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推进法治中国需从四方面入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2 次 更新时间:2014-04-0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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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这是执政党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之后,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的最新论述,体现出执政党对人类法治文明演进规律和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全新认识。在当下有关法治中国理论命题的各种诠释中,核心要素和实现路径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只有明确了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法治中国建设才有了清晰的奋斗目标;只有把握了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法治中国建设才有了不懈的奋斗动力。

 

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由四个部分构成

法治中国战略的推进,意味着无论是在物理空间意义上的“中国”,还是在主权存在意义上的“中国”,都必须全面、完整、永续地实现法治的统制。具体来说,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由四个部分构成。

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党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能否始终如一地坚持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新中国六十余年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上看,唯有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才能真正赢得全国人民的衷心爱戴。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否始终如一地坚持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始终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才能制定出符合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法律规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只有始终秉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才能使良法美意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只有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理念,才能将公平正义运送到每一个国民身边。当国家权力都能按照法律划定的边界和程序行使时,法治国家才能为广大人民所真切感知。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无不表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型特点,因此,各级政府能否始终如一地坚持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政府自觉带头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不仅事关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根本福祉。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上看,唯有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执行法律,各级政府才能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才能真正赢得广大人民的积极配合。

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目标。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一直都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发展模式,因而更需要为社会自我发展松绑并创造充分条件。各类社会组织能否始终如一地坚持依法治理,广大国民能否始终如一地理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从近些年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经验上看,唯有真正相信人民、依靠人民、还权于民,社会发展才能真正具有活力,社会治理水平才能不断提升,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法治中国的实现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令人向往,法治中国的伟业需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奋斗。为此,就必须摸清到达法治中国彼岸的道路,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具体来说,法治中国的实现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入手。

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努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学法是遵法、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真正在内心深处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进而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法治宣传教育历来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从实践来看,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也正在不断更新,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双百活动”、中央电视台开设的“今日说法”栏目、一些地方推行的“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等都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反响,领导干部研讨式、互动式学法方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今后,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用法活动,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

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努力激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应有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通过缜密的顶层设计激活人大机关的各项应有职能,彻底改变目前不尽人意的现状。除了继续发挥好立法职能之外,今后要着力强化人大机关对政府的监督功能。为此,必须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入手,保持人大机关的活力,使各级政府的活动都能纳入人大机关的监督视野之中,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一规定释放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信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此,应当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真正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大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努力提升社会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自治能力。《决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构想,为此必须大力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努力孵化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能力。除了必要的行政保留之外,大量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都可以交由适合的社会组织完成。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连心桥”、“缓冲带”和“减震阀”作用,在促进民众守法、社会自治的同时,“倒逼”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

通过人大监督、司法制约和社会钳制,法治政府建设就能迈开坚实步伐,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就能取得重大突破,中国梦的实现自然就可以期待。

 

章志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3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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