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允许民众非恶意传播“谣言”是真理和真相普及的必要条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0 次 更新时间:2014-06-10 00:08


允许民众非恶意传播“谣言”是真理和真相普及的必要条件

   我曾经以一个非法律专家的名义讨论过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嫌疑犯在收押期间没有受到过暴力殴打。本文,我同样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常识”针对抓捕网

络大V的政府行为来论证:“允许民众非恶意传播‘谣言’是真理和真相普及的必要条件”的命题。


一、            法律不能把超越公民能力之外的责任强加给公民。


如果说在当前信息社会中,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来传播真理和真相的话,

那么法律就必须允许公民具有非恶意传布谣言的赦免权。这是因为:大多数普通民众个人和媒体完全不同,法律之所以对媒体苛求必须保证资讯正确的责任,是因为媒体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必须承担这种责任。但个人是不具备确切地考证一条资讯是谣言还是真理和真相的能力。如果哪个国家的法律要求公民在上网传播资讯前确证其确非谣言,就等于剥夺了公民上网传播资讯的正当权利,法律是不能把超越公民能力之外的责任强加给民众的。


打个比方说,如果某人在某个渠道获得习近平主席的某条语录很受教育和启发,他想在网络让大家都享受这种感受,但他根本不可能事先打电话给习主席,求证他是否真说过此话!但媒体不同,媒体虽然也不可能打电话求证,但大多数媒体都规定,或者说是行业的潜规则,一条资讯必须从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渠道传来,才能够刊登,如果真是孤证,就必须进行新闻调查确证后,才能够刊登。这是因为媒体的信息渠道和求证渠道比个人多得多。


二、            如果错误对创新和成功来说不可避免,那么谣言在网络上同样不可避免。


如果我们承认犯错误后改正错误是“成功之母”,那么就等于承认法律不能

禁止人们在生活和实践中“犯错误”。同样的道理,法律也不应该禁止民众在网络上非恶意传播谣言,因为对谣言澄清的效果同样是真理和真相传播不可避免的重要途径!如果我们承认,禁止犯错误,或者是对一般错误处以严厉的惩处,就必然伤害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那么同样的道理,以法律来禁止个人在网上非恶意传播谣言,就等于禁止网上传播真理和真相!


三、            纠正非恶意传播的谣言之责任,就在于媒体和其他知道真相的人们。


正因为人们在网上传播的是“非恶意”的谣言,所以,这种谣言的澄清应该

并非难事。而且这种澄清谣言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媒体身上,当然知道真相的个人同样也有责任站出来辟谣。俗话说,“谣言不攻自破”,如果一个谣言“久攻不破”,那么主要的问题和责任应该不在传谣者和谣言本身,而应该有其它更可怕的重要原因——肩负澄清谣言责任的媒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所以,一个明智的政府,是不应该“惧怕”谣言的,可怕的是这种“谣言久攻不破”背后深层次的政治根源。如果一个政府不对症下药地解决这种“谣言久攻不破”背后的根源,却立法禁止谣言,这就等于是“缘木求鱼”,这种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            确认“恶意”传播谣言的标准,只能是明知是谣言还故意传播。


我们不能以是否是谣言的“源头”来确认是否恶意。因为有些谣言的源头完全可能是因为对某些资讯错误的理解和推理的结果,虽然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话,这种谣言的源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是确定是否“恶意”的主要原则,所谓恶意造谣,就应该是明知是谣言,还恶意地传播!


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明文规定,怎样的后果,才是造成严重恶果,必须追求

法律责任。比如人身攻击、或者对普通人的隐私,即使是真相,也不能传播,如果违反就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这种法律责任大多数是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能追究个人网路言论的政治责任的,这是因为,如果一个谣言真的能够造成严重的动乱的话,主要责任也不在于“造谣者”和谣言本身,而在于小小的谣言为何能够造成动乱背后的政治根源!而且主要的责任应该在于政府,因为是政府不能未雨绸缪地解决好这种谣言“久攻不破”、能够造成动乱背后的政治根源!!



                                2013年10月27日

    进入专题: 1、超越个人能力范围的法律责任   2、谣言理应不攻自破   3、谣言久攻不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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