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为中国宪法学开新立言——许崇德先生的宪法学著述与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6 次 更新时间:2014-03-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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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中国宪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许崇德先生去世了,他的去世无疑是法学界的一大损失。许先生的学术生涯历经半个多世纪,他参与了新中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历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他在宪法学领域著述颇多,1962年参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是一本比较系统的宪法学教材。1982年他与何华辉教授合写了《宪法与民主制度》、《分权学说》等,此后又主编了《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宪法知识丛书》等多部著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学术观点。

 

■对宪法本质的界定

宪法的本质是什么?许先生提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许先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也是如此。但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必须顾及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但它不是唯一的,政治力量对比应比阶级力量对比的含义更为广阔。如果只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考察和说明宪法的本质,忽视其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对宪法的重大影响,未免把宪法的本质问题过于简单化。

 

■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序言是否和条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不同意见。许先生认为,宪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宪法序言就是违宪。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一个整体,决不能把宪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没有效力的部分。全国人大在通过宪法时,从整体上赋予了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言当然不能脱离有效的宪法整体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独立体。第二,如果宪法序言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以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就会失去宪法保障。第三,宪法序言相对其他条文来说,具有指导性意义。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实质,才能深刻了解每个条文的意义和作用。

 

■提出宪法条文应具明确性

1979年,许先生曾专门比较了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规范结构及其规范表述,提出了宪法规范应具备显明性的观点。为此,需注意:(1)应采用精确的法律名词,而不要任意使用政治术语和文学词汇;(2)国家或者公民凡是应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许诺和要求,而不是用争取或者劝说的语气来写条文;(3)要根据客观实践提出的要求,使规范日臻严密,更加明确起来;(4)留待普通法律解决的问题,要顾及我国立法的实际状况,而不要都用“依法……”一笔带过。凡是宪法条文采用“依法……”方式的,在实际中必须有法可依。如果事实上无法可依,或虽然有法,但实际上已经废置,或需修改后才可依循,则宁可用其他的方法处理。

 

■关于国家主席的设置

由于历史原因,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许先生认为,设置国家主席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鲜明体现。1977年他即提出应当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他曾在1980年写过《关于我国元首的理解》,在1981年写过《国家元首初探》等文章,1982年底还出版了著作《国家元首》,对国家元首的性质、地位做了系统的阐述。许先生撰文系统地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相当于国家元首,主张应明确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他的关于宪法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的观点被吸纳在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之中。

 

■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1999年修改现行宪法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许先生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1)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的法不同。(2)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而宪法所体现的是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3)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宪法受到了损害,那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无异于动摇了国家的根基。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

 

■关于宪法的实施问题

许先生认为,我国宪法基本上得到了实施。但是不可否认,宪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确实尚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宪法不进入诉讼领域。许先生主张,宪法同其他法规范一样,都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何况宪法乃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理应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尺。为此,他建议,我国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我国迄今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许先生指出,从历史上看,这是有教训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除了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之外,别无其它具体措施。正是因为缺乏健全的制度保证,所以后来抵挡不了“文革”的发生。1982年宪法有所进步,保留了原来规定的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命令、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这就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许先生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用。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他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从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落到实处,并提出具体的设想与建议,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主张人权条款入宪

许先生主张人权条款入宪,即现行宪法应使用人权这个名词。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则早已在新中国的多个宪法性文件中存在。宪法中一直使用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使用“人权”。1987年,许先生承担了“人权思想与人权制度完善”国家社科项目,组织课题组进行人权理论的研究,主编了《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这本书对人权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许先生主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人权研究领域要解放思想,承认其普遍性价值,没有必要非要摒弃它不可。全国人大接纳了此项建议,通过为宪法第24条修正案。

 

■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解

许先生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它和立法上的平等不同。公民在立法上是很难平等的。有人认为,它既是执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此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然而,国家的法律颁布后,在贯彻执行当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讲平等。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不论对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中,许先生在宪法学领域提出的诸多独特的学术思想和观点,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者简介: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2014年3月24日第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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