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方式和从业行为模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2 次 更新时间:2014-05-01 09:15

进入专题: 法律人   法治思维  

莫于川 (进入专栏)  

 

说明:本期“律政三人行”的主题是“法律人的水准与责任”,于2014年4月11日(周五)19:00-21:00在人大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嘉宾包括宋鱼水法官、高子程律师、莫于川教授,三人都是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是否达到法学博士的水准也从本次讲座得到检验。讲座由莫于川教授主持。宋鱼水法官是人大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现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我国司法界的巾帼英雄,善于学习的现代法官典型。至今办案近2千,1/3是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其名言是: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在案件面前永远是一个学生。其发言由多个具体案例入手分析,娓娓道来令人信服。高子程律师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律师界的多面手,办过诸多的民事、商事、海事、知产、刑事、行政、诉讼、非诉、重大、复杂、疑难、名人案件,是敢挑战、超能量、高水准的现代律师典型,也是脆弱的“法治三角”的坚强顶梁人才之一。其发言述评了亲自办理的多个影响性案件,提出了富有参考价值的建议。莫于川教授是国家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多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建设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行政复议委员,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其发言题目是“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方式和从业行为模式”,其要点整理为如下三个部分:

 

一、法律人的分类

我经常称法律人为法林中人。那么哪些属于法林中人呢?实务界有法律人、学术界也有法律人。实务界分法检公律,这个顺序是按照宪法规定来的,与我们通常讲的公检法司顺序有些不同。由于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颁布了“公安16条”,一下子把顺序给颠倒了,出现了现在通常所称的公检法司。狭义的包括法检公律,当然还包括公证。更广阔的法律工作者还包括公司的法务、立法机关的工作者。即便在学术界的法律人,也有教学型的,科研型的,教学科研兼顾型的,此外还有一些学术实务兼顾型的,他们表明上有大学教师身份,实际上主要是在做律师。法律人还有一种,就像今天在座的,正在学习中的法科学生。不同类型的法律人,对你的素质、能力、表现出来的水准,社会的看法、自我的期许是不一样的。当然还有一个责任心的问题,我们法林中人能够把责任问题处理得很好,我觉得整个社会的前进、发展效果就不一样。比如说,有些人能力大、权力多,但是他可能带来的伤害也很多;那我是一个小人物,小人物也不得了,比如我们一个班主任老师,他做正确引导,尽到责任心,建立起良善高效的机制自我运行,对整个班集体、班级同学今后的发展肯定不一样。在我们发展中的中国,我们要找到自己的着力点,去提升我们的水准,发挥我们的作用,尽到我们的社会责任。有这心就会产生这个效果。这就是我讲的第一点。

 

二、法律人的水准

所谓有没有水准,就是指你够不够格?这个部分,我举两个例子。第一,广州市公安局号召市民来拍违法违章照片。几百万辆交通汽车,那么少的交通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开始聘用了交通协管员。但是,聘协管员涉及到巨大的经费,因此交通协管员也是有限的。于是,公安局就号召普通市民,按照公安局的要求拍违章照片,经过认定后给予每张照片20元钱奖励。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终于找到这样一个办法,同时采取两项措施,即做出两项新型的柔性管理行为:第一就是行政指导;第二就是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奖励行为都是柔性、新型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该措施的实施下,交通迅速变好了,见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有一些受到交通处罚的人不服。为什么呢?我们平常看到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特别多,但是当我们拿着相机去拍照的时候,由于众多的交通违章情况稍纵即逝,待你拿出相机对好聚焦,场景已经变化,难以拍到违法违章照片。于是有些人就采取一些办法,如在辅路主路交叉路口处放石头、用泥土等抹去交通标志等手段误导他人违规,从而拍到违法违章照片获得奖金。这种情况被人诬陷说,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在违法,他们号召人民群众斗人民群众。其中一个被罚的市民受到处罚不服气,起诉到越秀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很聪明,比较有实务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受案范围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纳入受案范围,于是驳回起诉,处理得很巧妙。但是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比较“牛”,当然越往上越牛:我是人大毕业的法学硕士、北大毕业的法学博士、政法大学出站的博士后,我还不懂法律吗?法律授予你的行政处罚权,你随便转委托让人行使,这不行,这个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是生效判决否定了公安局的做法。公安局也认识不深、缺乏自信,不敢提出申诉,委屈地在媒体刊发通知说那项改革举措暂停,于是已经见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的这项行政改革措施就终止了。但老百姓又不乐意了:你政府机关今天说明天变,上午说下午变,今天一个决定,明天就改变了。我们刚买了相机,现在成本都没有收回来,怎么说停就停止了?老百姓表示强烈抗议,要求政府回收相机。如此弄得当地公安机关里外不是人。其实,这中间本来就是两种法律关系。比如偷偷跑去路口放置石头,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打击的对象,不要将其混到一块儿。有些媒体报道是不对的,它不懂法律,瞎写、乱报道,但是你法官不能固步自封啊。现在,传统那种单一的主体、单一的行为、单一的规范、单一的判断标准的执法方式已经在变了,因此今天出现了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潮流,这是世界潮流。虽然你是法学硕士、博士、博士后,可是你一旦走出法学院以后,成天忙于工作,开始很谨慎,但是判了一百个案件以上,就走向了专业偏执主义,什么也听不进去,自己也不爱学习,自以为是,运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把行政机关推出的一个个符合当代潮流、时代发展要求的改革举措迎头泼冷水、亮红灯。我讲这个例子的目的是什么呢?也许你毕业的时候有很高的素质,但是你参加工作后如果没有坚持学习、与时俱进,你的认知可能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然后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所谓“严格执法、司法”,实际效果却是破坏法治建设。也许你只是一个普通法官作出一个普通判决,但它足以坏掉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还有一个事例,就是刚刚发生的。今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了改革要“于法有据”。一位立法机关负责人对此答记者问作出解释说:“于法有据”就是指要有法律的决定、法律的授权,否则就叫于法无据,没有法律的决定和授权不能推行改革。可这是习总书记讲话的原意吗?我个人觉得有很大的认识误区。从这方面来看,这位法律人的水准可能有很大的问题。对“于法有据”的“法”,应当怎么理解呢?只是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吗?如果这样理解,我们将寸步难行。记得过了一天,重庆市长黄奇帆委婉地对此提出批评,最近还有一些重量级人物对此也提出批评。如果真是必须像其所说,那我们今后根本没法推进改革。因此我们要对这个“法”要有正确的理解。如果只是早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法”的话,那我们就什么都不要想推动了。可是我们现在提的是什么?大家知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为什么要这么提呢?因为之前的法律规范还真的不都是良法,也不好说是恶法,至少是有一些属于良善程度不够的法。这种情况下,你如果越是执行,可能离我们的法治效果、社会效果越远。那该怎么认知它?我们在执法办案中经常说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法治白皮书中提到,经过3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狭义法律240多部,行政法规710多部,地方性法规8700左右,规章20000左右,还有一大批呢,上百万件,是什么?叫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0多年来我们花费了巨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我们还是觉得无法可依、有法难依。那这个给我们怎样一个启发呢?我们常讲的依法行政,早先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提出来的传统口号,那个“法”字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现在的依法行政的含义,那个“法”字,是以宪法为龙头,一直到规章的一切法规范。但是,即便做这样的理解也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法再多也是挂一漏万。立法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所以永远有漏洞,永远有空白,怎么办?依靠和运用法原则来解决难题。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还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德和当地生活习惯,这些也就是我们讲的条理法、高级法。这样的一些东西,我们很多人不知道,不屑于认识和运用,只知道实体规范、程序规范,除此之外就都不知道了。为什么不知道?我举个例。工作后,新法、修法培训中只看新增加、修改的法条,对于法原则没有任何强调。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总书记的话一点也没错,那个“法”字有丰富的内涵。在一些改革试点地区、阶段,没有现有的法律规范,但是符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等,还符合法的前形态,即国家政策,也应当认为是于法有据。

虽然有些法官、立法工作者等法律人有这样一些误区,但是没有关系。我们要做好一下几方面:一、打好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宽厚的知识面,精深的专业性;二、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方法,一定要注意动机与效果相结合;三、坚持精神和创新精神,法律人的工作很困难,经常在社会阴暗面中生活,久而久之,心中会有阴暗、脆弱的一面,所以一定要坚持;四、把握时代脉搏、看清社会发展趋势、永立社会潮头,现在已经到了法制的精细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如果对此认识不清,我们就会犯方向、路线性的错误。

 

三、法律人的责任

至少包括如下5个要素值得认真解决:

1.专业和管理水准的真谛乃是责任机制(责任心);

2.重在坚持原则,认真工作的职业态度(敬业心);

3.对法治、自然、人类要有尊重和敬畏(敬畏心);

4.对当事人、相对人、服务对象的关爱(仁爱心);

5.让学习成为生活的态度、方式和习惯(学习心)。

 

(讲座录音稿整理者:硕士生谢林江)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人   法治思维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演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4400.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