治文化定义为以自愿公民意志为基础的,对政治的认同、信仰或情感,那么,僭民政治便无法与这种政治文化的概念兼容了。但是,若我们把政治文化定义为一种权力运作的体系,僭民政治当然可以构成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一部分,甚至是其核心特点之一。

从僭民政治的角度,我们可以超越既有的二元判断范式(如民主/极权、自由/专制、法治/人治、国家/社会等),对1949年前的中国历史有更清晰的认识。学术界此前对20世纪中国历史作种种解释时,由于局限于这些对立的判断,因此无法对一些“拟现代”政治现象(如现代政治语汇的广泛使用、社团的活跃、频繁的选举活动等)有较深入的解读。一些观察者把这些现象理解为现代政治的进步甚至是“公民政治”的发展,另外一些人则以自我立场为基础,对这些现象进行选择性的历史解释,如把“敌人”操作社团的行为斥之为“包办”、“假造”,而己方对社团的工具性运用则赋予天然的正当性;或把对方对选举操纵之政治行为称为“假民主”,但自己实际上也在采取相似的甚至更为精巧的策略控制选举过程。(80)我们可以从许多论著中发现这种表述上的矛盾。然而,如上所述,若我们以“僭民政治”为核心关键词,就可以对晚清以降的中国政治史有一个贯通性的理解。

20世纪上半期的政治实践有许多后世可借鉴的经验,无论是公民认同、社团参与,还是选举运动。我们当然也可以把这些实践视作国人追求民主政治道路上的踉跄步伐。即使是僭民政治的操作手法,亦能反映出“民意”已经成为各派政客都必须面对的根本性的合法性资源。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一些可能是其他国家在代议民主制发展的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的。一些前帝制国家在向共和制转化过程中,都似乎出现过这种僭民政治的倾向,甚至成为一种过渡性的政治特色。(81)不过,本文所强调的是,僭民政治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占有特别核心的位置,这对后来中国政治发展亦带来了巨大影响。在中国,僭民政治不但日益制度化,到后来更成为拥有一整套正式规程的权力运作体系。这种不断发展的僭民政治,不但影响到中国近代的民主政治转型,而且加剧了民众的政治冷漠感,社会自身之发展亦缺乏动力,更遑论与“国家”的良性互动。(82)


注释:

①与“公民认同”有关的著述如Joshua A. Fogel, Peter Gae Zarrow, eds., Imagining the people: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1890—1920(New York: M. E.Sharpe, Inc. 1997); Merle Goldman, Elizabeth J. Perry, eds., Changing Meaning of Citizenship in Modern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David Strand, An Unfinished Republic: Leading by Ford and Deed in Modern China(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②商人社团研究之学术回顾可参见拙文《名实·政治·人事:关于民初上海商人团体史研究的几点思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第134—145页。商人社团之外的研究成果如David Strand, Rickshaw Belt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

③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④在本文中,“僭民”主要指依托虚伪的民意来进行政治活动或建立统治。“僭”,《说文解字》释为“假”,而《广韵》释为“儗”,后世通常解释为超越本份地冒用在上者的名义或职权。有关释义参见《说文解字》,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46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4页。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从法律或政治道德上来讲,所有政治权利的合法性均需来源于民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代议政治或民主政治成为合法政府的基本形态。因此,以各种手段来假造民意,并进而争取权力或建立统治,便构成一种对民权的僭越,所以笔者将其称作“僭民政治”。

⑤所谓“拟现代”,本文指近代中国出现的诸多类似于现代政治操作规则的制度或实践。这种政治活动,从形式上来看,与西方社会相似,如政治制度的规定、政治程序的安排、政治舆论的生产等,但是实际的权力安排与竞争,往往又是按照某种“潜规则”或地下逻辑在进行,是故政治活动的外表与内容可能出现分离,呈现出一种虚假模拟的情形,这种现代政治的形式化模拟,笔者称之为“拟现代”政治。

⑥当然,笔者在强调“公民”一词在公开场合被广泛地工具性运用时,并不否认一些识字阶层或“知识精英”在私域空间的其他使用可能。这种现代政治语汇,一经运用,实际上亦就慢慢成为近代中国人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其在形塑国人观念中的能动作用亦值得注意。

⑦关于“公民”一词之意义在近代中国的变化,Merle Goldman与Elizabeth J.Perry曾主办一次会议,并将论文汇集出版。不过,所收录的论文主要还是对1949年前后或海峡两岸作比较研究,至于此前这个词汇使用的不同情形,尚未见学者作详细考察。参见Merle Goldman, Elizabeth J. Perry, eds., Changing Meanings of Citizenship in Modern China(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在20世纪中国,“公民”一词,经常与“国民”混合使用,在词义上,有时两者难以区分,故本节所讨论的“公民”使用的种种情形,实际上也可推及“国民”。为了叙述便利,本节标题以及主体仍采“公民”。

⑧《上海工部局华童公学简章》,《申报》,1905年2月18日,第10版。

⑨《论美使照会政府联合六大国保全中国领土事》,《申报》,1905年4月9日,第1版。

⑩耐轩(曹汝霖):《立宪论》,《申报》,1906年10月2日,第2版。

(11)《选举诉讼:江苏》,《申报》,1909年10月22日,第18版。

(12)《绍兴公民杜熊文上大总统书(四续)》,《申报》,1912年5月15日,第7版。

(13)《政府拿办傅筱庵之电讯》,《时事公报》,1922年11月17日,第3版。

(14)《组织上海公民会》,《申报》,1912年1月30日,第7版;《共和建设会复上海公民会书》,《申报》,1912年3月17日,第7版。

(15)《共和建设会复上海公民会书》,《申报》,1912年3月17日,第7版。

(16)《公电》,《申报》,1912年2月12日,第1版。

(17)《闸北公民会开成立会》,《申报》,1912年3月18日,第7版。

(18)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第88—91页。

(19)《赵镜芙等来函》,《申报》,1912年3月14日,第7版。

(20)《特别访函一》,《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版。

(21)中共湖南省党史编纂委员会编:《湖南人民革命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22)《江苏公民会电》、《沪民公会电》,《申报》,1912年2月22日,第1版。

(23)《旅沪甬商虞洽卿等电北京》,《申报》,1917年1月11日,第2张第6版。

(24)陈继达:《监察御史徐定超》,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405页。

(25)《沪人士对于北京政变之表示》,《申报》,1923年6月21日,第13版;《汇记反对贿选之消息》,《申报》,1923年10月5日,第13版。

(26)《各省旅沪公民之通电》,《申报》,1923年11月26日,第13版。

(27)《甬同乡会请注重洋面冬防电》,《申报》,1923年12月3日,第15版。

(28)据《申报》全文数据库正文库统计,1912年以前,“公民”一词每年在《申报》新闻中出现的次数均不超过100次,但到1912年却突然达到741次,其后除了在1914年只出现320次,1915年出现485次,其在整个北洋军阀时代均保持着超过700次的出现频率,1926年甚至达到了2209次。1927年之后,“公民”概念的出现频率就明显降低,1927年、1928年均为700余次,到1929年更降至300余次。《申报》全文数据库,北京爱如生数字化技术研究中心,2012年。下文《申报》词频统计均出自此数据库,不再赘注。

(29)据《申报》全文数据库正文库统计,在1919—1924年期间,“国民”一词每年在《申报》上的使用次数大致在6000—7000次之间(除了1921年为5390次),但到1925年,该词使用频率突然上升到12714次,1927年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达到25786次。

(30)陈之迈:《“人民”、“国民”、“公民”》,《教育通讯周刊》1938年第37期,第9页。

(31)相关统计数据来源于《申报》全文数据库正文库。

(32)1933年之后,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推行公民教育,“公民”一词在《申报》新闻中出现的次数开始增多,1936年曾多达1752次。参见《申报》全文数据库正文库。

(33)《南京快信》,《申报》,1927年5月24日,第6版。

(34)《谈清算》,《文汇报》,1946年2月28日,第4版。薛岳为广东韶关人。

(35)《真民意》,《申报》,1920年7月13日,第15版。

(36)笔者有关“政治场”概念的定义及解释,请参见拙著《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7)《泰晤士报为总商会解嘲》,《新闻报》,1919年5月17日,第3张第2版。

(38)《组设粤侨商业联合会之缘起》,《申报》,1918年10月13日,第11版。

(39)郭超:《神秘的王亚樵》,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第119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页;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庆地区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230页。

(40)马超俊:《中国劳工运动史》第1册,中国劳工运动史续编编纂委员会1984年印行,第138—139页。

(41)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0页。

(42)《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布告第43号》(1927年5月17日),《市政公报》第11期,1928年5月,第96—97页。

(43)志成:《华商宜有真实团体》,《商业杂志》第2卷第3号,1927年3月,“商人俱乐部”,第1页。

(44)《苏省司法谈》,《申报》,1912年5月4日,第6版。

(45)秋:《百可谈》,《申报》,1912年9月1日,第9版。

(46)《时评》,《申报》,1912年9月2日,第7版。

(47)语溪蠖屈:《取消帝制后之失望者》,《申报》,1916年3月28日,第14版。

(48)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es in the 1920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49)在此点上,本人赞同魏克曼的相关评论。见 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Vol. 19, No. 2, Symposium: “Public Sphere “/” Civil Society“ in China?Paradigmatic Issues in Chinese Studies, III (Apr., 1993), pp. 108—138。

(50)吴虬:《北洋派之起源及其崩溃》,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6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邵力子:《人力车与劳动代表》,《民国日报》,1919年8月29日,第1张第3版。

(51)刘东严编著:《中国选举史要》,国立成都大学1930年印行,第192页。

(52)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85—87页。

(53)《江西选举参员之内幕》,《申报》,1918年7月7日,第6版。

(54)《皖省议会选举之内幕》,《申报》,1918年8月31日,第7版。

(55)《中央选举界之怪象》,《申报》,1918年6月17日,第3版。

(56)《吉省选举之内幕》,《申报》,1921年2月1日,第6版。

(57)刘东严编著:《中国选举史要》,第200页。

(58)Samuel P.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p. 4—5.

(59)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148—149页。

(60)王晓军:《1946年广西省参议会议长选举风波述论》,《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26—133页;《请看选举把戏》,上海市档案馆藏,D2/0/399,第22页。

(61)《刘真先生访问记录》,第45—49页;《万耀煌先生访问记录》,第445—446页。皆转引自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178—180页。

(62)张永:《民初第一次国会选举竞选活动研究》,《安徽史学》2007年第4期,第54页;胡绳武、戴鞍钢:《中国20世纪全史》第1卷,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604页。

(63)《第三届顺直省议会各县初选当选人信件汇存》,旅京顺直同乡会1921年编印,第17—24页。

(64)《旅京苏人会议裁兵与选举》,《申报》,1921年3月12日,第7版。

(65)《命令》,《申报》,1915年1月1日,第2版。此时立法院应是由参政院代行职权。

(66)《新议员到保之活动》,《申报》,1921年12月4日,第11版。

(67)《吉省选举之内幕》,《申报》,1921年2月1日,第6版;《全国教联会论选举》,《世界日报》,1926年5月7日,第7版。

(68)《北京特别通信》,《申报》,1918年7月9日,第3版。

(69)《张君劢对于江苏财政会议议决停办自治学院之抗议》,《申报》,1924年7月14日,第15版。

(70)《全国教联会论选举》,《世界日报》,1926年5月7日,第7版。

(71)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182页。

(72)《汉参议员选举,人民不感兴趣》,《文汇报》,1946年5月23日,第1版。

(73)《汉市参议员大选,又是一出“民主”戏》,《文汇报》,1946年6月1日,第2版。

(74)《一位天真的老太婆》,《文汇报》,1946年6月26日,第2版。

(75)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87页。

(76)1946年上海参议员选举中,曾有数位律师控告市政府选举舞弊,成为轰动一时的“民主官司”。《五律师控告市府案,定本月十七日宣判》,《文汇报》,1946年6月13日,第3版。

(77)《市参议员选举》,《文汇报》,1946年4月29日,第1版。

(78)如南昌发生无选举权的士兵赴投票所抢选举票自投,见《“武装”投票》,《文汇报》,1946年6月26日,第1版;汉口则发生区长垄断选举,殴打记者一幕,见《汉市参议员贿选引起老百姓公愤》,《文汇报》,1946年5月28日,第1版。

(79)Gabriel Almond, 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 18, No. 3(August 1956), pp. 391—409; Gabriel Almond, Sidney Verba, The Civic Culture: Political Attitude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在阿尔蒙德等人看来,政治文化,主要指关于政治系统的信念、符号与价值,这些要素规定着政治行为的发生环境。

(80)值得注意的是,后来的研究者也经常沿用这种价值性判断来做历史分析。所谓“假民主”一词,常常是政治论争时用来指斥对方的名词,也意味着把某种形式的政治运作认同为“真民主”,但这种主观价值判断可能很难落实在实际的历史研究之中,使用者也容易让自己的历史叙述陷入一种主观的情绪氛围之中。本文使用“僭民政治”一词,即是从实践角度来分析具体历史行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价值判断。

(81)僭民政治可能不是中国独特的政治现象,但是在西方,到19世纪代议民主制度已经渐趋稳定。而从20世纪初期开始,僭民政治在中国却愈演愈烈,并导致现代专制政治的形成。这内中的原因甚为复杂,既与中外不同的历史土壤有关,如社会系统、宗教、政治体制都有显著差别,亦与一些关键要素如中产阶级之形成、民众教育水平、权力制约体系、法治、普选权乃至经济发展水平等均有密切关系,如果这些条件不大成熟,代议制的挫折便有可能发生。基佐曾指出:“只有在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可能强大到篡夺绝对权力的地方,自由才能建立起来”([法]弗朗索瓦·基佐著,张清津、袁淑娟译:《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9页)。约翰·密尔亦认为代议制度应当不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其他地方利益的总和。他还特别强调代议制度的建立与人民自愿性之间的关系,以及代议团体的智力水平等。([英]J.S.密尔著,汪瑄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6、100—101页)。近代中国在开始推行代议制的时候,这些要素其实都不大健全,如政府权力一起向集权发展,法治则不大受到尊重。国民教育水平及市场发育程度均较低,亦抑制了中产阶级的成长及合格代议团体的产生。也正因为此,中国的代议政治便走上了僭民政治的歧途。

(82)亚里斯多德(Aristotle)曾指出“僭政”是最为恶劣的政体,无论是僭君政治还是寡头政治。其实僭民政治在中国之发展亦颇符合这种判断。见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5—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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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14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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