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混合所有制的价值再发现与实现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5 次 更新时间:2014-04-1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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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 (进入专栏)  


[编者按]十多年前,常修泽教授发表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课题》的论文,对这一新课题进行了早期探讨。2013年10月,在其凝结多年心血的新著《包容性改革论》中,从全面改革新阶段的战略目标出发,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位为 “包容性体制的经济基础”。在《给三中全会全面改革方案的四点框架性意见》中,作者建议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决定》中。为什么作者如此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什么战略考虑?在实践中,又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针对此,作者于2014年3月提出了新作《混合所有制的价值再发现与实现路径》。此文内部刊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人民日报》社所属《学术前沿》杂志2014年第3期(下) 作为重点文章全文发表。2014年4月1日下午,常修泽教授应邀在欧洲学院(布鲁日)的报告中,阐述了该文的主要观点,引起欧洲学者的重视。现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论文摘要】

在中国全面改革的新阶段,重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其新的价值追求。

作者以其新著《包容性改革论》为依据,指出,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公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共生”体制的经济支撑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成为新阶段全面改革的突破点。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应把握“产权开放”和“产业开放”两大系统。

推进产权开放,要注重“国、民、外、内,四线联动”,实现四种资本融合。其中,瞄准现有国企,通过吸引民、外、内三种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进而深化国企产权改革,是重中之重。

推进产业开放,重点是以攻坚“破垄”为主攻方向,促进民营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垄断性行业。按照作者此前提出的“结构性破垄”理论,文中提出四种方式,以供参考。

在改革中,要规范运作,严格把好“四关”。警惕有人“假借改革以营私”,然后“倒打一耙”,把“异化”的责任扣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设计上。要防止出现“异化”,避免“双重侵吞”。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包容性改革  价值再发现   资本融合  产权开放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在经济改革中提出的命题。 十一年前,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制定前夕,笔者曾发表过一篇题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课题》的论文 ,旨在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中国经济的“深度市场化”进程 。然而,此后的实践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深度市场化”,进展并不如人意,整个改革也处在一种“胶着”状态。基于此,笔者在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出版的著作《包容性改革论》中 ,对新阶段全面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和战略思考 ,其中在经济改革章的标题写道:“包容性体制的经济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一个新定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为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为什么十余年后再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什么新的诉求?在实践中,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如何使民营资本进入“铜墙铁壁”般的垄断性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本文拟对此进行再探讨。

 

一、“包容性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再发现

十多年前,笔者论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针对什么?主要是从微观经济的产权结构角度着眼的。在笔者看来,在传统的体制中,整个的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产权结构,都具有一种“反混合”特征,具体表现为“三性”:一是“单一性”,即把中国经济看成“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将非公有经济视为与公有制经济格格不入的“异已力量”;二是“封闭性”,即把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统,排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渗透,更谈不到彼此之间的相互融合;三是“凝滞性”,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结果导致产权流动和交易的僵滞,这在国有产权体系中表现尤为突出。当时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针对上述“三性”而言的。

上述文章发表10年来,笔者于2013年出版了《包容性改革论》 。其核心思想是“包容性体制总体优越于排斥性体制”,而且试图把它贯穿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制度“五环式改革”中去。具体来说:“经济改革:寻求公正的深度市场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寻求各阶层社会共生的社会体制;政治改革:寻求最大政治公约数的政治体制;文化改革:寻求多元文明交融互鉴的文化体制;生态体制改革:寻求以天地人产权为基础的环资制度” 。

如果说,十年前笔者主要是从微观产权结构视角来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话,那么,十年后的今天,则从“包容性体制”这一更高的层面、更宏观的视野,来发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分析:混合所有制是公正的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产权基础。

当今世界两道“天光”十分明显:其一,“市场经济”--“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没有找到比市场经济更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机制” ;其二,公平正义“_____民众这方面的诉求是极其强烈的。因此从制度设计来说,应建立一个带有包容性的 “公正的深度市场化经济体制”。

中国现在有两个“苦于”:一苦于市场经济之不发达, 如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国有经济改革尚未到位等;二苦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负面的东西,如收入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等。故此,必须作到两个“互不排斥”(市场化不能排斥公正化;公正化也不能排斥市场化),而且还要“内在融合”。

现在的难点在于,如何建立市场化与公正化“内在融合”的经济体制?各国都在探索。就中国来说, 既然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而且,“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样一种包容性经济体制,在财产关系上就需要一种带有包容性的经济形式与之适应。

那么,这种带有包容性的经济形式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既不是单一国有制,也不是单一私有制,而是在“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兼容”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就是一种新的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其中,是否孕育着新的社会所有的组织形态,需观察),从而有利于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相互融合,这种“统一性”不是外在的统一,而是内在的统一。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基于此考虑,笔者在《包容性改革论》一书中专门设立了论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三节:《包容性经济体制的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性破垄”:新阶段垄断行业改革新思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摆脱“斯大林模式”》(第195页-217页),以便为寻求“公正的深度市场化经济体制”的主要支撑。

第二,从社会体制改革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共生”体制的经济支撑

“社会共生”这一概念是笔者在《包容性改革论》一书中提出并阐述的。书中认为,中国正处在社会大变动、利益大调整的历史时期。不管你是否承认,中国社会已开始分层,甚至有逐步固化的趋势。分层与固化,已成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危机事件爆发的内在因素。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社会严重分裂状态,寻求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共生共存共富之路,就成为当务之急。对“社会共生”,笔者在书中表述为三句话:“穷人不能再穷,富人不必出走,中产必须扩大”。这是笔者基于《人本体制论》的思考。

那么,哪种财产组合形式更有利于“社会共生”呢?这就要研究利益关系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主体之间(此处指资本主体)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容纳公有资本,也可容纳非公资本;既容纳私人企业主和外资企业主的股本(这一般是富人),也可容纳企业一般员工的股本(这一般是属于中低收入阶层),也可容纳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股本(这一般是属于中产阶层,有一部分属于富人)。这些资本的相互融合、互利多赢,有利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以建立“社会共生”的新体制。

第三,从政治体制改革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在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一个新命题。

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机制有哪些?根据个人理解,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权力的运行、配置、约束和监督机制;第二,独立的司法体系;第三,反腐败机制;第四,社会治理机制;第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及其有效运转,这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经济基础。

这里有个“两层楼”的制度安排(即两个有联系但有区别的命题)需要点破:一层楼是国家基本制度,一层楼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属于国家基本制度层面)。正是基于此点分析,笔者认为,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费了心血,也有远见卓识的 。因为它越过了第一层面--国家基本制度的层面,而直接深入到第二层面--基本制度下面的“国家治理体系”层面。从当代人类的政治文明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带有一定的普世性。提出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概念,无疑抓住了现代政治的命脉。它促使人们在政治领域和其他领域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同样,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也有个“两层楼”的制度安排问题:一层楼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一层楼是这种制度的实现形式。如同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一样,这里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越过了第一层面--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而直接深入到第二层面--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属于治理层面)。而一到治理层面,基本上属于“用”的层面(不属于“体”的层面) 。这样,人类共同的文明都可以采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同“国家治理体系”是相通的,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经济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关系见表一)。

第四,从新阶段全面改革的部署分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寻求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突破点。

当前中国的全面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临艰巨的“攻坚”任务,需要寻找切实可行的突破口。目前来看,行政体制改革是一个明显的突破口,同时,国企改革特别是央企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资料表明,现在的央企相当一部分依然是国有独资,这是下一步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如果能够把这些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企业改造为产权多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有利于打破“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的僵持格局,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这不仅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而且也可以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带动其他领域的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整个改革棋局的关键一步。如能取得突破,则可取得“一招棋,满盘活”的显著效果。

 

二、产权开放:国、民、外、内,四线联动

以上探讨了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下面研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问题。本节重点从“产权开放”角度探讨,下一节重点从“产业开放”角度探讨。

从产权开放角度研究,就要对中国现有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作一全面审视,然后确定若干基点和发展路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实有资本总额101.2万亿元。这当中,非企业形态为4534.53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4436.29 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98.24万户),占75%;企业形态为1527.84万户,占25%。

就企业形态的结构分析,在1527.84万户的企业中,大体分三类:企业数量最多的为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占82.1%;外商投资企业44.6万户,占2.9%;非私营也非外商投资的内资企业(大体为各类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性企业)229.38万户,占15%。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2013年12月数据)

目前,在阐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著中,相当一部分论者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企业”之间的融合提法,笔者以为,这一提法是不太准确的。笔者在1994年出版的《现代企业创新论》指出,企业是资本的“载体”,企业是个“筐”,是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 应着眼于“资本”。混合所有制,准确的说是资本的融合。此处不应用“企业”,而应用“资本”。

着眼于“资本”:在1527.84万户的企业中,除已经建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各种资本(如各种股份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资本)外,就独资企业的资本而言,主要为三类: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民营独资企业--民营资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资本,另加上非企业形态的企业内部职工的股本,共四种资本力量,即国、民、外、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笔者的主张:“国、民、外、内,四线联动”。

第一条线,瞄准现有国有企业,吸引民、外、内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当前,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国有资本,是中国最重要的资本力量。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料,截至2013年12月末,国有企业资产累计91.1万亿元,负债累计59.3万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1.8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资产累计48.3万亿元,负债累计31.8万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6.5万亿元。各级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累计42.8万亿元,负债累计27.6万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5.2万亿元。

上述“国有企业”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113户中央管理企业,以上均不含国有金融类企业。

经过35年改革,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的企业改革,目前,混合所有制有一定进展。据了解, 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共378家,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约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0%左右,地方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比重稍高一些。

这里存在三个问题:(1)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的,仍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0%左右,“半壁江山”尚未混合;(2) 即使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绝大多数依然是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优势控股\有效控股),一般参股的较少;(3)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的,当前主要在“子企业”这一层,而中央企业母公司则寥寥无几。

据了解,在113家中央企业中,只有中国联通、中国商飞、上海贝尔、南方电网、核电科技集团等8家母公司初步搞了产权多元化。105家中央企业母公司尚未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占中央企业母公司总数的93%。即使搞的8家母公司,恐怕也并非真正吸引民间资本,而是吸引其他的国有资本(如地方国有资本或社保资金等),严格说,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去甚远。

尽管笔者并不赞成所有中央企业母公司100%地都改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中央企业母子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仍可以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但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基本上没有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格局的事实,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这应成为新阶段改革攻坚的“重点堡垒”。

基于以上分析,立足于现有国有企业,吸引民、外、内资本进入,与国有资本融合,建议采取下列六点方略:

第一,瞄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半壁江山”, 吸引民、外、内资本进入,形成混合。“不可沽名学霸王”,搞“划江而治”,以至形成“南北朝”分治局面。

第二,除少数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外,多数国有企业(包括涉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不宜采取“绝对控股”。如确实需要控股的,可以采优势控股(51%以上),或有效控股(51%以下)方式。

第三,对于大多数不需要国有资本控制而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即由民营资本控股,或者是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由民资经营。

第四,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行企业员工对国有企业持股。

第五,针对国资委系统内的中央企业母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寥寥无几(只占7%)的局面,确定中央企业母公司应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重点环节。

第六,国资委所属系统之外,尚有大量国有资产,如铁路系统、金融系统、烟草系统、教育系统、文化产业系统等等,其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这些系统的国有企业(包括母公司)也应改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条线,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让国、外、内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

民营资本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崛起的一支资本力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截至2013 年底,全国私营企业1253.86 万户,注册资本(金)39.31 万亿元,私营企业占所有企业单位数的82%以上。在上述私营企业中,大型私营企业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拥有的企业资产和个人财富相当可观。从实际情况看,这支队伍(包括大中小私营主)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让国、外、内资本进入民营,笔者称之为“民有吸纳式”。在过去十几年的研究中,学术界多聚焦于将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而对民营独资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重视不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这当中自然包括发挥非公有经济的经济活力,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这里有新的追求。

第三条线,立足于现有外资企业,让国、民、内资本与外商资本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资本(包括外国和港澳台资本)来中国大陆投资经营,已成气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截至2013 年底,外商投资企业44.6 万户,注册资本12.36 万亿元。鉴于这些企业已经在中国大陆扎下“营盘”,对投资环境比较了解,随着其资本扩张的需要,相信会有一部分“捷足先登”,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民企发展,是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另一股力量。

在这方面,应关注国际上从事跨国并购的外商资本力量。新世纪以来,这股力量发展势头十分强劲。近年来,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由传统的“新设投资”方式向“跨国并购”方式的转变,并购投资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但仍不理想。这就意味着,利用跨国并购方式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条线,立足于企业员工,实行员工持股

企业员工参股是上世纪90年代末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在当时的企业改制中,不少企业曾实行“员工持股式”改革。但近十来这一改革方式被“淡化”,有的地方员工持股遭到批判,中国企业改革也遇到重大挫折。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可以看成是对曾遭到批判的“员工持股式”改革予以“平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员工持股式”改革,又回到原点。

现在各类独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虽然各类企业员工拥有的私人财产数目不大,而且其私人财产也不可能全部用来参与企业资本混合,但由于人数众多,“聚沙成塔”,也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这对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更具有社会意义。

以上四条线推进,重点是什么?笔者认为,前两条线是重点,而第一条线是重中之重。

两条重点线实际是两种思路:一种是瞄准现有国有企业的“国企改革式”;一种是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的“民企发展式”。这两种思路并不是矛盾的和排斥的。笔者在新著《包容性改革论》一书就此提出一个基本观点-- “产权体制创新:包容国有与民营”。 “民企发展式”、 “国企改革式”,都好,看谁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更强。

马克思说过:大自然具有“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借用马克思这个话语,笔者说,如果把“国企改革式”比作“玫瑰花”,把“民企发展式”比作“紫罗兰”,这两种鲜花不都是颇为芳香的吗?两种鲜花竞相开放,争奇斗艳,不是更“令人赏心悦目”吗?

从国企改革角度,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如何把目前部分国企国有资本“一统”的这个格局打破?现在很需要把国有企业改造为产权多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做法应该是把“筐”里的国有资本的一部分换成民营资本。这种模式是对传统企业的一种创新。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作出结论:第一条线是重中之重。

 

三、产业开放: 民资入“垄”  四条途径

上一节讲“产权开放”的角度,本节换一角度,从产业开放角度,探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问题。这两个角度有联系,但有区别。而“产业开放”在中国,重点是垄断行业改革问题。

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以来,几乎每届大会都提及垄断行业改革,但看了十八大报告,发现并没有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的提内容,这使笔者甚感不解和遗憾。

基于此,笔者在2013年6月完成并上报的 《给三中全会全面改革方案的四点框架性意见》中,针对垄断行业改革的“缺位”问题,明确提出了“三不破、三破”的改革方略。

“三不破”是指:(1)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不破”,但要实行一定范围争夺市场的竞争方式;(2)真正的法令性垄断(比如 “烟草”)不破;(3)在竞争基础上形成的产业集中不破。

重点在“三破”: (1)过时的、假冒的,或本来就是垄断性行业中的“竞争环节”,要坚决“破垄”; (2)对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要坚决“破垄”;(3)对阻碍和限制竞争的经济性垄断,如价格操纵、厂商串谋、垂直约束、纵向一体化、掠夺性定价和搭配销售等,要坚决“破垄”。《包容性改革论》有一节《结构性破垄:新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的新思维》,论述此问题。

现在需要研究的是民间资本如何进入垄断性行业问题。

论及此问题,从战略上说,首先需明确国有资本控制的几条“底线”: 第一,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第二,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指具有网络系统性特征的,比如;电网、通讯网、民航网、铁路网、邮政网等(不是现在这种号称自然垄断性的行业);第三,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第四,承担政府特殊任务的企业。笔者将此称之为国有经济改革的“天花板”。

问题是在“天花板”底下,垄断性行业产业开放如何?从总体上判断,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现在尚未“破题”,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很不乐观。请看最新的2012年基础设施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有关数据计算所得。

注:城市公共交通业为2011年数据。

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要解决进入“路径”问题。这里提出以下“四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 开放“管理服务外包”。 这实际上是垄断性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经营管理权。由民营企业组建高质量的经营管理团队,去分包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就像现在酒店管理公司一样,虽不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但通过“管理外包”渗透进去,推动垄断行业“经营管理权变革”。这是比较方便进入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路径,开放“特许经营权” 。结合中国的实践,实施垄断行业特许权经营制。其实质,是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民营企业经营公共服务部门业务,获得收益,并承担商业风险以及相应的维护性投资之责任。

第三条路径,开放“新建项目产权”。这实际是在不触动原有产权格局情况下实行“增量变革”:(1)可以是部分注资,如电力、电讯、铁路、民航、邮政等领域,每年都要新上一批重大项目,过去多由国有去建,现在则鼓励民营资本往里面去注资;(2)也可以联合整体进入,如,国家将发放若干民营商业银行拍照,民营企业资本可以联合起来申请办民商银行(不是到原有国有银行去参股)。笔者获知现在多省都想申请民营的商业银行,这是一种民营资本的联合进入。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先从增量变革起步,由增量变革带存量变革,相对来说阻力和摩擦小一些,推进混合的步伐可以大一些。

第四条路径,开放“垄断企业存量格局”,让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鉴于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让传统的单一制企业变成“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这种方式更带有创新的意义。可以是由民营资本向现有的国有企业注资,使民营资本“参股经营”:也可以把国有企业向非公有企业整体或大部分出售,使民营资本“控股经营”。当前,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垄断性行业虽然有非公资本进入,但总的看,规模还是偏小,下一步应在增量资产和存量资产两个方面,加大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上述四条路径,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地使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从国家未来的走势来看,不排除依然有国有独资的企业,也不排除有独资的私营企业,但是主流的企业应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中国企业形态发展的必然趋势。

最后,要提出防止混合所有制的“异化”的问题。这个问题,笔者于2013年12月22日, 在题为《新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五大战略性问题》的报告中,就已提出 。2014年3月3日两会开始之际,笔者在发表的《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创新的主要着力点》的理论文章,再次提出在“产权结构创新”过程中,“会不会有人借混合所有制,侵吞国资,或借混合所有制,侵吞民资?”的问题,同时,表达了笔者的忧虑和建议:“考虑到目前社会腐败情况,对此笔者有些忧虑。建议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遏制。” 尤其要警惕党内腐败分子“假借改革以营私”,然后“倒打一耙”,把“异化”的责任扣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设计上。

为此,要严格把好四关:资产评估关、价格确定关、交易透明关、资金到位关。 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混合”变成个别人“浑水摸鱼”的机会,不仅国有资本不能被侵吞,民营资本、外商资本、职工股本都不能被侵吞。对此,要规范运作、一视同仁。

 

来源:《学术前沿》2014年第3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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