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与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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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大林  



悖论与辩证法


韦大林  


人是通过语言(逻辑)来认知把握对象事物的,人认知改造自然的主体性集中体现在他是一个能使用语言的“言者”。人借助于语言不仅把自己与自然界区分开来,也把本来是不可分割的浑然绵延一体的“自然之流”区分、抽象为各种不同的孤立、固定的“事物”。然而,“语言的区分”却使人的思维跌入了语言(逻辑)自我缠绕的“悖论”陷阱中,而辩证法则是帮助人脱离“语言陷阱”,走向真实自然的阶梯。


一、“悖论”是“言者”(主体)自我缠绕的集中反映


黑格尔说:“单个的东西是完全不能表达出来的”。“除了普遍性的以及和自身同一的形式外,思维不提供任何别的东西”。“那种表达存在物的语言,并不就是那存在物;被表达的东西,并不就是对象本身,而只是语言。……存在物也不是作为存在物来理解的,理解存在物,就是把它变成普遍的东西”(《哲学史讲演录》)。庄子也曾借轮扁的故事,说明语言所表达的都是对象事物的“糟粕”。尽管如此,人一方面依靠语言(逻辑)把自己与对象事物区分开来,一方面又不能不通过语言(逻辑)去认知把握对象,通过“普遍”的抽象概念去理解认知“个别”的事物本身,在“语言的陈述”中寻求思想的“客观真理性”,达到主客体的同一。


人在区分、认知对象事物的同时,也用语言(逻辑)重新构建、定义了对象,赋予对象某种主体性的“语言结构形式”(“能指”与“所指”的统一、知性概念的复合、一定意义的逻辑命题和图式等等),使对象“普遍化”、“一般化”,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按照思想创造现实界”(《历史哲学讲演录》)。人认知把握的实际上已不是纯客观的事物(“物自体”),而是具有某种“语言结构形式”的“语言-逻辑实体”(如山、河、焦急、希望、善良、坚强、友谊、命运、市场、汇率、法制、主权、龙、凤、上帝、来世等等)。对于人来说,一切事物都已处在一定语言(逻辑)的“解释和定义”之中了,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一个由他自己构造、定义的完全语言化、逻辑化的“意义世界”里,语言(逻辑)表达的边界,就是人的思维活动和“意义世界”的边界,人根本无从知道语言之外的“纯客体”为何物。当然,这个“意义世界”是以人类一定的实践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为历史前提的。“纯客体”对于人永远都是个无人知道谜底的“谜”,因此,波普尔认为,人类的任何概念性的认知和理论(“意义世界”)对于这个“谜”来说都只是一个“猜想”,这个“猜想”只有受到经验不断地“反驳”和“证伪”(否定),从而得到深化、完善(肯定),才能被“证实”是接近于“谜底”的相对的真理。


这个确定的逻辑化的“意义世界”使人的思维有可能以“人的方式”即主体性的方式,把握住生动的“自然之流”,同时也把本来是浑然一体的“自然之流”分割成了各种片面、孤立、僵化的不同“事物”(“逻辑实体”)。在这个“意义世界”里,人是定义世界的“言者”,而世界则是人之“言说”对象化的凝结物。语言系统不同,事物的定义也不同,例如,“时空”在牛顿力学或爱因斯坦相对论不同的“语言陈述”中,就是具有不同意义的“逻辑实体”。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实际上只是“言者”与对象化的“言说”(“逻辑实体”)之间的关系,“言者”把他自己的“言说”当作了对象,人始终都是在与“另一个自己”打交道。然而,主体作为“言者”(“定义者”)是“言说”(“意义世界”)的本体,“言说”只是“言者”的派生物。当“言说”反客为主,以“言者”为对象,成为一种规定、限制“言者”的支配力量时,“言者”就陷入了自我缠绕的困境。各种形式的“悖论”就是集中反映了“言者”自我缠绕和自我限定的困境。“悖论”的实质是一种语言的误用,使人跌进了由他自己设置的“语言陷阱”。


试以历史上几个著名的“悖论”例子来说明。先看“芝诺悖论”中的“飞矢不动”和“阿基里与乌龟赛跑”:自然界本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物体的“运动”、“时间”和“空间”都是不可分离的,并不存在可以独立于物体运动的“时间”和“空间”。芝诺先把“时间”和“空间”单独分离出来,再把“时间”分割为无数个静止的“时刻点”,再对应这些“时刻点”把“空间”分割为一个一个独立的“位置”。当芝诺把“飞矢”放进这些被分割出来,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时刻点”和“位置”时,“飞矢”就“不动”了;当芝诺把奥林匹克赛跑冠军阿基里放进可以无限缩短的“时间”和“路程”(用“无限缩短”偷换了“零时间”和“零路程”)时,阿基里就追不上乌龟了。芝诺的“悖论”并不是发生在现实中的“飞矢”和阿基里身上,而是源于抽象、孤立、僵化地误用了“时间”和“空间”的语词,并把误用的概念当作现实,成为一种“语言陷阱”。“芝诺悖论”实际上只是芝诺与他自己“言说”之间的“悖论”,是芝诺“意义世界”本身的“悖论”。


人们使用“时刻”、“位置”、“路程”等语词是为了便于计量、管理“时间”和“空间”,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的需要和局限。但是,“芝诺悖论”告诉我们,这些静止、僵化的概念与自然事物之间存在多么巨大的差异和矛盾。要克服这个矛盾,就必须“否定性”地从反面来思考概念,从“运动”中思考“静止”,从“连续”中思考“间断”,从“无限”中思考“有限”,从“联系”中思考“孤立”,在对立面的统一中运用概念。只有在辩证的运动中,概念才能脱离僵化,恢复活力,在相互联系和变化中把握住生动的对象事物。


“芝诺悖论”把概念的僵化推向极端,放大了僵化概念的荒谬性,实际上是从反面首次提出了“概念运动的辩证法”问题。


“罗素悖论”是一种“语义悖论”。其一是“理发师悖论”:有一个乡村理发师声明,他只为那些不为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有人问他,你是否为自己刮脸?这使他无法回答。因为,如果他为自己刮脸,根据他的声明,他就不能为自己刮脸;如果他不为自己刮脸,根据他的声明,他就应当为自己刮脸。另一个是“说谎者悖论”,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有人说“我在说谎”。根据推理,如果他说的这句话是谎话,他就是在说真话。反之,如果他说的这句话是真话,他就是在说谎话。


语言(逻辑)是交谈和表义的工具,语言只有在一定的话语环境中,指称一定的表义对象,针对一定的交谈对象才会有实际意义。这是由语言(逻辑)的本性所决定的。在“说谎者悖论”中,“我在说谎”这句话,除了以它自身为对象,没有任何话语之外的指称对象,如同胃中没有食物,胃液只消化它自己,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在“理发师悖论”中,理发师声明的对象只能是他的顾客,而不应当包括他自己。他是否为自己刮脸,没有必要公开发表声明,“言说”中包含“言者”,声明针对他自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悖论”的两难显示出的就是“无意义”。


这两个“悖论”一个是话语没有外在的指称对象,一个是话语不能把主体(“言者”)与对象(“言说”)区分开来,都是语言的误用。它们的隐喻意义是,如果“言者”或“言说”不面向真实的“客体世界”,如果语言(逻辑)取消、排除了“言者”之外的“对象”和“他人”,就会形成自我缠绕的“语言陷阱”,在抽象的逻辑演绎中毫无意义地空转。


如果取消了语言(逻辑),人就不再是高于自然界的“言者”(主体),不仅不能表达,而且也不知道还有表达不了的对象事物。人借助于语言成了“言者”,就只能在一定的“语境”和“语言的陈述、判断”中去构建、定义对象,认知把握语言化、逻辑化的对象事物(“逻辑实体”)。因此,“悖论”的困境不是自然物本身固有的困境,而是人认知把握自然物的困境。是语言、逻辑的困境,是人的认知能力的困境,是人只能运用概念在“猜想与反驳”中不断重建“意义世界”的困境,是人作为“言者”(主体)的困境。


二、辩证法是概念克服“悖论”,认知、还原对象事物的运动规则


语言哲学认为,一切哲学的问题都是语言的问题。其实,一切认知和思维的问题也都是语言的问题,是语言(逻辑)如何破解“言者悖论”,克服自身主观、片面、僵化的缺陷,从主体的“意义世界”走向真实的“客体世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从抽象僵死的语词概念的“片段”中更真实、更具体、更丰富、更深刻地还原“客体世界”的问题。认知和思维走向客体、还原客体的过程,就是概念的“片段”面向经验世界,不断否定自己又重新返回(肯定)自己,由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发展的过程。


语言(逻辑)是人认知把握自然的中介,其辩证运动的根本推动力来自于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而语言思维的运动必须遵循辩证规则,是因为语言概念及概念体系(理论)对于认知来说,既是隔绝的障碍,又是必经的通道和进步的阶梯,只能在肯定与否定、量变与质变的往返运动中不断丰富、深化自身,逼近对象事物,在语言概念的“意义世界”中,达成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


凝固僵死的概念隔绝、限制了认知,导致了认知的主观性、孤立性、片面性和固定性,必须加以克服和扬弃(否定),进而扩展、丰富自己;概念又是认知必经的途径,认知离不了概念,概念在自我否定,获得更丰富的内涵之后,只有重新返回自身(肯定),每一次向自身的返回都是向对象事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前进了一步。概念认知对象不可能径情直遂、一蹴而就,只能是一个在“肯定与否定”中逐步积累、不断深化,包含着无数阶段的迂回曲折的过程,每一个阶段都代表着揭示了对象某一方面的性质,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种阶段性的认知就是一个由量变(逐步积累)达到质变(新的水平)的过程。在科学发展史上,从“地心说”到“日心说”,从牛顿力学到爱因斯坦相对论,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到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都显示了人类“概念性”认知的这种逐步积累、不断深化和迂回曲折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人的辩证思维活动类似于写生绘画。画家画一个人的肖像,总是用线条先画一个轮廓,再分别画眼睛、鼻子、咀、耳朵、头发等等,就相当于用语词概念的“片段”把对象固定下来。然后再对照本人,对各个部位的线条、色彩加以修正,相当于对初始概念的否定。最后定稿相当于在反复的“肯定与否定”之后的“肯定”。经过反复修改,由线条、色彩的组合构成画像相当于“量变”达到了“质变”。经过反复修订完成的画像,相当于经过辩证思维的“概念性”认知,把握住了对象事物。线条和色彩不能代替本人,但可以摹写本人;概念不能等同于自然物,但可以在辩证运动中不断逼近自然物。


人认知、还原对象事物依靠的是概念“片段”辩证运动的“总和”,而“总和”是一个不断深化、永无止境的过程。人的认知如果拒绝辩证法,在任何一个“片段”上停留下来,把线条、色彩当作肖像本人,把概念当作对象事物本身,就会立刻陷入主观、片面和僵化,使主体的“片段”与客体“本身”脱节,使“意义世界”与“自然之流”背离。


在人类的思维和精神活动中,无论是单个概念的形成还是逻辑系统(理论)的建立,都一无例外地遵循着辩证运动的法则。哥德尔定理告诉我们,“真”大于“逻辑证明”,任何逻辑系统都存在系统本身证明不了的命题,概念永远不能最后达到“物自体”的彼岸,纯粹“概念性”的思辨解决不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问题。“意不称物,文不逮意”(陆机《文赋》)。“理论都是灰色的,惟有生活之树常青”(歌德《浮士德》)。因此,逻辑系统要更真实、更完全地反映、还原“客体世界”,就必须向经验和实践开放,不断地在扬弃、消解、否定自己中重建自己。理论系统的消解与重建,同样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


黑格尔认为人的认知是“从一般到个别”和“从个别到一般”的双向合一的“概念”运动,一方面是“先验地从普遍的思想出发,并从其中发展出概念来”,另一方面是“把经验提升到普遍性,找出规律来”(《哲学史讲演录》)。黑格尔准确细致地描述了概念思维(“规定性”的辩证运动)认知、还原“客体世界”的辩证过程:“首先这个前进运动的特征就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因为结果包含着自己的开端,而开端的运动用某种新的规定性丰富了它。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在继续规定的每一个阶段上,普遍的东西不断提高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其辩证的前进运动而丧失了什么,丢下了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物,使自己的内部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因此,最丰富的是最具体的和最主观的”。“真理不外是通过直接性的否定性而回到自身的”(《逻辑学》)。


黑格尔告诉我们,辩证法就是“纯粹的思维在概念中的运动”(《哲学史讲演录》)。人类认知不是从客观的“个别”感觉开始,而是从主观的“一般”概念开始,是“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的。认知是以“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从抽象返回具体的概念运动。是“最主观”的概念的辩证运动,达成了对“最丰富、最具体”的客观事物的还原;是概念向自身回复的“否定性”实现了对“真理”的认知。没有语词概念的整理概括,感觉只是一片杂乱而模糊不清的“混沌表象”;没有“否定性”的辩证运动,概念只是一些抽象、片面和僵化的思想“片段”。取消了主体性的语词概念及其辩证运动,就谈不上人的“认知”,人也就不再是具有主体性的人了。


向外求“真”的认知固然遵循着辩证运动的规则,向内求“善”的心灵启示和人性回归也同样服从于辩证运动的规则。禅宗把人生修行暗喻为三重境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对应的人生经历和状态是,人之初天真单纯,心态平静,无任何“执着”之心,观世事如朗月清风。继而人在江湖闯荡,“执着”于求名逐利,人性沉沦,人心奸险,世事亦翻云覆雨、浪急风高。最后在度尽劫波后退出江湖纷争,放下一切“执着”,回复平常心境,包容是非恩怨,笑对人生波澜,世事复如清风朗月。这就是良知觉醒、人性回归的辩证发展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早年都是民主主义者,后来宣扬“斗争与专政”理论,晚年却又回归民主主义,力倡“民主社会主义”学说。陈独秀、顾准、周扬、李慎之、朱厚泽、李锐、杜导正等中国思想界的杰出代表,同样都经历过从追求“自由、民主”到信奉“斗争与专政”,最后又回归“自由、民主”的转变过程。他们的政治理念回归与重建的辩证过程,既是思想认知的浴火重生,更是人性良知的大彻大悟。经过扬弃和否定的思想才更加深刻、成熟,迷茫之后觉醒的人性才更加纯粹、厚重。


三、辩证法是思维认知的“方法”和知识的“形式”,不是一种实证的知识


自然界本是浑然一体、流动变化的“自然之流”,并不存在“部分”与“整体”、“有限”与“无限”、“间断”与“连续”、“静止”与“运动”、“孤立”与“联系”、“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上”与“下”、“前”与“后”等等区别和矛盾。由于人要从自身特定的位置和方向,用自己特定的方式去干预、观察自然,要用确定的语词(概念)去认知、把握自然,就只能把“自然之流”按照人的尺度加以切割、固定,形成一个一个概念的“规定”。人的有限、固定的“规定”相对于“无限”的“自然之流”,就产生出“部分”与“整体”、“有限”与“无限”、“静止”与“运动”、“现象”与“本质”等等矛盾。


“矛盾”和“辩证法”,并不是产生于自然界本身,当然也不可能是人的观念对自然界的反映。“矛盾”是产生于语词概念的确定性和有限性,当人要用确定、有限的概念去认知、把握流动变化、浑然一体的自然事物时,“矛盾”就产生了。概念只有通过自身辩证的“矛盾”运动,才能认知、把握自然事物,克服概念与自然事物之间的“矛盾”。语词概念在辩证的运动中认知自然,解释、定义自然,构建人的“知识系统”,就必然把“辩证法”赋予“知识系统”,使之成为“知识系统”的结构形式。


“形式逻辑”保证概念及概念的判断和推理本身的确定性与可靠性,“辩证法”则提供一种使概念的内涵与对象事物达到一致的思维活动方法。“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是思维不同层次的规则和方法,并成为“知识系统”的结构形式。然而,“辩证法”并不是一种实证的知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实证科学,都是辩证地运用概念对各自领域的经验事实加以分析概括的结果。“辩证法”只是概念认知对象事物的方法,而不是对象事物本身的性质和规律。“辩证法”不能代替各门学科的实证性研究本身,更不能代替实证科学的具体知识(原理、公式、性能、规律等等)。


用“量变与质变”代替对水在不同气压和温度下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研究,用“否定之否定”代替对各种植物从种子到茎叶再到种子的生长机理的研究,用“对立统一”代替对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各个阶级实际生活状况的研究,不仅是大而化之、浅薄无聊的,甚至是十分危险的。“辩证法”本来是一种防止概念僵化的思维方法,它要求概念一刻也不能脱离经验事实,一刻也不能脱离具体的认知对象,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脱离具体认知对象套用“辩证法”,用“辩证法”直接代替各种具体的实证知识,就会导致一种比概念僵化更可怕的科学精神的丧失和思维能力的退化。


201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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