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涛:话语的错位:香港法律人眼中的白皮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9 次 更新时间:2014-06-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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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涛  


香港之今时今日真多事之秋也。政改议题持续发酵,已令得全港政治光谱支离破碎,不曾想最近国务院一纸"一国两制白皮书"又引发新一轮争议。正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值得关注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此次对"白皮书"的回应出人意料地迅速,且措辞尖锐、犀利,颇有战斗性,与前些日子发布的"政改咨询意见"的文风大相径庭。人们不禁要问,大律师公会何以如此较真?

比照"白皮书"与大律师公会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不难发现,真正的争议只有两个:其一,香港的法官算不算"治港者"?其二,谁掌握对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尽管大律师公会还回应了"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但其实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双方观点并无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权力为基本法条文所明确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香港各级法院的充分认同。"回应"特别指出,释法应"绝少及审慎地进行"。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实是以审慎地态度运用这项权力的,特区政府也曾公开表达过类似的理解。笔者宁可相信,因为"兹事体大",所以大律师公会多说一句亦无不可。

至于法官算不算"治港者",则触碰到了香港社会的敏感神经,因为这牵涉到如何理解"司法独立"的问题。香港拥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其中"司法独立"原则可谓"扛鼎之石"。从一个香港法律人的角度看,将法官与政府官员、议员等"执法部门"、"政治部分"等量齐观,确实是闻所未闻。大律师公会在回应中之所以特别强调不愿法官被视为与政府机器"同声同气、互相配合",恰恰因为保持法官群体在身份上、职能上的独立性实在太重要。

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官被期待以公平、公正、公开地方式对政府的作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独立地位,必须与政府部门保持距离,非如此不能成为"最小危险部门"。公平地讲,大律师公会的回应看似文辞激烈,实则是出于坚持原则的考虑。众所周知,法治与司法独立被香港社会普遍视为"核心价值"。笔者并不认为白皮书有意刺激港人价值观,但"治港者"云云措辞暧昧,确实值得深思。

其实,"治港者"之谓,乃治理理论中的通常话语。诚如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答复传媒时所说,从广义政治体制的角度看,法院属于三权之一自当无疑,没有人会反对司法权是香港宪制的组成部分。笔者以为,中央也正是在不区分"管治体制"与"政治体制"这两个概念的语境下,将法官纳入到"管治团队"之中的。或许有人会问,大律师公会咬文嚼字到如此地步有何必要?是否小题大做?其实不然。考虑到内地政治话语中常见的"三权相互配合"之论,我们恐怕不难理解港人的忧虑。须知道,内地的司法机关向来都被要求"服从大局、服从中心工作",这与香港的司法文化不能不说是相去甚远。白皮书的措辞其实是内地法律传统之思维惯性的自然反应,很难说是有意打压香港的法治;只能说,"一国两制"实施已十年有七,两地对法治的理解仍有不小差异。当白皮书"以己度人"时,就不能不引起别人的疑虑了。

白皮书另一个让大律师公会不以为然的观点,就是所谓"正确理解基本法"之说。后者的回应很不客气,说"法官和法院在判案时……不应也不会从其他境内或境外的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理解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这一言辞龃龉不得不说又是一次"两制差异"的经典展现。根据普通法传统,法律一旦制定,如何解读和诠释就完全是法院的职权范围,而法院的解读和诠释也只会在一宗一宗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作出。曾有一位英国著名法官说过,法院并非因为判决正确而有权威,正相反,法院的判决正确乃是因为法院有权威!

对法律的解释,常常人言人殊。对于基本法这样的宪制性法律,其使命就是令"一国两制"垂范久远,且需应付社会持续不断的变迁,所以对同一条款存有不同理解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所以一个社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论述为法律含义的final say,是因为每宗具体案件总归需要一个终局的判决,让权利义务得以各归其位,而法院因其独立性,则最有资格提供"法律之正解"。或者说,正因为我们对何为"法律之正解"无法达成一致,所以不得不选择一个最不坏的制度--交给法院说了算!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疑虑在于,如果法官尚不能被认为掌握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正确理解,那么谁人可以掌握?如果法官的判断不能成为终局判断,那么法治的本义又当安放何处?

不错,法官也会面临疑难案件,也会作出令社会多数或政府不认同的判决结果。但司法独立原则之所以能够历经人类社会千百年之筛选而仍然生生不息,恰恰因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必要代价就是允许法官偶尔作出让人们"不愉快"的判决。在一个具体的判决中,人们指责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或许不无快意。但经验告诉人们,如果试图让法官群体服膺于另一个"法律阐释者",恐怕是更坏的选择。白皮书对"正确理解基本法"的执着是情有可原的,这毋宁是一种对法治的朴素理解、甚至是一种更为理想主义的理解。但我们必须承认,在法治传统中历练有年的香港法律人的疑虑不无道理--而且,承认这一点也丝毫不会减损"一国两制"的声望。

作者:黄明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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