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亭:“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与实现形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5 次 更新时间:2014-04-1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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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亭  


 

摘要:  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重要讲话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揭示了祖国统一的实质和目标,两岸关系当前的状态是“一个中国”在主权和领土上统一、政治对立、人民分离,“复归统一”就是要达成主权、领土、政治一体的完全统一状态。“两岸复归统一”讲话科学地解析了祖国统一的层次,拓展了实现祖国统一的思路,具体提供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新启示。本文拟从“两岸复归统一”的概念解析出发,厘清“一个中国”的法理依据和“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基础,并尝试探讨“两岸复归统一”可能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  两岸;统一;国际法

 

一般情况下(法理上或现实中),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权、人民等诸要素是一体化的,是国家“应然”与“实然”的同一,即“完全统一”状态;但在一个国家发展的特定时期,也存在个别要素暂时处在未完全统一或分裂状态,如一个国家的政权更替、政府继承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政权的暂时状态。针对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2008年12月31日,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重要讲话指出,“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科学地揭示了海峡两岸走向完全统一的实质和目标,即由目前的主权和领土同一、政治对立、人民分立的未完全统一状态到主权、领土、政治一体的完全统一状态,实现“实然”向“应然”的过渡。因此,“两岸复归统一”讲话具体提供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内涵、途径与目标、任务等核心问题的答案和方向。本文拟从“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出发,发掘其现实基础,并尝试探讨“两岸复归统一”可能的实现形式。

 

一、“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

(一)“统一”的层次分析

“统一”首先是国家的一种属性,对“统一”的理解离不开对国家的解析,统一是国家各构成要素的统一。虽然在国际法领域对于国家构成要素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包括三要素说(即领土、人民和政府或国家权力)、[1]四要素说(即领土、人民和政府及主权或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或承认)[2]及多要素说(人口、领土、政府、主权、独立、遵守国际法的意愿、一定的文明程度及具有国家的职能等),[3]但基本上,承认其他要素不过是具备领土、人口及“能对其领土有效控制和处理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政府”三条件的证明,[4]正如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认为,国家领土及其附属物以及在其境内的政府和居民,构成国家最主要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物质和社会特征。[5]立足于国家要素构成的分析,国家的统一首先是领土和主权的统一,而无论其名称和内部统治秩序如何变更;其次,国家的统一包含政府和人民的统一,或者说国家内部统治秩序的正常化、一体化。因此,“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揭示了两岸的统一目标是在第二个层次的统一。而有效控制整个国家领土、人口和资源的政府(或政权),或者说一种得到人民支持服从的同一的、有序的正常化统治秩序,是国家统一的应然要求,就这一层面而言,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独占的统治秩序,并对外代表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如此;但也存在一个国家内有多个政权,而政权间通过某种安排(如两岸间结束政治对立)形成各方认可并遵行的政治秩序,并共同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也是一种政府和人民层面的统一,如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下的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的有序安排。

(二)“统一”的状态变化

在国际政治现实和国家发展历程中,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并非一成不变的,相伴随的就是国家的统一状态发生变化,或者产生新的统一目标和任务。国家构成要素的变更,如领土得失、政府更迭和人口构成的变化,主要是以“继承”的形态呈现,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两种形式。

当一国丧失其国际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就产生了国家继承,此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发生变更,自然地的一个国家的统一状态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国家消亡则不存在统一;领土被割让意味着国家统一的任务是收复失地,恢复主权完整;一个国家分裂为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意味着出现更多新的国家,它们之间复归统一是各自领土、主权、政府、人口等诸要素的再度合一,如东德与西德的统一。

当同一国家继续存在、领土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政变等原因而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就产生了政府继承。在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国可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6]“一个国家既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7]因此,单纯的革命并不改变国家的主权、领土统一状态。在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统一的变化一般发生在政权和人民的层次,随着旧政府的消亡或合法性丧失、新政府的建立,以及人民服从和支持的转移,新的国内统治秩序确立,则逐渐达到完全统一的状态;但在现实发展中,政府继承、政权更替及人民支持的转移往往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要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会出现政权敌对、人民分立的过渡性局面或中间状态,此时统一的目标和任务即是逐步建立起具有连续性、全局性和同一性的政治秩序。

(三)“统一”的他方承认

一个国家是否统一、统一到了何种层次,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但国家的存在、统一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际环境和其他国家行为的影响。在国际政治实践中,国家的统一往往还受限于国际社会对统一的客观状态的主观认知及后续相应行为,这至少会影响到一个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对外交往能力与空间。其他国家对一个国家的统一状态的认知,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表达形式是“承认”,一般包括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方式。

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主观确认新国家产生的事实、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这表明既存国家至少认可新生国家在主权、领土上是统一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国际人格。而政府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认可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资格,并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发展正常的官方关系,这意味着承认新政府在国内统治秩序上具有独占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权利、能力或事实)。当然,对新国家的政府承认也代表了相应的国家承认。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或者说“承认新国家不应与承认旧国家的新元首或新政府混为一谈”,[8]即承认对于所涉及的国家统一层次不能混淆。

台湾岛内的“台独”力量在争取所谓“外交承认”和加入国际组织过程中,谋求对于“台湾”的国家承认,这无疑给两岸复归统一增添了事实上本不应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当然,国际法及国际政治的规则对此种行径划定了红线,“如果对于尚未从母国分离的领土部分承认为国家,那么承认国将负违反国际法的责任”,[9]而且“第三国可以承担将来不得以承认的方法使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取得法律效力的明示义务”。[10]也就是说,国际承认与一个国家的统一进程相关,不能违背和侵害国家统一的实际状态;一个国家内存在暂时性的政权敌对、人民分离的未完全统一状态不能成为他方承认新国家、制造分裂、阻碍统一的借口。

(四)“统一”与分裂、分离

与统一相对立的状态则是分裂和分离,一方面分裂和分离可能会产生新的国家统一任务,另一方面国家统一进程中的分裂和分离活动及主张会使统一的任务更加艰巨。

分裂(Dismembration)和分离(或脱离)(Sezession)概念在国际法学说里是有严格界定的。“如果一个国家分成两个或多个国家,而且先前的国家完全消失,那么可以称之为国家的分裂”。发生分离时,现存国家的一部分或者并入其他国家,或者成立独立国家”,在分离的情况下,“原先国家的领土变小,但是其法律地位依然不变”。[11]前者的例子如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后者如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并独立。很显然,分裂和分离是在主权和领土层次上对国家统一状态的背离,而这两种情况在1945年以后的中国也从未发生。

针对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的分裂、分离主张和行为,则面临国际法理约束和国际政治现实的制约。即使对“分离”问题持比较宽容态度的国际法学者,也不能否认母国维护其主权领土的权利。如英国学者阿库斯特认为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禁止母国镇压分离运动,如果这个国家能够这样做的话”。而无论这种维护主权斗争的结果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来都将作为合法的而加以接受”,“只要母国仍在奋力镇压分离运动,就不能说分离一方强大到足够对它所占领土地永久地保持控制。因此,传统上,在分离运动确实获得胜利以前,各国不承认分离运动为独立国家”。[12]这也是国际法在消极意义上对维护国家统一的最基本保障,也是不放弃非和平手段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国际法理依据之一,更是《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所在。

 

二、“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基础

(一)“一个中国”的法理和政治现实

就两岸关系而言,结合前述分析,“一个中国”是法理和政治现实,两岸在领土、主权上是统一的,同属一个中国。近代以来,在反侵略、反殖民、求强求富历程中,建立完全统一的国家一直是中国人民不变的追求。1895年,日本以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中日之间发生涉及领土变更的国家继承。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重回祖国怀抱,处在当时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之下,并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认和保证,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至此,就两岸关系而言,实现了中国的主权、领土、政府和人民等要素的完全统一,至今中国也没有出现领土变更的任一情况,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一直保持完整、统一的状态。1949年,中国革命推翻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更替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在国际法上中国的国际人格是连续的、同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对台湾的管辖权),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也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1949年以后,“虽然国共内战遗留的两个政权长期对峙的问题迄今未解决,两岸进行了长时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台湾内部也发生过两次政党轮替,但是这些变化无涉两岸之间领土主权关系的一体性”。[13]

遵循由继承到承认的发展逻辑可以推论,国际社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逐渐承认及对“中华民国”的逐渐不承认,属于政府承认的范畴,而台湾方面在谋求“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国家或政府承认,以及台湾方面倒果为因地将“邦交国”的政府承认作为“中华民国在台湾”或“台湾”主权独立的依据,均严重违背了事实及法理。

因此,在法理上,两岸人民、领土并未分裂,同时两岸都宣称对两岸拥有主权,从国家构成要素来讲,当一个政府暂时不能有效控制整个领土时,国家并不停止其存在。作为国家要素之一的中央政府更替并没有影响中国的同一性和连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取代是政府继承;两岸的政治定位是在“一个中国”下、在国内有效统治、国际代表权上展开竞争的两个政府或政权,大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合法性及有效性上处于竞争优势。所以,可以推论,在法理上“一个中国”一直存在,并未分裂,这是和事实相一致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台湾方面的政治人物做出诸多偏离“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宣示和动作,与“一个中国”事实相悖,冲撞“一个中国”原则,但并未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而且“中华民国宪法”对台湾方面从法理上形成约束,一直稳固着“一个中国”架构;“中国一直是‘一个中国’,从未分裂为两个中国”,[14]台湾也从未从中国分离出去。胡锦涛总书记更是明确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

(二)“一个中国”的政治认知

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至少在1949年之后的三四十年间,两岸在政治宣示上都承认并坚持“一个中国”,而两岸双方对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存在着对抗性的不同解释,原则共识之下存在内涵分歧,最核心的体现就是1992年“两会”往来协商达成的“九二共识”。蒋氏父子主政时期,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自认为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如蒋介石曾表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15]蒋经国在1987年表示要“坚决反对台独的分离意识”。[16]直至李登辉执政前期,两岸之间的领土、主权同一性是台湾当局一直确认并坚持的。如1991年4月30日,李登辉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国家统一纲领》中,我们曾明白指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海峡两岸应在交流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故我们今后将视中共为控制大陆地区的政治实体”,[17]这表明主权领土同一的“一个中国”原则和立场继续为台湾当局遵行,有所变化的是在政府或政权层次上,改变过去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立场,认可“一个中国”下存在两个对立的政权,逐渐演变为“一国两府”。但李登辉执政后期逐渐偏离“一个中国”原则,如1993年11月21日,相关官员代表台湾当局发表“两个中国政策”声明:“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为历史、地理或文化含义的‘一个中国’下,互不隶属的两个主权国家”,[18]最终是1999年7月9日李登辉“特殊两国”论的出台,否定了两岸主权领土同一性。而陈水扁时期,抛出“一边一国论”,认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彻底背离两岸主权、领土同一、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现实。马英九当局对于“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及“中华民国宪法”的坚持,并宣称反对“两国论”和“法理台独”,应该说“一个中国”的法理框架得到保障。

大陆对“一个中国”的立场,在1993年发布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中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此后最显著的变化是由老三段论到新三段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与领土不容分割”,并强调“一个中国是两岸能够接受的最大共同点”。而“胡六点”则进一步强调两岸政治对立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并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

就台湾各政党对“一个中国”现状认知而言,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国民党基本认为,“一个中国”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主权及于全中国、治权限于台澎金马的主权独立国家,或“中华民国在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民进党一般强调台湾是以“中华民国”为“国号”的“主权独立国家”,否认存在包括台湾在内的“一个中国”。

而台湾民众对于“一个中国”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国家认同上,不可否认的是,近三十年来,由于岛内分离势力的炒作与操弄,台湾民众在自我身份认知、国家认同上陷入混乱,如从岛内民调可“管窥一斑”,历年来调查结果显示,自认为是“中国人”的比例呈现明显的减少趋势,而强调自己是“台湾人”的比例明显增加。

就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现状及处理而言,“一个中国”是国际公认的事实,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虽然一些国家在与中国建交时,以“认识到”、“注意到”、“理解及尊重”等词汇表达各自对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一原则的立场,但是它们对于“两岸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事实的认知是清晰的;虽然一些国家选择与在台湾的政府建立外交关系,但是它们均是和中国(China)建交,基于它们对“代表中国(China)的中华民国政府”的政府承认,而非对“台湾”或“台湾共和国”的国家承认和建交。因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理和政治现实在国际社会是被清晰认知的。

(三)“统一”目标的政治认知

“统一”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目标,对大陆政府和人民而言是不变的原则和立场,在台湾则经历着一个变动的过程。

就台湾当局而言,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统一是其在两岸关系前途上的唯一选项和目标,两蒋出于“反共复国”的目的,无论是“光复大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还是“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统一”始终是其不变的目标,李登辉时期的《国家统一纲领》明文宣示海峡两岸要“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其要旨之一便是坚持“一个中国”,谋求中国的统一。即便是李登辉后期,也没有抛开“统一”的目标,提出“以‘一个中国’为指向”,“一个中国”“是将来的目标”,如1998年7月22日,李在“国统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郑重重申:中国要统一。[19]2000年后,陈水扁当局的“台独”立场虽令两岸政治关系陷入低谷,但其也未完全否认“统一”是未来两岸关系的选项。而2008年后的马英九当局奉行“不统、不独、不武”的立场,在“统一”的目标上采取搁置态度。

就台湾各政党立场来看,国民党在2000年以前执政时期,基本上是将“统一”作为大陆政策的基本内容,“统一”的目标被写入党章,2000年在野期间,强调“以台湾为主”,逐渐“台湾化”、“本土化”,“统一”的目标逐步弱化,2007年5月修改党章时,删除了部分关于追求“统一”的文字论述,在其2008年中心任务中,删除了以往年度惯有的“在国统纲领及九二共识的基础上”文字部分,这一举动与2007年6月国民党修改党章被视为国民党两岸政策更进一步朝“去统化”修正。[20]民进党在两岸“统独”问题上的立场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早期被定位为“台独”政党,“独立”是其唯一目标,但受制于台湾民意,逐步转型为“独立选项”论,再到“台湾前途由2300万台湾人民决定”,“自‘唯一选项’独立,走向开放选择与民主选择”,“民主选择的选项包括统一”,[21]不排除未来两岸“统一”的可能和结果,只不过认为现状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任何现状的改变均需“公投”,可以说是统一需要“公投”。总之,台湾政党在未来对于两岸统“独”问题上的主张和立场值得继续审慎观察。

就民众的“统一”认知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民众在两岸关系的认知和统独立场上出现波动,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在台湾未来的前途问题上,偏向统一的比例在减少,而偏向独立和永远维持现状的比例逐渐上升,为中国的完全统一增添了变数。

当前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两岸完全统一的目标上,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不支持台湾独立、反对武力统一,反对片面改变现状,不反对和平统一,但担心中国的完全统一会危害其国际利益和霸权。

(四)现阶段“两岸统一”的法理保障

两岸复归统一的现阶段最基本的法理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两岸所坚持的“一中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反分裂国家法》,维持了“一个中国”的架构,形成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有效约束和遏制,更是促进两岸统一的法理依据。

胡总书记以“两岸复归统一”概念来表达统一的道路与任务,“两岸”是统一的主体或对象,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和双方各自的政治宣示上看,两者所坚持的领土、疆域、人民是重叠的,所指称的“两岸”实际上是同一个“中国”。深究双方依循的“宪法”和法理逻辑,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而“中华民国宪法”暨“增修条文”明文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一定程序,“不得变更之”,只不过为了因应政治局势的发展,将两岸定位为“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两岸的“一中”宪法也有效约束和遏制了台湾方面的种种分离和分裂主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种种政治宣示和动作都没有突破“一中”宪法的界限,“一中”宪法也成为遏制“法理台独”的红线。

同时,《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作为代表中国的合法中央政府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即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推进国家完全统一。《反分裂国家法》彰显了“分裂”不是两岸关系的现状,坚决反对与遏制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并将各种促进两岸和平发展乃至和平统一的方针、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探讨了未来统一的可能形式,形成了法理上的约束力量和使动力量。

 

三、“两岸复归统一”的实现形式

“两岸复归统一”本质上是实现“中国完全统一”。“完全统一”是指一个国家主权、领土、政府和人民等构成要素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应然与实然的一体,因为这是国家统一的常态,所以一般用“统一”来指代。基于对“统一”概念的解析和两岸关系的分析,“两岸复归统一”是指,在主权和领土完整同一、政权对立、人民政治支持分立的现状和基础上,两岸结束政治对立,逐步达致两岸政权在内政外交上的有序安排,建立两岸同一有序、独占性、正常化的有效政治统治秩序。进而实现两岸在主权、领土、政府和人民等要素完全统一的过程和结果。

“两岸复归统一”不是由两个国家到一个国家的统一。有人以为,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那现在就是“分裂”状态,是两个国家,这违背了领土主权统一的“一个中国”的现状,在追求统一的道路上必然出现偏离。“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目前的问题是政权或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因此有学者称是要“从法理统一走向事实统一”。[22]

“两岸复归统一”的终局形式不是唯一的,胡总书记“两岸复归统一”的重要讲话深化和拓展了祖国统一的内涵,也使其未来实现形式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因为两岸结束政治对立的形式是多样的。立足于前述分析,未来两岸走向统一的形式有几种可能的结果:第一种情况,一个政权胜出,一个政府;第二种是两个分立的政权通过某种方式结成一个新的、权威覆盖整个国土的政权,一个政府;第三种可能是两个分立政权由敌对到合作,两个政府确立共同遵守的国内统治秩序和外交有序安排。

虽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是“一国一制”和“一国一府”,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岸的复归统一实现形式必然是“一国一制”,并非如台湾所误解的那样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大陆政府消灭台北政府而成为唯一政权。邓小平提出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在两岸复归完全统一终局安排上的创举和最佳模式,曾经的对立政权不必实行和中央政府相同的制度形式,保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空间。“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这一政策号召深化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学理内涵和现实针对性,复归统一是两岸政权结束政治对立,建立一个获得两岸(政府和人民)服从、支持和认可的覆盖中国整体的政治权威和统治秩序,中国完全统一后与完全统一前相比,两岸关系的主体尤其是两岸政府或政权、政治体系并不必然消失,台湾的政权或政治体系仍然可以存在,绝非“大陆吞并台湾”,改变的是统一各主体间的关系,包括性质的改变和新关系的出现:前者包括两岸由政权的敌对走向合作或合一,两岸间在内政外交上实现有序安排;后者包括两岸人民对新的政治秩序的服从、支持与认同。可以说,“两岸复归统一”的提出也使得“一国两制”模式更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

 

注释:

[1][英]M. 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62-63.

[2][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平时法 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96-97.

[3][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2-86.

[4][英]M. 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62-63.

[5]范宏云.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兼论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87.

[6][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46.

[7][澳]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00、297-298.

[8][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平时法 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05.

[9][澳]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97-298.

[10][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平时法 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14.

[11][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2001年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69.

[12][英]M. 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62-63.

[13]刘国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课题浅析[J].台湾研究集刊,2008,(4).

[14]徐庆雄.中华民国如何成为国家[M].台北:前卫出版社,2001.(序)2.

[15]蒋介石在“革命实践研究院”的讲话[N].中央日报,1950-09-26.

[16]蒋主席重申执政党两大决策[N].中央日报,1987-11-26.

[17]一个中国论述史料汇编编辑小组.一个中国论述史料汇编——史料档(二)[C].台北:“国史馆”.2000.

[18]江丙坤.将采一个中国为指向的阶段性两个中国政策[N].中国时报,1993-11-22.

[19]李总统:盼两岸在分治基础上签署和平协定[N].中国时报,1998-07-23.

[20]李振广,徐博东.国民党重新执政后的大陆政策走向与两岸关系[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21]谢敏捷.唯一选项或民主选择:台北、北京、华府关于两岸关系前景的争议[J].中国大陆研究,2001,(9).

[22]林碧炤.营造更和谐与更和平的两岸关系[A].田弘茂,张显超.两岸交流二十年:变迁与挑战[C].台北:名田文化,2008. 358.

 

王鹤亭,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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