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3 次 更新时间:2014-04-0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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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荣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 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 但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 也存在着固有 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 就应当要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 间的协调配合, 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高度统一, 在建构完 善法律的制度体系和运作系统的同时, 着力加强法制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 从而确保 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益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内在功能。

关键词: 法律;法治;局限性

 

一、法律局限性: 法学家们的思考与认识

二、法律局限性: 外在表征及理论分析

1. 时滞性

2. 非全真性

3. 不周延性

4. 外部性

5. 形式性

三、法律局限性矫正: 基本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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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2005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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