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应该由谁来证明、怎么证明嫌疑犯和犯人遭没遭暴力殴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4 次 更新时间:2014-06-11 14:20


应该由谁来证明、怎么证明嫌疑犯和犯人遭没遭暴力殴打

丁礼庭

我首先声明,我并不是法律专家,仅仅是从普通常识来讨论中国的法律问题。为什么可以从常识来评论法律问题?就因为,“自然正义”是立法的依据,这是全世界的共识。而大多数普通民众公认的“常识”,应该是自然正义的基础。


一个基本常识就是,法律不能要求公民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拘押的、失去自由的嫌疑犯来举证自己在关押期间到底有没有遭到暴力殴打,或者说,如果嫌疑犯无法举证自己遭受暴力殴打,司法当局就可以依法否认存在暴力殴打的事实,这显然有违基本的“常识”:“一个被拘押的、失去自由的嫌疑犯是绝对不可能具有这种举证‘能力’的”!连自由也已经被剥夺,还会有举证的能力吗?


    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基本的常识是完全应该由在嫌疑犯拘押期间,对嫌疑犯具有绝对的、完全的“处置权”的政府执法机构来自证清白!这同样是常识!


那么政府机构又应该如何来“自证清白”呢?同样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必须、也只能提供自从嫌疑犯被拘押、离开公众视线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录像”!所谓“不间断”,当然应该允许在押送犯人的过程中,在二个摄像镜头之间合理的间断时间。凡是嫌疑犯有可能长时间停留的场所,都必须安装“摄像设备”!而且还必须法律明文规定影像资料的保留时间,以及设备损坏没有及时修理造成司法证明材料缺失的责任认定。以免发生上海新华医院医患暴力事件中,在院方声称事发现场现存的六个摄像设备同时因损坏失修无法提供现场证明的事实下,法院竟然还判院方胜诉的咄咄怪事。【1】说实在的,法院对上海新华医院医患暴力事件的判决,实在是有点依靠暴力支撑的司法,傲慢地挑逗和戏弄民众的基本常识的味道了。这些类似的有违常识的司法判决,不但是中国司法的耻辱,也应该是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耻辱!


也就是说,在中国执法人员存在较普遍的暴力行为的特殊环境中,中国的司法机构有责任安装必需的、数量有效的摄像设备。这也是中国司法,甚至是中国政府和执政党“自证清白”所必须化费的“成本”。这种必要的成本,比起“三公消费”来说,是小到不应该计较的程度了。


    所以,在当今中国好几起对于执法人员被拘押中的嫌疑人,或者是曾经拘押的嫌疑人残杀的案子中,在对于嫌疑人到底有没有遭到执法人员暴力殴打的事实认定上,国家司法当局和民间舆论,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可以说已经严重地有辱中国司法当局的信誉,同样也有辱中国政府和执政党的信誉了。甚至可以说因此而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稳定也不为过。所以,本人建议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尽快修法,尽量完善和健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们且不说最近发生的夏俊峰案,就拿几年前北京青年杨佳残杀六名上海公安人员的案子来说:杨佳杀了六名无辜的人,就是枪毙六次也不冤枉。但是舆论的焦点却是,上海公安人员到底有没有对杨佳实施暴力殴打。从常识上分析:如果上海的公安人员自始至终对杨佳“以礼相待”,没有越轨行为,杨佳却在恢复自由后平白无故就冲进公安局杀了六个素不相识的、无辜的警察,按常识分析,他精神一定“不正常”。那就不该执行死刑,至少应该接受精神是否正常的医学鉴定。如果杨佳没有精神疾病,那他杀人就一定有原因,那司法当局就应该公布常识能够解释得通的真相。当然,也不能说一定不存在有违常识的“例外”,但即使真有这种特殊的例外,那么公安和司法当局同样有责任以公布事实真相来使民众相信这种常识之外的特例确实存在。其中重要的是,如果中国的司法还需要民众的支持和信任,那么司法当局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具有以公布真相来获得民众信任的“责任”!!但客观事实是,我们民众没有看到中国司法当局的这种努力!!


如果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真的具有特色,那也不应该是警察和执法人员可以暴力殴打公民后逍遥法外的“特色”!关于中国警察和执法人员打人事实,既是民众深恶痛绝之事,也是“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更是严重危害中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毫无疑问同样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信誉和权威受到严重打击的主要因素之一。可以说,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彻底杜绝,那么不但中国社会永无宁日、而且中国的司法也永远不可能进步和完善!这同样也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应该洗刷,但却没有努力洗刷的执政“污点”!!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2013年9月30日中国公安部出台的《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规范警方行为》中:“‘三项纪律’即: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2】却没有禁止非法打人的条列。我不知道这是否是因为公安部认为中国的警察不存在非法打人的事实,还是认为警察打人没有上述三项违规事实的危害大,可以“暂缓”禁止?我至少不相信公安部会认为“中国的警察”打人是理所当然的,或者是“必需”的!


关于中国警察到底有没有暴力殴打公民的事实,我在这里列举一个官方媒体公布的事实:2010年,58岁的上访老妇人、湖北省政法委副厅级干部的妻子陈玉莲6月23日在湖北省委大院南门口被六名便衣警察围殴,官方虽然公布了对其中三位警察的处罚,但民众却认为这种处罚实在是轻描淡写,而且没有证明这三位警察确实受到处罚的后续报道。更不要说仍有另外三位违规打人警察逍遥法外!【3】我在这里之所以对这一事实旧话重提的目的,是希望中国司法当局不要说我造谣,在此文被点击5000次后抓捕我。


                                       2013年9月30日


【1】:新浪网:《上海新华医院医患冲突调查:各部门表述大相径庭》

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2-18/103421975731.shtml

【2】:凤凰网:《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规范警方行为》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9/29/30000076_0.shtml

【3】:新华网:《湖北省委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民警打人事件》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24/c_12368280.htm

凤凰网:《6名便衣警察在湖北省委门口错打厅级官员夫人16分钟》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20/179893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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