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勉: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1 次 更新时间:2014-04-2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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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勉  

 

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应该是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这为我们构建新型农村生产关系指明了方向。

 

一、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双重影响

近年,随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部分农畜产品效益明显提升,城市工商资本进入蔬菜、水果、生猪等领域的数量增多、规模逐步扩大。从四川的情况看,工商资本经营农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截至2012年底,大约有1195.8万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超过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农户间的流转和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分别为622.8万亩和180.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2.1%和15.1%;流向企业和其他主体的面积分别为240.1万亩和152.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1%和12.8%。城市工商资本(企业、业主)流转农户耕地从事规模经营已占耕地流转总量的30%左右。

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拓宽了农业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农业发展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匮乏,工商资本的进入缓解了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特别是工商资本的进入往往伴随着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有力地改变了分散的小农个体经营模式。

但如果城市工商资本的进入不能建立起有效带动农民的机制,仅凭资金、技术和规模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挤出效应”的负面影响。比如,有的地方通过引进业主租赁农民承包土地,建设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农业产业园区,流转土地的农民收取固定的土地租金,其中一小部分农民在基地打工获取务工收入。这看似对农民有益,但实质上工商资本居于主体地位,产业发展的收益绝大部分归业主,流转土地的农民仅是取得较低的租金收入和部分打工收入,不能随着产业效率的提高而获得不断增长的收益,对周边农户很难形成带动效应。同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一次性以低价长期流转出去,他们就失去了长期持续增收的依托。随着现代农业效益进一步提高,极易由此引发矛盾,既影响农业持续发展,也破坏农村社会稳定。

 

二、以农民为主体的方向不能动摇

解决“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讲,是要通过“四化”协调推进,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民转变为市民,这将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

截至2012年底,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52.6%,仍有约6.4亿人居住在农村,其中大部分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主。从四川实际看,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8%后,农村人口为4600多万;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城镇化水平达到51%后,还会有4400多万农村人口。这些农村人口除一部分劳务输出转移就业外,仍有不少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一庞大群体是我们建设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力量,既是发展主体,也应当是受益主体。

因此,在现代农业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特别是要围绕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尚留在农村土地上的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全面小康这个核心来思考、来谋划。具体说,就是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农民为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使组织起来的农民真正成为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使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成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过程。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并不是说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不需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相反,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业主的带动作用。但必须把握好一个基本原则,即引进企业(业主)是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绝不能只讲土地流转,而偏废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迟疑动摇。这就要求我们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引导和监管,确保以农民为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效应,防止发生“挤出效应”。

实践中,四川在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时,着力引导工商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建设中农民干不了或干不好的关键环节,以及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注意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以及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各个行业中,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和专业合作组织联结把农民组织进来,从而真正达到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效果。比如,我们引进业主建设核心示范园区辐射带动基地建设,引进业主与农民股份合作共同建设基地,引进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并与基地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上,我们明确提出,不提倡引进租赁土地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却仅雇请农民打工而无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业主),不支持引进对农民形成竞争的“农业工厂”、“万头猪场”,特别是不以财政资金、优惠政策去引进对农民只有竞争没有带动的企业(业主),确保以农民为主体建设现代农业。

 

三、构建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正确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让谁受益”等关键问题,同步构建完善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生产关系。

以适度规模经营为路径,走“大基地、小业主”的路子,解决好“农民以什么组织方式种地”的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农民必须按规模化标准化的要求来种地。但这种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主要是宏观区域布局上优势主导产业的规模化,而不是追求微观组织上户均种植的规模化或单位种植的规模化。我们提出实行“大基地、小业主”模式,一是在产业布局层面,根据资源气候条件、产业基础和市场前景,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打破土地的村、组、户界限,实现集中连片发展,形成若干规模化的产业集中发展区。二是在生产组织层面,完善以专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纽带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家庭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而让企业成为各类农业的经营主体,把所有农民都变成农业工人,不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

以土地要素利用为载体,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解决好“农民以什么经营形式种地”的问题。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要素,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条件。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土地不流转不行,但为转而转更不行。不仅要重视适度土地经营规模,更要重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增收机制和农民权益维护,使土地的利用方式既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要求,又符合新形势下农村生产关系和组织农民进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为此,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把握土地流转对象,最好是首先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进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组织农户间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实现连片开发。二是创新土地经营机制,探索能带动农民参与生产经营、持续增收的土地流转机制,探索国家财政性投入转化为合作社资产使得农民可以入股分红机制,创造更大空间让农民分享不断增长的土地收益。三是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时限,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期限不宜太长,不能一次性以低价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出去,使得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被长期低位固化,最好是根据产业特点、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实行土地流转协议几年一签,给农民更大的自主权、收益权和发展权。

以财政性投入政策为导向,坚持补助给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好“如何支持农民种地”的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财政政策导向,创新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投入方式,确保财政性资金能实实在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使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一是在补贴对象上,要坚持农业财政性资金主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发挥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业主),防止财政性资金项目直接安排给流转土地后的业主项目,其产生的新增效益由业主独享而流转出土地的农户不能分享;防止用财政性资金扶持对农民没有带动作用的业主,进而与邻近同产业的农民形成竞争。二是在支持方式上,要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引导农民增加生产投入,特别是要把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财政支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财政支农项目能让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三是在资产权属上,要构建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转化为专业合作组织资产、成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多种途径,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

以加强教育培训为抓手,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一大批掌握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能从事标准化生产的劳动者,这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基础,也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条件。一是要围绕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通过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现代农业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技能水平。二是要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农民综合素质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着力把农村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并引导和支持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农民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共同参与利益分配。

(作者: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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